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台

2015-04-09 12:34
税收征纳 2015年10期
关键词:工商户所得额计税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否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工会经费时,对全部职工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第八条规定,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应包括中方职工、港澳台方人员和外籍人员在内,其中外籍人员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者。

●企业在境外向境外公司提供了增值税应税服务,但是款项是由境外公司在境内的非关联企业支付的,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形成的亏损,是否可在以后年度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等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新机动车销售发票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做了怎样的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电池及涂料征收消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征收消费税。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第一条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企业为一家无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了担保,现在该公司没有能力归还欠款,请问该笔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企业购入的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金融企业委托贷款业务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对资产公司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

●哪种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所指的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什么原则来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计处理办法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怎样确定其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总额包含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的成本是指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武汉市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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