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思考

2015-04-10 07:43:57石纪虎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人身校方

◎石纪虎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教育部有关文件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的职业院校学生,因为种种原因极有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基于责任保险作为应对人身意外伤害救济措施的有效性,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决定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一、顶岗实习责任保险与校方责任保险的关系辨析

《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据此可知,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对于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概念,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实习责任保险》)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从该通知关于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的规定可知,所谓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是一种以顶岗实习学生为第三人即保险受益人,在通常情形下以学校为被保险人但却并不以此为限的责任保险。教育部等部门在推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之前,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校方责任保险》),推行了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在校学生为第三人即保险受益人,以学校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与顶岗实习责任保险都是责任保险,两者关系如何?这显然是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时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校方责任保险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虽然都是以学生为第三人即保险受益人的责任保险,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从法律解释论的视角分析,两者具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的不同。依据《校方责任保险》精神,校方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依据《实习责任保险》精神,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简言之,校方责任保险的直接目的主要在于减轻学校的负担,间接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受害学生的权益;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直接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受害学生权益,间接目的主要在于减轻学校的负担。

第二,责任事故不同。校方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地以学校校园为主,学生主要是在学校校园内遭受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者为学校,凡是不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所引发的责任,都不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顶岗实习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地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学生主要是在实习单位遭受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者以用人单位为主,但不以用人单位为限,顶岗实习学生因学校或者第三人原因而遭受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属于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责任事故范畴。

第三,投保人不同。按照《校方责任保险》的要求,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虽然《实习责任保险》要求,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但是,从理论上分析,凡是设置有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学校,都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顶岗实习责任保险。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了消除自己可能承担责任的后顾之忧,同样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顶岗实习责任保险。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非义务教育学校作为投保人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保监会、教育部研究制定”。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四,责任范围不同。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简言之,校方责任保险的责任承担范围以《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基本依据,以学校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限。顶岗实习责任保险以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和依法认定的工伤事故的责任为依据,包括学校、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者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以学校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限。

由以上分析可知,顶岗实习责任保险作为近年来保险公司推出的责任保险新险种,其基本特征为:第一,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投保人主要为学校,企业等用人单位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所接收的顶岗实习学生购买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第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学校或者企业等用人单位,保险标系顶岗实习学生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而需要向学校或者用人单位以及第三人追究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顶岗实习学生。第四,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系由国家行政机关推行的一种责任保险险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法律性质的法理解读

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是由教育部等行政机关推行的责任保险险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从法律性质上分析,责任保险是否就是强制险呢?对于这一问题,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并没有明确答案,特别是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系针对中等职业学校而作出的规定,并没有规定高等职业院校必须购买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因此,对于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是否为强制险种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强制责任保险须以立法为前提。依据《保险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某种险种成为强制保险,如今立法层面设立学生实习强制责任保险尚不成熟。[1]从法理上分析,某个险种是否应当成为强制险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有学者认为,商业保险要实行强制投保,成为强制保险,一般须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第一,风险造成的危害较大;第二,赔偿责任较重;第三,投保人投保该险种时存在严重逆选择行为;第四,风险发生比较普遍。[2]有学者认为,除了上述从技术层面解释强制保险险种的原因外,还必须考虑本质原因,因此,商业保险成为强制保险险种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保险缺失会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第二,市场缺失商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不能满足投保人需求;第三,虽然存在商业保险,但由于各种原因,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或者实际供给不足。[3]据此,笔者认为,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是否需要成为强制责任保险,需要探讨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缺失是否会对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实施带来负面消极影响。职业教育作为与普通教育相平行的教育类型,其主要任务在于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实践证明,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必须设置相应的实习锻炼环节,如果缺失这一教学环节,则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目标就无法达到。形象地说,技术技能型人才,是靠实践锻炼出来的,而不是在教室里培养出来的。因此,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来说,职业院校学生必须要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但是,从学校和企业等用人单位来说,顶岗实习的前提是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不会因为进行顶岗实习这一教学环节而增加自身所可能承受的意外风险。因此,无论是职业院校,还是接收顶岗实习的用人单位,其首先考虑的问题显然是风险承担问题。对于企业等用人单位来说,如果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风险,则其根本就不愿意接纳学生来顶岗实习。对于职业院校来说,虽然顶岗实习是必须进行的教学环节,但通常会选择风险相对较小的方式开展顶岗实习工作,如果顶岗实习的责任风险系数过大,则很有可能选择不开展或者尽量缩短顶岗实习时间,从而导致出现形式上有顶岗实习教学活动但实质上并未开展顶岗实习的现象。从理想的层面来说,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以确保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不因为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实施而承担过高的责任风险。从整个社会来说,顶岗实习的责任风险是一定的,能够减轻甚至消除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责任风险的有效机制便是分散风险,而保险是分散风险的有效方式。可以说,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需要顶岗实习责任保险作为保障机制,以确保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顺利开展。没有这一保障机制,或者说这一机制缺失,肯定会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实施产生不利的负面影响。

第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缺失时学校是否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理论上对于学生和学校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虽然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属于教学活动,因此,学生一旦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无论这种伤害是因为何种原因引起,作为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学生,首先肯定会选择学校作为责任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作为学校来说,从保障受害学生的权益出发,无论受害学生所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学校自身责任,首先都会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向受害学生承担责任,然后才向真正责任人追偿。显然,学校如果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则不需要购买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反之,学校如果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则需要购买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将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转嫁于他人。显然,学校的赔偿能力与学校整体实力密切相关,通常而言,整体办学实力强的学校具有赔偿能力,而整体办学实力差一点的学校则不具有赔偿能力。也就是说,学校是否具有赔偿能力需要根据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第三,学校投保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意愿。某个险种如果潜在的投保人都愿意购买,显然就不需要定位为强制保险,反之亦然。那么,对于现行的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学校购买的情况如何呢?据统计,至2011年5月为止,全国共有474所中等职业学校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约占中职学校总数的3.2%,有261406名学生得到保障,约占全国中职在校生数的1.5%。另外,有15所高职院校为3700多名学生投保了实习责任保险。[4]

第四,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否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考虑的特殊责任保险。[5]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因顶岗实习而遭受伤害的学生。因顶岗实习而遭受伤害的学生作为特定的社会群体是否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要回答这一群体是否系因为社会整体利益而遭受伤害,或者说,遭受人身伤害的学生是否对于社会整体发展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回答显然是肯定的。相对于单个遭受人身伤害的学生来说,肯定具有偶然性,但相对于遭受人身伤害的顶岗实习学生群体来说,则无疑具有必然性。换言之,对于遭受人身伤害的顶岗实习学生群体来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开展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一种必然结果。可见,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虽然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顶岗实习责任保险为强制责任保险,但从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制度功能来看,应当将其定位为强制险,以切实保障因顶岗实习而遭受人身伤害的学生的权益。由于强制责任保险需要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从操作层面来说,需要国家提升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立法层次,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将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确定为强制责任保险。当前比较现实可行的做法是在即将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予以规定。

三、顶岗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的支付义务人

按照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的要求,职业院校投保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所需保险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依据这一规定可知,顶岗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支付的义务主体系学校或者企业等用人单位,学生本人和政府不承担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的支付义务。

对于学生为什么不需要承担此项义务,有学者认为:一方面,由于顶岗实习乃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学生缴纳的学费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此项教学活动的费用,因此,不需要再为此另外缴纳费用;另一方面,学生系服从学校安排而进行顶岗实习活动,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处于弱势地位,这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样,劳动者不需要缴纳劳动风险保险的保费,所以顶岗实习学生也不需要缴纳。[6]笔者认为,学生缴纳的学费中是否已经包含了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用,这显然是一个亟待证明的问题。首先,从会计成本的角度分析,有关部门在确定学生应当缴纳的人才培养费用时,极有可能就没有考虑到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问题。其次,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虑,学生作为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受益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显然有违于公平原则。最后,从换位思考的视角分析,由于学校为非营利组织,所有的经费要么来自政府的拨款,要么来自收缴的学费。也就是说,学校支付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的最终来源还是政府或者学生。因此,学校如果不另外向学生收取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用,政府也不另外给予拨款的话,则学校只可能挤占其他经费。基于这一分析,笔者主张,学生应当适当承担一定比例的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用,至于是否需要对困难学生给予减免政策,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文件并没有对国家(政府)是否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用作出规定。从法律(文件)解释论的角度考虑,应当可以得出国家(政府)不需要为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的结论。笔者认为,虽然从对现行文件解读的角度可以得出国家(政府)不需要为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的结论,但从法理上分析,应当认为,国家(政府)需要为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的支付承担一定的义务。首先,从政治国家义务的视角分析,可以肯定国家(政府)需要承担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用支付义务。当代政治国家的基本义务是保障人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健康权利以及发展的权利。顶岗实习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劳动者,顶岗实习学生遭受的人身伤害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可能遭受的伤害,因此对遭受人身伤害的顶岗实习学生给予保障实际上乃是关涉到政治国家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国家(政府)应当予以担当。其次,从国家作为学校举办者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国家(政府)需要承担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用支付义务。(公立)学校由国家举办,学校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乃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培养人才乃是在履行一种国家职能。国家作为学校的设立者、举办者,应当对(公立)学校的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7]再次,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分析,国家(政府)应当为顶岗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的支付承担一定的义务。社会问题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最终的解决途径还是依赖于国家。学生因顶岗实习而遭受人身伤害,如果因为没有很好的救济路径而引发冲突,导致社会不和谐因素产生时,显然必须依赖于国家(政府)出面解决。最后,从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公共利益性质分析,国家(政府)有义务为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国家用于支付顶岗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来源于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则源自于税收,而税收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前所述,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符合国家税收“用之于民”的基本要求。因此,可以肯定国家(政府)有义务为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支付必要的费用。

总之,笔者认为,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的支付,应当坚持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相协调的原则,由国家(政府)、学校(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学生按照合理的比例分担。

[1]刘俊芳.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研究[J].公民与法,2012(11):22-24.

[2]申曙光,肖尚福.对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J].上海保险,2006(2):21-23.

[3]谭湘渝,许谨良.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8(6):43-46.

[4]鲁昕.在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与责任保险推进会上的讲话[EB/OL].http://www.scyxhq.com/2011/0905/1457.htm l.

[5]郭峰,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J].法学杂志,2009(5):43-51.

[6]孙长坪.建立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J].教育与经济,2012(2):7-12.

[7]银小贵,李龙刚.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质疑[J].教学与管理,2009(31):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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