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视野下清中期地租数量与质量争诉

2015-04-10 05:55:11王聪聪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发生冲突均分谷物

王聪聪

(宜春学院政法学院,江西宜春336000)

在清中期乡村社会中,租佃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织形式,使土地与劳动力得以有效结合。地主与佃农根据地租、土地位置和肥力等市场因素,相互协商,建立租佃关系,形成了乡村租佃市场。

而本文试图打开这样一个视角:清中期乡村租佃市场正在发育与成长,促进了土地、劳动力资源流动与合理配置,但租佃市场存在信息部对称等缺陷,进而加剧了地主与佃农的利益冲突,而租佃市场缺乏良好法律制度,无法减少市场缺陷与争诉,促进市场有序化,发挥租佃制度的功能。

在本文中,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中,市场主体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本文中,清中期是指雍正、乾隆与嘉庆时期。

一、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一)清中期乡村租佃市场的形成

在清初,大量土地荒芜。清政府通过蠲免税负,延长开科年限,鼓励民众开垦。而民众通过开垦土地,增加了土地面积,推动了清初农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恢复,亦产生和壮大了乡村自耕农阶层。

但在清中期乡村社会中,民众对土地的占有不断分化。一部分民众通过积累财富,购买乡村,成为地主。但一部分民众失去土地,成为不占有土地的佃农。而在清中期,人口大量增加,而土地面积并没有相应增加,人地关系紧张。嘉庆《郴州总志》记载:“今生齿日繁,谋生者众,几使野无旷土,人无游民,地利尽而民力亦困矣”[1]。在清中期,各地区佃农数量巨大,是从事农业生产的重要群体。

在清中期乡村社会中,地主与佃农有不同分工。地主占有土地、而佃农拥有劳动力。双方根据土地位置、土地肥力、地租等因素,可选择是否成立租佃关系,也可协商租佃种类与内容,签订契约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契约。在此过程中,地主获取了地租,增加了收入;佃农获得了土地和生活来源。

乡村土地租佃市场的形成,不但满足了家庭农业的生计需要,更在农业与农村商品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清中期不同地区的人地关系与经济习惯的差异,各地租佃市场的容量与发育程度有所不同。但清中期乡村租佃区域市场的出现与成长已成为显著的经济与社会现象。

(二)清中期乡村租佃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但在乡村租佃市场发育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在市场运转中,市场主体不可避免的存在信息不对称。有的市场主体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有的市场主体是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租佃中,地主与佃农形成契约关系。地主出让土地所有权,并不耕种土地,所以地主对土地具体情况不熟悉,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且,在清中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地主居住在城市,远离乡村。当到谷物成熟季节,地主派人收租或者自己收租。城居地主更加疏远土地,而这又加剧了地主与佃农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在租佃中,佃农耕种土地,了解与熟悉土地情况,收割谷物,享有信息优势。比如,在分成租下,地主与佃农间对由谁收割与由谁定产量,经常引起纠纷。有的佃农耕种收割,了解谷物质量与数量,有些地主怀疑佃农故意隐瞒产量与私自收割谷物,产生纠纷。可见,一方面,地主与佃农互惠互利,各取所需,乡村土地租佃市场正在形成与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市场存在缺陷,地主与佃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状况,在地租数量与质量方面尤为明显。

二、信息不对称加剧地主与佃农争诉

(一)地主与佃农的偷割争诉。在实物租中,佃户为了多分地租,利用自己耕种优势,会想方设法偷割谷物和隐瞒谷物产量,使地主利益会受损害,两者发生纠纷。

1.偷割谷物争诉。在实物租中,地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通常要求佃农通知其到田监督。而佃农是土地的直接耕种人,对土地的种植与产出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享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当佃农不通知地主,瞒报产量,就会与地主产生纠纷。清代刑科题本记载了不少此类案。

乾隆四年,湖北江陵县郁盛周“佃种曹坤山田亩。盛周见田内麦熟,私行捆割,尚未收回。坤山得知,到盛周家内说理”,发生打斗,曹坤山之子被殴致死[2]。在此案中,佃农郁盛周见麦子成熟,就私自到田中收割,地主认为应临田收割,两者发生冲突。乾隆十八年,浙江萧山县孔思有“佃种孔圣章田三亩,每年稻熟收割均分。十月内思有家中乏米,先自赴田割稻一担充饥,地主得知,亦赴田收割”,发生冲突,圣章伤重身死[3]。在此案中,佃农孔思有因为家里缺米,私自收割稻谷,被地主孔圣章得知,发生冲突。乾隆五十一年,广西苍梧县宁德璇“佃种陈沛立田亩,议定田亩每年禾熟到田均分。宁德璇因家里缺食,私将谷子割了几把。被沛立查知,要拿出均分,德璇不肯”,发生冲突,宁德璇殒命[3]。在此案中,佃户宁德璇因为家里缺少谷物,私割了几把谷子。地主陈沛立知道,要其拿出均分,佃户宁不允,发生冲突。乾隆五十七年,陕西三水县张万相“佃种张自宁地八亩,议明稻熟主佃均分。麦禾成熟,怕麦粒干落,万相将禾收割。自宁归来说他多取麦禾”,发生冲突,自宁身亡[3]。在此案中,佃农张万相事先收取谷物,没有通知地主张自宁临田分割,导致冲突。

2.提前收割争诉。在农业生产中,谷物成熟有一定时间。当谷物成熟后,地主与佃农按租佃契约分租。但有些佃农为了获得更多谷物,没等谷物成熟,就收割,而地主认为自己利益受损,发生冲突。

乾隆三十五年,河南新蔡县刘二“佃种郑氏田亩,租课每年公同均分,刘二因负债紧急,没有通知郑氏,不等熟透即先收割。郑氏说刘二必定偷割了应分的麦子,骂刘二”,双方发生打斗,郑氏媳妇被刘二殴打致死[4]。在此案中,佃农刘二没有等谷物熟透,就去收割谷物,地主认为其偷割,引起冲突。乾隆十七年,江苏甘泉县陈可立“佃种林正资田亩,约定秋收由管租人看稻均分。正资派人至可立家看稻,约估六石,即用灰印为记,言明次日看打均分。可立私打,止得四石七斗,田主不满”,发生冲突,陈可立身死[3]。在本案中,地主林正资为了防止佃农私割,预先了解了谷物产量。地主估计的谷物产量是六石,而实际产量是四石七斗,地主认为佃农私割而发生冲突。乾隆十九年,浙江武义陈清文“出本佃垦陶子奇荒地,议明秋熟收稻均分。子奇见稻成熟,虑及在田分收不均,私雇工人往田收割,清文见状不允”,与陶子奇发生冲突[3]。在此案中,地主陶子奇考虑到佃农在田收割不均,而自己雇人收割,产生矛盾。

可见,在租佃中,地主与佃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素,而当时又不存在谷物产量的客观评价机制。由此,双方对谷物产量的认定容易发生分歧,导致争诉。

(二)地主与佃农的瞒产争诉

1.隐瞒产量争诉。在实物地租中,佃户耕种土地,了解谷物产量。而有些佃农为多分地租,会隐瞒产量,少报产量,与地主发生纠纷。

乾隆八年,湖北随州朱又堂“佃种刘正坤旱地一块,言定收粮主佃四六均分。又堂于所种地内收得荞麦小麦四斗。正坤嫌少,疑其隐瞒”,发生冲突,正坤身死[3]。在此案中,佃农朱又堂收到荞麦小麦四斗,地主刘正坤认为其隐瞒产量,发生冲突。乾隆二十六年,四川胡洪林“佃种施金玺田地,议定每年租谷六石,当交押租钱二千文。至秋收,洪林止收割谷四石九斗。田主金玺以其未照原议六石之数给与,谓其隐瞒谷子,逼令退佃”,发生打斗,施金玺身死[2]。在本案中,佃农胡洪林收获四石九斗,而每年地租是六石,不够交纳地租。地主施金玺怀疑其隐瞒产量,产生矛盾。乾隆四十九年,广东熊奇毓“租种朱朝相地亩,议明收割对半均分。十月禾稻成熟,奇毓赴田收割,将稻束挑回伊村场地堆放。田主朝相谓其隐瞒,前往理论”,彼此殴打,朱朝相身死[3]。在此案中,佃农熊奇毓把收获谷物挑回自己村内堆放,而地主朱朝相认为其隐瞒产量,发生冲突。

2.副产品争诉。在租佃中,除了主产品外,有些谷物会散落在地上,成为副产品。对散落在土地上的谷物,地主认为也应由双方分收,而佃农认为谷物归自己所有,发生纠纷。

乾隆三十年,山西榆次县韩奇福“种韩德芳二十亩地,有六十五捆苇杆,运贮在韩德芳家。韩奇福要分苇杆。韩德芳说:苇杆是有数的,你自己取去罢。韩奇福说捆有大小,说韩德芳有意推延”,产生冲突[3]。在本案中,佃农韩奇福想与地主韩德芳分收六十五捆苇杆,地主不愿,发生冲突。乾隆四十三年,河南汤阴焦三“佃种王铨地亩,议定每年谷物柴草均分。焦三于分收后,在地上扫了一斗秕谷。王铨要均分,焦三不肯”,彼此吵闹,焦三身死[3]。在此案中,地主王铨要分收多扫的一斗谷,佃农焦三不答应,两者发生冲突。乾隆五十七年,安徽凤台吴正东“佃种陶礼山地三块,对半均分。本年地内栽种山芋,正东将山芋掘完,大小搭档秤分。陶礼之妻王氏要调换大芋,正东不肯”,双方打斗,王氏被殴致死[3]。在此案中,地主陶礼想要大与好的山芋,而佃农吴正东不允,发生冲突。乾隆五十九年,福建顺昌县卢盛根“佃耕萧廷超田二段,每年租谷主佃二八均分。九月晚稻成熟,分租之后,尚剩四斗。盛根也欲照依约二八分收,萧廷超要一并收回,不肯分给”,发生打斗,萧廷超身死[3]。在此案中,佃农卢盛根与地主萧廷超分收完毕,尚剩余四斗。卢盛根对此也想按照二八分收,而地主萧廷超不愿意,双方争诉。

(三)地主与佃农的质量争诉

在实物地租中,谷物质量是租佃契约的重要内容。在实际中,谷物质量大不同:“第一番所出之米谓之头铺米,筛后重上砻者谓之二铺米,并以自食及粜钱,并以偿转斗米,最后所出多零星碎杂青腰白脐之属,谓之结砻末铺”[5]。

有些佃户交纳谷物用饱满的瘪谷抵充;有的在谷物中掺有杂物的或者有些谷物中水分比较多;甚至有佃农会用发霉的坏谷来交租,纠纷不少。福建建宁佃户:“自食每植嘉禾,纳输偏栽异种。一粒而芒长径寸,斗量尽有全完之名,秤较仅得半收之实,田主不肯”,发生冲突[6]。

乾隆二十年,福建上杭周自玉佃种“戴启亮土地。启亮向自玉说上年所还租谷内,有朽谷五升,欲令自玉补还。自玉不认”,“两相口角,自玉伤重身死。”[3]在此案中,地主戴启亮认为佃农交纳坏谷,要佃农周自玉补交好谷,而佃农不肯,引起纠纷。乾隆十八年,湖北黄冈王绍昌“佃种孙孟周土地,议定每年交租七石五斗。绍昌接孟周至家收租,孟周因谷不圆洁,令其扇扬。绍昌不应”,彼此口角,孟周身死[2]。在此案中,地主孙孟周认为佃农王绍昌交纳谷物不圆洁,要求重新扇扬,发生冲突。乾隆二十一年,山西沁水许共保“佃种王蛮娃土地,每年出租谷六斗。王蛮娃收租嫌谷物不足数,要许共保重扬干净。共保不允”,双方打斗,许共保身死[4]。在此案中,佃农许共保交纳谷物质量差,地主王蛮娃要其重新风扬干净,两者发生冲突。乾隆二十四年,广东电白陈喜进“佃种蔡扬名土地,每年租谷二石。喜进交租谷色不好,田主要风净才收。陈喜进不允”,致相口角,陈喜进身死[4]。在此案中,地主蔡扬名认为佃农交纳谷物质量较差,没有风净,发生冲突。乾隆三十九年,江西宁都谢有宜唤同李时贵“往廖绍质家挑取租谷,李时贵见谷低湿,令换好谷,与廖绍质争角”,双方发生冲突[3]。在本案中,地主见谷物低湿,要佃农换好谷,发生冲突。

三、结语

在清中期乡村社会中,租佃市场正在形成与发育,对土地与劳动力等资源的配置起了重要资源。但租佃市场也存在缺陷,比如地主与佃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加剧谷物数量与质量上的争论,扰乱了租佃市场秩序。但在清中期,清政府并没有制定法律来规范此问题,而只有民间自发形成的习惯来调控争诉。

有些地方习惯法要求佃农按照谷物的中等质量来交租。黑龙江龙江县习惯:“凡租种田地,交纳租粮,若无特约,皆须交纳中等之粮。盖交上等粮,则租户将受损害,待之未免过苛;若任其交纳下等粮,则地主将受损害,亦失保护之道。故须交纳中等粮,方足以昭公允,但有特别契约者,不在此限”[7]。此习惯法符合地主与佃农两者之间的利益。如果契约没有明确规定,交上等粮,则租户将受害,交纳下等粮,则地主受害。交纳中等质量的租谷是地主与佃农都可以接受。黑龙江纳河县习惯:“租粮近中等交纳 县属租户对于地主所纳粮租,因地当初辟,优待租户起见,每垧纳租三五斗,或七八斗不等,均按地之沃而定。其纳租品类,糜谷之外,如系沃地,有带元豆或小麦二三成者。上述应交各色粮租,均以中等交纳”[7]。

其规定了交租的具体种类,也规定交租质量是按照中等谷物来交纳。黑龙江泰来县习惯:“本处地亩分上、中、下三等,租户对于地主种上等地者,每响纳租一石或八斗,中等地每晌纳租五六斗,下等地每晌纳租三四斗。共按三色均纳高梁、谷子、元豆之类,应交粮租或成色,均按中等交纳”[7]。在有些地方,习惯没有规定要交纳中等质量的地租,而是区别了水谷、午后谷、干谷等不同地租。不同的地租有不同的交租数额:“佃农地租皆以水谷为计算标准。水谷是指刚收割扬尽的稻谷。如果是午后稻谷,就要按八成计算。如果收的是干谷,则要按五成计租,差别颇大”[8]。

在清代中后期,习惯在一定社会环境之中产生并运行,始终保持着它自主独立的活力,对社会生活与市场交易起着调控作用。习惯对规范地租质量与数量争诉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习惯内容比较简单,并不完备。并且,习惯缺乏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具体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租佃适用范围广泛,既适用糊口家庭农业,也适用于农业规模化生产。租佃不仅有利于地主与佃农双方,亦有利于社会整体,增加物质财富。但清代并无系统的成文租佃法律,只有民间自发形成的习惯。这无法使租佃市场从“无序”转型为“有序”,弱化了租佃市场配置土地与劳动力的功能,从而无法使更多社会资源流入农业领域,不能诱发技术进步,成为推动农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

这也给我们带来了历史启示。市场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必须有相应制度支撑。如此,才能尽可能地减少市场缺陷,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功能,推动社会进步。

[1]朱偓,陈昭谋.嘉庆郴州总志[M].长沙:岳麓书社,2010.

[2]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教研室.康雍乾时期人民反抗斗争资料[M].北京:中华书局,1979.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代地租剥削形态[M].北京:中华书局,1982.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代乡村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M].北京:中华书局,1988.

[5]汪曰桢.咸丰南浔镇志[Z].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

[6]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8.

[7]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章有义.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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