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四级伤残,应如何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

2015-04-09 10:16方和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4期
关键词:亲属工伤保险工伤

案情简介职工龙某2012年3月到本市某煤矿务工,6月在井下作业中受伤,9月医疗终结,10月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受伤性质为工伤,1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煤矿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2013年1月与龙某协商一次性补偿20.7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龙某事后认为煤矿补偿金额较少,难以维持今后生活及旧伤复发治疗,2013 年2 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认定结论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裁定煤矿与龙某协商达成的待遇赔偿协议不符合法规政策,煤矿应一次性补偿龙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8.5万元。煤矿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煤矿与龙某的协议显失公平,维持了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案例评析从该案件可以看出,煤矿既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又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处理工伤职工的待遇问题,煤矿与龙某协商“私了”的补赔协议既不合法且显失公平。

对于高伤残等级(1-4级)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我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精神,下发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费用。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治、伤害性质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因工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需由伤残农民工本人、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予以确定。

关于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等,文件就具体的享受条件、计算标准、支付办法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龙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均审理认定煤矿与龙某协商达成的待遇赔偿协议不合法,裁定煤矿一次性补偿龙某工伤待遇38.5万元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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