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时代婚姻自由问题论析

2015-04-10 09:38:33
惠州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张申府婚姻家庭婚姻

关 威

(惠州学院 政治法律系,广东 惠州 516007)

民国初年的1915年,发生了除旧布新的新文化运动,开始了近代思想、伦理、观念等最广泛深刻的一场变革,对历史进程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妇女解放运动的强势推进,成为当时社会变革的一个方面,成为中国妇女运动史上一个里程碑。针对传统社会规范对广大妇女的严重摧残,一些激进人士在民主和科学精神的鼓舞下,大力提倡开展妇女解放运动,对贞节观、爱情观、婚姻观、家庭观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表达了新的见解,有力地推动了妇女解放运动和社会变迁。现有的有关论述,对五四时代婚姻家庭变革的一些方面进行了探讨,但缺少对于婚姻家庭变革在总体上详细论述的文章;另外,一些研究者对婚姻家庭变革的影响多从正面进行阐述,而对于其他方面的复杂影响也缺乏从社会学角度的评价。本文在这些方面试作探讨。

一、激进人士关于婚姻改革的主张

中国传统社会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又提倡“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七岁不同席”。青年人对自己的婚姻基本上没有发言权和自主权。由于这样方式缔结的婚姻缺乏基本的爱情,很难有真正的幸福可言,反映出包办婚姻的非理性和非人道。针对这些,一些激进人士发表意见,尖锐抨击封建婚姻制度,明确提出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主张。

陈独秀曾是包办婚姻的受害者,他年轻时由家庭做主娶高晓岚为妻,二人因为志趣不同常常出现分歧。后来陈独秀离家长期从事社会活动,并且大胆地与高晓岚同父异母的妹妹高君曼结为夫妻。由于这种思想基础,陈独秀对包办婚姻自然十分反感。其实早在新文化运动发生前,陈独秀就发表文章对此进行批评:“你道中国人婚姻的坏处是什么呢?就是不合情理四个大字。世界上无论什么事情,都逃不出情理二字。况是男女婚姻大事,更是不消说的了。可恨我们中国人,于婚姻一事,自始至终,没有一件事合乎情理。”[1]25

1919年1月,鲁迅在《新青年》6卷1期发表《随感录四十》一文写到:“爱情是什么东西?我也不知道。中国的男女大抵一对或一群——一男多女——的住着,不知道有谁知道……然而无爱情结婚的恶结果,却连续不断的进行。”[2]321鲁迅写这些话是有切身感受的,因为鲁迅也是包办婚姻的受害者。当初鲁迅的母亲为鲁迅选择了朱安做妻子,由于鲁迅对朱安没有感情,便不与她过夫妻生活,二人的心中都留下苦闷和无奈。鲁迅后来下决心突破这种没有实际意义的契约,与自己的学生许广平结合,并且离开北京去南方生活,这才真正找到心目中的家的感觉,度过他生命的最后10年。

张闻天也受过包办婚姻的折磨,他早年由家庭做主与卫月莲结婚,二人没有真实感情,都很痛苦。后来张闻天投身革命,与刘英相爱结为终身伴侣。1925年,张闻天在《生命的急流》中表达了对包办婚姻的不满:“朋友,你不是想有一个男朋友或是女朋友吗?你不是希望现社会能够社交公开吗?但是,朋友,你的家庭早不问你愿意不愿意,已经替你订了一个素不相识的女子或是已经把你放给什么小政客,小官僚或是什么其他不相识的男子了。”[3]539

画家刘海粟也有遭遇包办婚姻的经历。刘海粟少年时与表妹杨守玉情投意合,彼此互许。但因为算命先生说二人八字相克,刘海粟的父亲便自作主张为刘海粟订婚,娶了另外一个女子林佳。刘海粟晚年回忆说:“十六岁那年,父亲为我娶亲,洞房花烛夜,才发现新娘不是表妹,是一位林姓姑娘,我伤心极了,不肯睡,站在窗前,望着窗外红梅,想表妹,流泪,直到天边展露鱼肚白……后来我向姐姐兴师问罪,她说我和表妹的八字冲克不能结婚。这是封建时代的悲剧。”[4]后来,刘海粟终于还是逃出这桩婚姻,选择自己的理想伴侣。

陈望道1924年在一次演讲时谈到自己受包办婚姻影响的早期经历:“我是一个曾经过旧式婚姻痛苦的人,当十五岁时便被强迫结婚。因此,我十六岁入学校读书——以前是请人在家教读——常住校中,不愿回家……心里总觉彼此不安。这样地不安,前年才完好的解决,各人各走自己的路。”[5]210因此,陈望道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他1924年发表《我的婚姻问题观》一文,表达了相应的观点。

1919年11月14日,长沙城发生了一幕惨剧:23岁的新娘赵五贞因为没有能力摆脱包办婚姻,竟在迎亲的花轿中自刎身亡。事件立刻引起强烈反响。11月21日,湖南新民学会主办的《女界钟》特刊第1号刊登“关于赵女士自刎以后的言论”系列文章,其中毛泽东的文章指出:“当此事理大明,高呼‘女子解放’时候,还有被逼杀身事件出现,也可知我国社会罪恶的深固程度了。”[6]105

中国旧时的婚姻,没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概念,只有丈夫“休妻”的习惯,而且还规定了所谓“七出”的理由(不顺父母、无子、淫癖、嫉妒、恶疾、多口舌、窃盗)。社会要求妻子对于丈夫必须绝对服从、从一而终;丈夫对于妻子则不承担同样的义务,这是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的。1921年8月,陈问涛发表《提倡独立性的女子职业》一文认为:“女子若有了独立性的职业,便有了独立的经济。经济既能独立,虽不说社交公开,自然会社交公开;虽不说婚姻自由,自然会婚姻自由。女子经济独立还有一种利益,就是:比较的容易离婚。离婚本非好事,然就中国看,被压迫的结婚,以致于隐痛终身,无法解免,离婚实在不能说他是坏事!”[7]310

当时,激进人士不但发表了婚姻自由的主张,更有一些人身体力行,积极反抗旧传统,有的是脱离包办婚姻的家庭,寻找新的爱情(比如前面提到的鲁迅、陈独秀、陈望道、张闻天),有的是拒绝包办婚姻,离家出走,比如向警予、郭隆真。向警予拒绝嫁给家庭包办的一个官员,毅然离家投身革命,去法国勤工俭学,与蔡和森结为革命伴侣。郭隆真的抗婚特别典型:她在家庭包办的婚礼举行当天被强迫上了花轿,等到了男方家的大门口,郭隆真勇敢地自己掀开轿帘走下花轿,当众慷慨发表演说,痛斥包办婚姻和封建礼教,表明自己抗婚的决心,然后毅然离开去参加革命活动。[8]当时还发生一些移风易俗的新鲜事:邵力子的儿子邵志刚在国外留学时因故去世,邵力子力劝儿媳杨之英改嫁,儿媳后来同意了,邵力子在新人的婚礼上亲自当证婚人。[9]瞿秋白和杨之华的结合也有新意:瞿秋白先是1924年在上海与王剑虹结婚,但只半年王剑虹就不幸去世。不久后,瞿秋白和杨之华有了恋情。杨之华已经是沈剑龙的妻子,因为不满意沈的生活方式,才离家到上海追求革命。后来,瞿秋白与沈剑龙会面,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经沈剑龙的父亲沈玄庐同意。1924年11月27日,上海《民国日报》同时刊登三则启事,一是沈剑龙与杨之华解除婚姻关系,二是瞿秋白与杨之华结成恋爱关系,三是瞿秋白与沈剑龙结成朋友关系。不久后,瞿秋白与杨之华结婚,沈剑龙还亲临祝贺。[10]

二、关于情人制和废婚主张

以上叙述了五四时代一些激进人士关于婚姻变革的积极思想。由于五四时代是社会和思想文化大变革的时期,人们探讨和研究社会改造的方案时,思维比较活跃,对策也表现出多样性。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一些人审视婚姻家庭时不免带有一定的急躁情绪,他们提出的主张也有相当的偏激色彩,主要有“独身主义”、“废除婚姻”、“情人制”等。

有些人痛斥传统婚姻对人性(特别是女性)的摧残,进而提出独身主义。天津觉悟社的杰出女子张若名在《“急先锋”的女子》中分析了独身倾向的8种原因,同时表白自己赞成独身:“要打算做‘女子解放’急先锋的人,最合式的还是抱独身主义的。”[7]53当然,独身如果作为一种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把它作为一种格式来提倡则是不切实际的。周建人在《中国女子的觉醒与独身》文中分析了此种心理产生的原因:“到近年来,女子教育渐渐兴起,除了为妻的训练之外,学到了一些谋生活的能力。思想的输入和技能的学习在身,一方面愈觉家庭的黑暗与压迫,和男子的专制主义的迷想的残酷,于是渐渐怕到别人的家内去做媳妇。这些少数的女子,一面对于旧家发生厌倦,一面还有改造新家庭的能力和希望,于是有些女子遂生活在家庭之外了。”[11]82

还有些人从追求个性绝对自由出发,提出废除婚姻的主张,认为婚姻是对所谓“真正爱情”的束缚,只有达到两性的结合不受任何形式和条件的限制,才能体现真正的爱情。比如,存统发表的《废除婚制问题》写道:“自由结婚,我们固然不能说他是一种买卖的结婚,但总可以说是一种专利的结婚。什么专利?就是爱情专利和性交专利。”“我底主张废除婚制,是根据于‘自由的人格’底意义上面的。‘自由的人格’底意义,就是主张个人绝对自由,不受一切政治,威权,宗教,形式的束缚;除出自然律以外,不受一点限制。婚姻制度是不合于‘自由的人格’的,所以我要反对他。”[11]195与此类似,深受法国浪漫主义影响的张竞生提出实行“情人制”的主张:“自有婚姻制,遂生出了无数怨偶的家庭,其恶劣的不是夫凌虐妻,便是妻凌虐夫,其良善的,也不过得了狭窄的家庭生活而已。男女的交合本为乐趣,而爱情的范围不仅限于家庭之内,故就时势的推移与人性的要求,一切婚姻制度必定逐渐消灭,而代为‘情人制’”[12]151。

废除婚姻的主张、情人制的主张,其实并不是中国人发明的。早年英国研究妇女问题和社会问题的学者加本特在《爱的成年》一书中认为,家庭使人类互相隔绝,各存利己的心,因而应该废除家庭,他写道:“一切人类都是痛痒相关的,一切人都在同一社会中生活着,互尽其服务的能力;家庭这个东西便是使人类互相隔绝,各存利己的心,不知有社会,惟知有自己的毒物。……家庭这个东西,实在万万要不得,因为他使人类道德的和知识的方面,都入于偏狭而贪婪。”[11]121另外,当时英国著名科学家罗素则是情人制的提倡者。罗素与女秘书海黛娜长期以情侣的方式生活在一起。罗素1920年曾经到中国各地讲学,在当时有很大影响。说到此,我们必须提到另外一个人物张申府(崧年)。张申府是中共最早的党员之一,后来脱党,成为文化人士。张申府早年与发妻朱德侬结婚,但是不幸的是妻子在1914年去世。1915年,张申府的父母又准备给他办婚事。张申府说起他喜欢的一个女子,父母表示同意,婚事如期安排。未曾想到,新娘娶过门,却发现不是张申府喜欢的那个女人。这对张申府是一个极大打击,他晚年回忆:“就在这个时候我开始大量阅读罗素,我觉得他关于婚姻自由和性自由的观点十分有意思。他救了我。”[13]44罗素在中国期间,张申府作为崇拜者曾经与他见面。罗素给张申府的一封信写道:“是的,我认为婚姻制度应该取消,我相信性自由,这自由的唯一节制,只能是像明理的人对他的饮食一样。”[13]60因为受到罗素的影响,张申府的爱情观念发生变化,他回忆说:“到了1919年五四运动以及我遇到刘清扬的时候,我就推论出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正是这样的一个错误假设。像罗素一样,我爱上了逻辑,并且向婚姻制度宣战。”[13]46张申府所谓向婚姻制度宣战,即表示赞成废婚和性自由。他写道:“爱是没有不自由的,不自由何从爱。真的爱,无不艺术化。真的爱,何物束缚得住?我相信性的自由,我因此绝对反对恋爱。我的意思中,恋就是恋恋不舍的意思。这种情景,是根本与性的自由不相容。性的自由只容爱不容恋,要性的自由也只有爱而不恋。如果总是如胶如漆恋着,那还有什么自由可言。”[13]92在这种思想基础上,张申府结识了天津觉悟社的女革命者刘清扬。当时的刘清扬与邓颖超、郭隆真、张若名等人齐名,是天津觉悟社的杰出女性,是婚姻自由思想的鼓吹者。张申府和刘清扬互相吸引有了爱情,不久后(1920年),两人一同去法国留学,开始了共同生活。1921年初,经张申府介绍,刘清扬成为巴黎共产主义小组最早的女党员。

五四时代婚姻自由的思想,其主流是顺应时代潮流、有益于人们的思想和社会进步的。但是,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在婚姻自由的背景下,从20世纪20年代初期起,社会上一度出现比较多的离婚、再婚现象。这种情况当然反映出一定方面的社会进步,应该肯定;但是对这种现象也需要从另一个角度看待和分析。因为,当时出现比较多的是男方单愿离婚。这种单愿离婚客观上难以避免地给女方当事人造成伤害,使她们在生活上、心理上、情感上、以至于道义上陷于孤立无援的难堪境地,形成社会变革时代伴生的社会问题。女作家陈衡哲在《今日中国女子的责任》一文中对这种“新弃妇”的无奈际遇表示极大的同情:“我所知道的弃妻中,有几位是四十多岁的人了,她们即愿再嫁,亦岂能得?于是她们就只得像秋天的黄叶一样,干枯憔悴,践踏由人了。我们现在要问:为什么中国数千年来礼教的罪恶,要完全罚在她们的身上呢?”[14]229另一位女作家庐隐所写的小说中,通过对一些“新弃妇”的困境和忧愁的描写,表达了对于“时代的牺牲者”的深切同情。不仅如此,假如男方离婚的动机不完全正确或完全不正确,带来的不良后果就可能更加严重。针对有人在“自由恋爱”旗号下谋取别种利益,《现代妇女》刊登的《女子在婚姻上的苦痛和危险》一文告诫青年:“自由恋爱根据精神契合的,固然很多;但以物质,虚名,色相做唯一的标准的,也是不少……这种不彻底的恋爱,恐怕今日的自由结婚,就种下了将来自由离婚的惨剧吧!”文章于是告诫女青年:“不要受虚荣的引诱,一时的冲动,做挂新招牌——自由恋爱的招牌——的男子试验品,做诈伪恋爱的牺牲者,做误认自由路的怨鬼!”[14]223

三、评论与总结

虽然出现上述矫枉过正的倾向,但是总而言之,五四时代婚姻家庭观念变革的主流是积极的、反映时代进步潮流的。五四时代,一些西方著名学者关于恋爱和婚姻问题的著作被翻译出版,对于人们观念的进步具有一定影响。例如,1927年上海亚东图书馆出版任白涛辑译的《近代恋爱名论》(世界婚姻文化丛书之一),其中包括加本特的《恋爱之理想境》、爱伦·凯的《新性道德论》、倍倍尔的《现代结婚生活》、叔本华的《恋爱之哲学的考察》等译文。爱伦·凯的《新性道德论》中写道:“恋爱在现代必须获得从来被世人轻视的名誉和尊贵,因为人类是随恋爱的进化而进化的;换言之,人类是靠恋爱而向次一个时代传递人类的肉体和精神之力。”“为妻所爱的夫之人格和为夫所爱的妻之人格,与未来的人类之创造和养育上有至大的影响,所以必须溶和到一起。”“由恋爱而得到的幸福,不仅是个人的幸福,乃是社会全体的幸福;因为恋爱的价值,不是个人的,是社会的:所以个人的恋爱标准越高,社会的全体也就越高了。”[14]80另外,不少中国学者注意研究婚姻家庭问题,发表了一些著作,比如易家钺的《家庭问题》(1920年)、严国栋的《现代中国婚姻之要义》(1923年)、王相龄的《中国史上之婚姻制度》(1924年)、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1924年)、李兆民的《中国过渡时期的家庭》(1925年)等。还有,在《新青年》、《每周评论》、《少年中国》、《东方杂志》、《妇女杂志》、《觉悟》、《女界钟》、《解放画报》、《晨报》、《妇女评论》、《劳动与妇女》、《妇女声》、《民国日报》、《妇女周报》等媒体发表了大量关于妇女解放、婚姻改革的文章,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梅生将这些文章中一部分编辑成《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一书,共6册20余个专题(1923年,新文化书社出版),是极好的例证。此外,一些学者运用社会学方法进行婚姻家庭问题的实证性研究,作了有益的探索。这方面有甘南引的《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社会学杂志》第2卷第2、3号合刊,1924年),陈利兰的《中国女子对于婚姻的态度之研究》(《社会学界》第3卷,1929年)。

在近代中国,“婚姻家庭变革”的强烈呼声最早是在辛亥革命时期响起的。那时激进人士之所以提出婚姻家庭变革,主要着眼于反对压迫妇女,反对封建家长制,反对封建专制和思想观念,反对旧的传统,推进文化进步,推进革命运动等方面的考虑。显然,辛亥革命时期的婚姻家庭变革与社会革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有着非常重要的互动关系。五四时代婚姻家庭变革的呼声再度高涨,首先是人们对北洋军阀践踏辛亥以来妇女解放成果的倒行逆施政策的愤怒和反叛,其次归于新文化运动民主与科学精神启蒙的积极影响和促进,再次也与一大批从国外留学回来的激进知识分子的鼓吹和推动有直接关系。辛亥时期和五四时代激进人士之所以重视婚姻家庭变革,因为他们认为封建家长制的家庭是封建专制制度的缩影,也是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在封建家长制家庭中养成的人格和秉性,与民国国民应有的素质要求相去甚远;如果不改革家庭,社会进步必然受到阻碍;只有从根基上撼动旧家庭制度,才有利于推进社会的全面变革。

五四时期的婚姻家庭变革,内容上是深刻的,范围上是广泛的。这种变革对社会变迁和文化进步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一方面,经过20世纪20年代的思想交锋和实践探索,到1930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共7章170余条,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有关问题作出法律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的原则,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开展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既注意到妇女解放的一般问题,在根据地有关立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条款,同时还高瞻远瞩地提出妇女解放与阶级解放结合的主张,开创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妇女运动的新局面。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在中国大地终于实现了更伟大意义的妇女解放和社会变革。当然也要看到,由于封建传统流传了上千年,又由于中国各地方社会和文化发展不平衡,即使到今天,婚姻家庭改良和妇女全面解放仍然有许多未完成的任务,应该继续为此做出不懈的努力。

[1]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

[2]鲁迅.鲁迅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3]张闻天.张闻天早期文集[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

[4]吴振祥,陈冬期.常州十大名人传·刘海粟[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

[5]复旦大学.陈望道文集:第1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6]高菊村.青年毛泽东[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7]全国妇联.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

[8]姜海龙.“革命者现象”下的女权主义者郭隆真[M]∥百年中国女权思潮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9]团结报[N].2011-7-14.

[10]吴振祥,陈冬期.常州十大名人传·瞿秋白[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

[11]梅生.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M].上海:新文化书社,1923.

[12]江中孝.张竞生文集:上[M].广州:广州出版社,1998.

[13]舒衡哲.张申府访谈录[M].李绍明,译.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

[14]任白涛.近代恋爱名论[M].上海:亚东图书馆,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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