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2015-04-09 15:44白莹莹
四川水泥 2015年5期
关键词:投标人代理招标

白莹莹

(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代理制度以来,招标代理市场逐步培育成熟,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中所暴露出来的不规范问题屡禁不止,主要表现在

1、代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意识不强,借用和挂靠招标代理资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巧设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违规操作等方面。

2、我国合同法规定,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委托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的结果,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招标代理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但目前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竟把应属于招标人支付的费用强加到投标人身上,并以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将费用分摊,并提前收取,严重的侵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可将招标代理机构和业主签订的合同报所属招标办备案,有利于投标人的监督和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的运作程序,确保工程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为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1、各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要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按照国家指导价收取代理费,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性压价等途径承接业务。要在资质等级许可证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超越资质或违法挂靠承接业务,不得出让代理资格。承接业务后要按照建设部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企业报名时设置门槛或以不正当理由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违规操作。

2、代理机构代理的所有项目及项目代理的整个过程(含公告、资审、发标、答疑、开标、评标、合同洽谈)必须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任何场外交易的行为均为无效行为。严禁私下项目代理和场外交易,对私下代理和场外交易的项目,一经查实,则代理的项目无效,同时其代理行为作为黑名单进行登记,在年检时不予过关;属市外代理机构的,向当地招投标监督机构反馈情况,并建议年检时不予通过。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4、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施工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估算价,不是标段的单项合同估算价。

5、注册地在外市的甲级、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上年度年检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机构,不得在本市承接业务。各地不得限制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外地有资格的代理机构进入本地承接业务。

6、外地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必须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7、 在本市区域内,所代理项目业绩由业主进行考评签署《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二、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1、招标代理机构须向本单位专职人员颁发上岗证,在办理招投标事宜时佩证上岗,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2、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②熟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且培训考核合格。

3、为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文件应当由项目组的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定西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章。

三、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管理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合同(提倡按示范文本签订);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发布公告、报名及预审时间的规定。招标公告为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为1个工作日,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天,在定西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进行报名,目的是为规范招标代理的行为。同时投标报名人可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3、代理机构必须按法律规定认真起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所有时限的规定必须与法律法规相符。资审文件必须统一使用招标办印制的格式文件。招标文件的制定必须统一使用监督机构规定的范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招标代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对粗制滥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4、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实物工程量清单,严禁扩大或缩小工程量,降低或抬高工程造价。

5、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按照规定进行存档。

四、认真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收费规定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严禁发生私下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的行为。在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核查招标代理收费情况,防止乱收费。

2、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用,只能按成本收取,超过200元应说明成本组成情况,如不能合理说明的,不得收取。

3、由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施工图图纸成本押金,施工图归还时施工图押金全额退还,对施工图损坏或缺页,招标代理企业只能扣除损坏或缺页部分成本,并具体说明成本费组成情况。

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及业务的规范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由市招标办记录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档案中,作为代理机构复审(年审)、升级的依据之一。

(1)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2)违反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不良行为,应当经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实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作为对代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

2、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业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对内部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使从业人员不断增强业务能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代理招标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与投标人有私下接触和不正当交往,不得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不得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中标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招标文件,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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