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P2P网贷行业发展模式及存在风险研究

2015-04-10 08:23:31
山东工会论坛 2015年4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监管

王 璐

(山东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

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是一种借贷双方利用互联网手段直接进行的借贷交易,它利用P2P借贷公司搭建的平台,抛弃传统金融机构的媒介作用,即去中心化。这种新兴的网络借贷方式,自第一家网贷公司Zopa在英国的成立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展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 P2P网络贷款的起源

网络贷款是个人对个人的贷款,借、贷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有资金需求的人先在贷款平台发布自身的贷款信息,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出借的人再从这些贷款中进行筛选,选择有投资价值的标的项目进行投资。

P2P网络贷款模式很早就在我国出现,早在2006年,北京的宜信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有P2P贷款性质的平台,2007年,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家P2P网络借贷类型的公司—拍拍贷成立。拍拍贷作为一家纯中介模式平台,不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业务和担保业务,对贷款发生的违约风险也不承担任何的责任。2011年7月,抬拍贷启动了本金保障计划,但由于本金保障计划的触发条件过高,投资者能够接受到的本金保障程度过低。

成立于2009年的红岭创投是我国第一家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网贷平台,该平台实行本金保障制度与第三方担保制度,其风控能力较其他平台有了质的提升,开创了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先河。凭借良好的平台设计、区域位置,红岭创投成立后迅速发展,2013年,红岭创投的平台交易规模达到18.97亿元。2010年4月,人人贷公司在北京成立,凭借其专业性、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人人贷公司在网贷行业迅速占据一席之地。2013年底,人人贷组建了人人友信公司并取得了1.3亿美元的融资,此笔融资成为当时P2P行业单笔最大的融资

总体而言,国内P2P网贷行业由于各种因素在初始阶段发展的十分缓慢,直到近几年,国内的P2P网贷行业发展速度才有了明显的提升。

二、我国的 P2P网贷行业发展模式

我国的P2P网贷行业由欧美国家传入后,经过本土化发展渐渐衍生出以下几种独具特色的模式。

(一)纯平台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根据网络借贷发生的流程顺序不同,我国P2P网贷模式主要分为纯平台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纯平台中介模式是指借贷双方通过借贷平台上的投资标的直接进行匹配,完成借贷。在该模式中,平台不承担抵押和担保,不承诺保障本金,也不介入交易流程。平台的收入来源依靠收取中介服务费和账户管理佣金。而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则通过平台上的专业放贷人介入交易过程,一边放贷,一边转让债权来关联出借人和借款人,完成借贷款项从出借人手中转入借款人手中。债权转让模式不同于纯平台中介模式,它采取的是平台自动进行期限、金额等撮合交易,这有效的增加了平台的借贷规模。然而,债权转让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例如借贷双方不了解各自的信用状况,资金的出借人也不能够决定资金的具体投资流向,而是紧紧依靠平台进行撮合。同时,该模式中借贷双方不完全是一对一的关系,甚至是一对多的关系,这就出现了多方信用问题,使该模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

(二)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根据P2P网贷平台线上任务完成程度,我国P2P网贷平台模式可以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纯线上模式所有业务流程的完成基本上靠线上流程完成,这一系列流程包括潜在用户的开发、信用状况的调查以及交易的完成。但是,由于中国的征信体系、金融环境以及政策监管的不同,对于中国企业,想要获得一手的信用信息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鉴于我国的征信环境及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一半以上的网贷公司采用线上业务与线下业务相互结合的模式,该模式的经典做法是线下处理客户资质信息、贷前审查、贷中监管、贷后管理的相关业务,同时,利用互联网手段将借贷业务的相关信息,以及收益率、逾期率、坏账率等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进行互联网理财业务。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在于线下门店实地调查的范围偏小,只能局限于其周边区域。

(三)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根据网贷平台是否有担保公司进行无抵押担保,我国P2P网贷平台可以划分为有担保模式和无担保模式。在无担保模式中,网贷平台仅作为借贷中介,对于借贷过程中出现的借贷风险,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全部风险由借贷双方自己分担,该模式与纯中介平台模式存在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些不同,无担保模式平台会介入交易流程,从而对借贷双方的选择有了一定的干预。有担保模式根据担保方的性质又可以划分为平台自我担保模式和第三方担保模式。

第三方担保模式是利用专门的第三方担保公司的资金和声誉进行担保,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承诺本金保障,作为回报,担保公司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和管理服务费。

平台自身担保模式则是由平台本身的资质和声誉,利用其自身的担保机制为借贷双方提供担保。其担保机制的关键在于风险准备金的设置,在借贷双方达成协议之时会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备意外情况的发生。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弥补了我国现阶段征信体系不完善且无法实现与企业的对接,不足之处在于如若发生的逾期坏账率过高会导致风险准备金不足以支撑本金和利息的保障,由此引发网贷平台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三、我国 P2P网贷行业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我国的P2P平台尚处于“三无”状态,游离于现行金融体系监管范围之外。P2P行业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相关行业风险也需警惕,特别是要避免链条式的风险传染。

(一)法律政策风险

P2P网贷行业在我国尚处于行业的初创期,针对网贷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度正在制定当中,针对网贷行业的相关法规仍处于空白状态。可想而知,一个没有法律法规监管的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各种问题。没有法律的规范也就意味着监管的缺失,因此,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风险接踵而至,相关事件不在少数。因此,当务之急是政府部门尽快制定行业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持行业秩序。

(二)信用风险

在个人信用评级机制缺位的状态下,P2P平台缺乏充足的信用数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一些借款人为了获得借款提供虚假的信用材料,无形中增加了欠款的可能性。加之在我国的传统模式中,渠道与交易并非各自独立,平台难以脱离交易实质而独善其身,真正做到“投资者风险自担”。P2P网贷行业最重要的一环就是风险控制,由于我国网贷行业的征信系统尚未建立,而央行的征信系统尚未与企业对接,因此网贷平台对客户身份信息、借贷用途、还款能力、违法记录等信息了解能力有限,在交易过程中极易引发信用风险。

(三)操作风险

近期频频发生的网贷平台跑路、卷款走人等事件已经引起了人们足够的重视和警惕。首当其冲的便是资金池机制和中间账户,借贷双方进行交易往来过程中,资金的流向容易在中间账户发生积淀,再加上现阶段有效监管的空白,一些被利益熏心的人往往上演平台跑路或卷款走人的一幕,引发操作风险。资金池的存在往往是弊大于利。有利之处是机构进行资金运作的便利性大大增强,弊端在于,一方面政策不允许资金池机制存在,另一方面平台可以随意操控资金池内的资金,容易引发非法集资事件。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网贷行业大多是有担保模式的平台。P2P网贷流动性风险是指网贷平台与借贷双方签订协议,承诺保障本息,即在发生逾期坏账的情况下,网贷平台为出借人担保垫付逾期款项,保证出借人利益。这对于平台自身的兑现能力要求非常高,一旦发生大量出借人集体挤兑事件,平台在短时间内无法提供如此数额资金,平台将会资金短缺,流动资金不足,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五)技术风险

任何行业都会面临技术风险问题,P2P网贷行业作为互联网与金融创新的结合产物也不例外。一方面,网贷平台会受到黑客的攻击,引发信息泄露,以及重要信息丢失。另一方面,网贷平台因设计缺陷会发生系统故障,导致客户无法登陆个人中心,无法及时进行交易与取现,引发技术风险。

(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是指交易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做出的不理性的选择。贷款者受制于时间和空间,原则上不可能完全获取和识别借款人的信息的真伪性,所以很多贷款人在错误的价值判断下,会受到利益的驱动而选择利率较高的投标项目。如此一来,优质客户慢慢退出平台,劣质客户、信用水平底下的客户进入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是出借人在与借款人签订不完全契约之后,借款人违规使用资金而将其挪用到高风险投机项目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处于信息优势的一些平台违背道德底线,违法投资、挪用资金甚至卷款跑路,进而损害了贷款者的合法利益。

网络借贷市场风险的不断暴露导致借贷双方矛盾升级,为了解决监管问题,从行业本身到相关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都在进行不断地调研和探索。2013年8月,我国第一部网络借贷行业自律公约发布。同年12月,上海市地方性网贷行业准入标准发布。近日,国家明确了P2P网贷行业将由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监管。网贷行业“三无”状态已被打破,这不仅对现有P2P平台和潜在进入的平台指明了发展方向,也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范本。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上对P2P贷款平台形成统一的监管规则与监管体系,将P2P贷款平台正式纳入监管范围已经迫在眉睫。特别是要健全与完善我国P2P网贷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机构和责任主体,完善与创新监管方式与监管手段。只有这样,P2P网贷行业才能顺利、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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