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 100091)
加强和改进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领导
刘鑫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我们要不断深化党对依法治国领导的认识,从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作用出发,妥善处理好党同宪法、法律的关系,党同司法机关的关系,为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提供坚实的政治保证。
依法治国 党的领导 思想领导 组织领导
在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这一论述系统地阐明了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从思想、政治和组织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保证。
1.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实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安定的政治环境。在中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国家具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得以顺利实现。因此,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谈依法治国,只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目标,同时也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工程。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一方面实现这一伟大目标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进行长期的艰苦奋斗;另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又涉及到各个领域,需要动员好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因此,没有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正确的领导核心来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是不可能实现这一伟大目标的。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历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是党对革命和建设时期领导法治建设探索中所形成经验的总结。早在井冈山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开始了对领导司法工作的探索。在1931年江西瑞金的苏维埃大会上,我们党首次领导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在内的多部法律文件,初步形成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又领导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了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这部纲领不仅团结了抗日的民主力量,保护了根据地人民的利益,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党在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在建国以后,党又领导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完善了相关司法制度建设,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在文化大革命中,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曾经出现过比较严重的失误。但是这些失误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为党提升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提供了教训。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深刻地认识到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在党的十五大上,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在党的十六大上,明确了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报告又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党对领导法治建设的探索,已经使党的领导融入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使党的领导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共识和基本经验。
3.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具有内在一致性。依法治国,实质是人民这个主体通过法律来实现对国家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内涵在于一方面国家的法律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国家法律的运行必须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立人民的主权地位,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人民民主。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各项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都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意志。党的政治领导,要求党把自身的主张和意志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和国家意志。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既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通过引导人民群众遵守法律、践行法律来实现党的领导。与此同时,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从人民群众中来到人民群众中去的过程。党通过不断对人民群众利益和诉求的提炼,来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人民的主权地位。因此,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具有内在一致性。
1.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领导,首先要把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指导。马克思主义作为党的根本指导思想,不仅是党的事业能够成功的思想保证,同时也反映着党的执政目标和执政理念。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指导,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指导地位。要把法治建设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联系起来,善于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我们国家在法治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
其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中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邓小平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1](P348、146)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2](P513)胡锦涛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这些论述系统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指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领导。首先,要加强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不仅要求依法治国方略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要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际,同时还要求依法治国方略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能对西方模式照搬照抄,更不能搞“全盘西化”,必须坚持党对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的领导,保证依法治国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前进。
其次,要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体方针、政策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党要将自身的政治主张贯穿于国家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以法治化的手段来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法治在治理国家、社会中的作用。现如今,我们国家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党必须善于把自身的政治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并以法律作为评判和处理社会矛盾的依据。改变过去只按照党的政策办事,而不把法律作为处理事务依据的情况。
3.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5](P526)落实党对依法治国的思想、政治领导,需要党的组织领导作出保证。首先,要加强党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领导。要以党管干部原则为核心,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完善党对立法、司法、执法机关领导干部的依法选拔、依法任用、依法监督和依法管理。推荐和选拔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而又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人才到各级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从而在组织上保证党对依法治国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及时的贯彻和执行。
其次,要改进党对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领导。坚持把拥护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在提高律师队伍职业素养的同时,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以加强和改善党在律师行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突破口,发挥好律师事务所中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同时要在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中设立公职律师,为政府和社会组织办事、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依据。
1.要处理好党同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从政治上看: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客观上决定了党的政治路线对于国家宪法、法律制定的政治指导作用,决定着法律发展的方向。党通过将自身的政策和方针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来实现对国家领导的法治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党的政策也具有指导作用。这是因为现行宪法是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制定的,是党的意志最直观的体现。宪法本身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把宪法作为党制定政策的依据,也有利于实现党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法律上看:一方面,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宪法享有最高权威。宪法和法律对国家境内的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一切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所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法律的效力要高于党的政策。另一方面,治国先治党。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其先进性的重要表现就在于能够严于律己、从严治党。具体来说,就是党规党纪要严于国家法律,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同时还必须严格遵守党规党法,这是党能够实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处理好党同法律之间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要处理好党同司法机关的关系。在处理党同司法机关的关系时,必须以司法的公正审判和执法的有效实施作为衡量尺度。目前我们国家在处理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将党委的领导职能同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相混淆。二是地方党委插手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因此,要处理好党同司法机关的关系,首先要理清两者的职能。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党委要切实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干预甚至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能。一方面党要通过法律同司法机关建立领导关系,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另一方面,在司法机关内部的党委组织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同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机关权力的关系。其次,要处理好党同司法机关的关系,还必须减少地方党委对司法的干预。做到司法的去“行政化”和“地方化”。要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入手,增强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独立性,健全和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同时还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司法案件的处理、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插手司法案件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活动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7-11-27.
[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
[5]毛泽东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李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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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