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

2015-04-10 16:51□高
山西农经 2015年9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

□高 雪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13)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

□高 雪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13)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有九亿多,占全国总人口的70%左右,而农业人口为七亿多,占总人口的50%,而长时间以来,农业都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民生的关键问题。农业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的安全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日益恶化的农业生态环境给我国的农作物生产、牲畜饲养、水产养殖等产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不利影响,阻碍了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因此,解决和消除当前国内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现象是有关政府部门和农业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本文针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及其现状,从立法、执法的角度展开分析和讨论,总结出一套科学有效的解决对策和方法。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对策分析

作为国民经济命脉产业,农业一直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建设的主要产业,对民权、民生发展状态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都在遭受极其严重的破坏和威胁,农业生态大环境越来越恶劣,影响了国内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与农业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执行、监管力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面对越来越高的人口需求与越来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间难以调和的矛盾,新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向有关立法部门和执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的新形势下,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标准的管理、监督,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为我国的农业生产和发展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

1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含义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目的是采用各种有效手段防止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保护好农业资源。农业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在不违反大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地理生态环境特征,制定相适宜的生态保护工作计划和方法,采用多种经营手段共同管理的方式,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主要因素有废渣、废气、废水、粉尘、垃圾、化肥、农药等来自城市、农村的各种工业生产废物、废料及生活垃圾,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质量,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降低了农业人口的生活水准。对于消耗巨大、位置不合理、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和企业,应立即勒令停工停产并改变生产方式,将其移至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区域;在降低农业垃圾产生方面,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生产原料及生产方式,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的农药和废料,杜绝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大力开展生态农业生产示范方式,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的建设,鼓励农业人口采取、应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手段,综合治理,防治结合,预防为主,进一步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管理现状

2.1 立法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及个地方政府逐渐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开展了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然而,我国现存的大部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都只牵涉到了生态大环境的保护工作,而没有专门制定针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因此,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仍需相关政府部门下大力气开展建设工作,从而使国内的农业生态环保立法工作走上正轨。

当前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发展核心的环境保护法与农业法相结合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宪法》对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政府、地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对象和内容有所涉及;而《水法》、《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单项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水资源、大气环境等各个影响农业生产的关键因素的保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2.2 执法现状

近年来,各级执法部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都加大了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措施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生态违反案件的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都得到了显著提高,有效地遏制了违法者和不法犯罪分子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

然而,由于我国农业人口的过于庞大,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比较缓慢,而城镇工业生产的规模又远远超过了我国生态环境可承受的范围,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仍有许多方面亟需加强和改善。在许多远离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生产地,无法正常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推广工作,导致农业生产技术和手段传统、落后,存在着对农业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可能性。在当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国家大力发展工业和制造业生产,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忽视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采用了对农业生态环境不友好的技术和工艺,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3 如何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管理工作水平

3.1 完善立法工作

相关政府部门要以农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农业生产规律,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制定更加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条例。立法部门要摈弃“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观念,确定生产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相协调、相配合的新思路,以共同创建良好农业生态环境取代对生态环境的滞后保护、治理,向国际先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理念靠拢。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要利用、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资源,取其精华,与当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结合,深入了解和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重难点,借鉴具有良好农业生态环境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专门针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把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发展提高新的高度。

3.2 完善执法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义务向农业生产者、农业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宣传、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概念、理论、知识和方法,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让有关法制概念逐渐成为扎根于所有相关人员脑海中的观念,改变其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态度。

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建设,积极投入人力和物力开展法律法规知识概念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行能力和工作质量。要针对各种腐败及职权滥用现象推广廉政行动,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执法团队。同时,为执法队伍配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缩短与世界先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水平的差距。

要强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执法权力,加大执法力度。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可赋予环保执法部门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性执行职能,加强环保执法部门与当地政府机关、国家强力机关的密切合作,调动一切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决打击一切对农业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破坏的行为。

[1]张金艳.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现状,问题及对策[J].学术交流,2013,05:74-77.

[2]王燕.论新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制保障[J].农业经济,2008,01:10-12.

[3]张晓文.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08,05:23-25.

1004-7026(2015)09-0041-02

S19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5.09.25

高雪(1991-),女,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研究生.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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