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坤 万雅琴
舌尖上的权利——玉林狗肉节的法律思考
□郑坤万雅琴
玉林狗肉节,无关文明与野蛮,只是一场舌尖上的权利之争。从法律角度而言,实质是吃狗者与护狗者的权利之争。吃狗并不违法,但餐饮经营者和食客应当依法、文明地经营和食用狗肉;护狗者享有宣传动物保护理念的言论自由和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但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不得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使用暴力。只有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利并恪守己方的义务,玉林狗肉节之争才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
玉林狗肉节;权利义务;动物福利;动物保护
2015年6月21日,广西玉林“荔枝狗肉节”在争议声中如期举行。近几年来,玉林狗肉节期间爱狗人士与食客之间的冲突频频出现并逐步升级,在2014年“护狗”与“吃狗”之争在暴力冲突中达到了最高潮。今年的玉林狗肉节,各方的态度相对缓和,但看似平静的表象之下,实则暗流涌动。
无论来自全国各地的爱狗人士还是玉林当地的吃狗食客,都希望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在沟通不畅的情况下甚至不惜实施道德绑架。双方都认为自己占据了道德制高点,爱狗人士站在动物福利的立场上,尖锐地指责食用狗肉是一种野蛮陋习,必须禁止;而吃狗食客则祭起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饮食文化”的大旗相抗衡,认为自己吃狗天经地义,任何人无权干涉。
其实,是否食用狗肉本身只是一种饮食习惯,与文明或野蛮并无直接关联。西方饮食习惯中的狗肉禁忌源自游牧民族历史上的特定生产和生活方式。对游牧民族而言,狗的首要身份是牧羊犬,不仅仅是牧民家庭生活中的伴侣,更是重要的生产工具,恰如耕牛之于农耕民族的意义。可以肯定的是,在中国的饮食习惯中,从来不存在类似于西方的狗肉禁忌。那么,吃狗肉是否真如食客们所说,是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饮食文化”?这倒未必。我国民间一直有“狗肉不上席”的说法,意思是说狗肉不是大众化的食材,难登大雅之堂。在中国的传统饮食文化中,“地位最高的牲畜将被身份最高贵的人所享用,地位最低的牲畜将被地位最低贱的人所食用”,①由此看来,中国的传统饮食文化虽不排斥狗肉,但也从未赋予狗肉与猪牛羊或鸡鸭鱼等肉类同等重要的地位,狗肉始终只是小众化食材,所以吃狗肉谈不上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饮食文化”。
一方面,现代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动物福利”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加强和完善动物保护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食用狗肉的饮食习惯在中国仍有其市场,在部分地区甚至相当盛行。面对爱狗人士的阻挠,相当一部分吃狗食客想不通:从老祖宗开始吃了几千年的狗肉,凭什么现在突然就不让吃了?狗肉是否能吃,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按照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狗肉是可以吃的;至于狗肉该不该吃,在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之前,应当包容对方的不同意见。狗肉可以吃,并不等于吃狗肉可以随心所欲,毫无限制。狗肉该怎么去吃,是一个法律问题,涉及到当事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一)吃狗者的权利
1.食客食用狗肉的权利
食客享有食用狗肉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在我国现行法中,并不禁止食用狗肉。世界上虽然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但真正在立法上禁吃狗肉的国家和地区,只有中国香港。香港法例第167A章《猫狗规例》是当今世界非宗教性立法中针对禁食狗肉所制订的最为严苛的法律条文,不仅禁止屠宰、售卖,更明确禁止使用狗肉做食物,违者可处罚款5000港币及监禁6个月。由此看来,食客们吃狗的权利应当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2.餐饮业者经营狗肉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餐饮业者经营狗肉并无禁止或限制。在动物保护法方面,我国尚未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和一般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只包括珍稀野生动物,不包括非珍稀野生动物,更不包括野生动物以外的家畜。只要是合法经营,餐饮业者经营狗肉的权利应当获得尊重,尤其是不受爱狗人士的骚扰与阻挠。
(二)吃狗者的义务
1.合法经营狗肉
餐饮业者经营狗肉,除了要符合经营一般肉类食品的强制免疫、强制检疫等要求外,特别应当保证犬只来源的合法性。近几年的玉林狗肉节,之所以引起动物保护人士的强烈抵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狗肉节上经营的狗肉有相当一部分是狗贩子通过盗窃、抢劫等方式获取的。餐饮经营者如果明知或有充分的理由怀疑犬只的来源不合法但仍然予以收购的,应当对狗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更为严重的是,狗贩子在盗抢犬只的过程中为了防止犬吠声惊动附近群众,往往会采用毒针、毒箭或投食毒饵等方式实施,以达到悄无声息的目的。餐饮经营者如果明知或有充分理由怀疑所购犬只有可能携带有毒害化学物质仍予以购买、烹饪、销售,并且购买数量达到法定标准,无疑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不得虐杀、虐食犬只
人类位居自然界食物链的顶端,几乎一切无毒的动物都可以成为人类餐桌上的食物。单纯站在泛道德化的立场上讨论什么动物该吃,什么动物不该吃;吃什么动物是文明的、人道的,吃什么动物是野蛮的、不人道的,多少显得有些伪善。动物福利主义者通常并不反对食用动物,也并不试图仔细区分什么动物该吃,什么动物不该吃,他们关心的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对待。通俗地讲,就是在动物的繁殖、饲养、运输、表演、实验、展示、陪伴、工作、治疗和扑杀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其痛苦,不得使其承担不必要的痛苦、伤害和忧伤。”②
我国古代有很多令人毛骨悚然的饮食方法,有的甚至悄然流传至今。比如吃活猴脑、活叫驴、烤活鹅等等,无一例外都是为了所谓的新鲜而将活蹦乱跳的动物活活折磨至死,以至于历史上将其称为“虐食”。③每年玉林狗肉节期间,虐待、虐杀犬只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甚至狗肉交易市场上,狗贩子每每在爱狗人士面前以木棍、钢管等器械捅戳、殴打待售犬只,逼迫爱狗人士高价赎买。从动物福利的角度而言,食用狗肉本无可厚非,但对那些待宰杀和待食用的犬只,至少要给予最起码的人道对待,不得虐杀,更不得虐食。
3.文明经营和食用狗肉
餐饮经营者的屠狗行为应当文明,不得超出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关于牲畜的屠宰,我国目前只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生猪必须定点集中屠宰,对其他牲畜并没有定点屠宰的要求,包括牛、羊、驴、狗等。食用犬只的屠宰应当如何进行,属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餐饮经营者自行屠宰犬只,目前并不违法。但在屠宰过程中,至少应当适当顾及社会公众的观感,尤其是在闹市区的店铺门口当街屠宰犬只的血腥场景,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动物保护主义者看来,当街屠狗更是赤裸裸的挑衅行为,这种看法虽失之偏颇,但毕竟事出有因。食客们食用狗肉的行为也应当讲究文明,不得故意刺激冒犯他人,尤其是哪些有不同饮食习惯者和动物保护人士。
(一)护狗者的权利
1.宣传动物保护理念的言论自由
按照现行法律,食用狗肉是食客们的合法权利,即便是激进的动物保护人士,也无权干涉和阻止。但动物保护人士完全可以利用一切合法的方式和渠道来宣传、普及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理念。相信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动物福利理念必将越来越深入人心。爱狗人士宣传动物保护理念,是《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的正当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表达动物保护诉求的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自由
食用狗肉的习俗在我国部分地区根深蒂固,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而动物福利理念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群众认知度还很低,甚至有不少人认为“中国还有几千万贫困人口,连人的基本福利都没解决好,更遑论动物福利”。个别爱狗人士的宣传、呼吁,在强大的社会习俗面前显得势单力薄。为了更好地宣传动物福利理念,实现动物保护的诉求,爱狗人士可以行使集会、结社自由,组建动物保护组织,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更好地推进动物保护工作,也可以通过游行示威抵制类似玉林狗肉节这样的大规模聚众食用狗肉的行为。
3.通过有偿赎买解救待宰杀犬只
爱狗人士通过赎买方式解救待宰杀犬只,是其合法权利。至于部分无良商贩利用爱狗人士的善心坐地起价、漫天要价的行为,一般来说并不违法,我们只能对其进行道德方面的谴责。因为爱狗人士赎买犬只,纯属个人行为,且非民众日常生活所必须之消费,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买卖交易的价格应当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即便交易价格显著高于市场通常价格,只要出于自愿,一般不得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而主张买卖交易无效或降低价款。除非经营者通过虐狗行为逼迫爱狗人士接受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则属乘人之危,例外地可以成为撤销买卖交易或降低价款的理由。
(二)护狗者的义务
1.不得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由于护狗而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事件中,2011年4月15日发生在京哈高速公路上的“拦狗”事件最为典型。一群动物保护志愿者在京哈高速出京方向发现并拦下了一辆载有500多条狗的货车。在微博上,该消息迅速引来众多网友关注,随后有数百人陆续赶往现场声援,在场的私家车多达上百辆。整个事件相持了14个小时,交通一度受阻,警方出动了大批警力疏通。最终,爱宠网和上善基金会出资11.5万元将整车的狗买下,连夜送往流浪动物收留中心安置。在这个事件中,当事车辆经警方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调查,持有真实有效的检疫运载证明,证照、手续齐全。动物保护志愿者事后向记者这样解释他们拦车的原因:“如果我们不管,这些狗就会被杀害。”④这种解释显然站不住脚,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动物保护者护狗心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通过扰乱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来护狗,则明显属于滥用权利,甚至涉嫌违法和犯罪。
2.不得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每年玉林狗肉节期间,不少激进的动物保护主义者都会以聚众围堵餐馆等方式阻止食客食用狗肉,在与餐饮经营者和食客对峙过程中,往往先是恶语相向,继而以暴力相威胁,最终甚至发展到暴力冲突,引发流血事件。这已经完全超出动物保护行为的范畴,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通过对吃狗者与护狗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析,可以发现,近几年来玉林狗肉节所引发的种种争端与风波,以法律的视角来看,实质是吃狗者与护狗者的权利之争。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经营和食用狗肉并不违法,而如何经营、食用狗肉,则应当依法进行;爱狗人士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动物福利、动物保护理念属于正常行使言论自由与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应当注意不得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吃狗与护狗之争中,双方都应对对方的合法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同时应当恪守自己的义务,行使己方的权利不得损害对方的权利。在双方都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逐步通过沟通、对话来减少分歧,扩大共识,并最终解决纠纷。玉林狗肉节,绝非有些媒体所描述的舌尖上的文明与野蛮之战,而是舌尖上的权利之争,如果处置得当,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事业蓬勃发展的重大契机。
注释:
①姜添耀.不吃狗肉就文明了吗?[J].大科技 (百科新说),2015(02)
②常纪文.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法学辨析 [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7)
③何进.舌尖上的法律[J].江淮法治,2014(14)
④方旭东.修己与律人——从儒家观点看 “狗粉”[J].社会观察,2013(08)
(作者均系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