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72(2015)04-0033-03
收稿日期:2015-05-20
作者简介:方华玲(1988-),女,安徽芜湖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清代边疆史研究。
有清一代,朝廷将大量因罪因过、不忍刑杀之官员,以革职流放形式予以惩儆。新疆自乾隆朝为清廷统一之后,因地处“极边”,条件艰苦,曾接收过为数众多的流放官员。按清朝之规定,当废员抵戍新疆时、废员在新疆戍期期满,或奉旨再留几年期满时,新疆当地的主事官员皆需“循例”,为某一位废员或多位废员同开一折,奏闻清帝。担任这项任务的官员,通常为伊犁将军与乌鲁木齐都统二职官。
关于清代奏折制度,前辈学者著述颇丰,然只在针对清代新疆主事官员为在戍废员循例代奏的论述,则甚少见到 ①。以下,笔者在阅读大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基础上,拟将对此“循例具奏”折中所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总结与探讨,以期丰富有关清代新疆废员的相关研究。
一、奏折的基本格式问题
据笔者目前所见,以为此项“循例”具奏的奏折表达中,常规格式大致如下:
奴才(臣)跪奏为某废员当差期满,循例具奏,仰祈圣鉴,窃照新疆废员原拟杖徒等罪加重问发者(或仅由革职问发者/原犯军流从重发往者/革职加重发往者/由革职杖徒加重发往者/原犯杖流发往者/斩立决改遣者/加恩免死发新疆者等),到戍三年/十年期满,例应奏闻,历经遵办在案。兹有已革原任……(所记包括废员名氏、原职、缘事案由、处罚、到戍日期、扣至日期等信息),期满与奏请释回之例相符,理合恭折奏闻,并录该废员缘事案由恭呈御览,是否准其释回,仰祈圣鉴。
下以嘉庆十五年(1810年)十一月初九日,伊犁将军晋昌为废员常泰、郭士祥三年期满奏请释回一折为例。晋昌如是具奏:
已革游击常泰、已革守备郭士祥,因失察马兰峪禁地树株案,发往伊犁效力赎罪。该革员等同于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到戍。常泰系派在塔勒奇仓内当差。郭士祥系派在铜厂当差。扣至本年十一月,该革员等均已三年期满当差皆无贻误。朱批:再留三年具奏钦此。 [1]
笔者总结:对于此类“循例具奏”折,尽管奏折的基本格式是比较固定的,先援引相关捐赎的谕旨或成例之规定 ②,然后说明此次上报官犯的个案情况,包括案情、罪罚等,再简要评价其在戍情况,最后恭请清帝圣裁是否恩准释回 ③,但是,我们或多或少还是可以从诸多细微处发现,具奏官员对于皇权的尊崇,对于所奏废员在戍表现与态度等 ①。
有学者曾提出,此类捐赎奏折的格式与要害,正是在于强调“恩出自上”的根本原则。在各封疆大吏奏折中,诸如“奏恳天恩”“可否准其捐赎出自皇上天恩”等“套话”,“绝对不是一句简单的臣下对君上的恭维与颂扬,更从本质上划定了中央和地方、君臣之间政治权力的明确界限:捐赎只能由乾隆皇帝最后裁决” [2]30。当然,我们在肯定此等“循例具奏”的文书不断涌入清朝皇帝手中时,一方面从中见得皇权至高无上体现,同时也需要反思,“这种情况不应被看作是统治者已获得了对官僚机构的绝对控制权”,因为当“专制者被堆山积海的伏案批牍和程序咨询工作所包围”时,“庞大而复杂,以致难以在千里之外实施其决策”的清代国家体制,是无法通过这一形式“使政府变得更有效率” [3]7。
二、奏折涉及的细节问题
除上文所述之外,此“循例具奏”中,笔者以为还有以下细节问题需要交待说明:
第一,奏折自称中“臣”或“奴才”的使用。
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十一月初三日,清帝即有谕旨道:向来奏折,满洲率称“奴才”,汉官率称“臣”。此不过相沿旧例,且亦惟请安谢恩及陈奏己事,则然若因公奏事,则满汉俱应称“臣”。盖“奴才”即“仆”,“仆”即“臣”,本属一体。朕从不稍存歧视,不过书“臣”觉字面冠冕耳,初非称“奴才”即为亲近,而尽敬称“臣”即为自疏而失礼也。且为君者,岂繋臣下之称“臣”称“奴才”为荣辱乎。今……朕若不即为指斥,恐此后转相效尤,而无知之徒,或因为献媚或窃为后言不可不防其渐……嗣后,凡内外满汉诸臣会折公事均着一体称“臣”以昭书一着为令。 [4]244
道光五年(1825年)九月十二日上谕,复次声明:“向来督府等奏折有关地方公务例俱称臣,从前乾隆年间屡奉圣谕通饬各省,自应永远钦遵。……嗣后各省旗员督府藩臬请安谢恩外,凡奏事具折著一律称臣以符体制。” [5]287
因本文所探讨的系西北边疆地区,清廷多是派满族官员主事统辖,因此,在为废员在戍期满循例具奏中,所见多是自称“奴才”的朝臣。
第二,同折具奏废员之原罪轻重需相当。
以乾隆年间废员富昆、王希曾案为例,原任巴里坤游击富昆,因任内所管厂马被遣犯窃取,并伤及兵丁,经总兵存泰参奏,著革职发往伊犁。王希曾,原任广东参将,因任内侵收工料银八十余两入己,并致涉案守备愤恨自戕案,经李侍尧参奏,著革职发往伊犁效力。乾隆三十八年时,俞金鳌以此二人在戍办事奋勉为由曾为二人保奏一事,引起清帝不悦,数次将二人所犯罪行进行公私之属性进行比较,“富昆……所犯系属因公,情节较轻。……王希曾所犯……情罪本重”,并指出俞金鳌初次将“二人同折保奏时,已有偏向王希曾之意”,而三年后即乾隆四十二年索诺木策凌复奏请“援照富昆之例,请将王希曾送部引见”更是不可取。所请将王希曾送部引见之处,著不准行。 [6]卷一〇二六
第三,关于清语汉字的书写与使用。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时,清帝曾降旨通行伊犁将军、乌鲁木齐都统及新疆驻扎大臣等,嗣后新疆所办事件,一体遵办,应用清字奏折。有关涉地方事件,如清字奏折有不明细,亦应如盛京,用清、汉字,兼写具奏。至伊犁、乌鲁木齐二处,亦应清、汉字兼写具奏,不可单用汉字奏折。 [6]卷一二五〇
满族文化的鲜明特征,显现在它特有的语言文字、尚武精神、骑射技艺以及特有的服饰、发饰、风俗习惯、民族意识等方面。 [7]45“国语”作为最具有满族文化特征的“满洲之根本”的“国服骑射”之一,在有清一代都是为统治阶层所重视的,这也是清朝最高统治者从维护本民族统治的根本目标出发的。对奏折满语书写的强行要求,不仅可以增强政务处理的保密性,而且还是满洲贵族统治者应对汉化时,努力保持自身民族性与满文化的重要体现。
第四,新疆地名理应遵照全写。
如在嘉庆八年(1803年)明亮在为“奏请废员陈圣域总办汉字事”具奏清帝时,称:
山西潞安府经历陈圣域,缘事革职发往新疆效力赎罪。嘉庆六年五月内到乌,当经前任都统,臣兴奎,饬令试办迨后,提臣札勒杭阿,兼署都统篆务,凡有汉字事件亦交该废员办理。奴才到任后留心察看,人尚小心,交办一切甚为妥协,应请照依历次奏派成例,即令该废员总办汉字事件实于公事又裨益…… [8]
在原折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嘉庆帝以朱字于“乌”后添“噜木齐”三字。此折末有朱字“另有旨” ①。
而另经笔者查《上谕档》,时嘉庆八年(1803年)二月初八日第三条所记内容,正是与此“另有旨”相对应。此条如是称,陈圣域于嘉庆六年五月内到乌,将乌噜木齐截去下三字,“于文义殊属不合,向来各省地名,如用汉文书写已不应仅用一字,将于清文内率行裁截,尤不成话”,并谕令“嗣后,内外各衙门遇有陈奏事件于应载地名惟当全行书写,不得任意截去” [9]44。
而事实上,相关官员必须全写新疆地名的谕令并不止独见此一条。早在乾隆三十年(1765年)十一月,乾隆皇帝即因时任陕甘总督杨应琚在所奏开渠增垦一折中,称“巴里坤”为“巴城”,而下旨“著宣谕内外各衙门知之”。
内外各衙门题奏事件,遇有地名字面,理应遵照全写,乃向来章疏只图省便,每将地名节称一字,其谬不可枚举……今杨应琚奏开渠增垦一折,称巴里坤为巴城,亦令增改发抄矣……嗣后,凡遇地名字面,俱一概全写,不得竟趋简易,致乖体制。 [6]卷七四八
第五,发遣惯犯年满奏请不计闰月。
以《刑案汇览》所记已革广西按察使德泰为例,德泰前因缘事奏请发往伊犁效力赎罪,迨到配三年期满,经该将军奏请应否释回。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正月得恭逢谕旨:再留六年请旨。钦此。二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奉旨:新疆遣戍大员内,德泰仍遵皇考前旨,再留六年奏请。钦此。至道光元年(1821年)六月二十七日,该将军以德泰修伊犁河工完竣奉谕旨:德泰前于三年期满时,奉旨再留六年,著宽免二年。钦此。嗣又据该将军以该处惯犯恭逢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八月二十七日恩诏,将德泰造册送部。经本部以德泰既经奉有谕旨,于再留六年内宽免二年,应毋庸查办,俟年限届满,仍由该将军自行据走,咨行该将军在案。
兹据该将军以德泰在戍期满其宽免二年,原奉谕旨内并无奏请字样,援引官犯观文等期满咨释之案,声称德泰似应扣至期满,照例释回,毋庸具奏,并应否连闰扣算年限之处,咨部示覆等因。查德泰宽免二年时,恭逢谕旨,虽无“年满奏请”字样,惟初次钦奉谕旨,再留六年请旨。迨嘉庆二十五年九月内,复奉谕旨内仍有“再留六年奏请”字样,是与观文一案奉旨再留三年,并无“年满奏请”字样者不同,是以本部前于该将军咨报观文三年期满,即经随案核覆,准其释回。而德泰一名,本部于咨覆文内叙明,俟年限届满,仍由该将军咨行具奏。现在德泰年限届满,该将军自应奏明请旨遵办,未便即行咨部释回。再年满释回官犯例内,并无连闰扣算之文,本部亦无办过连闰扣算成案,自亦未便连闰月并算。 [10]191
以上所述有关发遣官犯分别年限具奏之例,皆指获罪参革问拟发遣者而言。这是涉及到一个官员犯罪、后因罪革职发遣的程序问题。若官员于参革后复犯罪发遣,即与常犯无异,并不在限年奏请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