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建伟
(江苏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 南通 226000)
浅论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审计
倪建伟
(江苏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 南通 226000)
一般工程规模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且核定合同价格时已经具备完整、详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常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格形式。在对此类工程审计时经常发现该类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不到位的情况。本文结合工程结算的实践,简单阐述固定总价合同如何进行结算审计。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计
1.1 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
是指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发包,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总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允许变更。
“固定总价”这个概念容易引起误解,让人误以为一旦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就绝对不可再调,其实“固定”并不是绝对的固定。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基础上的,也就是相对一种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是固定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或变更是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
1.2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
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不管任何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固定不作调整。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及描述详细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
从以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地话,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因此只有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更好地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约定,才能更好地做好合同管理。
2.1 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描述清楚是最重要的。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合同范围的约定,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都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2 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的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提供作预算供参考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指明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对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成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
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是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量数量,但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为由为自己辩护,因此为了避免在结算时引发争议,发包方应尽可能地留足投标时的准备标书时间。
2.3 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承包方承担该项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起到重要作用。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包括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的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幅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例如在 2005 年 3 月份铁矿石大幅涨价引起的钢材价格一路攀升,涨幅高达30%,铜材也曾从4 万元/t 涨到过8 万元/t。在这些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单价是不是可以调整,如果可以调整的话,涨幅多大才可以调整,如何调整?这些均需在合同条款中作出明确的约定,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材料价格的涨跌处理方法的话,对承、发包双方都是有利的。在合同中应约定如某种材料的价格涨跌导致工程总造价变化幅度超过某一个双方约定的比率的时候,可以对该材料进行调价。这一方面体现了合同公平的一方面,同时给事后的结算带来了方便。这里请注意约定的不是某种材料价格增减幅度占原价格的比率,而是占工程总造价的比率。这是因为,假定铜材从4 万元/t 涨到8 万元/t,这一事件对于铜芯电线电缆的供货合同来讲,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铜的价格占到了电线电缆价格的80%以上,这样的涨幅明显是供货单位所不能承受的。但是同一事件对于某个工程项目来说,可能铜的价格只占到工程价格的 2%还不到,那么这个事件对于该工程项目来说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应对工程量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单价调整的方法写入合同,这样就不会在结算时承、发包双方立场的不一致导致单价都不确认的情况,有利于结算的顺利实施。
2.4 对其他措施费用的约定
不论是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完成一个项目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措施费用。例如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以及相关技术措施等,这些费用应该怎么计取,范围怎么来规定清楚,也是固定总价合同中应该描述清楚的内容。即使不是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情况下这部分费用也是闭口包干确定的。
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如果工程顺利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部分费用的结算是最方便的。但是实际施工过程中多多少少都会出现一些变更、签证,有时候工期还会拖延很长。在这种情况下,该部分措施费用是否可以调整,并且调整可能会引起结算的麻烦。例如工地现场的保安费用是跟着工期走的,工期越长,此部分费用的支出越多,当工期比原来合同约定有很大的顺延的时候,此部分费用很难从原来的包干价格中剥离出来,结算就比较麻烦。因此在合同中应对该类相关的费用有约定的计价方法,避免结算时的扯皮。
2.5 对结算方式的约定
如果在合同中能对以上的几点都有较好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总体上是比较方便的。只要找出与原合同范围的差异,按实计量差异量,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方式确定单价,在原合同价的基础上做增减帐就可以了。但是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如果碰到合同没有正常履行完毕的情况如何结算就变成引起很大争议的问题,合同履行到一半,结算时按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原则结算还是另行约定结算方法呢?这样就需在合同中加入对结算方式的约定。
碰到这种情况,可能大多数人第一想到的结算方法就是“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单价”。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原来的图纸中,每个厕所的坐便器都画好了,在合同范围的描述中也包含了坐便器的内容,但是承包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计算,实际施工已经完毕。如果工程正常完工,承包方提出原工程量清单中漏计了坐便器,要求补偿,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如果工程中止,按“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说法,坐便器是不是应该计算呢?理论上碰到这种问题的计算应该是把“合同中止”作为一项变更,计算该变更影响的范围导致的差异,从总价中扣除。但是实际操作中,这样的计算会非常繁琐,很多数量难以界定,对单价、其他措施费也很难确定。要陷入大量的事后谈判和协调工作中。
固定总价合同有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风险分配的不均衡性,但基于建设方的选择,存在扩大使用范围的倾向。为此通过本文几点思考,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引起重视,以客观公正的原则,拓宽思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让项目总价真实、准确、合法、合理体现。
[1]蔡红新,闫石,樊淳华,主编.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2]黄文杰编著.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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