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超,刘明坤
(云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昆明 650500)
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生态文化中,乡约占有重要地位。从广义上看,乡约包括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约定的各种规定,其中不乏专门针对森林、水源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勒碑约定的具有法律效应的碑记。乡约内容丰富,《宋史·吕大防传》记:“(吕氏)尝为《乡约》曰:‘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1]8868其中除礼俗、扶助、公物分配等,也包括生态文化保护的相关内容,如对山、林、水源、动植物等的保护,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文化与乡约有着密切联系。现存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古代乡约以明清两朝为主,从文献记载看,明代之前就已存在乡约,但其形式多样,或为口头约定、或为习俗习惯等,这些乡约和乡约意识均记录在古代云南的历史和文学文献中,如彝文典籍《西南彝志》载:“地上山绵延,大地一片青,美丽根形成,会动有生命”[2]231。可以说,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文化保护有赖于乡约,乡约也促使人与自然形成了生态和谐。
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古代乡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不仅各种山林保护碑记中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各县、乡、村寨,乃至家规、族规也在生态保护中承担了重要角色,并形成了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生态文化特色。
(一)法规禁令,生态居首
在诸多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古代乡约中,与生态相关的水、山、林、物均被频频提及。其中有专门针对生态保护制定的乡约,如《石林彝族自治县封山碑记》、《尖隆村初草砍树牧养水利序》、普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植树碑》等,这些乡约针对性强,有明确的保护对象和措施。其他乡约、族规等所含内容宽泛,但山、林、水源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事项,如云县涌宝乡忙亥村《村规民约石碑》、洱源县凤羽乡铁甲场村《乡规碑记》、西双版纳傣文典籍中的《土司对百姓的训条》等,无不涉及生态的保护。
山、林、水是云南少数民族古代乡约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生态保护对象,其重视之程度、措施之周密足以说明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生态文化意识的强烈。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其保护山、林、水的事宜各不相同,具有因地制宜的地方性,但总体而言都具备以下特点:一是保持山地的森林覆盖比率。荒山、秃山不能为其提供良好的生存条件,因此,放火烧山、肆意砍伐、任放牧畜都是乡约中明令禁止的内容,也是各少数民族最大的禁忌。二是禁止挖石采土。云南很多少数民族依势建房,盖房材料往往取用现成,如石、土、竹等,过度采石取土必然成为破坏其生存环境的重要原因。三是种地取薪要求严格。随着部分少数民族生存状态和方式的改变,垦荒种地,伐木取薪成了生活必需,逐渐破坏了生态环境,如剑川县《保护公山碑记》写道:“砍伐树木,开挖田地,盘踞数十年之久,践踏数十里之宽。”[3]133尽管人们不必弃地游牧,但过度采伐仍会使他们再度陷入窘迫的生存状态,因此,严伐薪木也被纳入到乡约当中。四是植树补偿山林。这不仅是保护山、林的绝好方式,也是补偿人类活动破坏生态的重要措施。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修庙馆而立之乡规碑》记:“众合同村人等,将庙后一山,用功栽树,培植多年,期其成材,以作岁修之资。”[3]63江川县《土官田永秀不朽种树护林碑》、普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植树碑》等,均通过植树补偿人为之失。五是修水保护水源。道光二十年宜良县《文公河岁修水规章程碑》记:“令胡家营让出堰塘二百五十三弓,修筑堤埂,以通上下游咽喉要口。”[3]43积极修水是保护水源的重要方式,禁止水污染也是维持生存的必要条件。古代云南少数民族在面对人类生存必须取用自然的情况时,首先将生态置于重要位置,从自觉认识到乡约法规,力求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惩罚举措,规范严明
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乡约是法律与文化的结合体,在生态保护层面上,之所以能够发挥重要效用,除民族习俗外,其法律约束作用也不可忽视。
纵观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古代乡约涉及的生态保护事项,无不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罚物、民俗制裁、押送官府等不同方式,作为约定俗成、习俗习惯之外的强制约束,其中以罚款、罚物或款物同罚最为常见,所罚数量因破坏生态的程度各不相同。易门县《罗衣岛合境遵示封山碑记》记:“砍野柴犯者每挑罚钱二百文。箐田有树木遮田准砍开二丈。……不准放火烧地,放出野火,救火食用。”[3]65在罚款各项中,以烧山情节最为严重,罚银数量最多。其次是砍伐生树、童树,盈江县《昔马黄桑坡护林公约》记:“香山老箐及水坝一带山场,如有再行砍伐生树者,拿获罚铜钱三千文。”[3]196再次,砍伐树枝、挖取树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江川县《万古如新护林碑》记:“村旁小棠梨树只许修枝,不准砍枝,违者罚银伍钱。”[3]69此外,破坏草场、田地、水源等亦有相应惩罚。
云南古代各少数民族因生活条件不同,破坏生态罚物的情况也十分常见,所罚物品因地设定,其中以罚民众畜养的猪、羊最多,其他尚有酒、粮米、油、香、松种、盐等,如官渡区阿拉彝族乡《小麻苴彝族村乡规碑》记:“本村龙村庵为阖村祝国祈年之所,凡有树林不得践踏。如有违者,罚香油二十斤,线香一万柱,贡奉三宝。”[3]17各种乡约制定的因破坏生态所罚的物品,几乎都是人们的生活必需之物。
禀报官府,给予制裁也是云南古代乡约中比较常见的惩罚方式,丘北县天星乡扭倮村《垂芳后世护林碑》记:“有抗拒不遵者,送官府究治”[3]116。赴地方官衙究治,这种情形实际是将乡、村民众约定的法规与朝廷的正式法规进行了连接,从而使民众自行约定的乡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严明的法律效力。押至官府的后果之严重程度,在当地民众来看要远超村寨乡约的惩罚。当然,某些地区村寨内的惩罚方式也极为严厉,如开远市《倮施黑永垂不朽碑》记:“砍树木者,掌[斩]手视[示]众”[3]108。从惩罚的严厉程度上看,很多乡约定制惩罚方式,甚至威胁到一个家庭的生存。诸种乡约不仅具有各种各样的惩罚措施,而且对保护生态山林、水土还有相应的防范举措,如双柏县《□加乡护林碑》记:“为此示布汉彝人等知悉:自此以后仰大村里乡约随时稽察”[3]91。在保护山林、水源的过程中,往往也通过“随时稽察”的方式,监督当地民众形成生态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乡约与正式的法律法规不同,很多少数民族本身宗教信仰十分强烈,尤其对自然的敬畏非常突出,由此形成的禁忌也较多,《华阳国志·南中志》载:“俗好鬼巫,多禁忌”[4]52。这在其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精神文化中都能得到充分体现,在维护生态的过程中,乡约除强制约束力外,更多的是凭借民族信仰形成的一种内在自觉,这种自觉使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生态文化别具特色,其保护生态的效力也尤为显著。
(一)万物有灵,崇尚自然
万物有灵几乎为云南各少数民族所信奉,他们的民族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中都有明显的表现,当这一观念融于风俗习惯中时,万物有灵便成为乡约的组成部分,也成为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生态文化的最大特色。
在众多的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山林中的鸟兽等动物不准随意打猎。《鹤庆县金墩街保护树林鸟兽六禁石碑》记:“禁宰耕牛,禁烹家犬,禁卖鳅鳝,禁毒鱼虾。禁打春鸟,禁采树尖。”[3]215云南古代乡约中对鸟兽的禁猎往往出于少数民族对万物有灵的信奉,以及由此形成的图腾崇拜。彝族古籍《古侯》记载人与动物同源,虎为彝族的图腾,《梅葛》唱:“虎头莫要分,虎头作天头,虎尾莫要分,虎尾作地尾。……虎牙莫要分,虎牙作星星”[5]12;苗族古歌《枫木歌》记录了人、神与龙、蛇、虎、牛、象等兽共祖;傣族认为其先祖诞生于森林和芭蕉林,麂子马鹿和雀鸟是伙;纳西族的东巴经中有关鸟、兽、虫类的象形文字有100多种;普米族传说其氏族祖先有黑虎祖先、黑熊祖先。如此种种的各民族远古神话传说,不仅保存在古歌艺术、图腾崇拜中,更渗透到少数民族的信仰和生活当中,由此,他们对猎杀动物有诸多禁忌,如壮族不准捕捉喜鹊、猫头鹰、燕子等,牧猎地区“凡物必祭而后食之。”[6]148永仁县《方山西麓祀龙箐护林碑》记:“禁砍伐龙树。”[3]83从传说到信仰,从禁忌到乡约,不管是出于对氏族始祖的尊敬,还是出于对动物神灵的信奉,在保护动物的同时也保护了生态环境,并在尊敬和信仰中形成了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生态文化。凭借这种生态文化,当地民众保护自然生态的意识更自觉,观念也更强烈。
“山川地理人物之类,乃神器也,非人强有,必天授然后得之。”[6]134这在云南少数民族的意识中体现得尤其明显,万物有灵的观念正是他们对天赋自然的诠释,笔之于书,也就成为乡约中保护生态的规范。香格里拉县《格咱境密参会议订立防匪防盗公约》记:“本地以山神为主,封山育林,不能乱砍乱伐、打猎、挖药、放火等。”[3]220广南县《旧莫汤盆护林告白碑记》载:“培风水者,亦莫先于禁山林。”[3]113山、林作为乡约中保护生态的重要对象,更多是凭借其神山、神林的不可破坏性。在云南许多少数民族中,“神林”都具有神奇的来历和重要地位,如基诺族神话《献树神的历来》;普米族传说《祭龙神》,要保护龙潭之地的松柏、栗树;纳西族传说《木老爷的传说》以“大树香干”为姓;傣族传说《山神树的故事》记为抵御野兽侵害居于树上,以之为“山神树”;“(哈尼)族尚信仰树神,树在村寨外,……称为‘斯摩刺’。”[7]99云南各少数民族每一片神山、神林几乎都有它自己的传说和故事,因此,他们敬畏神林,很多地方的规矩是平时不能入林,不得砍伐,有的还要全寨每季或每年献祭。当人们有所需求时,如迪庆藏族盖房之需,要砍树木,必须先跪在地上祈祷,陈述砍伐的原因或理由,请求树神原谅自己。佤族每年夏季祭神树,全寨杀猪到大神树枝下供奉。这都使云南古代少数民族地区特别忌讳在一些神山上随意砍伐。峨山彝族自治县觉罗村《万古传留碑》记:“……各占坟山,各占神山,同畜公山。”[3]4腾冲县和顺镇《双杉行》记:“杉其神乎芘吾乡,何居斧斤欲纵虐。自今愿与父老约,维护当援人命律,有敢伐者头可斫!”[3]216这些不可破坏的神林,不仅在于它们的神性和民众的崇拜,更有因崇拜、敬畏而产生的破坏神林之后的严重惩罚。
(二)仪式节日,敬畏神意
仪式节日与民族信仰相辅相成,既是信仰的外在形式,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信仰,乡约作为云南各少数民族当地的公约,也借用仪式节日加强了保护生态的约束力。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本寨藏公堂布卷公约》记:“本寨土牛年订有协议。已故老前辈为信奉三宝,……四月敬山神。”[3]176“牛年”为康熙四十八年,对清朝当地藏族而言,在特殊的时间敬神早已成为民众的习俗,乡约开列此条,明显带有了生态保护意识。
其实,仪式和节日源于各少数民族的宗教和信仰,但这些仪式、节日本来就包含着生态文化。如云南石林彝族的祭密枝,其对象是撒尼村寨附近的森林,大姚彝族、丽江纳西簇的祭龙潭,布朗族、傣族的祭水沟神,布依族的敬山神,哈尼族的祭寨神等,还有云南很多少数民族的庆山神、敬山神、祭龙潭,在祈求风调雨顺的同时,更能保护少数民族赖以生存的山、林和水源等。将诸多仪式和节日纳入乡约的前提是少数民族对生态环境的依赖,以及由此形成的敬畏心理,《华阳国志》中记:“蜻蛉县有盐官,濮水。同出山,有碧鸡、金马,光彩倏忽,民多见之;有山神”[4]58。云南少数民族世代生活在高原山地,因此,对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山、林,自然赋予一种神圣不可破坏的超自然力量,即使生活所需,必须取用山中林木、动物时,也要举行严肃、正式的仪式,一方面蕴含了传统生态文化观念,另一方面可借此仪式约束民众无节制的取用。《华阳国志》记:“欲取其木,先当祠祀”[4]59。随着生态文化和观念的不断强化,乡约自然而然将其纳入其中,如砚山县《法依寨护林碑》记:“祭奠龙神”[3]114。官渡区阿拉彝族乡《小麻苴彝族村乡规碑》记:“本村祭天山,乃四时祈福保安之所,攸关阖村风脉。”“本村龙村庵为阖村祝国祈年之所,凡有树林不得践踏。”[3]16—17将信仰仪式纳入乡约后,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山、林、水源等自然生态,除了得益于少数民族的信仰,也得益于约定俗成的民众共识。
乡约有法规效力,有宗教信仰,也有人文道德等因素存在其中。在维系生态环境时,面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天人合一的人文和谐,知恩图报、换位思考的人文关怀和道德修养,也融入了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生态文化中。
(一)遵循规律,天人合一
自然生态有其内在规律,人的一切生存活动都必须遵循规律,这在云南少数民族古代先民的思想中早有认识,因此,在约定俗成的规范,以及勒石碑刻的乡约中也有明显体现。
云南各少数民族所居地理环境并不相同,藏、普米等族居于滇西北的高原地区,彝、独龙、苗族多居高山地带,纳西、壮、白等族多住平坦坝区,傣、景颇等族多住南方湿热地区。各少数民族必须根据自然地理环境进行相应的生存活动,从上古的牧迁到农耕,无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道光云南志钞》记临安府溪处乡:“此乡在府治西南三百一十五里,因山得名。其山奇峭延长,中多溪涧。民居傍山立寨,春温夏热,秋燥冬寒”[8]313。《昭通志稿》记:“苗……每附岩结庐,依水凿田。”[9]3各少数民族均依地而居,他们的生存、作业无不首先考虑符合地理条件的方式,乡约中保护生态的文化观念正是基于当地民众对自然生态的认识。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远白族乡规》记:“森林急宜培养,不得任意纵火毁坏。”“铲田上埂:只得用竹片除草,不得任意用铲厚锄。”[3]204—205丽江市古城区象山《永远遵守禁山碑》记:“自东南西北四至,阿卢罗大阱、黄山、大路、山顶等处五六里内永禁挖石取土、采樵放牧,以免山骨暴露、山势凋残。”[3]174松柏、石矿都是维护当地民众生存的重要条件,乡约中的规定正是人们对自然规律的遵循。《淮南子集释·齐俗训》道:“水处者渔,山处者木,谷处者牧,陆处者农,地宜其事,事宜其械,械宜其用,用宜其人。”[10]772符合自然、遵循规律、天人合一的生态文化在乡约中极为重要,香格里拉县《甸寨中心属卡汉藏公约》记:“岗之土石,自古珍重,不要损折。粤稽由来,原为寨夷同脉之所,并为应公聚集柴草,及商贾贩卖牲畜,与夫设遇水火以图退步者也。”[3]178这不仅是保护生态的主要目的,也是重要方式,这些乡约中尊重自然的观念,其影响力远远超过法规的约束力,因此,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古代乡约所发挥的作用更为有效。
(二)协调培补,人文和谐
遵循自然规律是人文和谐的前提,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正是生态文化的基本特性,因此抛弃法律的强制和宗教的信仰,在人的价值观念以生态保护、人文和谐为中心发生根本转变时,生态环境将得到最有力的保护,生态文化才能够真正建立。
人文和谐的生态文化观念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古代乡约中多有呈现,很多乡约中的生态保护正是出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意识。砚山县《法依寨护林碑》载:“盖闻木本水源,天地之正理,水及养命之物,木能生气之基。我法依一寨,并无河道龙潭,全仰周围池塘积水。”[3]144对当地居民来讲,山林是生存的基本条件,只有主动与山林为善,方能取用不尽。因此,除了借用封山、护林、禁猎等方法保护生态环境外,更需要主动植树、修水,进而协调人与自然共存的生态文化。弥渡县《永泉海塘碑记》载:“吾乡地居僻壤,□□□村之西北,有桑木等水与邻村轮放,而西北之田地燥者,得其润湿者得其浸,丰收有赖。”[3]135大理市凤仪镇《永护凤山碑》记:“前辈种植树木,加意培补,已非一次。”[3]137其他如宜良县《文公河岁修水规章程碑》、江川县《土官田永垂不朽种树护林碑》、禄丰县川街阿纳村土主庙《封山育林碑》等,均在生态保护上,采取主动植树、护源等办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云南很多少数民族村寨在建寨之初,便在村寨周围划定护寨林、水源林、坟山林等地,并通过各种主动的保护措施使山林葱郁、水源不尽,这种生态文化意识最初存在于云南各少数民族的古歌和习俗中,如《哈尼族古歌》唱道:“自从有了哈尼的寨子,寨头的神树就望着寨子,自从阿妈生下我们,寨头的神树就保护着寨人;哈尼寨头的神树,是一天离不开的神树。”[11]334拉祜族《过年歌》唱:“厄莎撒树种,先撒金竹和黄竹。厄莎来分地,先分金竹黄竹地。金竹长山头,黄竹生江边……”[12]222从这些古歌中可以看出,很多少数民族所称的寨神、神林,以及与之相关的民族信仰,实际更多是天人合一的观念,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维系。怒江《永立不朽碑》记:“盖大村坝居山腰,山脉浅近,所以水源稀少,以少数之水源,灌引多数之田亩,水利难以周到,故别乡以开田为上策。”[3]232景东彝族自治县《者后封山育林碑》记:“先年,众议畜树滋水,禁火封山,不数载而林木森然,荟蔚可观。”[3]124这些与其生存相关的林地往往被他们称为寨神林。尽管人们赋予其神性,实际却是人们认识自然、维护生态的体现,而得益于这一生态文化意识的,不仅是自然生态的保护,更有少数民族地区人居环境的建构,元人郭松年《大理行记》中就记载:“纤芥不容,佳木奇卉”[13]20。当信仰、习俗被纳之于乡约中时,生态文化意识就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人文和谐也成为生态文化的主要特色。
体现在云南少数民族古代乡约中的信仰,很多带有主观唯心色彩,多是人为赋予自然生态以神性或超自然力量,从而使人们心理形成畏惧和信奉,但它在客观上却保护了生态,其缺点在于,一旦这种信仰退失,生态文化将不复存在。当然,其中也包含了人们体察自然的科学因素,即很多信仰来自人们对自然的认识,进而对自然规律的遵循,这种认识和遵循在保护生态的过程中形成一种理性自觉。汪宁生在《西南访古卅五年》中记沧源勐角村寨,“附近有一小山,树木葱郁,称‘龙色勐’,为全勐之‘神林’。无人敢进,故树木得以保存完好。”[14]247诚如很多乡约中指定的祭祀和保护的山林,往往在村寨周边,森林的茂盛可以有效防止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并能保持村寨水源,如江川县《土官田永垂不朽种树护林碑》载:“我土官田居旷野,人烟稀少,营头建立圣宫,营后栽青松一岭,一以培植来脉,一以培植风水”[3]66。尽管人们将神性赋予这些山林,并进行相应的祭祀仪式,实际仍然是认识自然的理性起了主导作用,这也是他们认为的神之惩罚的根本依据,同时,也成为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生态文化的鲜明特征。
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古代乡约作为生态文化的载体,法规是生态文化的执行,信仰是生态文化的反映,人文是生态文化的本质,乡约使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更加强烈,也使人们在接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不至于破坏传统的生态文化和文明。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乡约将信仰习俗、人文意识和民约规范相结合,让生态文化在乡约的形式下保存完好,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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