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卫国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上海200020)
市场交易是市场活动最基本的环节,民国沪地各业 (尤其商业,其市场化程度较高,这方面业规比较详细)业规中,均有关于市场交易——营业行为的条文,且规条比重较大。1931年上海社会局出台的同业公会业规纲要和1932年上海市商会制定的上海同业公会业规通则,均要求业规中必须具有关于“营业”方面的规则。此后沪上各业业规中,营业规约成为必具之内容。
有关沪地行业价格治理的研究,学界已有不少论述,本文主要论述民国年间上海各业营业环节方面的行业规约。
上海行业营业环节方面业规包括营业主体资格、营业范围 (种类)限定、业务程序规范、度量衡规定、营业时间等。营业环节业规主要涉及商品货物所有权转移方面的规约,各业特点决定了其规约之内容。这五项规约在各业业规中并非全备,而是依据行业营业情况各有侧重。商业、服务业、金融业、运输业有关营业环节的业规相对详细,工业、制造业有关营业主体方面的规约与商业等相似,其他方面相对简略。
一
光宣年间清廷实行劝商政策,鼓励民间兴办工商业,对于经营者身份无甚要求,晚清沪地各业工商会所除了区域限制 (这些限制一般不写入业规)外,几乎没有同业经营资格方面的业规。北京政府时期上海各业同业公会规则,对于会员资格要求不严。上海钱业公会,有大同行入会为汇划庄,小同行挑打庄、零兑庄、亨字庄、利字庄、贞字庄不入会不得汇划票据之规约;此外,沪上同业组织极少订立这方面的规约。30年代同业公会改组前,各业公会对于同业是否在政府登记注册等不太注重,一般业规中少有专款规定。改组后,确立了一业一会原则,绝大多数公会业规对于同业经营资格都有明确规定:必须是合法注册企业。同业经营者须遵照工商登记规则依法经呈社会局登记 (或由公会代办),要求企业 (店号)将牌照、地址、经理姓名等告知公会,并希望新建同业企业入会成为公会会员。政府明令同业公会为非自然人组织,即会员须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代表。1931年上海市铅印工业同业公会业规草案规定,凡在本市区域内创设同业者须照下列规定办理:(甲)遵照中央民训法令,于开张前一律将“牌号”、“地址”、“店主或经理姓名”及资本额填具志愿书加入本会,并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及业规价目单。(乙)遵照本市工商业登记规则,径向市社会局呈请登记,得由本会办理之。业规第六条规定,凡遇同业中如有出盘招顶及改换牌号者,应依照创设者之手续办理之。①《上海市铅印工业同业公会业规》,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S102-1-2。
二三十年代,沪上常有老字号牌号店名之争,②二三十年代沪上老大房食品店店名之争甚烈,十余家食品店皆称自己为真正老大房。皆称自己为正宗。至四十年代有的同业公会对于新设同业的牌号有明确限制,即不得用类同牌号。上海市草呢帽工业同业公会业规规定,新开同业取立牌号应先向本公会查询,不得用类同名称,否则本公会得拒绝入会。前项牌号如历史悠久,经同牌号者双方具有永无纠葛之结,或经主管官署核准登记者,不在此限。③《上海市草呢帽工业同业公会业规》,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Q201-1-457。
除了有关合法登记方面的规定外,有些同业公会对于会员企业生产规模或资本额也有一定的要求。如1947年的《上海市转运商业同业公会业规》第十三条规定,为巩固同业信誉起见,每一会员资本金额暂定一千万元为起点,并且本公会有随时验资的权力。④《上海市转运商业同业公会业规》(1947年),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Q201-1-457。
抗战胜利后,企业产权归属一度处于混乱之中,沪地大量企业或补办登记,或变更登记,或申请复业登记,或重组设立登记,等等。政府虽然规定同业公会及其业规重新登记,但对于业规内容并无具体政策规范。由于各业企业登记逐年进行,延续时间相当长,当时正在重整中的同业公会业业规在营业方面条款里关于同业合法性的规定各不相同;经营者合法性约定不是必备的条文。有不少公会业规无此方面规定,也有许多公会业规要求同业企业须合法登记。上海市棉布商业同业公会1946年业规云:凡在本市区域内创设棉布业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甲、依照本市商业登记规则之规定,迳呈市社会局登记。乙、应于组织就绪半个月内申请加入本会。丙、已开设者应于业规核准公布后半个月内补行 (甲)(乙)两项手续。对于有些特种业务,业规较严,必须由政府批准之方可经营。1948年典当业公会业规规定,凡在上海市区内开设典当行,应依法申请主管官署核准给证,并加入本会为会员方得营业。政府“给证”和“入会”成为典当经营者的必备条件。⑤《棉布、转运、米商等二十九业报送的行业业规》,上海市商会档案,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Q201-1-457。1947-1948年随着企业登记大致完成,业规关于企业合法登记的条文增多。同业公会会员须合法登记的业规在具体执行时不是很严格。1949年上海油脂商业公会曾发生新同业入会申报的牌号与原一会员牌号相同的事情,后调查得知先入会者创立牌号在先,但未领得官署之登记证件,导致后者在社会局申请无从查考,反而取得社会局合法登记。为此油脂商业公会询问市商会如何办理。市商会答曰:“先入会之商店所申诉得直,而令后来者更改名称,亦不影响其会员资格发生除名或出会问题,故贵公会审查该商店之入会问题时,对此不必多所顾虑。”⑥参见严谔声主编:《工商法规·释疑》第二年第十六号,民国卅八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商会发行,第354-355页。因为当时的商业同业公会法条文规定,入会之商店只以有无具备第十二条之要件为前提,不涉及商业登记法,其十二条要件为商店资本不满300元或500元者限制入会。⑦严谔声主编:《工商法规·释疑》第二年第十六号,第354-355页。
在传统行会时代,经营主体是否合法,关键在于经营者“个人身份”是否为行规所认可 (如是否满师、本帮人等)。在近代条件下,经营主体是否合法则在于经营者所具备的“物质条件”(如资本、技术、设备等)和专业手续是否合乎法规。经营者是否合法本是国家法律 (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等)规范的事情,业规设有此内容,具有协助政府法律规范的性质。同业公会法规定,不论入会与否,同业均要遵守业规,关于企业经营资格的业规无疑强化了各业企业主体的合法性制约。
二
业规对于营业范围的规定各业详略不同。金融业最为详细,商业贸易次之,服务业再次之,一般工业较简单,不少行业没有这方面的业规。
民国时期钱庄业营业范围,有一个由“传统事业”转向新式事业的过程,反映了近代上海金融业发展、银钱竞争及两业趋同的市场关系。1923年上海钱业营业规则规定营业范围如下:(甲)各种存款;(乙)信用放款及抵押贷款;(丙)抵押来往透支;(丁)各种期票之贴现;(戊)买卖生金生银;(已)汇兑各路银两或银元及货物押汇;(庚)其他关于钱业固有之习惯事业。1933年钱业业规规定的营业范围有了些许变化:(一)各种存款;(二)各种放款及抵押贷款;(三)抵押来往透支;(四)各种期票至贴现;(五)买卖生金、生银、外国货币及有价证券;(六)各路汇兑及货物押汇;(七)仓库业务;(八)代理收解款项。同年 (1933年)上海市银行业同业营业规程第三章规定营业种类11项:一、各种定期、活期及储蓄存款;二、定期、活期抵押放款;三、抵押往来透支;四、票据承兑及贴现;五、国内外汇兑及抵押;六、托收款项;七、买卖生金银、外国货币及有价证券;八、保管贵重物品;九、仓库业务;十、信托业务;十一、政府委托代理记特许业务。并要求“前项营业种类应仍由各银行按照其呈部核准之章程办理”。①《近代上海同业公会业规选辑》,上海档案馆编:《上海档案史料研究》第一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82页。1933年废两改元,钱业的银钱汇兑等业务“传统事业”式微,其营业种类接近于银行业。1947年的上海钱业业规营业种类如次:(一)各种定期、活期及通知存款;(二)各种定期放款;(三)各种活期放款及透支;(四)汇票、本票及国库证、国债息票之贴现;(五)汇票之押汇;(七)特许经营之国外汇兑及外国货币之买卖;(八)代理收付款项;(九)有价证券之承募及买卖;(十)保管业务;(十一)仓库业务;(十二)储蓄业务;(十三)信托业务;(十四)政府委托代理记特许业务。②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93-721页。1947年的钱业营业范围与银行已没有差别,钱庄业务银行化了。钱业、银行业营业范围,即钱庄、银行提供什么样的金融产品及衍生品,直接关系到金融业的秩序和市场货币动向,影响重大,是银钱业公会严格控制、重点治理的事情。
二三十年代,上海杂粮号业同业公会业规规定,同业变更营业范围,须声明理由,书面通知公会;公会得派员调查;如公会认为事情重大,得请市商会转呈社会局办理之。③《上海市杂粮号业同业公会业规》,严谔声编纂:《上海商事惯例》,新声通讯社出版部1933年版,第305页。公会对同业营业范围变更进行严格监管。
营业范围之业规,关于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业认同方面约定,涉及同业的专业界定和越轨经营问题。有些行业规定同业不得兼营它项,如1937年上海市绸绫染坊业同业公会章程明文规定同业“不兼营不正当营业”。④《上海市绸绫染坊业同业公会业规》(1937-1),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S42-1-3-9。民国时期,上海号称万商之城,除了少数政府专控商品外,一般商业经营并无限制,企业兼营可同时加入不同的同业公会,企业转营可入新公会。市场竞争激烈,各业经营需相应的经营成本,承担相应的风险,均非易事。在统一税收的调节下,专业化经营更具竞争力,企业越轨经营的情况不多。但在某些市场条件下,的确存在着企业跨业经营的紊乱现象,随意更改和扩大营业范围成为行业治理的重点之一。
20世纪40年代下半叶,上海还发生有些相近的服务业越界经营、争夺市场的情况。熟水店业公会向市社会局控告有些茶楼经营熟水侵害其行业利益,茶楼业公会则向市参议会诉冤,茶楼不能经营熟水,如欲经营须有熟水店业公会注明,“熟水店兼营茶园申请牌照无须属会证明。上项规定,民权失却平衡。敬请钧会指示正义。民权失却以照公允,双方应各有互相证明之权利”。⑤《修正本市熟水店管理规则卷一宗 (自1947)》,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Q109-1-168。有一家熟水店兼营茶室,想要入会,结果熟水店业同业公会拒绝其入会,茶楼公会也不允其参加。同时沐浴业公会则抨击有的熟水店业私设简易浴室,僭越经营。 “其营业种类只专指零售熟水无售浴之字样”,“老虎灶任意贪营,在严寒之际仍设盆经营,恐害人不浅”,①参见姚霏:《试论近代上海的公共浴室》,苏智良主编:《上海近代新文明的形态》,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页。上书社会局、卫生局等政府部门,要求取缔越权经营的熟水店。1947-1948年间,熟水店业、沐浴业、茶楼业三家同业公会相互指责对方越界经营,扰乱市场;社会局要求三家同业公会加强行业治理。
这一时期国统区通货恶胀,经济衰落,投机盛行,存在许多工商金融企业、各业店号越轨经营、弄虚作假的现象,同业公会营业规约遭遇挑战,甚至形同具文,只能借助于政府行政干预。
有少数业规在营业条款中还明确规定同业不得销售伪劣商品,不得欺诈顾客,这也属于营业范围方面的规约。
三
业务程序、契约规范、违约责任等是交易业规中有关营业程序方面的主要内容。
1932年《上海市绸缎业同业公会业规》中有关与客交易的业规有三部分:
其一,庄号营业规则
1.同业应遵照法规,不得冒用别家商标、牌号。2.客号定货须开定单,注明货名、货价、交货约期及其他一切事项。3.银期除现银交易外,凡绸庄情愿放帐者,须以大小月底收银结清。4.收付银货,概以回单为凭。
其二,与客户交易规约
1.同业庄号或个人不得陪同客人向内地市场直接采购。2.绸庄代客寄货,无论邮局递寄及陆运水运,如有中途发生意外不测情事,一切责任概由该客户负责,与绸庄不涉。3.定货到期不出,应由同业向定货人追偿损失。4.同业对客交易,倘有货款至期不付,须报告公会,通知同业各庄号,在未清偿以前,一律停止交易。5.送交客号之货,不论已未用定,均须向取回单,一经取得回单后,设遇出险、遗失、意外不测等情,概由客号负责照价赔偿。6.客帮欲购买绸货者,遇必要时得由同业嘱其先报,由各该帮团体,具函介绍,始与交易。
其三,与洋行交易规则
1.各洋行欲向同业各庄号购买绸货者,遇必要时得由同业嘱其先向本公会登记后,始与交易。2.各洋行办货成交时,须先指定装往何国公司船名出口,以免延搁。3.各洋行货款,一律于公司船开出之翌日收取现银。4.同业各庄号发往各洋行之绸货,应由下列保证:甲、样绸由该洋行于样单上盖印;乙、成交货由该洋行主任或华经理签字,负完全责任;丙、以上甲、乙两项,设遇不测,由该洋行照价赔偿。5.货箱包扎纸张等费,自民国五年九月一日起,援照烟台洋行办货规则,一律归各洋行自理。6.各洋行定货,须用定单注明货名、货价、数量、交货约期及其他一切事宜。7、定货逾期不出,应由同业向各洋行追偿损失。②《上海市绸缎业同业公会业规》(1932年8月),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S230-1-3。
第一类规则,主要是绸缎庄作为卖方须遵守的业规,不得假冒牌号,以及一般正常营业手续规范。第二类规则,关于国内客商 (包括客帮批发)交易出现违约和不测情形时的约定,其中大都是庄号免责方面的规定。这些免责的规定将意外风险转移至客户,如寄货途中不测的责任概由客户承担,竭力维护同业庄号利益。第三类与洋行交易规则单独开列,因为绸缎庄与洋行交易有特殊性,一均为大宗买卖,二均为出口贸易,故有专门行业规范,比较细致。
有些业规对营业单据的格式有严格规定。1930年的沪地押店业营业规则规定:押店所用押票及账簿式样、记载方式,由押当公所拟定统一式样,呈准社会局,以命令定之。①《修正上海特别市押店营业规则》(1939年2月7日),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S187-1-1。1946年的典当业业规规定:会员受质当物应照章掣给当票。当票上应载明下列各项:一、会员之店号及地址。二、当物之名称及数量。三、受当日期。四、满当期限。五、当本金额。六、利率。②《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会员营业业规》(1946年5月27日),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Q201-1-457。
1946年《上海市房地产业业规》中,关于房地产买卖程序的规定比较详细。
1.忠实之操守。本会会员对于会员或非会员间委托买卖房地产,应具忠实之操守,不得有虚伪诈欺情事。
2.权源之审核。会员受房地产出卖人或买受人委托居间出卖或买收房地产时,对于出卖人之权源、出卖土地之面积、又土地一部分或全部分是否已有政府征用情事,以及不动产证明文件之真伪、全缺,应先为详细审核。
3.允条要条。会员受出卖人或买受人委托,非取有委托书,不得签具要条或允条 (要条有要约之性质,允条有承诺之性质)。该项委托书须定明时效。前项要条或允条,得不说明出卖人或买受人之姓名,但签具该项要条或允条之会员,应直接向对方负其责任。
4.买卖契约。房地产成交时,应以书面订立卖买契约 (本公会已刊印发售),双方自行签名盖章。会员受买卖之一方委托代为签立卖买契约时,应另备委托书正本一份,交对方收执,受委托之会员,亦应于该项委托书内一并签押。
5.佣金。房地产卖买之居间人,佣金得依契约订定,其未定明者,由买受人负担,照全部产价千分之廿五给付之。居间人有数人时,对于佣金支配,除另有约定外,应平均分配之。③《上海市房地产业业规》(1946年),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S188-1-2。
第三次国内战争时期,上海人口激增,房地产交易活跃;房屋买卖因价值不菲,一旦发生纠葛,非同小可。此业规为房地产中介业之规约,从内容看比较公允,并非一味维护同业,强调免责;对同业中介房产交易有不少限制性规定及手续规范。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业规能否切实执行则很难说;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违规欺诈时有所闻。
工业同业公会关于营业方面的业规,除了行业核价外,其他规约甚少。多数日用品轻工业企业向商号发货,其营业规范一般依商业惯例行之。“推销方法则用跑街向庄号兜售,买卖均循旧例,注重信用,不具手续。凡素有交易之客帮,大概大小月底结算一次,否则交货收款,不予挂账。此系商业上之习惯。运输报关等手续均有买客自任,厂方仅送驻庄所在地而已。”④《(调查)上海之热水瓶制造厂》,参见 (民国)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辑:《工商半月刊》,第四卷第二十二号,1932年11月。工业企业进行商业批发,“均循惯例”,“不具手续”,缘于国产工业品市场竞争激烈,工业企业无奈迁就于商业企业,以既有商业惯例为准则进行交易。
四
民国年间,沪地多数同业公会设有“收解货款”方面的业规,有些规约甚为详细。
40年代下半叶,上海市桐油苧麻商业同业公会业规专设有第五章《款项》。其中为维护货款而做出的规定有:一、关于货款收复悉以发票标明数目为证,以昭信实。二、货款如被客户或同业中游约拖欠时,同业得以书面报告本公会查明属实者,通知客户或同业即速清偿。否则由本公会通知全体同业暂停与之交易。三、已由本公会通知停止交易之客户或同业行号在未将欠款付清时,同业绝对不得与之发生任何交易,须俟接到本公会通知后方可恢复交易。四、买客及同业行号,其股东依法负有连带责任者,如有倒闭或发生意外不测等事,应由其他股东负理楚责任。在账款未曾理清时不得继续办货或营业。如其存心欺诈,有意倒闭者由本公会办理交涉,依法解决外,并通知全体同业注意。①参见上海市商会档案,上档Q201-1-457。对于拖欠之客户,运用行业断交进行惩罚。这个条款重点在于对付客户。
此外,许多业规有关于现金付款及支票、本票、汇票、庄票使用方面的规定,便于同业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变应。
1948年末,“沪市工业,近因时局关系,成品销路迟滞,价格惨跌,兼以生活指数上涨,支出浩大,至各业均陷危境。”沪上机器染织各厂售予客帮布匹常遇退票之事,导致染织企业雪上加霜。上海市机器染织工业公会发布公告,“际此工业资金周转为难之秋,此项意外风险及巨额损失,实属无法负荷,爰经同业议定,所有售出布匹,一律本票出货,如以隔日票据支付,当于票款收到后始发货,以资维系,除由会员工厂即日实行外,合再登报公告”。②“上海市机器染织工业同业公会公告”,参见严谔声主编:《工商法规·工商消息》,第一年第五十五号,民国卅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上海市商会发行,第1560页。
有些特殊行业的款项支收、理赔等的规约,往往与其他营业程序方面的业规等交织在一起。
转运商业属生产服务业,其运输货物数量大,价值大,时间长,涉及的环节多,在动荡不靖的近代中国,可能遭遇的风险也大。1947年上海市转运商业同业公会业规对其服务过程中的费用承担和责任归属均有规定。第五条曰,本业代客所垫各费,均应实支实报,不得巧立名目,额外浮收。其应收照料手续费之数额须遵守本会评价委员会所评定之价目收取,不得紊乱。如托运人或同业会员检举者,一经调查属实,得由本会按照本会章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处以违约金拾万元。第六条规定,凡托运货物,其运费及代垫各费应向货主先行收取。如有尾数得押欠至到达站提货时收清。如托运人对于应付款项故意延缓,得依照银钱业规定之月欠率加收息金。第八条规定,同业委托同业代理运货,应给凭条为证。所有支出各项费用 (除自理者外)得加收百分之五手续费,以现收为原则。如请托代理之同业或接受代理之同业,有一方面意图取巧营私舞弊不正当行为发生时,所有一切损害责任归舞弊之同业负责,并报请公会严加处分。③《上海市转运商业同业公会业规》(1947年),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Q201-1-457。
转运商业业规除了一般性营业手续外,对于同业业务操作有些约束性的规范,如本业对应办手续错误的责任,代客垫费不得浮收,拖延应付款的处罚等,同时强调“遇有天灾人祸及人力不能抵抗一切意外之事概不负任何责任”,意外风险责任由客户承担。一些服务性行业因资本单薄,利润有限,实际上若要他们承担损失,即意味着破产;如果偶然不测所涉及的标的较大,其业规总是将责任外移至他方,以求自保。
沪上商业、服务业业规中普遍存在着风险免责等条款。这些风险转移的不公平业规,主要靠行业垄断式的集体封杀机制来推行,强迫客户、消费者接受。一般社会组织很难掌控自己与社会的公平界限。业规博弈的对方是消费者,他们往往是无组织的,客户若选择该项产品只得默认其业规。业规一经政府批准备案公示,便有了一定的法规效应,社会消费者个人难以抵御。
五
业规将营业时间作为一个内容,要求同业一致遵守,是民国后的新变化。
一般与社会公众消费有关的金融业、商业、服务业均有此规。特别是金融业,营业时间关系到资金流动时限,于客户影响重大。清代,上海钱庄业虽有传统习惯,但长期没有成文规约。1900年起才对重要业务手续订立条规。此后1906年、1917年、1920年多次修订营业规则,虽有关于业内收付票据的时间约定,但无钱庄营业时间的规定。直至1923年业规中才有了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营业时间,每日自上午8时起,迄下午7时止,但认为必要时得延长之;还规定了例假日期。④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第693页。1933年上海市银行业营业规程中规定,营业时间自上午9时起,至下午4时止,星期六下午休业之银行,以上午十二时为止,但各行因其习惯,得延长之,惟须报明本会备案。同业互收票款时间,以上午十二时止。规定星期日、国庆日、农历新年四日、半年决算日 (七月一日及二日)得以休业。此外春假三日,夏、秋假各一日,其每年休业日期,由银行公会于每届上年终订定通告之。中外银行之习惯休业日,各银行得依据习惯休业,惟须报明公会备案。①《上海市银行业同业营业规程》,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S173-1-82。
1949年初,因现钞荒引发票据剧增,金融业“每日票据总数,已达九十一万六千余张,以是同业自上午九时开始营业,工作至宵禁以前,尤未蒇事,日日如是,夜夜如是,人力物力,已至不堪维持之地步,因此票据交换,由原定之下午二时延至七八时不等,退票当日无法办理,亦形成不克保持清算制度之完整,金融混乱之危险,即在目前”。上海银钱信托三公会决定“将营业收票及交换时间须酌为改订,并当严格限制同业之自私玩忽”。1949年4月6日金融业三公会颁布新营业与交换时间办法,将收存往来客户票据截止时间提早为上午十一时卅分,②严谔生主编:《工商法规》,第二年第18号,1949年4月13日,上海市商会发行,第335页。限制收票数量,保障下午及晚上票据交换及退票等事宜完成。5月“近来票据收解及整理交换等工作,亦略减往日之紧张,……为便利客户起见”,银钱信托三公会决议自5月10日起将行庄上午截止营业时间延至十二时。③严谔生主编:《工商法规》第二年第23号,1949年5月18日,上海市商会发行,第512页。
显然,金融业把营业时间作为行业秩序一个重要内容进行规范,避免营业时间参差不齐引发市面动荡及不当竞争。
工业生产时间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不涉及社会公众,其业规大都没有类似规定。
六
一些商业业规中含有商品计量的度量衡规定。1932年上海市绸缎业同业公会业规中规定,“货匹以尺分计者,悉照政府颁定新制通用之市尺,市秤为准,其尺分概归绸庄见秤准者为定,客人不得更改。”④《上海市绸缎业同业公会业规》,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S230-1-3。棉布商业也有类似的业规。熟水业是沪上微型店业,其熟水计量以水杓为单位,1945年的上海市熟水店业业规规定,同业售水每杓以一千CC,即市秤二十七两为标准;其水杓由本会监制分发,俾资一律。⑤《上海市熟水店业同业公会业规》,上海档案馆藏,卷宗号Q6-1-20。“货品重量须用法定衡器衡之”,商品计量的规定,一方面是有关行业营业的标准化问题,另一深层因素是涉及行业产品的价格问题。
近代上海业规三次变革有一个趋势,即制度的精细化,在营业业规方面颇有体现。
三十年代初叶,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对于原先凭经验收兑破损兑换券,也专门制订了细则办法。这也可看做是一种计量方面的业规。此办法共10条,对于不同破损情况予以不同的兑换比率,并细致地规定了几类情形不同处理方法。1.凡具备正背两面之券,虽已破裂,而所存尚在四分之三以上者,照全额兑给之。2.凡具备正背两面之券,虽已分裂多片,而联合尚无缺,并可辨认者,照全额兑给之。3.凡具备正背两面之券,虽经污烂或董焦而签章字画号码数目花纹均可辨认者,照全额兑给之。4.凡具备正背两面之券,虽已破裂,而所存尚在四分之二以上者,照半额兑给之。5.凡具备正背两面之券,虽已破裂,而所存不足四分之二以上者,不予兑给。6.以上各条,凡数张破裂之券,不得凑成作全张论。7.凡故意割裂数条或数块勉强拼凑张之券,虽具备正背两面,一律不兑。8.凡一券内缺去一条或一条以上,以另纸补足成为全张,如已缺少左右两方号码之一方,虽所存尚在四分之三以上,而具备正背两面者,照半额兑给之。9.凡故意将券割裂或剪挖涂面,暨撕去正背两面之任何一面者,一律不兑。以上第七、八、九条,系防范显存恶意,将券撕割剪挖涂损而设。10.凡将各银行所发样本券涂改填补,希图蒙混兑现者一律不兑。①这个破损钞票的兑换办法,规定详细,富有操作性,直到现今仍为银行业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