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证据法学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设计

2015-04-12 05:46沈丽娟
环境监控与预警 2015年5期
关键词:原始记录笔录环境监测

沈丽娟

(东台市环境监测站,江苏 东台 224200)



基于证据法学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设计

沈丽娟

(东台市环境监测站,江苏 东台 224200)

从证据法学概念的角度浅析了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的证据范畴,根据其所属范畴的证据要求,归纳了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的证据要求。结合实例,分析了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证据法学;环境监测;原始记录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两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外,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提出:“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通过其评价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对于超过应执行排放标准的,要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重要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此类条款都明确赋予了环境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简而言之,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证的环境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

1 环境监测的证据范畴

证据法把证据定义为“用以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事实材料或根据”[1],作为证据的环境监测数据,则用来证明违法排污行为的客观存在。

法律学专家认为证据是“证据事实”和“证据载体”的统一体,认为各类证据记载或证明的是“证据事实”,记载或证明一定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是“证据载体”,那么环境监测数据则是“证据事实”,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则是“证据载体”。

中国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7种证据,但这7种证据有同有异,其中共同的证据有:物证与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材料和勘验笔录,不同的有: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陈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 606-2011)中表明,“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这与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是对应的。环境监测数据或报告属于“鉴定结论”类的证据,是结论性意见,有着较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证明力比较强;而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则属于“勘验笔录”的范畴,是审查判断“监测数据或报告(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是保全、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

2 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的证据要求

在证据法学里,勘验笔录是指办案机关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由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测、调查、检验后,对勘验过程和结果所做的客观记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2]。勘验笔录体现了证据搜集的过程性,与监测数据的结论性特点不同,环境监测原始记录体现的是搜集能够证明违法排污行为证据的全过程。

证据法对笔录的制作要求主要有:

(1)笔录应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作;

(2)笔录应现场制作,不能事后弥补;

(3)笔录应有行政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3]。

这几点要求正是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的填写要求,现场采样记录必须由持证采样人员现场填写(与采样同步),在采样人员签名的同时也要求企业接待人或配合人签名认可,实验室分析记录必须由持证分析人员在分析的过程中填写(与分析同步)。

作为证据的环境监测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准确的,但是环境监测是一项技术工作,其过程非常复杂,决定着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是仅仅凭借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难以体现监测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环境监测原始记录恰恰是整个监测过程的体现,所以原始记录必须设计合理、内容全面、填写规范。

3 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3.1 环境监测原始记录普遍存在的不足

3.1.1 内容设计不全面

某些环境监测原始记录设计过于简单,内容不够全面,导致记录的信息量不足,主要体现在:

(1)部分实验室原始记录只注重测定结果而忽略测定过程。如:滴定原始记录中只填写滴定试剂的消耗体积,而不记录滴定管的始读数和终读数。

(2)部分现场记录只注重主体工程而忽略环保工程。如:工况核查表只填写生产工况,而不调查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工况。

3.1.2 填写更改不规范

某些原始记录填写或更改不够规范,主要体现在:

(1)部分人员不使用规定字迹的书写工具填写。原始记录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而少数人员随意使用圆珠笔或铅笔,甚至对某些内容相似的记录采取直接复印的方式。

(2)部分人员不按要求填写原始记录。如:实验室分析记录仅填写分析方法的名称而不注明方法的依据标准号,少数人员不按要求填写详细的检验记录。

(3)部分人员随意更改原始记录。更改时应在错误的内容上划一横杠,在横杠上方填写正确的内容,并加盖更改人的印章或签名,而少数人员直接涂改或使用胶带粘贴、刀片刮除的方式。

3.1.3 记录填写不及时

部分监测人员填写原始记录不够及时,主要体现在:

(1)部分现场记录填写不及时。现场采样/监测记录应与现场采样/监测同步在现场填写,而部分现场人员习惯回办公室后凭记忆填写。

(2)部分实验室记录填写不及时。实验室分析记录应在分析的过程中与分析同步填写,而部分分析人员习惯先记录在记事本或草稿纸上,事后再重新誊写。

3.1.4 人员身份不明确

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必须由监测系统持证人员填写,而目前的原始记录只是由填写人员签名确认,未注明人员的执法证和上岗证。

3.2 原始记录不足及改进案例介绍

针对上述环境监测原始记录普遍存在的不足,对某监测站目前的原始记录进行重新梳理和审查,发现原始记录的设计基本合理,但仍然存在着少数内容不全面和填写不规范的问题,现将原始记录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进行归纳,见表1。

表1 原始记录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4 结语

环境监测原始记录是整个监测过程的体现,其记录的应该是能够直接获得的信息或直接读取的数据,不应经过任何加工,应由监测机构的持证人员在采样或分析过程中同步填写,既不可漏记、抄记,也不可事后凭记忆补记或转抄。只有设计合理、内容全面、填写规范的原始记录才能确保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才能保证作为证据的法律有效性和权威性[4-8]。

[1]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 占善刚,刘显鹏.证据法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4] 李凤明.电镀行业验收监测案例分析[J].环境监控与预警,2015,7(1):29-31.

[5] 袁力.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宣贯[J].环境监控与预警,2014,6(2):52-54.

[6] 邹静霞.环境监测原始记录质量管理探讨[J].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01(3):34-37.

[7] 张绍华.浅谈环境监测实验室原始记录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33):49.

[8] 廖小玲.污染源监测采样原始记录的规范化初探[J].重庆环境科学,2001(2):77-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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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与环境学报》(原《农业环境与发展》)创刊于1984年,由农业部主管、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与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联合主办的国家级学术期刊,被评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天津市优秀期刊。本刊被美国乌利希期刊指南、化学文摘(CA)、国际农业与生物科学中心(CABI)、EBSCO、中国学术文摘数据库核心版(CSAD)等重要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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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宇翔(1981—),男,工程师,硕士,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Design on Original Record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Based on Evidence Law

SHEN Li-juan

(DongtaiEnvironmentalMonitoringStation,Dongtai,Jiangsu224200,China)

The evidence category of original record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as generally discussed based on evidence law.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evidence category,some imperfections that generally existed in original record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ere summarized. The imperfections of original record were analyzed based on real examples an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were made for the improvement.

Evidence law;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riginal record

2015-04-08;

2015-05-27

江苏省监测科研基金资助项目(1322)

沈丽娟(1986—),女,工程师,硕士,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X830

C

1674-6732(2015)05-0065-03

2015-05-04;修订日期: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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