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飞蔡良杰傅文娇
(1.身份证号:210603198710010527 ; 2.身份证号:420921198504102613 ; 3.管道公司锦郑管道运行筹备组,河北 廊坊 065000)
浅谈索赔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性
杨宇飞1蔡良杰2傅文娇3
(1.身份证号:210603198710010527 ; 2.身份证号:420921198504102613 ; 3.管道公司锦郑管道运行筹备组,河北 廊坊 065000)
伴随着中国的逐步走向世界,越来越多的工作都在与国际接轨。2001年,中国加入WTO组织,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越来越多的工程涉及到外资。国内外的项目中,工程变更与各种索赔在工程造价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项目按规范组织施工是一个方面,而按施工程序及合同约定可以索赔回相应的款项,才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之根本。
变更 索赔 工程造价
1.1 工程变更的定义
所谓工程变更,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
1.2 工程索赔的定义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工程建设索赔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 工程变更的分类
1.3.1 立即变更:当现场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经追查后是某个关键配件的质量问题,为了不让影响面扩大而采取的断然行为。
1.3.2 用完变更:是说等到某道工序已经施工完成后才变更成另一道工序。
1.3.3 某批变更:有些行业的工作程序非常严谨,如果工单的用料不同于标准料表中的内容时,必须通过申请的手续才能变更(虽然产品的标准料表并没有变化)。
1.3.4 择日变更:指的是以某个具体日期作为工程变更生效的指标。
1.3.5 材料变更:指合同约定中的需使用的某种材料的规格,但是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市场无法满足合同要求而发生的变更。
1.3.6 价格变更:指合同约定中的某种材料的价格及上浮或下调的额度,但是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上浮或下调的额度超过了合同约定而发生的变更。
2.1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2.1.1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1.2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中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施工承包单位有索赔权
2.2 按索赔目的的分类
2.2.1 工期索赔:由于非施工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进度拖延,要求批准延长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施工单位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建设单位追求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延长后,施工承包单位不仅可免除承担追求拖期违约责任,而且可以因提前竣工而获得奖励。最终将工期的索赔转换为经济效益。
2.2.2 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时施工承包单位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其经济损失。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施工承包单位增加开支时,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予以补偿,以挽回不应由其承担的经济损失。
2.3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2.3.1 工程延期索赔: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未按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等)或因建设单位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导致的索赔。
2.3.2 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令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修改设计、变更工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施工承包单位对此提出索赔。
2.3.3 合同被迫终止索赔:由于建设单位违约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期,施工承包单位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2.3.4 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令施工承包单位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施工承包单位人、材、机的额外费用而提出的索赔。
2.3.5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施工承包单位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址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2.3.6 其他索赔: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根据九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单位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3.1施工承包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施工承包单位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3.2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施工承包单位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任何部分的工程变更,业主、承包商、设计者、监理都可以提出,但按规范规定,不管哪一方提出的任何变更,都要由监理工程师来处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业主批准备案,监理工程师发出有关的变更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业主承包方都应执行。
工程变更通常发出在工程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是不可预见,事先无法约定的。需要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决策,要求及时、准确地确定。否则,再合理的变更也会阻碍工程进展;大多数工程变更会涉及到费用。若处理不当,会造成资金浪费、影响工程质量,埋下索赔隐患,甚至使业主对其工程投资失去控制或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监理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5.1 项目法人负责起草合同
每个合同专用条款内的具体条款,都是由项目法人自己活委托工程师、咨询单位编写后列入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承包人没有发言权。
5.2 投标的竞争性
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是以具有竞争性的报价取得合同。其完成合同工程后的利润率较低,没有较大的能力承担过多的风险。由于通过索赔而获得的费用属于合同价格之外的支付,这就必然促使他通过索赔来减轻自己所受到的风险损害。
5.3 不可预见事件的影响
尽管合同准备工作非常细致,合同条款的内容严谨、全面、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非常守信誉、但由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复杂性和人的预见能力有限,仍然会有发生索赔的可能性。
在现今社会的工程施工单位,变更与索赔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切合实际!希望在未来,变更与索赔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能更加深入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中!
[1]成虎.工程项目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2]徐蓉、王旭峰、扬勤.土木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与实例.山东科技技术出版社.2004
[3]张允宽、吴佐民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4]刘宏、张宗富等.工程造价综合知识.中国电力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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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6344(2015)05-007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