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参政配额制的提出与发展状况研究

2015-04-10 04:50娟,石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性别平等配额制比例

丁 娟,石 鑫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妇女参政配额制的提出与发展状况研究

丁娟,石鑫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妇女研究所,北京100730)

摘要:从性别平等和民主政治的双重角度,对规定比例也即通过配额制模式推动妇女参与政治和决策,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命题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讨论实施妇女参政配额制的意义,以及配不配、配多少和如何配等问题,并在总结妇女参政配额制实施经验以及现实状况的基础上,针对妇女参政配额制的实施,我们可以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变革妇女歧视认识论,树立男女平等参与价值观,开发妇女政治资源,促进民主权利分享,以及发挥国家和政府干预功能,全面营造男女共同分享权利,增进社会民主与和谐。

关键词:妇女参政;性别平等;比例;配额制

在妇女社会参与和妇女社会地位的框架中,妇女政治参与和政治地位目前依然是一个十分重要但又相对薄弱的环节。为了有效发挥政治参与的核心作用,切实提高妇女地位,推动性别平等的进程,有关国家和国际社会纷纷借鉴经济领域通行的配额与调控、计划与比例等理念和技术,先后提出了妇女参政配额制的新思维和新战略。迄今为止,有120多个国家在相关层面践行以配额制方法推动妇女参政与性别赋权。但是,通过配额制以及规定比例的方式提高妇女参与率是否合法、公正,是否违背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前景又如何等,这些问题依然困扰和制约着妇女参政配额制的贯彻实施,也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性别平等的进程,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双向角度进行深入思考。

一、妇女参政配额制的基本内涵以及早期探索

(一)妇女参政配额制的基本内涵

通常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和把握“配额”的词义。从狭义的角度上说,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敏感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数量或金额上的控制,是一国或地区为了调整国际或地区收支,保护本国产业不因进口过量,也不因出口过度而受损害,而主动或者被动地控制产品进出口数量或者价值的一种措施。从广义的角度上说,配额还是对有限资源的一种管理和分配,是对供需不平衡或者各方不同利益的调节①。

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繁荣,特别是计划经济在国民经济领域的运用,以及经济社会良性循环和以人为本概念的运行,通过配额或者比例调适等方式,调节社会资源包括政治资源在不同领域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分配,也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行为和政治规范。其中,妇女参政配额制,就是在国际妇女运动特别是联合国在国际民主化运动与妇女参政运动交相辉映的进程中,总结各国通过配额途径,实施和落实妇女参政权多样性实践提出的一条基本经验、一项基本制度②。其基本含义是从性别的角度,对处于参政弱势一方的女性,通过政策倾斜和规定比例等方式,改变政治领域的性别不平等格局,保障和提高妇女在政治框架中的基本权利和影响力,以实现政治资源的普惠公正和性别利益的平等均衡。

(二)女性参政与政治赋权的认识论基础

商品经济的合理内核是自由竞争,但配额运行的基本程序却是人为干预,包括主动干预和被动干预。恰与商品经济天然迷恋女工与童工劳动,以谋求利润最大化所不同,限制童工使用和女工剥削才是理性的配额标的。社会对妇女政治参与的需求也一样,会因为挑战到被历史和社会铁律化的“男性山头”和排斥女性的传统而遭遇重重阻力,需要人为性和社会干预。事实上,正是在排斥女性参政背后沿袭颇久的男尊女卑价值观和“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掣肘着女性行使政治权利,以及政治渴盼男女共同执掌的社会需求。因为在这种认识论的基础上,性别天生地具有优劣之分,男性是性别链条上的优势性别,而女性则是这一链条上的劣势性别,甚至是像儿童一样不成熟的、需要成年男性加以保护的人,因而不具备参政的基本能力。这种思维纵贯文明与传统交织的漫长时代,甚至到工业化社会,德国知名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威廉·尼采(1844—1900年)依然认为,女人虽然能够说话,但却不会议论,就是求解放的愿望,也是来自有学问的愚钝公驴的影响[1]。在这种思维惯性下,突破传统自然十分艰难。即使是18世纪末发生在法国的最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也未能摆脱性别歧视的魔咒。法国大革命虽攻占了封建堡垒巴士底狱,但革命后却毫不犹豫地对妇女这支革命的参与者和同盟军背信弃义,没有还给妇女应有的政治权利。正是基于这种背叛的激励,1791年女作家奥普兰·德·古日发表了《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提出男女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革命理念③。

这种基于性别的平等求索,最早也被一些致力于社会公平正义研究与实践的思想家所认识。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1760—1852年)就主张“男女在政治上都有投票权”;傅立叶(1772—1837年)则认为“妇女权利的扩大是一切社会进步的基本原则”[2](P41)。这些求索被恩格斯评价为,首次表明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3]。马克思也曾指出:“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4]马克思主义诞生后终结了性别关系在黑暗中求索的历史,为妇女解放的理论求索和道路选择奠定了科学基础,提出了妇女受压迫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妇女是社会发展伟大力量的新思想,彻底颠覆了妇女天生劣势的思维定式,启蒙了社会和女性的觉醒,使妇女参政运动真正走向成熟,而配备、吸收女性参与阶级解放,共同为资本主义掘墓,则成为无产阶级和妇女解放的共同目标。承认妇女的伟大作用,开发妇女人力资源,逐渐成为新的社会价值观,为妇女参政并因参政受益,以及民主因妇女参政而完善奠定了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各国共产党和共产国际都将发动妇女参与阶级解放和男女平等作为自己的重要目标,涌现出了大量女革命家、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如蔡特金(1857—1933年)和卢森堡(1871—1919年)等。

(三)妇女参政配额制的早期探索

关于配额制实施有3个基点,即配不配、配多少、怎么配。无论从哪个角度,有计划地对妇女政治赋权,平等配置女干部,以及通过国家、政府力量和配额方式促进妇女参政,都首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这种求索最早源自十月革命时期以及革命后的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就出台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列宁指出:“我们的任务是要使政治成为每个劳动妇女都能参与的事情。”[5]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主义和商品经济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有计划按比例的经济制度。这种经济体制同样辐射和渗透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包括妇女发展、妇女参政以及男女平等和共同进步等。到20世纪80年代,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妇女参政比例,已经遥遥领先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据统计,苏联、匈牙利、民主德国、罗马尼亚的国家级女议员分别占议员总数的33%、30%、38%和33%,地方议会中女议员也占到30%~38%。相比同期,美国(1985—1986年)国会女议员仅占4.7%、英国占5%、法国占3%、日本占3.6%[2](P95)。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干部配备和设置比例的方式提高妇女参政和政治赋权显然成效显著。

中国也不例外,早在辛亥革命时期,最早的政党中国同盟会就开始吸收女会员。早期同盟会女会员秋瑾(1875—1907年)、何香凝(1878—1972年)、刘青霞(1877—1922年)、唐群英(1871—1938年)等,就是中国妇女群体参政的先行者,也是政党鼓励和吸收妇女参政的早期实践。中国早期的几次参政高潮,都与政党领导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成立前,有两次妇女参政高潮,一次是1912年,另一次是1920年。但是,这些先期求索均以上层妇女为主体,并未走上与劳动妇女相结合的道路,因而也只能是少数人的运动。真正的以广大劳动妇女为主体的妇女参政运动,始于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以劳动妇女为主体的妇女解放宗旨,通过吸收女党员、建立妇女组织、制定妇女运动纲领、培养女干部的方式,倡导和推动妇女参加民族民主革命运动。

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妇女运动出现新高峰,劳动妇女参政初具规模,妇女组织也获得很大发展。北伐大军所到之处广泛建立了妇女部、妇协等妇女组织,很多女共产党人在其中担任负责人。在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中,有大量女共产党人被杀害。其中,向警予(1895—1928年)、陈铁军(1904—1928年)等革命先烈就是参政妇女的杰出代表。向警予还是共产党早期的卓越领导人和妇女运动领袖。

1927年井冈山根据地建立后,特别是1931年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妇女参政工作,明确提出了通过比例促进妇女参政的战略和策略。1933年,为召开苏维埃代表会议举行的第一次大规模选举中,苏区中央局就提出必须达到妇女代表占25%的目标[6]。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7],不仅出现了宋庆龄(1893—1981年)、李德全(1896—1972年)、史良(1905—1985年)等国家领导人和政府部长,而且还在基层积极配备女干部,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61条规定:在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女社员要占有一定的名额。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里面,至少要有妇女一人④。党还提出全国70%~80%的乡要有女乡长,大部分的社有女社长、县有女县长等⑤。1956年,毛泽东明确提出:将来女同志的比例至少要和男同志一样,各占百分之五十;如果女同志的比例超过了男同志,也没有什么坏处⑥。

二、妇女参政配额制的普及与发展

(一)西方新女权运动及其政治赋权新求索

在苏联、东欧以及中国等社会主义政党和国家探索以配额和规定比例的方法实施妇女政治赋权,推动妇女有计划按比例在社会各领域施展才华,与男性比翼齐飞共谋发展的过程中,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妇女运动也出现新的契机,与种族运动、学生运动、反战运动等民主浪潮交织高涨,发出了提高妇女参政特别是高层参与的呼声,为妇女参政配额制的普及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其中,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国的妇女群体,在体验了“战时”广泛参与经济社会活动,“战后”被引导回归家庭相夫教子,实现有车有房发达梦想的程序后,终归不甘寂寞,再掀女权运动的新浪潮。在对“女人——第二性”,即妇女受压迫后天形成轨迹解密的过程中⑦,女性以及社会的性别觉悟集体觉醒,传统妇女运动也开始由草根运动穿越大学和研究院的高墙,向学科化迈进。在民权和女权的推动下,政府也开始正视性别歧视特别是政治领域女性缺失的问题。一些女权主义者和妇女组织乃至民权组织,纷纷提出“我们要当法官、教授乃至总统”的口号。这些提议在20世纪70年开始得到实践响应,一些国家的政党为赢得女性选民而接纳了以配额与比例方式提高妇女参与水平的新思路,并实现了妇女参政和政党执政的双赢。据统计,1972年,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分别达到了40%和30%[8]。1981年,美国打破联邦最高法院男性垄断的传统,破格任命了第一名女法官珊德拉·奥康诺。妇女运动开始走出选举权获得陷阱⑧,转而更加关注落实女性被选举权以及提高女性实质参与并发挥女性影响力和魅力的问题。

与此同时,世界妇女参政特别是女性担任重要领导岗位的状况也有了新的进展。1975年,玛格丽特·撒切尔成为英国保守党领袖,1979年出任英国同时也是欧洲第一位民选女首相。1980年,维格迪丝·芬博阿多蒂尔当选为冰岛总统,成为世界上第一位民选的女总统。1981年,格罗·哈莱姆·布伦特兰成为挪威历史上第一位女首相,后来成功实现三连任,极大鼓舞了妇女参政的热情。从此,更多的女性担任国家首脑,更高比例的女性进入国家议会,行使公民和选民权利⑨。

(二)北欧对妇女参政配额制的贡献

透视北欧妇女参政事业的崛起,可以发现妇女普遍就业、妇女组织倡导和政党促进具有三足鼎立的作用。20 世纪70年代开始,北欧经济发展增速,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妇女就业日益普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北欧虽然工业化起步较英法等国晚,但妇女组织建设却更加完善。早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北欧相关国家就出现了各种妇女组织,提倡妇女经济独立、平等受教育和积极参政,这些组织在二战后进一步加强了政治属性,与政党相结合,推动了党内妇女机构的建设,对妇女熟知政治规则、影响政党对妇女友好政策的出台搭建了桥梁,增强了政党与妇女的沟通合作和对女领导人的接纳,形成了妇女参政政党先行的北欧模式。妇女参政北欧模式的形成,还与这些国家具有较强的民主传统、妇女较早赢得政治选举权密切相关。

在北欧,最早实行妇女参政政党配额制并将性别比例定为40%的是丹麦。1977年,丹麦的人民党决定,在所有机构中实行男女参与率,均不得低于40%。这些国家在实施党内配额促进妇女参政的同时,还积极影响国家政府出台促进妇女参政和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1979年挪威等国实施《男女平等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妇女为弱者、缺乏参政能力以及将妇女格式化为弱者并加以保护的传统价值观,将妇女参政提升到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高度重新审视。1983年,挪威工党建议,所有选举和任命中,性别比例均须同时达到至少40%[9]。到上世纪90年代,挪威不仅出现了女元首,还实现了议会中女性占40%的目标,因此被誉为世界妇女运动的新旗帜[10]。

(三)联合国对妇女参政配额制的关注和倡导

早在联合国成立之初,妇女人权特别是参政权就引起了联合国以及各成员国的重视。在国际社会共同探索消除性别歧视、推动平等的进程中,197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应对推动男女平等采取临时性特别措施,并强调这些以推动性别平等、缩小性别差距为目的的临时措施,不构成歧视;还提出,倘若借口所谓的社会公平,反对对弱势群体采取倾斜政策,本身就构成性别歧视②。1985年,联合国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对妇女参政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199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对内罗毕战略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后,特别提出,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比例到1995年底至少提高到30%,到2000年达到男女比例的平等[11]。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进一步明确男女平等,妇女参政应实现50%的参政目标。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妇女参政配额制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普及。在拉丁美洲,阿根廷于1991年率先引入妇女参政配额制。1996年到1998 年间,更多拉美国家引入配额制。在亚洲,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国分别规定,在乡村委员会中女性应占33%的配额。在非洲,一些国家引入配额制后,女性参政比例迅速上升。其中,卢旺达率先完成巨大的历史跨越,到2015年1月,其女议员的比例达63.8%,高居世界第一。

目前,全球领域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妇女参政配额制。我们可以将妇女参政配额制概括为两种类型:一是法定配额制,即在宪法和选举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国家议会或立法机构中妇女的比例;二是政党内部配额制,即政党在选举中规定女性候选人的比例。为了保证妇女参政达到或高于规定比例,一些国家还采取预留席位的方法,即为妇女代表预留一定数量的席位,确保不受选举结果影响。还有一些国家的政党采用候选人男女交替排序法,迫使政党打破候选人名单排列男性优先传统,认真地考虑优先推选女性。有关国家还建立长效机制,通过立法、经济杠杆调节等措施保障配额制的实施。

在实施配额制推进妇女参政的过程中,妇女组织发挥了重要的“助推”和“压力”作用。许多国家的妇女组织通过监督和施加压力等影响,保证了政党中妇女议员候选人人数的增加。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1月,世界各国议会中女议员比例达到21.8%,较2009年提高了3.5%。其中,在下议院达到30%目标的国家数量有44个,在上议院达到30%目标的国家数量有19个,而达到20%以上的有37个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妇女参政配额制的推动作用功不可没。

三、对妇女参政配额制的实施建议与思考

(一)关于配额制公正性的思考

妇女参政配额制从提出到实施,从倡导到立法规定具体比例,进展的道路并不平坦。早在上个世纪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中国经济转型的80年代,有计划按比例推动妇女参政的社会主义模式就受到挑战,被认为是一种被动性恩赐,是国家和政府意志的强加,而非妇女自己的需求,或者是“强制解放”的象征[12],有人认为,对某些人的倾斜,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是对公民选举权的干涉。如自由主义就认为配额制与人人平等的原则相冲突,对某个群体倾斜意味所有公民不能被平等赋权。这些质疑不仅是一种理性思考和精神困惑,同时还在实际上干扰了政治平等和性别民主的进程,致使配额制在许多国家的实施受到阻碍。以苏联、东欧为例,政治社会发生巨变后,妇女参政也急剧下滑。其中,截至2014年,俄罗斯、匈牙利、罗马尼亚的女议员比例分别降至13.6%、10.1%和13.7%,至今未能走出低谷。

事实上,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审视,配额制作为推动妇女参政的一项积极性和临时性的措施,都不会在结果上构成对另一性别的歧视。历史地看,配额制是对妇女长期被政治排斥的结构性补偿。现实地审视,在男女不平等和女性处于普遍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提升妇女地位十分必要。这些措施并不是永恒无限性的,相反,它具有临时性特征。并且,这些措施还充分考虑到了人的个性特点和需求差别,对终止量也作出了提前界定,如北欧相关国家就提出当某个性别社会参与达到40%时,将终止特别措施,实行公平竞争。

当前,通过类似妇女参政配额制的方式,调节社会资源和民主权利分配,已经成为社会的通行方法。很多国家和政府都会通过特有的机制,对社会资源在不同领域和群体间的分配进行干预,如在调节城乡差距的过程中,就积极地对基层和弱势群体进行非竞争性保护,推动经济社会资源按相应比例适度倾斜,以保障全体公众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普遍受益。实际上,考虑到妇女利益的多元性和妇女群众需求的多样性,关于性别的利益调整和比例保障,目前依然处于起步阶段,为了更加有效地消除歧视,面向妇女群体开展的倾斜包括配额制政策,都还需要加强研究,加力推动。

(二)关于妇女参政比例的量度的思考

关于妇女参政配额制比例的高低,有人认为,在性别民主不够充分的现阶段,就人为规定一个30%的目标,难免有拔苗助长之嫌。还有人认为,妇女参政持续低迷,主要原因是妇女缺乏政治参与的热情和责任感。但这种将参政不均衡归咎于妇女的做法本身,就是性别歧视的典型表现。世界上自古就不乏杰出的女政治家,目前女议员达到30%以上的国家也日益增多,这些都是妇女参政热情和能力的有力证明。

其实,实行妇女参政配额制的国家并没有对妇女参政比例一刀切,而是提出了3个层次的目标比例,即30%、40%和50%。人们通常将妇女参政达到30%作为一个起点目标,将40%作为一个令人满意的目标,而50%是理想的目标。起点性目标是关系女性利益和女性政治影响力实施的临界点。现代管理学和社会学都从各自的角度提出,只有女性代表比例达到30%,女性才能在权力机构形成力量,进而影响决策。比例不足,少数人就可能受到多数人的压力,并影响自身利益的表达。有研究认为,即使一个群体比例达到30%,对决策的影响也依然是不充分的,只能达到80%左右的水平。40%的目标也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通往实质平等和真正平等的过渡,另一方面,还是决定是否启用推动平等临时措施的关键点。一般情况下,达到这个比例,就应终止或降低政策倾斜的力度。至于50%妇女参政的理想目标,无疑具有更加严格的时空要求。事实上,基于各种具体情况的不同,不可能每一个局部环节、部门、单位都达到这样绝对和理想的目标,也可以说理想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只存在于一国一区域的平均数之中。在理想状态下,妇女参政的比例将围绕50%的中线上下波动,最少不低于40%。低于这个比例就应启动倾斜政策。这样的比例不仅为配额制的推广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也足以打破对配额制会逆转男性垄断、以女性优势取而代之的担忧。

目前,世界上有146个国家的妇女参政还处于30%以下。为此,一些国家在比例额度的规定上也更加实际,如尼泊尔就将妇女参政比例规定为5%。对于这种阶段性的状况,消歧公约也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即应在现有目标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否则将以“不作为”或推动不力,而涉嫌性别歧视。总之,关于规定妇女参政的比例,如一国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那么唯有向50%的参政目标迈进,这个原则才能实现质与量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是毫无疑问的。

(三)通畅妇女参政配额制运行机制

首先,要将妇女参政提升到人类公正与和谐、世界民主与和平的高度深化认识,并建立与之适应的价值观考量系统。应该认识到妇女参政不仅是妇女的事或妇女组织的事,也不仅是个别的行动或者阶段性运动,而是一场挑战传统、事关社会民主与平等进程的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需要刷新传统、持久奋斗,不达目标不罢休。只有立足于这样的认识论,妇女参政配额制才能有效实施,妇女参政才能大步跨越,向理想的目标前进。

其次,要加强制度建设,运用法律政策杠杆。法律与政策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类和谐、性别平等的强制性工具。历史上性别歧视现象之所以存续,离不开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强大保护。同样,解构性别歧视,包括改变歧视妇女的传统观念,革除文化歧视陋习,也必然需要法律和政策的介入。

妇女参政配额制的实施,还难免引起政治格局的调整,甚至触及到某些传统或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并因此遭遇到历史与文化惯性的阻抗。这就需要严密立法,严格执法,使立法政策不仅是倡导文明进步的手段,同时还要成为规范文化乃至违规惩处的实体措施。只有在思想理念、政策法律的共同干预下,才能真正打开男女分享权力的社会新局面。

再次,实施好妇女参政配额制度,还需要大力开发妇女人力资源、赋权妇女。赋权妇女的前提是性别尊重,重要的步骤是将妇女选拔到各级政治岗位。为此必须真抓实干,避免出现为目标而目标、为比例而比例的短视行为,还要避免复演所谓的妇女参政“花瓶”现象。为了切实平衡性别参与格局,将有能力、有参政意愿的妇女,按一定程序优先选拔到政治和决策岗位,可以积极运用经济杠杆,对达不到既定比例的组织和单位进行相应惩罚;对消极对待,选拔不当,涉嫌“花瓶”或舞弊的行为,应以不当利益输送、非正义谋权等理由给予加倍惩罚;还可以采取培训倾斜等手段,面向妇女等弱势群体开展参政能力和技术培训,为弱势群体更多参与政治与决策搭建宽广平台,确保妇女和弱势群体有机会进入政坛。

注释:

①据统计,经济领域的配额方式多种多样,达2500余种,如当某地旅游或者移民需求过旺时,采取配额制度可以缓解这种压力;当某种产品供不应求时,实行配额制可以调节不平衡等。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将配额细分为绝对配额与相对配额、关税配额与非关税配额、主动配额与被动配额等多种类别。参见好搜百科: http://baike.haosou.com/doc/813937-860889.html#813937-860889-1。

②参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esa/women/cedawtext.htm。

③《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发表后,1792年,英国女作家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发表《女权辩护》,提出女性不应屈从于男性,而应接受理性的教育,成为平等的社会成员。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56年6月30日通过。

⑤王宏平《论毛泽东的妇女观》,参见《研究生论丛》2003年12期。

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参见毛泽东《同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的谈话(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二日)》。

⑦参见西蒙娜·德·波伏娃著、郑克鲁译《第二性》,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

⑧认为选举权即投票权获得,女性的利益就可以得到保障。

⑨2015年1月,全球共有10位女国家元首,14位女政府首脑,其中有5位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参见《2015妇女参政地图》,全球议会联盟网站:http://www.ipu.org/wmn-e/world.htm。

⑩参见《北京行动纲领》,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beijing/pdf/BDPfA%20C.pdf。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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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参政配额制专题研究·

On the Proposing and Development of the Quota

System of Women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s

DING Juan, SHI Xin

( Women’s Studies Institute of China, Beijing 100730, China)

Abstract:This study bear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both for its dual perspective of gender equality and political democracy and for the systematic study of quota system in enhancing women participation in policy-making and in improving social justice and harmony. With a discussion about significance, validity, quantity and the how-to problem, also bearing in mind the lessons learned and present situation, it’s safe to put forth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reform the ideology of women discrimination, build the social value of equal participation, explore political resources for women, share democratic rights, exert national power when necessary, and complete measures and policies to accelerate social democracy and harmony.

Key words:women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s;gender equality; ratio;quota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838(2015)06-0022-07

作者简介:丁娟(1957—),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国际妇女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主要从事性别理论、妇女工作、妇女参政研究;石鑫(1979—)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妇女运动、妇女组织研究。

基金项目:联合国妇女署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合作开展的“推动中国妇女参政”国际项目子课题“妇女参政配额制研究”;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共产党妇女参政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1BKS078)

收稿日期:201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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