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作为政治核心当确保董事会独立——访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

2015-04-09 13:55:13陈怡璇
上海国资 2015年10期
关键词:国资董事董事会

文!上海国资记者 陈怡璇

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是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企落实的思想保证,但董事会是经营决策中心

22号文明确了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党管企业与现代公司治理是否相冲突,如何协调党组织与企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并避免重走政企不分的老路,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对《上海国资》表示,党组织在企业发挥的作用应主要限于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依然是公司治理的经营决策中心。

至少在边界上要严格把握

《上海国资》:您怎么理解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顾功耘: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可以用三句话概括。首先,党的政策进头脑,这是思想保证。政治核心的本质说到底就是要把握企业的政治方向,让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可以在国有企业得到有效落实;第二,党的干部进组织,这是组织保障;第三,党的成员进一线,这是工作保障,因为最终政策的落实还是需要依靠党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带头模范作用。

《上海国资》:如何看待《指导意见》中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写入公司章程中?

顾功耘:虽然22号文明确规定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但写入公司章程还需要谨慎。公司章程主要是调整公司经营管理中组织与程序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为公司的“宪法”是必须对外公开的。当国有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活动时,合作企业一定要看企业的章程。如果看到中国企业的章程里有大量关于党的一些规定,势必会有很多顾虑,可能并不利于国有企业去参与市场竞争,因此企业需要审慎把握,至少在要在权责边界上有严格把握。

《上海国资》:如何协调政治核心和经营决策两个中心的关系?

顾功耘:与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相对应,22号文中明确将董事会定位为经营决策的中心,这是市场所十分乐见的。这个定位比现有的《公司法》来说,是一个进步。22号文的前半部分,其实大部分都在阐述董事会中心的原则,令人十分鼓舞。由于目前《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董事会是经营决策中心,企业经营仍然是股东会中心主义。从各发达国家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来看,董事会中心主义是一个必然趋势。眼下,我们在国有企业中率先推进,将利于政企分开,也利于公司治理的改进。

当政治核心和经营决策中心两个均出现在22号文时,我们难免会担心,党组织与董事会将如何划分职权、是否会越权。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是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企落实的思想组织保证,但经营决策中心则是经营的保证,不管在商业类国有企业,还是公益类国有企业中均存在经营的问题,涉及成本控制、效益提高以及保值增值等要求。选聘人才的主体始终都是董事会

《上海国资》:此次文件提出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一般由一人兼任,这与过去相比,是否将更便于协调党组织参与董事会决策?

顾功耘:实际上,这也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22号文明确提出“双向任职”、“交叉进入”,这应该说是多年来国企改革的宝贵经验,目前很多地方国资基本上都在这样推行。但我们注意到,22号文件中提出董事长和党组织的书记一人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任,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对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因为董事会有监督经理层的基本职能,如果董事长和总经理合一的话,肯定起不到监督作用。然而此次文件提出董事长和党组织书记一人兼任,我们理解其出发点在于协调董事长和总经理、党委和董事会的关系。

当一人兼任两职的时候,那么在不同身份下、不同场合下是否分得清楚?我们知道,在公司治理模式下,董事长并不具有特权,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只是起到一个协调沟通的作用,在董事会中只享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利,因此当一人兼任双职的时候,在董事会中董事长以书记身份出现并表现过于强势,进而架空董事会,对此,会有一点担心。

《上海国资》:22号文规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这与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否存在矛盾?

顾功耘:由于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进行选择,这个时候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是有地位的,因为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情况下,基于绝对或相对控股的股权控制,国有大股东有能力让党的干部进入到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但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也是这次22号文的主要思想。文件第八条明确,国有独资、 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应有职工代表,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由于董事会中现在要求有一半以上的董事需要是外部董事,当他再来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时候,可能就不那么容易能把党的干部选进经营层,这种协调可能会困难一些。

从域外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看,例如加拿大皇冠公司是加拿大国有企业,它的做法很有借鉴价值。它的董事会选择经理管理层,根据企业所需,去市场寻找合适的经理人员,找到之后仍然要经过政府的同意才能任命。我们这里由党来进行一些政治考核才能任用,如果党组织在考核的过程中觉得这个人不适合,那么就不能聘用。但到市场上选聘人才的主体始终都是董事会而不是党组织,党组织不能够自己去选,直到董事会选出一个双方满意的合适的人才行。

《上海国资》:在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中,如何保障董事会的独立性?

顾功耘:文件中明确了董事会三大权利,即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明确要求“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要求外部董事占到一半以上,都在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党组织今后作为政治核心,必须要确保董事会的独立,这是一个根本,否则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就是一句空话。

董事会的独立性主要有三个独立,一是人员独立,一半以上的董事是外部董事,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第二是议事独立,对于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应该放在董事会的手里,这样比较合适;第三个,责任独立。

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本身对于公司治理机制的提升有极大的意义,尤其在国企中能够实现董事责任的独立。在普通的企业,这不是一个难题,但放到国有企业中来谈董事的责任,目前是有一定困难的,因为在很多时候是党委会决定,然后董事会走程序。董事会不独立,却让董事承担责任是不可能也是不公平的,所以董事会的独立性对董事责任的承担机制非常重要,而董事只有真正承担了责任,有了制约机制的话,他才会克尽职守地去为企业服务。

防止独断专行,强化党组织的监督机制。董事长要明确自己在董事会的权限,董事长在董事会中并没有特权,实行的是一人一票。董事会是一个民主决策的机制,依法履职主要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的决议。当党组织作为政治核心引入到公司治理机制的时候,要特别强调防止监督机制的失效,否则将背离党组织进入公司治理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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