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军(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天津 300071)
●政治学研究
综合理论视角下的腐败成因分析
马龙军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天津 300071)
腐败作为世界性痼疾,学者们分别从经济学、政治学、公共行政学、法学等学科视野出发,运用成本——收益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权力寻租理论、破窗效应理论等多种理论视角对腐败的成因进行分析。综合诸多理论视角,可以发现腐败以人性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特性为内在基础,在委托代理机制固有的缺陷——委托人与代理人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不一致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加之公共权力的二重性而具有了产生的潜在可能性。这种潜在可能性在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成本收益计算下转化为现实。但可以从人性、机制、利益诱因和制度等方面入手无限压缩腐败的空间和可能性。
腐败成因; 委托代理; 成本收益
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所有国家都存在腐败。中国悠久的历史则表明,腐败并不为某一历史时期所独有。腐败的表现形式众多,但无论何种形式,都会对国家与社会造成或轻或重的危害,例如对政府合法性的伤害、对公平与效率等社会价值的伤害、对社会心理与道德的伤害等等。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具有利己性、损他性、反社会性、隐蔽性、传染性、顽固性和可控性等共同特征。[1](P.95)
有观点认为腐败的本质是公权私有化,但笔者认为,就现代社会而言,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即公权私用。在现代社会的语境下,公权私有化是一个伪命题。现代社会之所以为现代社会,就是因为现代社会是以现代公民为基础的社会,公共权力必须是基于具有现代性的公民的让渡与委托,能被私有化的就已经不能称之为公共权力了。而与此相关的就是古代的皇权,皇权与公权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就体现在权力的基础上,即皇权基于臣民,公权基于公民。虽然无论古代还是现代,腐败最终都是以对普通民众的伤害为代价,但是,两者在本质上仍有不同。从权力角度出发,皇权背景下的腐败其本质是对皇权的侵袭,而公权语境下的腐败其本质则是对公共权力的侵袭。只要承认公权基于公民这个观点,那么,无论公权再怎么被私用,依旧是公权,不可能私有化,公权可以私用,但绝不可能私有,腐败正是公权私用的表现。
腐败作为世界性痼疾,学者们分别从经济学、政治学、公共行政学、法学等学科视野出发,运用成本——收益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权力寻租理论、破窗效应理论等多种理论视角对腐败的成因进行分析,理论成果斐然。
(一)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兴起的经济学理论,其遵循的是以“经济人”假设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研究范式,基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这两个假设,研究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的结果及其调整。[2](P.119)该理论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且信息不对称时,代理人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产生道德风险和代理问题。[3](P.70)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社会公众将公共权力委托给政府以实现自身利益,而公共权力不可避免地要交由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去行使,也就是说具体的政府机构与官员个人才是公共权力最终的代理者。如果把行政管理过程视为对资源利益的分配过程,那么,因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巨大的资源利益等诱因,使得作为公共权力具体代理人的官员出现种种牟利行为,产生代理问题,而这就是腐败。
(二)成本——收益理论
成本——收益理论同样是经济学的分析视角之一,同样遵循理性经济人假设并以此为前提分析腐败成因,认为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渎职犯罪的当事人都是追求自身最大化效用或利益、并能够进行收益——成本计算的经济人。[4](P.22)官员也具有经济人趋利性与理性的二维特征,在既定条件下,假如经济人搞腐败不受查处,则其不仅能获得本职收入,而且还会得到额外的腐败收益。如果在资源稀缺的环境下能通过权力上市和权钱交易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从经济理性的角度来讲,腐败就是一种必然且理性的行为选择。
(三)权力寻租理论
寻租本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当公共权力成为寻租的对象且被出租时,就构成了一种腐败行为。公共权力之所以能成为寻租对象,主要是基于公共权力的二重性,即一方面,公共权力与社会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共同需要相联系,它可以而且应当用来为广大人民服务,这要求政府官员勤政廉政;另一方面,公共权力与掌权者的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相联系,他很可能被用来谋取私利、践踏公共利益。[4](P.23)腐败作为一种寻租行为,其实质是公共权力与非公共利益之间的交易。公权力寻租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短期看来实现了官员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双赢,但长期看来这种公共权力寻租从根本上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耗费了社会的诸多资源。从权力寻租理论来看,寻租者主体包括有权者、有钱者、有关系者,而权力腐败主体皆为当权者,所有无权者很难成为权力腐败主体。[1](P.96)
(四)破窗效应理论
破窗效应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以破窗为例,如果破了的窗户不被修理好,可能将会有破坏者破坏更多的窗户。如果街道上有些许纸屑,不久就会有更多垃圾,最终人们会视若理所当然地将垃圾随手丢弃在地上。一方面,腐败的个体人如果伸手有了腐败的第一次,他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以致不可收手。另一方面,周围环境和风气的好坏对人有重要影响,廉洁的环境相对不良环境中腐败发生的几率会小得多,而且人都会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倾向。[1](P.97)
腐败的成因是十分复杂的,运用任何单一理论视角分析得出的结论,即便是有益的,但也是有限的。公权力腐败既有社会现实历史的因素、主观心理因素、信念道德、趋利本能因素,又有经济利益因素、监督管理因素、法律制度因素等等,涵盖了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等诸多方面。[1](P.95)
笔者试图以委托——代理理论为主体框架,综合成本——效益理论、寻租理论、破窗理论,以一种较为综合的视角和框架对腐败的成因进行分析。这种综合理论视角涵盖了人性、机制与制度等腐败形成的主要因素,对腐败成因的探讨是有益的。
(一)机制与人性缺陷产生腐败的潜在可能性
无论是分权体制还是集权体制,委托——代理作为一种公共权力组织与运行的机制,具有某种普遍性。而正是这种具有普遍性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其内在固有的缺陷和漏洞使得腐败的产生具有了某种潜在可能性。
如前所述,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社会公众将公共权力委托给政府以实现自身利益,而公共权力不可避免地要交由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去行使,官员才是公权力的终极代理者。假定公众和委托代理人,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信息是完全对称的,而且双方都没有投机倾向,则公众与委托代理人完全可以在平等基础上行使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契约,双方合作共赢。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都具有理性经济人特征,表现为不断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两者的利益方向是一致的,那么各自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彼此的冲突,相反地,可能会促成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作双赢。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但也不完全冲突,否则,就不可能出现委托代理关系。正是这种既不一致但也不完全冲突的利益关系,使委托人与代理人为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博弈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基础上,如果双方信息对称,那么,即便利益冲突,委托人与代理人也能实现彼此间的妥协让步,找到双方合意的最优策略,解决代理问题;而实际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仅不一致,信息也处于不对称状态,代理人天然地享有某种信息优势,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在既定的环境中,作为代理人的官员就会尽最大可能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出现道德风险和代理问题的潜在可能性。之所以是潜在可能性,是因为在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出现代理问题,在这种条件下是否出现代理问题要受制于官员在现实中的利益计算,或者称之为成本效益分析。只有在效益高于成本的情况下,才出现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只是为此提供了便利条件。问题不止于此,普通公众与官员之间存在多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与官员之间具有直接委托代理关系的是其上级。就具体某件事情而言,普通公众由于身涉其中,所获取的信息未必会少,所以,与其直接面对的官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轻。但是,官员的上级其信息主要来自于下级的报告,由于报喜不报忧的信息选择机制,使得上级官员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信息上处于较大的劣势。在这种条件下,能对官员进行有效制约的委托人(个体)因其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不具备制约的条件,而能对官员进行有效制约的上级却因信息劣势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使得直接的对下管理失效。正是委托代理机制中存在的这种固有缺陷,使得腐败在权力运行机制层面具有某种潜在可能性。
可是如果继续深究,就会发现,除非在满足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假设的情况下,委托代理机制并不能成为腐败发生的充分条件,甚至连必要条件也算不得。从根本上说,委托代理机制并不构成腐败的条件,唯其在人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现实中,才为腐败提供了空间。所以,终极而讲,人性才是产生腐败的内在基础,所有的外部条件都必须以此为基础。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是事实,两者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也是事实。但这两大事实并不必然导致出现代理问题和道德风险。如果人性是善的,或者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表现出人性善的一面,(在此处,这种善可以理解为在利益关系上以谋求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准则,在权力关系上以公权公用为准则,总之就是奉公廉洁)那么,这种体制缺陷就可以从人的方面予以弥补,或者也就不称其为缺陷了。正是因为人性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的存在,使得委托代理成为了出现腐败的最深层次机制原因。
现实中,虽然不否认道德高尚的人能够廉洁,但难保所有掌握权力的人能够始终保持品德高尚。而我们却在人性假设方面太乐观,对人性善的一面高估有余而对人性恶的一面低估不足,尤其是市场经济刺激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体制条件下,我们不能从人的方面弥补体制缺陷。至此,体制缺陷与人性缺陷双重叠加,就使得腐败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这是一种不可能消除的可能性,只能无限缩小,不可能完全根本消除。
(二)代理人的成本效益计算使腐败成为现实
人性复杂的事实与委托代理机制缺陷的存在也只是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道德风险与代理问题的出现也仅是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的可能后果之一,而不是全部选择。而现实中出现代理问题,即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的腐败确实出现了,为何会如此?在有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与有可能不出现道德风险的情况下,为何前者出现了,而后者没有出现?
信息不对称固然使得代理人具有一定的选择优势,但这种优势也只是让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多了一些选择空间以及主动性,可并不必然导致代理问题(只是使出现此问题的概率加大),而利益不一致也并非利益完全冲突,只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所追求的利益是不一样的。委托人想要实现自己的利益,代理人通过代理实现委托人承诺给自己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并非代理人的全部利益,只是其自身利益的一部分。认识到这点很关键。因为承诺利益占全部利益的比重影响到代理人对代理的态度,而这种态度正是代理人会否去腐败的关键。可以说,腐败是否能够成为现实,就看将腐败的成本收益纳入自身总体性的成本收益计算之后,对先前的代理态度的影响大小。当代理人对通过单纯代理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持否定态度时,腐败就会成为现实。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否定态度?
从理性经济人这个一以贯之的假设出发,来分析为何会出现上述情况。很显然,这里的关键就是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成本效益分析,只有当腐败后代理人承担的总体成本低于甚至远远低于腐败后所能获得的总体收益时,代理人选择腐败就是一种合乎理性的行为。(在这里暂不考虑文化环境的影响,只将代理人视为理性经济人,当然文化环境与假设越相似,则理论与现实越契合)所以,从这种假设出发,腐败出现的可能性大小就最终决定于代理人的总体性的成本收益计算。在这里,笔者不赞同在腐败的成本收益计算中只简单计算腐败成本和腐败收益的看法,而认同代理者腐败前与腐败后的成本效益比较。或者两者的结论会有相似之处,但这两种算法是基于不同的认识而来,而后者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个人心理认知在成本收益分析中的作用,即个人的成本收益分析既与个人的认知和计算能力有关,同时又与人的需要偏好密切相关。这种成本收益分析不全是经济方面的,在这里,成本与收益可以是经济方面的,也可以是政治方面的,还可以是社会心理与人的情感满足方面的,总之,这种成本收益分析与个人的需要和偏好密切相关,因而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也可以解释不同的人在面对同一情景时,有的选择腐败,有的不选择腐败的情况,但无论如何,这种计算采用的却是一种经济方面的思维方式(多与少、大与小的关系);另一方面,对腐败前后(预估)的成本收益比较,也会受到个性特征的影响,这是需要考虑到的。
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代理人所在环境都会通过代理人的认知而影响其对腐败成本与收益的计算,而代理人对这种环境的认知一方面受制于客观环境,另一方面受其主观认知影响,这就成为分析单个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会否腐败的难题。因为,从事实判断来讲,外人无法完全囊括到底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到代理人,而从价值判断来讲,也无法客观的估计每种影响因素对代理人的影响程度,这就使外人很难预测某人会不会腐败。不过,显而易见的是,权力运行制度的松弛与外部监督的疲软等都将使腐败的成本降低,而代理者价值观念健康与否则从主观方面影响个人对成本收益的估价。
从权力运行的角度讲,首先,在权力边界问题上,权力边界不清或权力运行中无视边界存在,政府存在错位、越位和缺位,要么是权力之手伸得过长,过多干预不可干预的领域,要么是权力之手伸得太短,造成某些领域的规制真空。可以说,权力边界越模糊或者越混乱,则权力运行越任性、越肆无忌惮,腐败空间越大,而腐败成本也越低;其次,在权力的制约问题上,对权力的制度性制约不够,这表现在,一方面,将官员视为道德模范,把人的内部品德置于外部的制度之上,把国家的权力置于一种被认可的高尚道德之上并且这种道德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外在的制度约束,甚至还希望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拥有这种道德和运用权力方面能够坚持道德原则。[5](P.138)这显然是把人善的一面人为地扩大了,而把恶的一面无限地缩小了。以有缺陷的人来替代制度规范,必然使权力运行的风险人为地放大。另一方面,权力具有无限延展性,公共权力是作为一个整体被委托给政府的,如果这种公共权力内部又不能实现必要地分化分立,也即没有公共权力内部的相互制衡,那么,一旦出现外部监督的投机倾向,将会造成公共权力不受制约。不受制约的公共权力无论是超越自己的边界、抑或是在某些领域缺位,更或者是在运行中肆意妄为,一旦没有完善的责任承担机制和惩戒机制,那么,在腐败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对于经济人来说,腐败就是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了。
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来讲,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委托人的投机式监督增大了腐败可能性。从委托者的角度来看,委托者依然是是理性的经济人,依然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而体现在对代理者的监督方面,就是投机式监督。这种投机倾向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代理往往是多层结构,监督公共权力需要花费相当的精力、时间和财力,使监督的成本过大。二是监督者的机会主义倾向。由于公共权力的委托人个体置于公共领域的私有权利是有限的,即使失灵造成社会损失巨大,但每个委托人分摊的份额很小,所以公众的监督积极性并不是很高,搭便车现象较常见,其结果是无人或很少有人去监督。[1](P.96)正是这种出于成本效益计算而来的投机式监督,固然减少了委托人个体的监督成本,但同时也造成了整体性的监督疲软,反映在代理者的成本效益计算中,就是降低了其腐败的成本,增大了腐败的可能性。
从官员本身的价值取向来讲,如果其价值观念积极向上,能以公共利益为重,那么,其成本效益计算中,腐败带来的成本不仅是外在的责任与惩戒,更重要的是来自于个人内心价值观冲突造成的巨大的心理成本,无疑,这会使其腐败的可能性减小;但如果官员为官以权势和金钱为导向,那么,腐败并不会带给其巨大的心理成本。这也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说明了价值取向对腐败的影响。除此以外,政府与公众对腐败的容忍程度也会影响官员的成本效益计算。显然,当政府与公众对腐败零容忍的时候,官员腐败的成本将是巨大的;相反的,如果政府与公众将官员的政绩置于首位,而对腐败睁只眼闭只眼的话,那么,将因腐败成本的降低而增大腐败的可能性。
(三)破窗心理导致长期性腐败
根据破窗理论,腐败的官员如果伸手有了腐败的第一次,他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以致不可收手。为什么会有如此现象?我们试着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做一分析。腐败了一次,就有了污点,甚至授人以柄。腐败如果暴露,那么就要遭遇到严厉的惩戒,这种惩戒从各个角度来看都可能是腐败者承担不起也不愿承担的,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就是成本极大而收益极小;但腐败如果能不暴露,一方面就不用承担惩戒带来的巨大成本,另一方面依然可以享受权势与地位带来的巨大收益,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就是成本极小而收益极大。在这种情形下,腐败者一方面要用尽各种方式掩盖自己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廉洁的心理防线已被突破,就有可能破罐子破摔,为了更多的利益而继续腐败下去。所以,就个人而言,能不能防止第一次的腐败就至关重要,因为一旦腐败,就极难抽身。
其实,一个官员一旦腐败,不仅会导致自己长期腐败下去,而且会对周围环境和风气产生不良影响。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出发,对腐败者而言,相比于上级和组织外部的人,自己组织内部的人对自己的腐败信息可能更为了解,所以,腐败者在清廉的环境中是没有安全感的,因为他要与整个组织作斗争,相反,在腐败的环境中,腐败者的安全感较高,腐败团体为了不被发现,不仅团体中的人不会相互揭发,而且,还会相互掩盖,更可能会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倾向。因而,对腐败者来说,保障自己尽可能不被发现的最佳策略就是千方百计将其他人也拉入伙,形成腐败同盟,只有在自身周围建立这种腐败性文化环境,腐败者才是安全的。客观而言,这是腐败者在信息不对称之下的一种理性选择,这或者也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腐败延续与传染扩散的现象。
从综合理论的视角出发,可以发现腐败以人性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特性为内在基础,在委托代理机制固有的缺陷——委托人与代理人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不一致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加之公共权力的二重性而具有了产生的潜在可能性。且这种可能性不可能完全消除,只能尽可能减小。但是,如果没有外在的诸多利益诱因和防范性制度的缺失,使得官员在腐败的成本收益计算中出现收益高于甚至远远高于成本的情况,那么,也不可能使腐败的潜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治理腐败的能力及其成效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我们可以以法律规范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以权利监督权力。[6](P.66)而从综合理论视角出发,要无限压缩腐败的空间和可能性,就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从人的角度入手,着眼于削弱腐败的人性基础,尽可能地树立公职人员正确的为官价值导向,尽可能地增加公共性价值在其内在价值评价体系中的比重,也就是要让为官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二是从机制的角度入手,着眼于降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尽可能地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尽可能地优化上下级官员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三是从利益诱因的角度入手,规范公职人员的权利义务体系,尽可能增大腐败的成本而降低腐败的收益;四是从制度的角度入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并加强监管,最终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才能无限缩小腐败的空间,减少腐败发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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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rruption cause analysis based on the compre hensiv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MA Long-jun
(Zhou Enlai School of Government, Nankai University , Tianjin 300071, China)
Corruption is the worldwide problem. Scholars use the cost-benefit theory, principal-agent theory, rent-seeking theory, broken window effect theory and other theories to analysis the causes of the corruption, from economics, political science, public administration, law and other disciplines view. It can be found from comprehensiv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that the human nature characteristics to maximize their interests is the intrinsic basis of corruption, while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the inconsistent interests between the principal and the agent and the duality of public power produce the potential possibility of corruption. And the potential can be into the reality under the official cost-benefit calculation in order to maximize their benefits. But you can focus on the human nature, mechanism, benefit incentive and system etc. to infinitely compress the space of corruption and reduce the possibility of corruption.
corruption cause; principal-agent; cost-benefit
2015-03-09
马龙军(1991— ),男,甘肃天水人,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组织理论与公共政策研究。
D630.9
A
2095-7408(2015)04-00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