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钟平
(中共常德市委党校、常德行政学院 湖南 常德 415000)
1.法律、道德与治理的内涵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国家和政府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一般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以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对全体社会成员、社会组织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或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处理矛盾纠纷最强有力的工具和武器,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权利的有力工具。法律是由具体制度来落实的一系列社会规则体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道德与法律不同,道德是指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以善恶为准绳,通过社会舆论的引导,自身内在的信念以及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行为,以此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道德教育人们认识社会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形成好的道德行为,倡导社会真善美,感化引导人的行为。简单的说,道德就是人们对善恶美丑、公平正义、光荣耻辱、诚实守信等观念及其规则的总称。同时,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传统文化中,形成了以“仁义”为基础的道德传统:强调奉献精神,追求社会稳定,讲求谦敬礼让,重视道德践履等。
治理,是未来公共管理发展的潮流。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给的定义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是一种不同于统治的管理方式,而是一种平等合作的管理方式来调和利益冲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达到善治的目的。强调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以及公民的积极参与,实现管理的民主化。治理是多主体之间采取联合行动的一种持续过程。治理可以是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也可以是各种非正式制度安排等内容。治理理论认为,在社会公共事务、国家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既有政府、国家主体,也有非政府组织等民间团体、私人机构、公民个人等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合作协商,共同发挥作用的过程,这是一个双向的、或者是多维度的互动管理过程。治理是“适应全球化、市场化和民主化发展趋势的要求,在国家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甚至政府部门内部事务的管理上,借助于多方力量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既有对事务的管理,也有对人和组织的管理;既有对眼前事务的管理,也有对长远事务的管理。”[1]
2.法律与道德是社会、国家、政府治理的基本方式
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多变,充满矛盾的综合有机统一体。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自身的协调性、秩序性和稳定性,即一定的社会行为规则体系,是维护自身发展的保障。在现代社会,独裁、暴政、人治等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而法律和道德起着协调社会自身矛盾,保持社会秩序的主要作用。法律和道德是得到社会的认可,维持社会秩序的两种主要规则体系。同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和道德沿着各自的轨道,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交互式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各自的规则体系。并且,法律和道德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过程中,适应社会发展规律和趋势,调节社会关系,控制社会矛盾,解决纠纷,引导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使整个社会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逐步形成法律和道德共同治理社会、政府和国家的格局。这是人类社会自身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都是国家、社会、政府治理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在文明时代,社会治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都需要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共同调控、共同管理。
法律作为一种国家、政府、社会治理的社会规范体系,来源于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社会的治理主要依靠政治组织——国家通过有秩序、有强制力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安排人们的行为关系。法律成为治理的主要手段和工具,是一种他律行为,其追求的价值主要有自由、平等、安全和秩序。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政府、社会治理的一种基本方式,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与人治相比,法治废止了独裁和暴政,破除了人生依附,维护自由、平等、安全和秩序。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到目前为止,这是最好的治理方式。
道德作为国家、政府、社会治理的社会规范体系,和法律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为了维系人类社会生存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作为一种治理规范,是人们对于自身所依存的社会关系一种自觉反映形式,主要依靠道德教育、道德观念、道德信仰和道德情操而产生的自律行为,是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是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在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过程中,道德规范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经济形态,都有相应的道德体系和道德要求。不同的道德价值和道德体系服务于相对应的社会经济结构,完善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并为其发展和完善提供动力。
1.建立健全规范的法治机制
从法律实施的历史来看,法治是一个过程,是一种社会状态。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现代化过程就是法治化的过程。依法治国,建立健全规范的法治机制,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第一,确立法律的规范作用,树立法治权威。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机制的根本。法律作为一种国家、政府和社会治理规范,具有清晰而内在的逻辑结构,即从行为模式到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帕比尼安认为“法律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命令,……对故意或过失所致犯法行为的制约,以国家名义制定的一般协议。”[2]而乌尔比安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与权利的取得、或保持、或限制有关,因为‘法律’的问题是,要么某物如何成为某人的财产,要么某人如何能保持他已有的某些物品或权利,或者是他如何将之转让给某人或放弃之。”[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是社会对人类本性的控制和调节。法律就是这样通过国家强制力来调整和安排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法治机制建设,必须确立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超出法律的特权,树立法治权威。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首先要明确法律的秩序价值。良好的公共秩序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其次,要明确法律的自由价值,这是社会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追求人类解放,争取自由是人类发展的目的,也是社会主义发展追求的目标之一。同时,自由也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观。最后,必须明确法律的安全价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保障社会安全有效运行。建设法治机制就要保证社会和谐,安全有效运转。只有明确法律的规范作用,树立法律权威,保障社会公共秩序、人民自由和社会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建立真正意义的法律秩序,才能建设和完善法治机制。
第二,在政府、社会、国家治理过程中,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机制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国家、政府和社会治理的基础和条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政府、国家、社会的治理中,最关键的因素在于彻底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法学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同时吸收世界现代法治文明发展成果的理论,既体现我国国情,也有世界视野,着眼于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实践的先导。在政府治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运用法治理论做指导,形成科学有效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法治理论只有与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才能不断提高法治理论水平。同时,在提高理论水平的条件下,更好的指导法治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政府、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础,是决定法治战略的方向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机制的有力保障。
第三,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机制的具体措施。在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上,完善法律,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有法可依,才能规范各种法治实践,规范各种管理活动,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机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在党的领导下,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是落实法律法规的有效举措。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保证法律得到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制度形式。法治实施离不开法治监督。引导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法治监督,完善人大制度,推进法治监督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包括物质保障、人才保障、组织保障等是法治机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法治机制建设,除了完善各种体系之外,更重要的是细化各种法律,也就是说,使各种法治制度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使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如果法律不能细化,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就会成为空谈和摆设,难以起到规范的作用,难以起到治理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功能。同时,法律必须明确规定政治边界、政府权力边界、公民个人权利边界、社会组织权利边界等,使国家、政府、社会以及个人能够根据这个预期来规划自己的事务,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2.继承创新道德教化的德治机制
首先,确立道德的教化作用。确立道德教化功能,是社会主义德治机制建设的根本。道德作为人们在生活中逐步形成的非正式制度规范体系,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持。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以德治国,加强德治机制建设,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规范功能。建设德治机制,必须确立和强化道德教化功能,使国家、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良好道德水平,自觉约束自身行为。道德教化有一个从主观到客观,从个人到组织,从内在到外在,从强制到自觉的过程。也就是说,确立道德教化功能,建设德治机制,必须加强道德心理内化调控,强化社会道德舆论,监督道德行为。
其次,在政府、社会、国家治理过程中,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世界文明成果,这是社会主义德治机制建设的基础。我国自古就有以德治国的历史传统。强调以天下为己任,以德为先,倡导仁义,“为政以德”、“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强调在提高道德水平的情况下,达到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目的。目前,在加强德治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继承优秀的传统道德,这是凝聚中华民族的根本。当然,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阶级,有不同的道德水准。但是,我们必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收世界文明成果,更好发挥和强化道德的功能作用,建设德治国家、德治社会。这是德治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源泉。
最后,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德治机制建设的关键。社会主义道德是经历不同时代逐步成熟发展起来,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道德体系,服务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坚持社会主义道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集聚人们的力量,共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社会主义道德凝聚社会共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社会主义道德聚集强大正能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德治机制建设,要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同时,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国家、政府和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
3.推进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共同治理机制
第一,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法律是显露的道德。”凡是法律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法律秩序的构建与形成实际上是社会成员道德秩序重构的过程。”[4]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合理的法律秩序,法律能够得到尊重和执行。法律秩序、法律遵行是建立在普遍的道德认知的基础上的。法治建设的目的是符合我国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美德。法律维护道德建设,法治体系建设必须重视社会道德标准,实现道德法治化。“在必要时可将社会道德中合理、普遍、有益的因素法律化,以法律形式确认并保护社会个体所信赖的道德评价标准。”[5]良法为人性提供规则;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是道德的保障底线,为道德提供保障和服务。只有以法治来体现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持,才能得到具体实施。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和条件。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加强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能力和作用,引导人们依法办事,倡导和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首先,在法治体系建设上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律质量,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其次,通过严格司法,公正执法营造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严格司法公正执法,既是捍卫法治尊严,也是褒奖善德,叱责恶行,扶正祛邪,激浊扬清,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第三,运用法律手段,引导人民权利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管理,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发挥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让败德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美德,为道德建设保驾护航。第四,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道德自觉,推进道德建设。最后,建设德才兼备的法治队伍。既要有忠于法律,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又要有忠于人民,具备基本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是建设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共同治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二,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道德是隐藏的法律。道德是一种自律,是人们心中内在的法律。凡是法律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倡导的行为。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自律意识越高,违法犯罪就越少。德治强调把外在的法律责任内化于公民的道德自觉,转化为道德行动,能够起到“治病于未然”的作用。在国家、政府、社会治理过程中,只有法治和他律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只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其关键是要有相对应的文化做支撑。也就是说,用道德来滋养法治精神,必须有强化的内心自律和道德来维护法治,即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核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公正、法治、自由、平等等内容,既是道德所倡导的,也为公正执法、严格司法提供文化基础,更是法治的基本内容。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法律再好,也必须为人们所接受,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才能得到遵行。以理服人,以德服人。正本清源,必须用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把外在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意识内化为人们道德自觉、道德信仰和道德行为,支持法治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涵养了我们的法治文化。只有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弘扬中华美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有深厚的道德底蕴为法治精神提供丰厚滋养,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创造条件。完善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协调的法律规范体系,考虑各种道德因素和道德风险,协调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将实践中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的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将社会主义道德贯彻到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以社会主义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空间。
[1]http://baike.baidu.com/link?url=03-BuMjianIaKc2r9ZyDfxshItvuZEdnlstY85sMVafea0taCJJIkqEwtuA2kms1EbDo0rNLMpPNxPp9hRhNma
[2]The Digest of justinian[M].D,l,3,1.
[3]The Digest of justinian[M].D,l,3,41.
[4]范进学.论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与道德问题[J].法治研究,2011(7):9.
[5]吴宏逵,林衍.法律与道德的共生与互动——诉讼信用及其生成机制[J].政法学刊,20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