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解放政策与乡村社会传统
——兼论华北抗日根据地对妇女生活的重构

2015-04-11 07:04:47曲晓鹏
关键词:华北根据地妇女

曲晓鹏,邵 通

(1.河北大学 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2.河北联合大学 护理与康复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传统思维把妇女解放政策与乡村社会的关系解释为单一的“政策——效果”模式,其基本逻辑是随着妇女解放政策的演变和推进,妇女获得了利益以及在革命斗争、革命建设过程中积极性大大提高,并成为革命的一支重要力量,乡村社会封建秩序土崩瓦解。换句话说,因为中共政权力量的强大,共产党与民众、共产党与基层社会,“就是单向的‘挥手’和‘跟随’、‘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共产党的领导方针与农民革命认同之间是一种必然的逻辑关系”[1]76。“事实上,中共政权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并非人们想象的这样简单,而是一个相互排斥、融合乃至转换的互动过程。民间社会、广大民众并非完全被动的角色,民间传统运行方式、民众传统心态及其行为也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共产党的政策,塑造着中共政权本身。”[1]81妇女解放政策和乡村社会传统之间实际上也并非单一的“政策——效果”模式,而是呈现出上下互动的纷繁复杂状态,本文以此作专题阐述,以求教于方家。

一、传统乡村社会中妇女的生存危机

抗战前的华北乡村基本上保持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结构特征,“从政治上说,这个地区,过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旧的落后势力与帝国主义的双重压迫,比其他地方特别显得落后,……文化闭塞,一般民众,对于社会改革,表现隔膜与冷淡,富于农业社会特有的保守观念”[2]97。不可否认,革命前的华北乡村比较多地保留了传统的封建文化观念,在这个区域,儒家思想大力宣扬的“三纲五常”,以及小农经济与封建专制相结合的农村社会中“神权、族权、夫权”仍旧存在,这些思想和权势都在控制着广大乡村妇女的头脑,操纵着妇女的日常生活和言行,给妇女带来了莫大的痛苦。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形态中,妇女对自己的婚姻丧失了话语权,处于失语状态。在传统婚姻中,漠视妇女的利益、残害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一般女子惧怕婚姻,民间广为流传的“当一天姑娘修一天仙,当一天媳妇坐一天监”的俗语深刻反映了女子对婚姻的恐惧心理。此外,乡村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更为贫乏,这就直接导致了她们对宗教的迷恋,革命前乡村浓厚的神灵崇拜的风气,其实更多的是一种迷信。受迷信思想的影响,妇女病被视为下贱,医治更无从谈起,致使不少妇女患有长期的腰腿疼痛、月经不调等疾病,对此,妇女除了默默承受痛苦之外别无良策。

简言之,华北乡村妇女依然遵循着传统的生活轨迹,“男尊女卑”、“男外女内”、“三从四德”等封建观念普遍存在于传统的华北乡村社会中,规范着社会关系和性别关系,这种传统的性别观念已经成为乡村社会中普世的价值观念,而妇女解放的目的就是改变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解构乡村社会的传统观念。但消除传统观念是比经济、政治变革更为艰难的过程,在缺乏和平与从容的改革环境的革命战争时期,消解和弱化传统的夫权意识必须借助外力即中共政权的力量来实现。因此,中共政权重构华北乡村妇女生活、解放妇女,促成妇女在政治、经济、婚姻等层面向新生活方式转型是非常必要的。

二、妇女解放政策与乡村社会传统的互动

华北抗日根据地解放妇女的实践,一方面是政府自上而下的一种政治行为,由政府发起和领导,通过官方对根据地妇女生活进行重新构建来解放妇女。另一方面,这一过程并非毫无阻力、顺风顺水,华北乡村传统社会中民众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也制约着中共的妇女解放政策,自下而上的力量毫无疑问也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政策的贯彻。

首先,婚姻家庭方面。抗战前和抗战初期,华北乡村普遍盛行早婚,对社会及女方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为了遏制早婚,各抗日根据地的婚姻条例普遍提高了初婚的法定年龄,并在一些地区强制推行,使早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但早婚现象已深深地根植于华北乡村社会的厚土之中,成为千百年来的一个难以改变的积习,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所以中共政权如果用行政命令强制执行,反而会引起一些群众反感。在现实情况下,中共政权对乡村的社会传统予以了足够的尊重和重视,并在政策上作出适当的调整,如晋察冀边区在1943年就早婚问题明确规定:“关于结婚年龄,在游击区及早婚习惯很深的晋东北一带不必强调非法定年龄不可。”[3]831

各根据地的婚姻条例还相继确立了包括离婚自由在内的自主婚姻原则,新的婚姻法规颁布后,华北乡村传统的婚姻制度开始松动和瓦解,妇女的婚姻家庭生活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婚姻变革在当时也引起了两性之间的冲突,遭到了部分男性农民的反对,如左权县一贫农说:“今天实行婚姻自主是对我没利的,因为咱没钱又是个受苦汉难找对象。”[4]尤其在离婚问题上,男子的抵触情绪是非常明显的,项英当时指出:“现在离婚的主要的不是男子而是女子,因为女子刚从封建束缚之下解放出来,坚决反对离婚的绝大多数是男子。”左权县芹泉村农民对离婚的反映是:“贫农男人找不到女人。”[5]这表明中共、妇女、农民(主要指男子)三者在婚姻问题上构成了微妙的政治对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妇女解放不同于一般反抗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社会革命,它有妇女作为性别群体要求与男性平等、反抗性别压迫、维护自身特殊利益的内容”[6]。但是“这种性别之间的‘公开利益的一致性’和‘隐蔽的紧张关系’一直是革命队伍中处理性别关系的棘手问题”[7]。当性别矛盾制约阶级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抗战大局之时,中共会适时调整政策,将性别附属于阶级之后。1943年中共北方局妇委指出,“将妇女从家庭中孤立起来看,强调了妇女与农民的矛盾,站在片面的狭隘的妇女利益上解决问题,使妇女运动脱离了农民运动而陷于孤立,如农民群众尚在开始发动时,过早强调婚姻自由;农民之经济状况未改善,政治地位未提高,妇女的婚姻观点是不会改变的,必然促使妇女与贫苦农民离婚,使贫苦劳动群众对婚姻法怀疑,畏惧妇女与其离婚,因而阻碍妇女参加社会活动,也易被封建势力利用欺骗农民,与农民结合反对妇女运动,这不仅阻碍了妇女工作的开展,也阻碍了农民民主民生斗争的发动。所以政府颁布的婚姻法令,并未能起到应有作用与解决实际问题。这是在工作领导上值得检查的。”[8]在这种前提下,中共对婚姻政策进行了局部调整,转移了妇女解放的口号和工作重心,从宣传“婚姻自由”向强调“家庭和睦”回归,妇女运动的领袖蔡畅曾指出:“我们在农村地区的口号不再是‘婚姻自由’和‘妇女平等’,而是‘拯救婴儿’和‘家庭和睦’了。我们犯了一个错误,把女权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结果引起了农民的反感。男女之间的矛盾削弱了反对日寇和地主的共同斗争。此外,用这种方法也达不到(解放)妇女和婚姻自由的目的”[9]164,这表明中共政策发生了转变,对婚姻条例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从发动妇女走出家庭向女性家庭角色重新定位转变。

总之,在婚姻家庭方面,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婚姻政策虽然确立了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夫权统治,但婚姻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姻改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仅凭某些政策法令就能在短时期内消解甚至瓦解掉传统的婚姻制度是不现实的。传统思想观念的消亡是一个渐进繁难的过程,因为传统的旧式婚姻存续长达数千年,传统的婚姻观念在民众的意识里已是根深蒂固,让民众在短时间内转变思想、接受新式的自主婚姻并非易事。此外,如果从女性主义视角下解读婚姻条例,新法规也带来了两性之间的矛盾,革命、战争、阶级下的男性话语,使“女人们的需要被男性统治的党的等级制边缘化了”[10]82,“解放妇女的婚姻政策只能以策略的身份存在,而妇女则仍然只能作为事件客体,被湮没、裹挟在阶级中获得极其有限的婚姻解放”[6]。

其次,政治参与方面。华北抗日根据地对妇女生活的重构是在“一切为了抗日,为了民族解放”的口号下实现的。妇女解放运动被纳入到了民族解放运动的范畴内,中共政权发动广大妇女参加生产、参军、参战,其主要目标就是为了全民抗战。在战争与革命的过程中,华北乡村广大妇女的政治地位发生了显著变化,她们和广大男性一起参政参战,她们以实际行动践行着中共重构妇女生活、解放妇女的先进理念,从而开启了近代华北乡村妇女政治解放的新里程。但纵观华北抗日根据地妇女参政的情况,总体而言,妇女参政的程度并不高,虽然不少妇女直接进入到了政权机关,但是就其在整个政权机构的分布而言,呈现出的是一种金字塔式的格局,即在基层政权中妇女的数量明显多于上层机构。究其原因,主要因为华北抗日根据地多处于环境幽闭、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的山区,受外界新思想的影响甚少,传统社会结构的根基异常牢固。在传统生活方式的囚困下,妇女长期囿于家庭生活并受传统文化的浸染, 对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缺乏自知, 也没有参与社会活动的迫切愿望。此外,绝大多数妇女是文盲,因而个人的参政能力也确实有限,故此很难在高层的政权机构担任职务。此外,妇女参政也引起了当地男性农民的反对,因参政而遭到男人的打骂是常有之事,“有一个妇救会员从早到晚开了七八次会,连饭都吃不到嘴,晚上到家还挨到了丈夫的毒打,也不敢作声。”[11]这表明中共重构妇女政治生活的某些政策也和乡村社会传统产生了某些冲突和矛盾。对此,中共在一些地区适时地作出调整,如1942年彭德怀在太行根据地高级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由于男性农民的不满,对妇女参政意识的提高必须放在对她们进行经济动员之后,反映了革命政策与传统习俗的紧张和调和的性质,这实际上也是中共政权对传统习俗的正视、重视、尊重和妥协。

最后,身体解放方面。中共在华北乡村社会推行的废缠足运动,使妇女身体解放触及到偏远、落后的中国乡村社会。但在实行放足的问题上却出现了令人尴尬的一幕,动员妇女放足遭遇了传统势力的抵制,“1942年9月11日《太岳日报》刊发了标题为‘屯留农村不开化,青年妇女仍缠足’的新闻,文中提到屯留县大部分青年妇女仍旧缠足,且有父母强迫十二三岁幼女缠足情形”[12]。从国家角度来看,华北抗日根据地立法保障妇女的身体不受戕害,禁缠足,实际上赋予了妇女“人”的意志与尊严,从民众生活和妇女本身来看,这是对传统审美观的颠覆,是对家庭生活和夫妻关系的威胁,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从根本上言,传统的审美观念在这里千年以继、陈陈相因,具有深厚的根基,在没有从风俗方面实质性地改变民间婚嫁行为的取向、未能为天足妇女提供实际的社会选择之时,让妇女放足实则意味着妇女会冒着被传统社会边缘化以致难嫁的风险,所以妇女抵制放足也在情理之中。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乡村传统往往制约着革命理想的实现,这表明中共政策、方针的贯彻实施并非一路高歌、所向披靡,中共解放妇女的革命政策与具体实践、实际效果之间事实上还存在着不一致性和矛盾性。

三、结语

中共在华北抗日根据地重构妇女生活以解放妇女的政策,赋予了妇女各项权利;抗日根据地各级政府认真执行了解放妇女、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法令,使华北乡村妇女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教育生活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家庭、社会政治地位也得到明显的提高。换言之,中共政权为华北乡村妇女逐步建构了与传统的乡村社会不同的新的生存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乡村传统的社会结构,但传统社会结构的转变具有相当的迟缓性,其内核并未土崩瓦解,依然具有很强的弹性,它对解放妇女的政策产生了顽强的反冲击力,这就导致中共在推行政策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思想控制,民众对解放妇女的政策表现出了相当的不理解和抵触。这表明乡村社会对于政权的反控制力量、调适力量是很大的,乡村传统中的旧观念、旧习俗已经融入到了乡民的血液之中,并支配着民众的行为方式,致使民众以不同的方式表达着对新政策的抵制,对旧制度的维护。同时还表明,妇女解放政策的推行并非一片坦途,既要解放妇女,使之拥护革命政权,又不能造成两性间及家庭成员间的严重对立,致使社会主要力量(农民)反对中共革命。因此,解放妇女的具体政策必须既具有革命性,同时又需要灵活性,这是当时的革命、经济、文化、环境等各种现实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鉴于此,中共解放妇女的革命政策不得不带有一定的妥协性,这亦是对乡村社会传统的无奈应对,妇女解放政策和乡村社会传统正是在革命与战争的时代背景下博弈着,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排斥、冲突的二元对立的形式,而更多的还是表现为交错、纠葛、调整、重构、融合的多重互动关系。

[1] 李金铮.向新革命史转型——中共革命史研究方法的反思与突破[J].中共党史研究,2010,(1).

[2] 聂荣臻军事文选[C].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2.

[3] 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四卷)[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4] 左权一区关于半年来婚姻总结报告[B].A166—1—137—8.山西省档案馆.

[5] 左权县芹泉村妇女工作调查[B].A 166—1—137—6.山西省档案馆.

[6] 张慧玲.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婚姻变革——以晋冀鲁豫根据地为例[D].太原:山西大学,2006.

[7] 杜芳琴.妇女研究的历史语境:父权制、现代性与性别关系[J].浙江学刊,2000,(1).

[8] 新华日报(华北版),1943—2—9(1).

[9] (美)安娜·路易斯·斯特朗.中国人征服中国人[M].刘维宁,何政安,郑刚译.北京:北京出版社,1984.

[10] 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11] 1940 年 4 月,中共晋冀豫区党委第二次民运干部会议记录摘要[Z].

[12] 屯留农村不开化,青年妇女仍缠足[N].太岳日报,1942-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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