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将外派国资监管专员

2015-04-09 13:39浦亦稚
上海国资 2015年6期
关键词:专员国资园区

文‖ 浦亦稚

苏州工业园区将外派国资监管专员

国资办委派专员出任园区国有企业外部董事或外部监事,以国有股东身份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行使国有产权监管职能

文‖ 浦亦稚

目前,苏州工业园区国资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推进监管模式由直接管理向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并重,尤其要通过对国企董监事制度的创新,有效提升出资人外部监督对国资的监管效能,同时发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逐步推进国资部门将监管重心从管资产转向管资本。

设立监管专员的背景

——园区国资三级监管架构尚未实现有效运行

就苏州工业园区的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初步形成国资办——投资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的三级监管架构,其中投资控股公司的定位是园区管委会直属的、国有独资的资本运营公司,经国资部门授权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能方向是对所出资企业进行价值形态的产权管理和资本运营。但是当前投控公司作为中间层公司的地位刚明确不久,其对所出资企业的市场化管控能力还不尽如任意,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三级监管架构的成熟运行与成效显现,仍有待时日。

——出资人外部监督资源缺乏统筹配置

出资人外部监督是国有资产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当前,投资控股公司受国资办委托行使部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但鉴于其所处的发展阶段,其向所出资企业所委派的部分董监事还不能真正发挥国有产权代表的作用。从国资办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角度来说,也尚未形成外派监事会、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财务总监等出资人外部监督格局。

——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

从企业自身内部的监管情况来看,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完善,纪检监察、内控、审计等资源缺乏较好的统筹,内部监督的联动与合力没有形成。由于国企董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大部分是内部董监事,董事会在科学决策、监事会在专业有效监督方面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企业内部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格局尚未形成。

功能定位

园区构建国资监管专员制度的总体构想是:由园区工委管委会在园区国资内部或者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一批监管专员,国资办委派专员出任园区国有企业外部董事或外部监事,以国有股东身份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行使国有产权监管职能。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办将直接委派监管专员出任外部监事或专职监事会主席;对于投控公司所出资企业,国资办将根据相应的产权关系以控股方出资人名义委派专员出任外部董监事,代表投控公司履行股东职责。其中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公司,专员出任外部董事;其他公司,专员出任专职监事会主席或外部监事。

国资监管专员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也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首先,国资监管专员制度通过向国企委派外部董事或监事,以国有产权代表身份在任职公司董监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重要的信息和分析研究及时反馈给投控公司和国资办,是园区国资办职能的有效延伸与重要补充,这种安排一方面有效分担国资办的监管职责,一方面协助投控公司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管控,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应享有的利益,有效保障国有股东权益。

同时,这项制度将有效提升企业内部监督效能。一是国资监管专员将协助推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督促企业正常召开董监事会议,汇总分析企业董监事会工作进展情况,指导企业董监事会完善制度和规范运作。二是专员制度将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整合企业监事会、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资源,与国资办及专员管理机构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监督工作平台,形成监督合力,构筑风险防范网络体系。

此外,专员制度是园区国资监管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资办—投资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三级监管架构有效成熟运行之前,监管专员与国资办、投控公司将形成园区监管格局的“三驾马车”,其中国资办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投控公司对出资企业进行投资管控和价值管理,国资监管专员通过担任企业外部董事或监事,及时了解、监督国企经营管理现状,定期将重要信息、分析评价和相关建议意见反馈至投控公司和国资办,为投控公司和国资办在加强国企投资管理、实施国企内部控制、考核国企经营业绩等方面科学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选聘流程

根据目前国资办监管20家国有企业的现状,将选聘5名监管专员和5名监管助理,组成5个工作督导组。每个工作督导组由1名监管专员和1名监管助理组成,负责监督4家国有企业。

监管专员人选是具备投资、财经和法务等领域的专业背景知识,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由园区管委会从内部选拔或外部招聘,内部选拔范围包括管委会管理的国企领导班子、管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处长以上干部,其中从国企领导班子中选聘的监管专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监管专员主要职责包括:担任国有企业外部董监事,督促国企正常召开董监事会议,参加企业董监事会议和股东会;对国企的财务、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开展调研活动,形成向国资办定期提交分析研究报告的制度,并提出建议意见;监督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情况,视实际情况列席各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对国企负责人不当言行进行监督,及时向园区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与国企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对国企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对国企考核指标设置提出相关建议;根据国资办总体要求,推进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国企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预防腐败。

外部董事还需履行以下职责:《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责;对所任职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就股权重组、投融资、资产处置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意见;出席任职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依据投资控股公司出资持股比例,代表国有股东对重大经营决策、管理者选择、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提交议案、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为投控公司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专职监事会主席或外部监事还需履行以下职责:对任职公司的财务、经营管理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任职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交书面意见;参与审议任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其它重要财务活动和重大决策事项;对任职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党纪、法律、法规、公司决议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及时纠正,上报国资办并提出处理建议;建立对所任职公司内控管理的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监管专员报告制度。实行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综合评价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报告期内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和业绩评价,其中年度综合报告经国资办审核后同时报送纪工委和组织部门。

二是建立监管专员任期制度。外部董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满后将根据专员的履职情况与实际工作需求对其进行轮岗。

三是建立工作指导机制,国资办每年年初按照国资国企会议部署,对监管专员的年度工作重点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下达指导意见和总体要求,监管专员据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计划。

四是监管专员参与国资办对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对国企经营管理情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发表专业意见。

国资监管专员的薪酬体系,由园区管委会薪酬委员会决策制定,国资办负责对监管专员所出任的外部董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其薪酬参照公司高管标准,同时应符合市场与行业惯例。监管专员年度评价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履职过程中对国资办和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予以免职。

作者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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