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江
(1烟台大学,山东烟台264005;2烟台图书馆,山东烟台264003)
图书馆规章制度的三点法理学原则模式
周世江1,2
(1烟台大学,山东烟台264005;2烟台图书馆,山东烟台264003)
本文通过图书馆法学中的法理学和图书馆学的视角对图书馆规章制度为读者服务的实施和理论的建构进一步的进行分析、假设、演绎、类推和归纳并从中得出了本身违规原则、合理原则和适用例外原则等三点法理学原则模式,同时以实例论证了三点法理学原则模式的理论的可适用性。
图书馆规章制度 法理学 原则模式
在错综复杂发展变化的时代中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应该在相对稳定的阶段中以相对的不变应万变的相对论策略来为读者服务。其中,在图书馆规章制度实施中有三点法理学原则模式是以相对的不变应万变的相对论策略为读者服务实践服务的有力支柱——本身违规原则、合理原则和适用除外原则模式。美国法学家、教育家和哲学家罗斯科.庞德认为,在多种学科领域上,“法理学一词在多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法’的同义词。例如有法医学、法口腔学和法工程学。”[1]它们实质上讲得都是法理学这种‘法’的概念在医学、口腔学和工程学所应用的普遍地位和身份,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当今全球法治社会的普遍潮流中,法理学几乎已经成为包括图书馆学在内的各种学科里无孔不入的通用概念了。20世纪的奥地利哲学家Ludwig Wittgenstein(1889-1951)主张,“一个对象可以出现在不同的事实中”[2]因此,在学术研究中探讨什么是对象甲的概念?按照他的思维答案就可以回答是:对象甲的概念可以出现在不同的事实乙之中。类推之,什么是图书馆学的概念?答案是图书馆学的概念可以出现在图书馆这个不同的事实之中。再细化类推之,什么是图书馆法学中的规章制度中的三点法理学原则模式这个对象的概念?答案是图书馆法学中的规章制度中的三点法理学原则模式可以出现在执行图书馆规章制度为读者服务的活动的不同的事实之中。然而,所谓的“不同事实和概念”之间并非风牛马不相及,而是必然需要有一定的相关联系才可以。
本身违规原则和合理原则是图书馆规章制度在一段相对稳定的实施阶段中力图保持有效性的努力之下制定规章制度的因素和执行规章制度的因素在共同作用中所产生的一对相对应的法理学原则模式。这两项法理学原则的各自的优缺点正与对方的缺优点相对。因此,在图书馆法学的法理学理论和实施研究中最好把它们放在同一背景之下不断探讨、研究和完善其理论和应用价值。
本身违规法理学原则模式是指为了规范和限制读者服务中的图书馆和读者的两者的行为,在实施图书馆规章制度,判断两者的行为是否符合图书馆规章制度时,对假如会产生机会出现违背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后果的相关行为,只要确认该行为确实已经发生即认定其违反图书馆规章制度,而不再考虑其它因素。这里的“其它因素”主要指图书馆为读者服务的主观愿望、目的和目标以及读者的无意识或不知道的行为,图书馆主体和读者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社会环境和伦理道德的标准以及其它等等的抗辩因素。因此,在理解本身违规的法理学原则模式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假如会产生机会出现违背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后果的相关行为”的法理学应用范围。这在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读者服务活动中已经逐步的明确了这一相关的范围。例如,图书馆规章制度中的文献流通条款中的出借册数;文献逾期归还的缴费标准;读者服务条款中的视障读者的特殊保障规定诸如此类等等,对凡是违背这些条款的行为只要一发生就可认定是违反了图书馆规章制度,无需再考虑“其它因素”,这即是本身违规原则的法理学的主要含义。与本身违规原则相对应的合理原则是指为了限制和规范图书馆主体和读者主体的行为,在使用图书馆规章制度判断图书馆主体为读者主体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发生违规嫌疑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确实违规时,既需要确认该行为是否确实已经发生,又要同时考虑该行为与图书馆主体和读者主体的权利义务、地位立场、读者服务宗旨、社会风气影响、伦理道德的承受力以及损害程度等等诸因素是否具有相关的联系的抗辩因素的一种法理学原则。在这两种法理学原则的采用标准上,不适用本身违规原则就可能需要采用合理原则。在两种原则的法理学本质含义中,合理原则更加复杂和高深,同时它也是本身违规原则的引申和进一步的发展。在平日的图书馆利用规章制度为读者服务活动中的这两者的使用选择的法理学范围上,主要是应采用本身违规原则,而合理原则则主要是处理一些涉及到读者服务宗旨、图书馆读者服务方向的引导性的大的概括性的活动;本身违规原则则主要适用于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普通的法理学程序性较强的一般的读者服务活动。
适用例外原则模式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之下图书馆员在执行规章制度时的“例外”以及图书馆规章制度条款中所没有包括的读者服务范围所出现的服务情况时采用的法理学原则模式。适用例外原则顾名思义其法理学含义是指它只能够在特殊的读者服务情况下适用,也就是说,适用例外原则的滥用将会导致图书馆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的情况的产生。因此,它只能够说是在图书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将符合特定条件的读者服务活动的范围和现象作为“例外”而不适用于普通的图书馆规章制度规定的一项法理学原则。笔者在对“绝对严格”执行图书馆规章制度时对读者主体和图书馆主体利益的利弊影响的实践分析之后认为:对图书馆在任何读者服务部门、任何时间内都“绝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读者服务质量的效果会产生积极和消极的两种法理学结果:积极的法理学结果是指它会限制和规范图书馆主体和读者主体的不规行为,保障读者服务工作的有序和顺利进行,提高读者的服务质量。消极的法理学结果是指图书馆“绝对严格”的执行规章制度有可能反而会降低读者服务质量,产生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影响图书馆正常读者服务工作的进行。例如,某天奇寒,差5分钟到点开馆时门口已集聚大量瑟瑟发抖的读者,在此例外情况之下提前5分钟开门让读者进入图书馆大厅御寒又何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在执行规章制度的开馆时间条款时有必要在坚持总体上保证为读者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在为读者服务的某些少数、个别的例外情况、范围、事项、现象和行为在图书馆中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3]灵活执行规章制度,在这时能够产生使读者服务质量提高并产生利大于弊的情况,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采用适用例外原则应该是具有一定的法理学实证主义价值。这种法理学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一,能够审时度势,更好的保障读者利益,在具体和个别的情节和细节上实现图书馆读者服务质量最优化的效果,而细节往往是决定整个读者服务行动的成败的关键。第二,灵活性与相对性兼容,更好地适应了社会发展变化对图书馆读者服务的多种要求,使图书馆读者服务行为既体现了一般的共性要求,又照顾了具体的个性需求。而共性最终还是需要通过个性来体现出来的。第三,最大化的体现和保障了读者主体和图书馆主体的权益。因为适用例外原则的前提是限制和禁止图书馆主体和读者主体的不规行为的情况下对少数或个别读者的少数或个别情况的“例外”举措,因此,它就至少应该在广义上达到间接地要求采用适用例外原则时必须不能够损害广大读者主体和图书馆主体的整体利益的目的,否则就将违背适用例外原则的法理学本意和初衷了。适用例外法理学原则模式在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可以应用。在实体方面,适用例外原则的内容在积极的方面应该符合读者主体和图书馆主体的整体利益,提高读者服务质量,改善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实质内容,增强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效力,降低图书馆读者服务成本和提高读者服务效率,其结果则有利于弥补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漏洞和欠缺,融化图书馆规章制度的相对滞后的症结。在消极的方面适用例外原则应该不影响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公信度,不妨碍图书馆规章制度总体上的实施和运作,不过分强化适用例外原则的法理学地位和作用,不从整体和基础上改变图书馆规章制度的结构和框架,不误导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宗旨和最终目标。在程序上,适用例外法理学原则模式应该履行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请示、汇报、批准的程序制度,并且在实施过程和结束时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以及来自读者主体等各个相关方面的监督和批评。适用例外原则适用的法理学领域和范围是指根据该原则的主旨、目标、结构和效力所规定的具体的法理学应用范围:第一,适用的读者主体范围。尽管适用例外原则中所适用的读者主体的范围是广泛的,但它的主要重点还是应该首先聚焦于某些特殊的弱势读者群体诸如残疾读者主体、少儿读者主体、老年读者主体、少数临时面临紧急情况的读者主体、面临特殊的时刻和事件的整体读者主体、党政机关、学术研究团体和个人读者主体以及图书馆行业内部人员的利用图书馆的主体的行为。适用例外法理学原则模式在图书馆规章制度制定中所体现出来的能够履行它的特殊和专门的职能的条款的形式也有三种:即图书馆规章制度的专门条款、图书馆规章制度的辅助条款、附注以及单行文件等三种形式。图书馆规章制度的专门条款是指体现在图书馆规章制度中的某些特定条款的维护整体读者主体利益的特殊宗旨和目的。图书馆规章制度的辅助条款和附注是指除了图书馆规章制度主体条款之外的附则、备注等所存储的为读者服务的法理学含义的特殊的规定和要求。单行文件是指针对为读者服务的具体临时的或紧急的情况发生时的通知、告示以及平日的读者服务活动中需要不断添减、调整和改善的形式诸如在图书馆读者服务场所和图书馆网站上的“温馨提示”等法理学形式。
三点原则模式即本身违规原则、合理原则和适用例外原则是笔者在图书馆规章制度为读者服务的实践过程和图书馆法学中的法理学和图书馆学理论影响中总结、提炼和归纳出来的法理学原则模式。它的具体内容将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快速发展以及图书馆事业的更新升级而不断地相应调整,但无论怎样发展、改变、更新和升级也是万变不离其宗的离不开更好的为读者服务的要求这个总纲。由于图书馆学以及图书馆法学所隶属的社会科学的主观性和人为性的多维性和多元化的原因必然导致这三点法理学原则模式具有达到高度共识目的的不可企性的产生和存在。所以,无论是在三点法理学原则模式的结构上、规范上、认识角度上还是研究方法上均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公式化的。纵观本土图书馆学和全球图书馆学的各个领域,也基本上找不到一种为之能够被共同认可和接受的法理学原则模式标准。所以,尽管无论是从全球图书馆学还是本土图书馆学以及读者服务领域都会发现图书馆规章制度这一极具普遍性的法理学概念,但是,从这一概念中所提炼出来的三点法理学原则模式若想达到普遍性的程度还不具备现实条件和意义。尽管如此,从图书馆学、图书馆法学的法理学角度中探讨图书馆规章制度的三点法理学原则模式的内在含义和使用意义,从不同的图书馆学、图书馆法学的法理学领域,从不同的研究视角,不同的图书馆以及不同的层次对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法理学理论和实践的应用进行法理学原则模式的不断的建构、拓深和升华以便更好的运用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法理学多元化原则模式为读者更好的服务,应该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点法理学原则模式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支持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首先,三点法理学原则模式都是在运用图书馆规章制度更好的为读者服务的同一个大前提和宗旨下的模式。其次,三点法理学原则模式是三个相互连接的可以随时和不断调整其重合和交叉范围的法理学原则模式。
〔1〕[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北京,2007:5
〔2〕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http://baike.baidu.com/link?url=gto-VA8pya-uWO_ZwdWHGqhBSmmbWLHlIa1BQtj67_uyDmSV8ph uYAec_OD3VqXgc7SsQvkD8JTfxJhnR-723Ea.[2015-09-09]
〔3〕周世江.读者服务中的自由量裁权和规章制度[J].山东图书馆季刊,2006(4):33
Three Jurisprudence Principle Model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Library Rules and Regulations
Zhou Shijiang
This paper focuses on library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reader service and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jurisprudence and library science,summing up three jurisprudence principle models:selfviolation principle,reasonable principle and using exception principle based on analysis,hypothesis,deduction, analogy and induction.Finally,the paper discusses the theoretical feasibility of the three concluded principles.
Library rules and regulations;Jurisprudence;Principle models
G251.3
A
周世江,烟台大学在职法硕研究生,烟台图书馆副研究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