谢道清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合肥 230022)
趸售电价是电力系统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是随着农村电力的发展而形成的。上世纪70年代以前,我国对所有用电采取直供模式。之后,为了弥补趸购转售单位的成本支出,保持合理收益,在供电环节内部形成了趸售电价,并对满足农村用电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简单而言,趸售电价就是电力趸售单位与趸购转售单位之间的结算电价,趸售电价水平不仅要使电力企业合理收益,而且要对用户公平合理,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要能够合理促进农村电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由于电力体制改革的变化,“趸售”的内涵得到不断拓展,有的与公司联网,属于电网内部业务(网内),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趸售业务,有的依然属于网外业务(网对网),与上述的定义严格对应。与之相适应,趸售电价的内涵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从以前互为独立的两个单位之间的结算电价,转变为目前的内部结算价格(两个单位互为同一控制下的网内关系)与独立两个单位之间的结算价格(两个单位为非同一控制下的网外关系)共存的情况。
2005年3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规定“上级电网经营企业对下级独立核算电网经营企业的趸售电价,以终端销售电价为基础,给予合理的折扣制定,折扣的价差由电网直供用户分摊”,这在国家层面的电价政策上明确了趸售电价形成的依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政策沿革和趸购转售单位的资本结构不同,其定价形式多种多样,在财务管理中的功能定位也各不相同。
(1)单一制折扣电价
即趸购转售单位向省级电网企业购电一律按照统一折扣后的趸售电价结算。该形式有利于电费结算,能够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对电价的统一管理。
(2)单一制综合电价
即省级电网企业根据趸购转售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统一确定与趸购转售单位结算的单一的趸售电价水平。该形式对于各用电类别进行合并,有利于电费结算。
(3)分类制价区电价
即省级电网企业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辖区内趸购转售单位进行分类归集,情况相同或相似的划分为一个价区,每个价区执行一种趸售电价。该形式有利于县级电网企业均衡发展,便于省级电网企业管理和结算。
(4)分类制综合电价
即全省范围内各趸购转售单位同一用户类别、同一电压等级采用相同的趸售电价结算,同时对于不能分类的用电类别设定综合电价,并根据不同的经营要素确定不同的电价水平。该形式在确定趸售电价时区分用户类别和电压等级,体现了国家的扶持政策和效率优先的理念,有利于促进省级电网与趸购转售单位之间协调发展。
四制定价形式的实例及相关因素见表1。
表1 当前趸售电价定价形式
(1)贯彻能源政策
这是趸售电价与其他商品属性最大的不同,趸售电价的首要功能定位就是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和能源政策,有利于国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促进农村电力发展,这在国家原水利电力部印发《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水电财字〔1975〕第67号)中第六条规定对趸售电价“在核实成本的情况下,给予不同的折扣”的政策中可以明显看出。
(2)完善定价机制
趸售电价作为电价的一个类别,首先要体现价值反映、宏观调节等职能,要满足电价的制定原则,即: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其功能定位就是要合理补偿趸售单位与趸购转售单位成本、收益,以促进双方可持续发展。
(3)支撑财务经营
电价作为电网企业的生命线,无论电力体制改革和资本结构构成如何变化,只要存在趸售电价这一定价形式,其对于电网企业财务经营的影响至关重要,其功能定位就是要体现效益核算职能,准确反映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成果情况,为电网企业发展提供财务经营支撑。
(4)规范政策执行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需要和历史沿革,我国电价制度一直较为复杂,用电类别、定价权限、适用区域等各地不同,导致电价管理异常复杂。趸售电价除了满足上述三个功能外,还要能够及时传递信息,有利于规范电价政策,并且也要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结算(见表2)。
表2 当前趸售电价功能定位
从上述趸售电价定价形式和功能定位可以看出,一个好的趸售定价机制,应该能满足上述的功能定位,促进农村电力的发展,使趸购转售单位内的用户获得收益,形成多赢的局面。但是,从目前国内多数省份的趸售电价分类可以看出,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见表3)。
(1)单一制折扣电价
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趸购转售单位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其电网规模、经营能力和收益水平也不尽相同,如果执行全省统一折扣水平,会导致各趸购转售单位发展极不均衡,容易出现两极分化的局面,无法满足“成本+收益”的定价机制。
表3 当前趸售电价功能定位存在的问题
(2)单一制综合电价
无法体现对于不同用电分类的照顾,同时确定合理的各趸购转售单位电价水平较难,趸售电价的测算、报批程序较为复杂。
(3)分类制价区电价
价区制定标准考虑因素较多,需要关注高低价区之间的公平性问题,并且上下浮动价区对于财务经营要素影响太大,难以有效实现财务管理目标,如果频繁变动价区也不利于趸售电价政策的规范执行。
(4)分类制综合电价
该形式总体上满足了上述四大功能定位的需要,但是也存在不足的地方,需要在定价时具体予以关注,即如果分类电价水平价差过大,可能造成不同类别间的交叉补贴,形式上没有达到简化用地按类别的要求。
(1)在国家层面,统一开展理论研究
我国大部分省市趸售电价是在历史价格的基础上,参考趸购转售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很少对趸购转售单位输配电价水平进行测算,尚未形成合理的定价理论,这既有各地资本结构不一的因素,更与国家尚未统一相关定价理论有关。建议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在理论层面对其制定原则、定价参数、电价形式、定价权限等进行明确,并在定价机制、调整机制、运行机制上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2)在各省层面,研究完善功能定位
如果为严格意义上的趸购转售单位(网对网),与省级电网企业不存在资本纽带关系,则偏重能源政策与定价机制功能,合理补偿成本和收益,以效率为先。如果已经改制为省级电网企业的子公司(网内),则应偏重于财务经营与规范执行,最大限度地给予倾斜,提高趸购转售单位(即子公司)经营积累,有力支撑电网建设,提升安全可靠供电能力。建议根据不同的资本结构变化,不断完善原有的财务功能定位,针对不同资本结构选择不同的功能定位,使其进一步满足电网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支撑电网企业,特别是支持趸购转售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1)配套完善趸售电价定价机制
趸售电价机制是在现有销售电价定价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定价机制,其总体目标是在综合考虑各级电网企业整体情况的基础上,确保趸售电价定价的合理性,进一步完善理论基础,将趸购转售单位作为自由市场中的独立客户看待,采用成本加收益的定价方式测算趸购转售单位应当承担的合理电价水平,实现电网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2)配套完善趸售电价形成机制
电网企业作为向社会提供电力能源产品与服务的自然垄断行业,其产品的提供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运行。趸售电价形成机制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按照销售电价一定比例批零折价,二是按照省级电网企业成本补偿原则定价,三是按照趸购转售单位成本补偿原则定价,四是基于各趸售县经济水平分区定价,对其制定原则、定价参数、电价形式、定价权限等各方面出台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措施,在某一时期配套完善相应的形成机制。
(3)配套完善趸售电价调整机制
合理趸售电价机制在确定了趸售电价定价方案以后,还应明确趸售电价调整机制,及时传导国家销售电价政策变化,保证趸购转售单位的经营成果,确保各级电网企业整体经营平稳。目前我国趸售电价调整机制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定期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为一年,即根据各趸购转售单位的经营情况,每年测算一次趸售电价,综合考虑需要调整的因素对趸售电价进行定期调整。二是非定期调整,即销价趸售联调,这种调整机制下趸售电价一经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只有当上网电价或销售电价政策调整时才一并调整趸售电价,起到价格传导的作用。
(4)配套完善趸售电价监督机制
由于趸售电价对于省级电网企业与趸购转售单位影响重大,其定价机制、形成机制、调整机制的变化深刻影响四大功能的实现,这就需要配套完善趸售电价监督机制,一是建立趸售电价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制定、执行趸售电价相互制约与监督。二是针对不同功能需求提出不同的奖惩机制,针对支撑财务经营功能,建立约束奖励机制,针对趸购转售单位成本畸高的核增其趸售电价水平,对于其成本节约的可以给予一定奖励。三是可以将趸售电价水平与其生产经营考核指标结合起来,开展经济效益奖惩,促使双方加强协同,降本增效。
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深圳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和《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发改价格〔2014〕2379号),明确了对于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监管和价格监管。其中总收入监管就是要核定其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这对于趸售电价功能定位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同一控制下模式
如果趸购转售单位为省级电网企业的子公司,该试点方案不对现行的趸售电价机制产生影响,其趸购转售单位有效资产、准许成本核定、准许收益核定等参数合并计入省级电网企业,并同步接受成本监审。因此,趸售电价仅作为省级电网企业的内部结算价格管理,其水平的高低与输配电价中的平衡账户无关。在该模式下,趸售电价原有的功能定位不变。
(2)非同一控制下模式
如果趸购转售单位与省级电网企业没有资本纽带关系,两者之间也不能互相施加重大影响,则可将省级电网企业与趸购转售单位视同独立的两个电网企业对待,并对两个单位分别进行准许收入的核定,与实际销售收入的差额纳入各自的平衡账户之中。对于省级电网企业来说,趸售电价视同其他用电类别电价管理。对于趸购转售单位来说,趸售电价视同购电价格管理,与省级电网企业购电价格性质一致。在该模式下,功能定位要能够满足国家不断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电价机制,以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1] 彭福安.电力企业现代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2] 叶泽.电价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
[3] 蔡华林,江金霞.供电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手册[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