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我国司法文书公开的应对策略

2015-04-10 07:32王亚欢
韶关学院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司法

王亚欢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新媒体时代我国司法文书公开的应对策略

王亚欢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作为新媒体时代舆论传播的代表形态,自媒体在聚合社会舆论方面有着传统媒介无可比拟的优势.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序幕的掀起,如何将自媒体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公开活动中,是近年备受讨论的课题.2013年以来,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并选择部分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从个案角度看,构建于自媒体语境上的司法文书公开制度也需要特别注意司法公开性与公民私权保密性的价值平衡.

新媒体;司法公信力;司法文书公开

随着以“自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到来,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愈发强烈,以往简单、传统司法公开模式已远远不能满足新时代人们对司法透明度的要求。同时,自媒体的诞生普及彻底颠覆了人们基于传统平面媒体的信息获取方式。交互性强、传播迅速是自媒体的重要特征,如何有效利用自媒体这一“时代利器”以完善司法公开,保障社会公正和谐,是当下司法工作亟待有效论证的重要课题。作为司法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环节,司法文书公开亦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以技术革新引领司法文书公开制度的创新。若司法文书公开制度得以搭上“自媒体”之顺风车,我国司法公开程度必将登上新的高度,其亦必将有力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一、新媒体时代司法文书公开的新机遇

新媒体以自媒体为代表。自媒体一词,源于2003年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所出版的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利斯两位联合提出的自媒体(We Media)研究报告。文章认为,自媒体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以及新闻的途径。有别于传统媒体“点到面”的传播模式,自媒体如同精确的巡航导弹一样真正实现了信息“点到点”的传播效率。此外,自媒体还具有门槛低、操作简便、交互性强等种种优势,其不仅是个体彰显个性、表现自我的工具,若从司法公开角度看更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信息平台。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能创造福利……知识有助于鉴别事物,并促进各抒己见。”[1]自媒体时代下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不再囿于“官方发布”,点对点式的信息交流能轻易穿透过去因受众知识水平不一、行业分工不同抑或社会地位差距悬殊而形成的交流屏障。而这对于公众监督司法,特别是对于个案的监督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作为司法公开重要举措之一,司法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更应该充分借助于自媒体这种基于技术创新的信息交互平台。

首先,司法公开是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司法文书作为司法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西方法谚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过去限于信息传播技术落后以及政治因素考量等多重因素限制,加之司法系统对司法的公共产品性质认识不足,旧有的司法公开程度十分有限,以致在一些被定为“过于敏感”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已经人头落地,执行终结,当事人家属却未曾收到过一份正式裁判文书。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仅限于个案,司法神秘主义曾经是一段时期内司法工作的常态。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技产品进入寻常百姓生活,以往有限的司法公开制度早已不能适应公众之需求,甚至阻碍了大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认知。由于整个司法系统缺乏向社会公众提供案件信息的良性机制,置于公众视野中的往往是司法工作中的“冤错案件”以及一些传播失实的“敏感案件”,这些案件在我国呈现出负面的 “杠杆效应”——司法公信力下降。开放状态下的司法运作过程主张赋予社会公众适当的司法话语权。如果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广泛深入参与能建立在权威性的法律文书之上,而非“坊间传闻”,在有序的言论疏导之下,其不仅能有效促进司法工作质量的提高,更能促成社会公众“司法理性”的形成。

其次,自媒体时代实际上是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是 “人人拥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通讯社”的时代,是社会公众个体和集体话语主导权的时代[2]。自媒体不仅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话语权等基本权利,而且使得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批评和监督更为实质化。公权力处理个体的诉求的传统处理方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网络舆论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传播方式体现出很强的开放性、快捷性、交互性、隐匿性和海量性。司法机关不能继续再保持缄默,时代也要求其必须有所发声。在传统意义上的法院内公告栏张贴公告、电子显示屏公示信息并不能像自媒体那样实现重要信息的点到点之间的推送,司法公开并未剥离消极被动的外衣。十八大以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得到了进一步深化,最高法顺应时代潮流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业已成功运营,这是在新媒体形势下进一步公开司法文书的重要举措。然而,笔者认为相关法律文书查询系统(网站)的建立,只能说是从探索到规范、从局部到全面、从分散到统一、从被动接受查询到积极主动公布的第一步,我们并没有看到更多新媒体技术的应用。最新数据统计表明,2014年我国网民已达6.32亿,其中手机上网率达到83.4%,“微博”用户数量为2.49亿;根据外媒统计,2015年“微信”用户数量甚至已经突破5亿。2012年,济南中院以极大的勇气和智慧对公审薄熙来案件的庭审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珠海市横琴新区法院在珠海法院史上首次微博全程直播了一受贿案件的庭审过程[3]。庭审以微博直播的方式公开,这对我国司法文书公开模式问题亦可引起启发性思考。如果司法文书的公开也能借助当下最流行之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将裁判文书乃至其他经庭审开示的文书材料逐步主动推至客户端,以真正实现全面监督,就必然会将我国司法裁判水平乃至司法公信力推向新的高度。

二、新媒体时代司法文书公开的挑战

从学理上讲,“以公开促公正”,乃是司法文书网上公开所承载的最大愿景,但是如果深入考察实务界,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司法工作者,特别是一些一线法官对此持有十分冷静的态度。很多法官认为,所谓法律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上网所带来的司法公信力提高等效益十分有限,并且在基层司法机关因大量的文书摘录上传工作反而拖累了法院的办事效率。很多法官坦言,撰写判决书时从来没想过它要上网公开,因为在他们眼里裁判文书一直不是秘密的存在。如果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真的能有什么促进作用,那它早就出现了,而不必等到今日[4]。很多基层法官为了避免过多说理而被百姓“挑刺”,在书写将要上网的裁判文书时愈加谨慎小心,以至于有时有意识地将争议问题过滤,“能少说的时候绝不多说一个字”。可见,如果跳出实务空谈愿景,备受期待的所谓的改革成效恐怕将只是空中楼阁。所以,我们必须深入量化分析新媒体时代下各方因素对司法文书公开制度带来的挑战,再决定政策的制定以及执行。

首先,新媒体下,司法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的瑕疵或缺陷,有可能导致民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波动。舆论是规模公众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5]。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普及已经将社会舆论的集合化水平以及热点话题的刷新效率提升至前所未有之程度,旧有的司法机关应对媒介的方式远远不能适应新媒体时代的需求。自媒体间的网状链接又会以极高的效率将信息辐射至社会个体,这时如果司法机关在文书公开方面不能做到及时主动,抑或文书内容有所纰漏,很容易被特定当事人抓住“要害”,再经“自媒体”间的信息加工甚至“炒作”,司法文书的公开从形式到具体内容一点点失误都有可能对法官形象乃至整体司法制度造成难以弥补的“公信力”危机。

其次,为适应新媒体形势下的司法公开目标,司法文书“上网”制度在提升司法透明度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司法机关特别是裁判机关的工作压力。新媒体为社会监管提供更加便利的技术基础。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便利,但人类越来越陷入工具依赖状态,手机成为人体的电子器官。所有电子设备的使用都留有电子痕迹,现在是云计算、大数据时代[6],为实现司法工作的透明公正,同时满足大数据时代云计算的需求,在司法机关中人民法院已经逐步实现了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检察机关亦在同时探索上网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然而,我们不应将司法工作者的理性意见埋没在舆论近乎狂欢式的一片积极“点赞”声中。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8条规定:“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完成相关技术处理,提交上网公布。”在实际操作中,依现行规定只有生效的裁判文书才是有效报送上网对象,但以负责监管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少数人员来负责查清案件是何时生效的,从何时开始计算生效后七日内应提交上网,需逐案进行信息核实,在追踪全院众多办案人员的裁判案件是否严格按时间节点有序进行上网过程中,相关工作量可想而知,力不从心是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普遍感受。可见,在当下仅仅为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就已凸显司法机关工作的“效能危机”,更何况规划多种类司法文书采用多媒介进行公开的愿景。

最后,在新媒体时代,因司法文书公开使得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司法的公开性质及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2008年2月国际社会达成的《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中有明确体现:“知情权是人类尊严、平等和公正的和平之基础”,“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参与、良好治理、行政效率、问责制和打击腐败、新闻媒体和新闻调查、人类发展、社会包容及实现其他社会经济和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司法文书公开制度的建设有力保障了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同时由于开放的网络空间,特别是自媒体效应的辐射,公众自由言论表达的空间得到了相对的拓宽,特别对于社会热点案件,如舆论十分关注的“聂树斌案”中,由于疑似真凶王书金的供述同原案件犯罪流程存在极大相似度,使得原案在聂树斌已被执行死刑长达将近二十年后面临结果翻转的可能。在近期舆论博弈中,“媒介审判”的苗头似乎又初现端倪。由于种种不为人知的原因,在为聂案再审翻案而奔波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律师的阅卷权似乎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障,于是代理律师一直不断在微博抑或其他媒介中呼吁要求阅卷。终于被允许阅卷后,律师第一时间在媒体上公布了案卷的各种疑点,甚至包括一些签字被伪造的痕迹。而2015年4月28日的聂树斌案听证会将舆论对于此案的交锋又推向了新的高潮,似乎河北高院有意地在通过一些官方媒体向社会暗示聂案启动再审仍有操作难度,这对于坚守申诉多年的聂案代理方显然是无法接受的。发布会后,聂家代理律师通过补偿冤案被害人康菊花家属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在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上公布了很多案卷材料,其中还包括一些现场照片等。虽然本案已经沉睡了近20年,被害人康菊花早已入土为安,其隐私权等相关个人权利自然“衰减”而所剩无几。但是,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如果同类案件发生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今天,如此挟“保障公众知情权”以追求案件公正为目的而“恣意”地公布司法文书是否得当,如何在保障司法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有效平衡大众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权之冲突,将是今后司法文书公开制度完善的重要课题。

三、完善司法文书公开制度的策略

首先,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拓宽司法文书公开平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当下司法文书公开借助大数据而推行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以及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制度,从目前各方反馈来看已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其对于推动司法公开和公正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当然,一切改革都会触及一定的既得利益,特别是今日司法文书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效率进行上网公开,必然会给特定群体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困惑。同样,以新媒体推动司法文书公开制度的改革所带来的 “阵痛”亦在所难免。但是在笔者来看,只要制度设计合理以及在价值平衡方面有充分考量,我们不仅没有因噎废食的道理,恰恰相反的是还要利用现有“新媒体”技术进一步推动司法文书多重平台的公开。

为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建设司法文书的“微博发布”制度。在2014年2月的新媒体与司法公开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长周强强调:“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网络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等搭建司法公开平台,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及时动态反映法院工作情况”。在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1月10日,全国法院微博总数为3 636个,90%的法院已开通官方微博,全国四级法院微博体系已经形成。不少省份已建立了包含本地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的三级法院微博发布厅,在日常信息发布、重要案情传播时,法院微博的群体联动效应已经充分显现。可见,“微博发布”已成为现阶段法院进行司法公开活动常态,并且在上至“薄熙来案”下至一些小额标的民间纠纷中,由于法院官方微博做到了及时主动推送庭审及裁判信息,避免了很多“坊间”对案件的不必要猜忌,对于维系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考虑建设一套完善的司法文书微博公开制度,变过去司法文书的被动索取而为司法文书主动推送?这样做不仅可以有效回应舆论对特定案件的质疑,夺取舆论场上的主动权,其更是服务型司法的一种诠释,充分体现司法制度“人民性”的特征。新媒体时代下,通过法院官方注册的网络或社交账号发布裁判文书,更具有阅览便捷性,通过公众的“二次传播”效果更好。当然,一些司法工作者会抱怨此举必然增加司法工作量,阻碍司法工作效率。但笔者认为,在进行司法文书微博公开模式探索过程中,不必一开始就进行全部文书公开,可以在一些网络舆论聚焦的案件上进行尝试分类重点公开,经过公开效果评估后再决定方向。虽然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但自媒体并非洪水猛兽,只要司法机关开诚布公,克服思想惰性,司法与媒体间形成良性互动,化挑战为机遇,自媒体平台下司法文书公开制度不仅有助于司法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其对于引导全民法治理念的潜移默化教育作用亦是不可估量的。

其次,要充分整合资源,优化现有平台架构。司法文书上网说起来简单,背后实际上依赖于一整套复杂的技术系统。当下,继续对司法文书网上公开平台进行技术完善仍十分必要。司法文书信息公开同政务信息公开一样,需要门户网站建设的技术支撑。笔者在参加2014年湖南省县级政府法治形象调查活动中发现,很多地方政府政务公开门户网站设计十分精美,但实际使用起来却十分不便,如文件归类缺乏统一布局,缺少科学高效的关键字检索引擎,甚至一些地方政务公开只是十足的 “花架子”,鲜有文书更新。无独有偶,笔者对当下司法文书公开系统的使用调查中也发现了一些相似情况。

现阶段我国司法文书上网制度主要依赖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前者是将已决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而后者公开的主要是终结性检察文书。在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实际使用中,笔者发现其网站设计十分科学便民,各种案件类目按地区抑或案件类型区分一目了然,十分值得赞许。网站不仅设有常用的高级检索引擎,其内容更新也做到了快速高效。然而,一些实际使用问题仍然存在,如文书内容无法直接复制,只能下载固定格式文本,且下载文本均被打上密集水印,若要转化成纸质文档阅览,则十分不便,同时也给文书的合法使用(如文书研究)造成不便。而在对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的使用调查中,笔者发现很多地区检务终结性法律文书似乎并未与其接轨更新,很多地区只有寥寥几件案件信息,特别是一些市区级检察院类目下,相关案件信息甚至长达数月未予刷新。可见,对于现阶段司法文书公开平台,无论是在技术支持抑或内容采样方面仍需积极探索,从而真正实现其本身的工具价值。

再次,增强上网文书说理性的同时严格把握文书公开尺度,保障个案公正以推动树立司法权威。新媒体时代,司法文书网上公开工程同时对司法文书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机关能否做到公平、公正,为人民司法,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是否满意,都会体现在司法文书说理的质量上。

上面提到,当前一些基层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认识不足,滋生思想惰性。在裁判文书写作上重视不够、能力不强,导致裁判文书在论证说理、逻辑条理、语法修辞甚至文字错漏等方面存在明显瑕疵。如果一份错字连篇或认定事实草率,或者连基本法条都引用错误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不仅会让当事人对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和所在法院失望,而且将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司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著名法学家华伦滋有言:“判决理由是区分司法擅断与司法民主的分水岭;如果判决可以不给理由,所谓权利保障和上诉审查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对裁判理由的公开,一是要注意保证对案件“争点”的正反论述,突出重点;二是要注重说理的全面性,裁判理由要穷尽,不能遗漏,更不能断章取义,并且保证裁判文书的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必须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保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的自然衔接;三是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言辞要中立,不能厚此薄彼。

考虑到现阶段终结性文书网上曝光可能对当事人隐私权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司法机关要把握统一司法文书公开尺度,把握司法文书公开的限度。在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指导思想下,对于调解书抑或合议庭意见是否公开等问题上,制定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同时,在强化与当事人沟通的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对司法文书公开平台进行人性化设计,例如过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案件,在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文字记载上面进行隐匿化处理,以防止个人信息的不当泄露。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置专人专职专岗,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专业化的水平来维护并完善司法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保证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开展,切实保障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取得实效。

诚然,改革会带来阵痛,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决定了其必然复杂于现实生活。并且,新媒体信息并不必然代表民意,蛊惑人心者有之,干预司法者亦有之。但世界上并没有完美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正与完善,新媒体时代下的司法文书网上公开工程亦是如此。从时间顺序上看,由于司法案件办理流程具有阶段性特征,网上公开司法文书实际上承担着事后舆论监督的职能,特别是在新媒介技术方兴未艾的今天,公众基于各种共同的旨趣聚集在网络中,网络话语权由原来的官媒一元化瓦解为碎片化,由碎片化又走向了以网络“大V”为中心的集团化。普通公众作为信息接受者的同时亦是信息传播者,游戏规则的改变要求司法机关具有高度的自我纠错补偏的自觉性,而建设司法文书网上公开制度正是保障个案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打造司法亲和力的难得机遇。

[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28.

[2]杨凯.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与公正[J].法治论坛,2014(1):223-238.

[3]朱鹏景,谭炜杰.落马前一天有预感删光行贿人号码[N].南方都市报,2015-05-10(AA10).

[4]刘练军.一线法官眼中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EB/OL].[2015-05-05].http://view.news.qq.com/a/20150501/008118.htm.

[5]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90.

[6]郑金雄.新媒体传播催生“最好的时代”[N].人民法院报,2014-04-23(5).

The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s Judicial Documents Disclosure in the New Media Era

WANG Ya-huan
(College of Law,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Hunan,China)

As the representative form of public opinion in the new media era,the“self media”has incomparable advantages of traditional median terms of public opinion polymerization.It is a much-discussed topic in recent years that how to effectively apply media into judicial publication events in the start of this new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Since 2013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roposed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trial process,public written judgment and execution information platform,and select the part of the court to carry out the pilot work to implement the central about the overall deployment of further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Meanwhil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ingle case,the judicial documents public system which constructs in the context of the media is also needed to balance the value between the judicial openness and citizen's privacy right.

the new media;judicial;credibility;publication of judicial documents

D926

A

1007-5348(2015)09-0070-05

2015-06-28

王亚欢(1990-),男,辽宁鞍山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责任编辑:曾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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