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晖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 郑州 451000;大别山干部学院,河南 信阳 465550)
陕甘宁边区的政权结构及其局部执政的路径
刘 晖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 郑州 451000;大别山干部学院,河南 信阳 465550)
陕甘宁边区创造性地实施“三三制”政权结构模式,在民主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经济建设等理政层面开展了有益的局部执政探索。边区政府秉承为民执政、廉洁执政理念,加强廉政建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将边区构建成为与国民党统治区迥异的“和谐边区”,并在经济政策层面通过实施“减租减息”、“劳资两利”等合乎抗战需要的新政,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资源得到进一步整合与提升,显示出抗日根据地政治生态演化的民主取向和局部执政的务实创新特征,为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区域的拓展乃至全面执政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陕甘宁边区;“三三制”政权;和谐边区;经济新政
陕甘宁边区政权,即“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政府”,其前身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是依据国共合作抗日协议、在抗日统一战线旗帜下建立的自治性地方政权。边区政权由中国共产党主导,归属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具有体制内合法地位。陕甘宁边区在1937年年底大体完成第一次普选,基本实现从苏维埃制度向抗日民主制度的转型,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开始适应新的局部执政环境,接受新的执政考验。陕甘宁边区创造性地实施“三三制”政权结构模式,并在民主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经济建设等理政层面进行艰苦探索,显示出抗日根据地政治生态演化的民主取向和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务实创新特征。陕甘宁边区政权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实践创设了有效载体,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抗日战争并取得最终胜利的坚强后盾。
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局部执政时期,适时地对政权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创立了更具包容性的“三三制”政权模式。明确规定,在边区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1]742。这一政权组织形态,表明其具有鲜明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是由中国共产党主导、在抗日革命根据地范围内付诸实践的一种有着广泛代表性的民主政权。
1.“三三制”政权的特点
第一,民主选举是“三三制”政权产生的基本方式。“三三制”政权作为体现抗日战争时期民主的载体,与民主选举自然地结合在一起。在毛泽东看来,抗日统一战线政权应由人民选举,应放宽选举资格的要求,取消财产、性别、教育等方面的限制,“凡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743。这一民主权利的赋予及其涉及人群的拓展,改变了土地革命时期剥夺地主、富农和资本家选举权的做法。开放式的选举资格认定,保证了大多数边区民众能够自由地参与政治活动,显示出民主的普遍性、平等性与广泛性,从而使得一切愿意抗日的阶级、阶层及人士的民主权利得以切实保障。
就基层选举而言,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均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保证选举的公正性。针对各根据地选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文盲半文盲居多的现实,一些选区推出灵活多样的选举办法。如识字多的选民采用票选法,识字不多的采用画杠、画点、画圈等简易办法,完全不识字的则采用豆选、燃香点洞等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此外,各根据地普遍推行普选和公开竞选的选举方式。1940年8月,《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发布,尝试在全区推行普选。普遍的无差别的民主选举,对边区民众来说是从未有过的政治生活体验,这无疑大大激发了广大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民主选举逐渐内化成为民众的自觉行动。
第二,政府由参议会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在“三三制”政权架构体系中,参议会是边区的最高立法机关、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而非虚设的民意咨询机关或议政机关。政府的主要工作人员经由参议会选举并接受监督,参议会具有弹劾权和罢免权,“各级参议会之决议案,咨送同级政府执行,如政府委员会对决议案认为不当时,应详具理由,送回参议会另议……如下级参议会议决案件有不当时,同级政府受上级政府或上级参议会之指示,得停止执行”[2]157-158。这种政权结构有助于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边区各级政权的执政绩效显著提升。
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实行民主的一个前提条件和重要内容,如果连基本的人权都不能保证,就根本谈不上民主。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即1941年5月1日发布的“五一纲领”)中规定,必须保证全体抗日人民①的各项民主权利。“民主与不民主的尺度,主要地要看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其他自由权利是不是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做到这点,根本就谈不到民主。”[3]因为人权保障机制的设立及常态运行,使得中国共产党能够最大限度地团结地主、富农等抗日力量,从而获取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为抗日战争的最终胜利奠定了基础。
第四,中国共产党在“三三制”政权体系中居于政治领导地位。抗日根据地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创立并得以巩固的,党的领导对根据地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当然,党的领导地位主要体现在政治层面,是通过民主方式、政治领导以及领导的正确性实现的,并非是依靠共产党员人数的数量优势或是强制性措施,更不是独占和包办。毛泽东说:“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1]742边区执政实践表明,“三三制”政权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各抗日阶级、阶层以及各党派团结抗日的积极性,不仅没有削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党的领导权。
第五,协商民主是“三三制”政权的运作方式。“三三制”政权既然已经建立,那么怎样操作才能更好地释放其效能,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中国共产党在自身力量还很弱小的情况下,若实现抗日救国大计,必须与党外人士精诚合作、协商一致,这既是“三三制”政权的具体运作方式,也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一项基本方针。“三三制”政权建立后,一批党外人士陆续进入边区政权系统,有效优化了联合执政的生态环境,中国共产党的局部执政步入新的尝试期与开拓期。1941年11月6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召开,毛泽东在会上明确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4]809对关门主义和宗派主义进行了严厉批评。在执政实践中,党外人士“既有职也有权”,共产党人对其不同意见,能够做到“耐心听取,平等协商”[5]。由此,边区党政关系得以理顺,激发了各界团结协作、投身抗战的热情,有力推动了边区各项工作的高效开展。
2.“三三制”政权建设与中国民主政治
“三三制”政权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是党在抗战条件下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程的一个创举。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缺乏民主的国情看得非常清楚,认识到中国的根本问题是缺乏民主,党的历史任务是建立民主国家。1944年6月12日,毛泽东在会见中外记者团时毫不避讳中国的巨大缺陷就是缺乏民主,倡导把政治统一建构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的基础之上,形成有力的政治。“三三制”政权的建立及其执政探索,对民主理念在陕甘宁边区的传播、民众民主意识的启迪和陕甘宁边区民主状况的改观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三三制”政权的建立,有助于各阶层民众精诚团结,激发了社会各界抗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敌强我弱的现实条件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及其力量的不断壮大,成为支撑中国有效抗战的基本条件。“三三制”政权不仅不排斥而且欢迎愿意团结抗日的民族资产阶级、开明绅士、小资产阶级的代表参加,而且把政权的大门向进步人士和一切拥护抗日的人士开放,只是把汉奸排除在外,这就最大限度地把各阶层人民团结在共同抗战、一致对外的旗帜之下。正是由于这种民主开放式政权的建立,抗日根据地各边区政府才逐渐成为千百万民众真心拥护的、坚强的敌后抗战民主堡垒。
第二,“三三制”政权是中国共产党民主建政的一次成功尝试,体现了民主精神。“三三制”政权体制崇尚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民主是决定根据地事务的根本方式,从党的最高领导人到普通军民,仅有分工不同,而无任何特权差别。“三三制”政权既不同于国民党,又不同于苏联式的或英美式的执政体制,体现了“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思想;不仅使陕甘宁边区各级政权代表具有社会广泛性,而且名副其实,有效地克服了政权机关中共产党员“清一色”的问题,民众更大范围地参加政府管理,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边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水平得以提升,体现了执政体制创新和执政能力建设的统一。早在抗日战争的准备阶段,中国共产党就明确强调:“对于抗日任务,民主也是新阶段中最本质的东西,为民主即是为抗日。抗日与民主互为条件……民主是抗日的保证,抗日能给予民主运动发展以有利条件。”[6]274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争取民主这项未竟的任务,必须在夺取抗日战争胜利的历史过程中完成。陕甘宁边区的民主政治建设,正是按照中国共产党人的设计逐步实践和发展完善的,初步勾画出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蓝图。
第三,“三三制”政权推动了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直至抗日战争时期,两党对峙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改变,这意味着两个战场始终存在。这种特殊的抗战格局,决定了抗日根据地内民主政策的推行所带来的影响将超出根据地的地理范围,与“国统区”形成强烈反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普选使得根据地民众首次拥有自由选择“公仆”的权利;其二,以民主原则为指导的边区政府,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其三,“三三制”政权的组织原则,破除了一个党派一个阶级对权力的垄断;其四,“三三制”政权关于廉洁勤政的系列顶层设计及其民主取向,赢得了广大民众的信任,密切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批模范的、民主的抗日根据地的塑造,使得中国共产党及其军队获得广泛赞誉,其影响力和凝聚力大为提升,这对在极端艰苦的环境下坚持敌后抗战直至胜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根据地建设,党在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建设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并对以后新中国政权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陕甘宁边区“三三制”政权建设,获得根据地民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资源实现了系统地开发与整合。“三三制”政权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的民主政治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层面,成为中国共产党民主建政史上一座里程碑。
陕甘宁边区政府秉承为民执政、廉洁执政的理念,致力于把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民主政府建设成为廉洁政府,在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局部执政的可贵探索,构建了与国民党统治区域相异的“和谐边区”。
在廉政建设方面,陕甘宁边区政府着重从四个方面予以推动:一是宣传教育,加强共产党员的党性修养和宗旨教育。边区政府通过学习培训、媒体宣传等方式,提升党员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引导各级政务人员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消除特权意识、私情观念和享乐腐化思想,注重作风建设,树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二是建章立制,加强制度约束。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8年8月颁布《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克扣、截留应发或缴纳的财物等10种行为,以贪污罪论处。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战时施政纲领》等纲领性文献中,亦对厉行清廉政治、反腐肃贪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边区政府还修订了《惩治贪污条例》,颁布《政务人员公约》和《政纪总则草案》,制定《陕甘宁边区各级干部任免暂行条例》,加强廉政制度建设。三是治贪从重、违法必究、以法护廉。廉洁、守法、爱民,是当时陕甘宁边区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标准,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从重严惩贪污行为。与此同时,详细制定惩防吏治腐败的具体措施。《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至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7]64边区政府在廉洁奉公方面对党员干部严格规约,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惩处了一批贪腐分子,对政府工作人员起到警示作用。四是正面引导、率先垂范。陕甘宁边区的清明政治并非仅停留在宣传层面,“上自总司令下至伙夫,待遇相同,因为我们的党专为国家民族劳苦大众做事,牺牲个人利益,故人人平等,并无薪水”[8]114。边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不论级别高低均无薪俸,实行标准很低的津贴制度,生活俭朴、廉洁奉公是边区各级干部的实践写照。邓小平后来回忆这段历史时慨言:“为什么过去很困难的局面我们都能渡过,根本的问题是我们的干部、党员同人民群众一块苦。”[9]217因为党的廉政措施得力,使得陕甘宁边区的贪腐案件呈现明显下降态势,1940年发生646起,1941年则下降为153起,成为那一时期中国境内廉洁度最高的地区。对此,毛泽东自豪地表示:“这里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花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振之气,九没有人吃摩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1]718由于严厉打击各种贪污腐化行为,各抗日根据地形成了一种廉洁清正的作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
社会建设是陕甘宁边区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针对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边区政府通过行政干预、社会救济等方式,实现社会综合治理,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令法规,保障边区社会良性运转,由此把陕甘宁边区塑造成为民主和谐的“示范区”,社会管理业绩卓著。
第一,妥善处理匪患等社会问题。因战争环境和诸多原因所致,陕甘宁边区一度存在着严重的匪患问题,这给边区民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陕甘宁边区党组织和政府在《新中华报》上连续发表社论,加强舆论引导,提升民众对匪患危害性的认识,加大剿匪的力度。与此同时,坚持“两个结合”原则,把严惩与宽大结合起来,把军事消灭与政治进攻结合起来。针对不同地区土匪的不同特点,剿抚兼施,各个击破。对于顽固土匪,采取联合剿除的方式,通过主力部队和地方武装协作,动员地方组织力量,形成剿匪合力,剿灭顽固土匪。对一般土匪,则采取安抚的方式,“经过其家庭宣传土匪中之士兵回家;回家后发动群众欢迎慰劳;政府对之应予优待(如不咎既往,取得土地等)”[10]268、279,从内部瓦解土匪势力。
第二,广泛开展社会救济。陕甘宁边区自然条件较为恶劣,几乎年年受灾。如1940年,边区遭受旱灾11个县,水灾16个县(66个区),雹灾12个县(35个区),风灾1个县,霜灾1个县,瘟疫6个县。损失田禾202922亩,受灾人口537244人。1945年因自然灾害损失粮食656043石,受灾人口54万人[11]29-30。为此,边区政府推出救济难民、拥军优属等系列救济政策,并在政策法律层面专门制定了《抗日军人优待条例》《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和《优待移民实施办法》等,为政府开展救济工作提供制度依据。
对于难民、移民问题,边区政府主要采取两项措施进行安置:一是实施政府救济,二是设立移民开垦区。把延安、志丹、花池等七县开辟为移民区,大量难民向这些地广人稀之地迁移,同时推出优惠政策扶助开垦生产。为保障难民的财产安全,边区政府出台了相关制度,对难民、移民关切的问题,如地权和佃权的保障作出了详细规定。由于难民本身处于赤贫状态,数量庞大,而边区财力有限,无力为继,因此,在实践层面采取政府救济和民众互助救济相结合的方式,着力落实难民救济工作。其一,充分发挥边区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设立移垦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为难民提供救助;其二,动员边区群众,发扬团结、友爱、互助精神,借助群众的集体力量,帮助难民渡过难关。经过不懈努力,难民救济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据不完全统计,陕甘宁边区在1941年安置难民20740人,1942年安置12431人,1943年安置30447人,1944年安置22197人(环县未统计在内)[12]644-645。与此同时,把军人优抚放在重要位置,出台优待、优恤、安置等优抚政策,开展相关救济工作。陕甘宁边区还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设有工伤保险和妇女生育保险,对疾病、年老、失业等生活困难的民众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此外,陕甘宁边区还将难民的生活与生产结合起来,吸收难民到工厂做工,或是参加水利建设,以工代赈,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
第三,推动婚俗变革,提高妇女地位。在陕甘宁边区成立之前,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童养妻等封建婚姻形式普遍存在,成为束缚妇女解放、影响社会进步的一道枷锁,婚俗变革势在必行。一是从制度层面破旧立新,确立有别于传统旧制的新婚姻制度,提倡并保护婚姻自由。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审议通过了一个专门法案——《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案》,废除一切歧视妇女的制度,提出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与童养媳,并出台具体办法培养妇女人才,支持女性参政议政,推动妇女解放。以这些基本精神为旨归,边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婚姻条例,主要包括《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2年12月)《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4年)以及其他根据地颁发的婚姻条例,对结婚、离婚、结婚与子女的关系、财产分割等作出详细规定,为妇女摆脱封建婚姻的桎梏,争取自由、文明、平等、理性的新式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新的婚姻法规坚持结婚自主、离婚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符合近代以来国人追求自由平等、保障个人权利的历史潮流,体现出一种时代进步。二是鼓励妇女接受教育和参加大生产运动,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为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边区政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扫盲教育活动,如冬学、夜学、识字班等。有关统计资料显示,陕甘宁边区在1938年入学的妇女仅有9263人,1939年增加为11818人,边区妇女文化教育水平逐步提高。在扫盲教育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办一批妇女学校,如中华女子大学、陕北公学女生队、抗大女生大队、外籍抗属妇女学校等,为中国革命及边区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妇女精英和专门人才。通过一系列教育活动,陕甘宁边区妇女不仅文化素质得以提升,而且其民族意识、社会意识、政治觉悟均有所增强,女性的话语权明显增加,其社会地位也随之提高。此外,妇女地位的高低,还突出地体现在经济层面,摆脱经济附庸,发挥妇女在生产劳动中的作用,是推动家庭婚姻关系变革、提高妇女地位的一项重要内容。1943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把动员妇女参加生产当做保护妇女切身利益最中心的环节,特别是在边区遭到外部严密封锁、经济陷入困境以及许多青壮男子参军支前的情势下,广大妇女承担了大量农业生产任务。充分发挥妇女的积极能动性、动员妇女参加生产劳动,既是陕甘宁边区建设工作的现实需要,也彰显出陕甘宁边区妇女社会地位的提升。
总而言之,陕甘宁边区政权通过清剿匪患、开展社会救济、安置难民等一系列举措,实现了边区稳定和经济发展,奠定了陕甘宁边区抗战的物质基础。此外,陕甘宁边区婚俗变革的推动、妇女地位的提升,使得诸多社会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社会改革事业的推进,为边区营造了安定、和谐的内部氛围与外部环境,为汇集正能量、凝聚各方抗日力量,实现边区社会的安定团结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宏观经济政策层面,陕甘宁边区局部执政除发展生产之外,还表现在“减租减息”和“劳资两利”两个方面。“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基于团结抗战的考量,在各抗日根据地内部实行的一种经济政策。1937年8月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把减租减息视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39年冬和1940年春,华北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兴起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同时广泛开展了回赎抵押地和典地的活动。1942年1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含三个附件),规定了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奖励富农发展生产等三项原则。一方面要求地主必须减租减息,降低剥削程度,以改善农民生活,激发农民生产与抗日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要求农民必须交租交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地主的利益,联合地主抗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的原则,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较为进步的生产方式。在民族危亡之时,富农亦有强烈的抵御外侮的要求,因而党的政策不应削弱富农阶级以及富农生产,而应奖励富农生产,联合富农,对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给予保障。毛泽东指出,这是“第一次公开承认资本主义生产并给予奖励”[13]359。实行减租减息的具体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减租。不论任何租地、任何租佃形式,均比抗战前租额减少25%,若在游击区或是敌占区附近,可以低于二五减租。多年欠租应予免交,保障佃户的佃权。二是减息。抗战前的借贷以一分半计息,若所付利息超过本金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本金二倍者停付本利。抗战后发生的借贷,由民间依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关系自行处理。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讲中提出,新民主主义的政策体现在土地关系上,就是“一方面实行减租减息,使农民有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部分的交租交息,使地主也能过活”[4]808。1942年后,又出台了一系列补充条例,并发动群众成立减租会、减租保地会、租户会等组织,进一步保护农民佃权。
中国共产党为团结全国人民合力抗日,在劳资关系方面实行“劳资两利”的政策:“一方面扶助工人,使工人有工做,有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发展实业的政策,使资本家也有利可图。”[4]808边区政权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方式,协调不同利益主体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运行机制。在土地与债务问题上,依据现况理顺地权与债务关系。若土地已分配给农民,则保障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若土地未分配给农民,则保持原有地权和债权关系,保护地主的权益。在社会负担方面,以合理分担为原则,除极度贫困者予以免税外,余则按照财产或者所得多少,实行累进税制。边区政府一方面致力于改善工人的生活,另一方面努力保护私营经济的发展。通过劳动政策与劳资关系的调整,一方面使得政府的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在经济利益分配问题上做到各阶级、阶层的整体均衡,既注重改善工人生活,又保护私营经济发展,让各阶层的负担趋于公平合理。这些经济政策的实施,调动了陕甘宁边区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实现了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发展了生产,支援了抗战。
陕甘宁边区的减租减息政策找到了平衡地主与农民二者利益关系的契合点,把租佃矛盾理性地控制在合理区间,既保障了农民利益,又照顾了地主利益。边区政府通过制定劳动保护条例,推出发展实业的具体政策,亦找到了协调、照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得到工人与资本家的共同支持,实现了党(边区政府)、工人、资本家的三方“共赢”。实践证明,“减租减息”、“劳资两利”是适合当时中国国情的三民主义的政策,对于平衡抗战时期各阶级各阶层的经济利益,团结一切力量共同抗日,意义不可低估。
经济新政以及精兵简政、军民大生产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陕甘宁边区民众生活,破除外部经济封锁,提升局部执政水平,充分保护民众利益,广泛获取民众的政治认同,稳固陕甘宁边区的统治根基,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维护群众利益,陕甘宁边区政府还采取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其一,把农业生产视为发展经济的第一要务。边区政府取消了对资本家和富农经营生产的限制,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发展资本主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其二,通过变革生产关系来推动经济发展。依据自愿互利原则,在个体经济基础上推行合作社经济,推动生产力发展。其三,减轻民众的经济负担。自1941年起,边区政府开始降低公粮征收在总产量中的比重。诸多维护群众利益举措的出台,一方面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密切了党群关系,增进了各阶层人民的团结,夯实了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基础。
对于一个执政党而言,合法性是一种稀缺的执政资源。执政合法性是民众对现存政治统治的信任、认同和支持,如何抓住机遇并适时开发这种执政资源是其有效执政的关键。陕甘宁边区“三三制”政权建设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以及诸多经济新政的出台,使得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资源得到进一步整合与提升,获得了边区民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三三制”政权及其局部执政实践展现了抗日战争时期中国政治生态的新面貌、新探索、新趋向,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治建设推向了新的阶段,为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区域的拓展乃至实现全面执政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注 释:
①全体抗日人民,包括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等不同社会群体有抗日愿意的民众。
[1]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4辑[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3]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N].解放日报,1941-05-26.
[4]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郭德宏.中共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特点和历史经验[J].历史教学,2005(9).
[6]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7]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2辑[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
[8]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9]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0]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抗日根据地·文献卷:上[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11]黄正林.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2]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一八九三—一九四九: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刘圆圆】
2014-12-26
刘晖(1972—),男,河南永城人,博士,河南省委党校副教授,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特聘教授,大别山干部学院副院长,主要从事中共党史及区域社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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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600(2015)07-00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