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亮 钱 荣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当前大学生犯罪问题探究
王志亮 钱 荣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大学生频频犯罪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反响异常强烈。据统计表明,近年来大学生犯罪在所有刑事犯罪中的比例有所上升。大学生犯罪大体表现为主体多元性、心理情绪性、行为极端性、场景规律性、类型多样性等特点。就当前大学生犯罪率上升的状况而言,大学生犯罪的原因由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的因素构成,其中宏观方面包括纵向的社会、政策因素以及横向的学校因素,微观方面包括家庭和个人因素。虽然复旦林森浩投毒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发性,但也不能放任自流,要尽可能地预防大学生犯罪。
司法审查模式;集中审查;分散审查;混合审查
大学生作为青少年中的一部分,被誉为“天之骄子”。他们踏过了高考这座“独木桥”,走进了向往的“象牙塔”,接受着高等教育,遨游在文化知识的海洋中。相对同龄人而言,大学生应该拥有更高的智商、更高的素养,被普遍认为是家庭的寄托、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将来更有可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栋梁之才,因而备受社会关注。然而,从1977年恢复高考至今,大学生频频犯罪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2013年4月,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对同一宿舍的同学黄洋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剧毒物质)致其死亡。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堂堂名校“救死扶伤”的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居然犯下这样的杀人案件,激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人们从各自的角度或扼腕痛惜、或愤懑不平、或质疑反思,对其本人、学校教育、社会的种种讨论不绝于耳。其中,《中国青年报》就作出了这样的评论:“对于复旦大学生投毒的个案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和解读,并把板子都打到大学屁股上的评论,并不一定妥当。首先,中国大学的学生这么多,发生一两件投毒案,从概率上来看很小。其次,这些个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时冲动或长期的心理扭曲所致,而非大学的教育和管理。第三,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因为这些极端的少数个案而臆想在校大学生中还有许多潜在的犯罪念头在蠢蠢欲动,因此就呼吁大学全面排查,深刻反思自己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问题。”①胡乐乐:《“复旦投毒案”只是极端个案》,《中国青年报》2014年2月20日。
不可否认,类似极端案件也确实属于个案,不能以偏概全。但是,这些个案的主因仅仅“都是施害者的一时冲动或长期的心理扭曲”吗?真的就不需要“反思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问题”吗?管中窥豹,可见一斑。抛开法律责任而言,发生这样的悲剧,家庭、学校乃至社会都难辞其咎。此案引出的大学生犯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既不能漠视也无需大惊小怪,而应客观地对待。
对大学生犯罪,学界的研究较为薄弱,社会也没有专门机构、学科加以探讨,往往将其归于青少年犯罪研究的领域。从犯罪学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中“青少年”的年龄通常界定为14到25周岁。我国大学生的年龄多在18到23周岁之间,因而从年龄上讲大学生犯罪是在青少年犯罪研究范畴之内的。但是青少年的研究更侧重于未成年人,青年犯罪甚至处于研究的边缘,对大学生犯罪的研究更显薄弱。而大学生犯罪与社会各方面对其寄予的期望形成鲜明的反差,引起强烈的反响。如今,青少年犯罪研究日益兴起,我们不能单单着重于对未成年犯罪的研究而忽略研究大学生犯罪的重要性。
(一)大学生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康树华教授的调查,宏观上中国大学生犯罪整体状况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之前的1965年,青少年违法犯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33%,其中,大学生犯罪率非常低还不到全部刑事案件的1%,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学生犯罪率最低的时期。第二阶段是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少年违法犯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60%。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大学生同社会上其他青年一样思想偏激,行为激进,这导致大学生犯罪的案件数量开始增加,大学生犯罪率也上升了一倍多,达到了2.5%。②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研究会调查》,《北京晨报》2001年11月6日。第三阶段是文革后到20世纪90年代末,青少年违法犯罪占刑事案件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尤其是1992年达到87%的峰值,大学生犯罪约占其中的4%,之后略有下降,青少年犯罪通常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大学生犯罪约占其中的17%。③鲁昕:《当前我国大学生犯罪状况实证研究》,《中国电力教育》2009年4月下。
对于以上数据,笔者认为在第二阶段大学生犯罪率上升一倍多达到2.5%的数据值得商榷,因为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大学被撤销停办,当时的高等教育几乎名存实亡,大学生可谓是凤毛麟角,而且大学生都响应号召投身到文化大革命的洪流中,其犯罪比例怎么可能如此之高?另外,笔者认为可以将1999年后至今列为第四阶段予以考察,因为1999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1978年恢复高考之初的1.55%上升至10.5%,大学生犯罪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大学生犯罪数比1999年增长了54.5%,2001年又比2000年增长了97.5%;④郭小军:《对我国大学生犯罪问题的思考》,《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调查显示,2005年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的大学生是2000年的3.8倍,大学生犯罪人数共上升282%”,⑤http://edu.people.com.cn/GB/4414807.html,人民网,2014年6月20日访问。大学生犯罪呈螺旋式上升的趋势。可惜的是,我国当前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大学生犯罪统计体系。《中国法律年鉴》发布的刑事罪犯的人数统计中虽然列明青少年罪犯的人数,但并没有与大学生相关的详尽数据。因而以上数据可能并不十分精确,但已可以反映出近年来大学生犯罪呈现出攀高之势。需要说明的是,大学生犯罪总体上呈增长的趋势并不意味着大学生犯罪已泛滥成灾,大学生犯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比例还是很小,在校大学生犯罪也是少数个案,只是其增长态势和社会影响值得引起我们关注。从1981年北京外国语学院冯大兴盗窃杀人案、1994年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案、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付成励弑师案、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到2013年复旦林森浩投毒案,几乎每个时代都具有典型的大学生犯罪案件,所引起的轰动效益非同凡响。
(二)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大学生区别于一般的成年人,其犯罪行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有学者认为大学生犯罪具有广泛性、突发性、凶残性、团伙性、规律性、高智能性的特点;①颜小冬:《当代大学生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2页。有学者认为大学生犯罪具有多样性、犯罪时间规律性、案发地点规律性的特点;②吴殿朝:《中国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研究——基于“社会腱”视角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8页。也有学者认为大学生犯罪具有多样性、爆发性、残酷性、智能性、无因性的特点。③莫洪宪、王登辉:《大学生犯罪的现状及对策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5期。综合来看,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大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1.主体多元性。从大量个案上看,犯罪的大学生无论在性别、年龄、学历还是经济条件、政治面貌上都表现出多元性。近年来,犯罪大学生在性别和学历上多元性的特征更为凸显。在性别上,男性大学生通常是犯罪的主要成员,但“一项对南京市高校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犯罪中女大学生的犯罪案件占3 0%”,女大学生犯罪逐渐呈现出严重化的倾向,其犯罪增长率甚至超过男大学生。这种变化是始料不及的,也已成为一个比较醒目的问题,不得不予以重视。
在学历层次上,犯罪的大学生从专科到研究生不等,且不乏重点院校的硕士生、博士生。如2012年8月南昌大学有机化学专业研究生刘望博购买设备和原材料制作麻古涉嫌制造毒品;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对室友黄洋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其死亡案等。高学历的大学生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相对更恶劣,特别是在当前大学生就业率低、“读书无用论”兴起的社会环境下,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从事犯罪更加刺激人们脆弱的防线,使人们丧失对教育的信心。
2.心理情绪性。心理情绪性指由于不良的情感或情绪导致的犯罪,可能出现在平时表现不好、已有不良情感的人身上,也可能表现为平时毫无劣迹的人在强烈的诱因作用下爆发不良情绪导致犯罪行为。大学生犯罪在心理上的情绪性特征凸显,特别是平时表现正常甚至成绩优异的大学生却在不良情绪的控制下做出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又常带有盲目性、冲动性、戏谑性的特点。比如,复旦投毒案中林森浩自称由于“没有调整好自己的负面情绪”将对他人的不满而迁怒于黄洋而在饮水机中投放剧毒物质,在他看来投毒甚至只是愚人节整人的“游戏”。此外,大学生的情绪型犯罪普遍具有突发性,即犯罪人从情绪受到刺激形成犯意到犯罪实施完毕所间隔的时间相对其他蓄意犯罪较短,而且手段主要表现为杀人、伤害、投毒等暴力行为。比如,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将伤者刺了8刀致其死亡,驾车逃逸至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2013年4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大三学生蒋某回宿舍因未带钥匙而敲门,室友袁某正打游戏未及时开门,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蒋某被袁某用水果刀被捅身亡等。
3.行为极端性。行为极端性主要表现在实施犯罪的手段方法具有暴力性、智能性。当大学生遇到挫折、困难或者受到某些因素的强烈刺激时,较易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来化解,从而导致暴力犯罪。比如,2004年2月云南大学生化学院学生马加爵因琐事与同学积怨用铁锤将4名同学击打致死;2008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政治专业学生付成励因女友与其分手迁怒于该校教授程春明,在教室将其用菜刀砍伤颈部致其死亡等暴力案件数不胜数。
但是,作为接受高等教育、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的大学生而言,其预谋从事的故意犯罪更多地体现出智能性,作案往往有周密的计划,手法趋向技术化、隐蔽化。比如,2004年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校研究生蔡一格为了偿还欠下的巨额赌债,利用自己的研究生身份,以帮助分数不够的学生走后门读电影学院当明星为名,骗得多名学生家长7 0万元。在司法实践中,利用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的高智能犯罪中大学生占有相当比例。据介绍,2010年以来,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共办理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有31人,其中2010年1人,2011年5人,2012年7人,2013年10人,2014年(1月至5月)6人。①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4/06/16/016738255.shtml,海南网,2014年6月20日访问。“实际上,大部分的黑客都是青少年,或至少是年轻的大学生。”②尼尔·巴雷特,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在大数据时代,智能犯罪日益猖獗,大学生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更应引起关注。
4.场景规律性。此处的场景主要指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对象。根据数据显示,大学生在从事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对象上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在时间分布上,5、6月和9、10月是犯罪的易发期。通常5、6月期末考试结束,9、10月开学初,大学生学习压力较轻可能会出现空虚、惹是生非的冲动,加上情感关系变化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矛盾的产生,从而演化为犯罪。特别是毕业前夕,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犯罪现象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在地点和对象上,由于大学生活动范围狭窄、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犯罪地点多为学校及周边,对象则集中为同学、老师、亲人等接触较多的人群。如2006年12月郑州某高校学生高爱红为了毕业后生计问题在学校图书馆向同学贩卖海洛因。这种规律化的特征为预防大学生犯罪提供有效的渠道。
5.类型多样性。大学生犯罪所涉及的类型多种多样,其中财产犯罪、暴力犯罪与性犯罪比例较高。财产犯罪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根据江苏省20个监狱65名大学生的一项调查显示,侵财性案件的涉案人员达46人,占70.7%,其中抢劫21人,盗窃25人。③盛跃明、毕霞:《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预防——对江苏省65名在监大学生罪犯调查的思考》,《社会》2004年第1期。可见大学生犯罪中财产犯罪的比重较为突出,这是由于大学生普遍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但是又不想过艰苦朴素的生活所致。其次,暴力犯罪也层出不穷,多表现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如马加爵案、药家鑫案等。“据司法部门统计,大学生犯罪中人身伤害案件占20%,暴力型犯罪占25%以上。”④邵彩玲、张会民、张影:《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第8期。
总之,大学生在思维方式、心理状态、行为方式上都具有身份性,其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大学生犯罪在心理和行为上表现出异于其他犯罪群体的特征。鉴于大学生犯罪不断增长的趋势以及其自身的特殊性,有必要探索大学生犯罪背后的原因。正如李斯特所言,“如果不从犯罪真实、外在的表现形式和内在原因上对犯罪进行科学的研究,那么,有目的地利用刑罚充其量不过是一句空话。”①[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笔者认为,大学生犯罪原因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大学生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犯罪原因;二是大学生个案的犯罪原因。这两者并不能完全割裂开,大学生这一类型的犯罪是由众多个案构成的,而探求个案犯罪原因也需要同犯罪类型原因相结合。但个案原因必须针对个人作具体分析,此处仅讨论类型化的大学生犯罪原因。由于犯罪必然会同时植根于社会与个人两个方面,就当前大学生犯罪率上升的状况而言,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予以分析。宏观上包括社会因素、政策因素、学校因素,三者共同营造了大学生所处的宏观环境。但是宏观上的因素对于多数大学生都是客观存在的,犯罪的毕竟只是少数,个人对其行为选择更具有某种决定作用。而个人的心理、行为的塑造又离不开家庭,因而微观上主要表现为家庭、个人两个因素。
(一)宏观方面
1.社会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剧烈的变革,社会形态从传统的农业社会逐步演进为现代化的工业信息文明社会。迅速的社会变迁使得社会结构发生重大调整,经济制度上大幅度地改革,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逐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民主制度缓慢进步;传统价值观念受到各种新生价值观念的挑战。社会变迁导致人们对新的社会失去适应能力,同时使传统的社会控制失去效能,平衡的社会结构失调,社会秩序也变得混乱,犯罪不可避免地发生。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转型的深化期,社会变迁带来的负面效应依旧存在。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面对社会结构的失调难免也会感到无所适从。若无法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往往会导致其行为失范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特别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使得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成风。这种不良竞争的社会风气逐渐渗透到大学生的意识之中,不仅形成了考试舞弊之风,也诱发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滋长。如2014年高考期间发生了河南高考替考舞弊案,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2.政策因素。自1999年以来,基于解决经济和就业问题,我国开始实施普通高校本专科院校扩大招生人数的教育改革政策。据1999年统计,全国普通高校招生160万人,比1998年增加了52万人,增幅高达48%,而2014年全国高校计划招生698万人,录取率约为74.3%。②http://edu.cnr.cn/list/201406/t20140609_515643172.shtml,央广网,2014年6月20日访问。高校扩招使得大学生的人数急剧增加,“大学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会精英,而成为囊括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在内的学生群体。大学生数量的增多并没有带来质量的提高,相对地,正如“烂苹果”理论所寓意:一筐苹果里总有几个烂苹果,大学生的整体素质随着人数的增多而下滑,犯罪比例的上升也就不足为怪。扩招也未能缓解高考激烈的竞争,应试教育出现了畸形,忽略了对学生素质的培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大学生的整体素质造成影响。而且扩招也加剧了就业竞争的压力,在市场对大学生的需求迅速饱和的情况下,很多大学生就面临着“毕业等于失业”的局面。部分人在残酷的现实中屈服而选择“另谋出路”,以从事犯罪谋生,尤其是近年来不少大学毕业生加入传销组织牟取非法利益。
3.学校因素。学校是传授学生知识的场所,在学生教化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作用下,从小学到中学都一味地注重智育,机械化、填鸭式地培养学生,追求高升学率而扭曲了考试的功能,造成了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和压力。这种不正常的教育方式将德育、心理健康教育排挤出了主流教育,忽略了学生的品德教育和培养,影响了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不少学生表现出自负、自私、缺乏责任感等负面的心理特征。比如,2014年5月在陕西长武县中学6名高三学生在高考前因不满“撕书狂欢”被老师制止而围殴老师,将老师头部打伤。更严重的甚至促使反社会心理的形成,比如1990年前后杨向彬高考落榜后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在赵维山策划下创立了邪教组织“全能神教”,酿成了许多人间悲剧。尤其是进入大学后,学生面对突然转变的素质教育通常开始选择释放压力、放纵自己的行为。但此时的大学生大多已经成年,与大学之间已不是监护关系,更倾向于一种教育管理的关系。大学松散的管理模式过高地估计了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反而使学生的错误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继而产生了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在学校中与同学的相处交往也是学生成长的重要人文环境,这种互动交往会形成一个相互学习模仿的“小社会”。良莠不齐的大学生之间容易形成交叉感染,组成小团体做出集体性的越轨行为。大众媒体特别是网络对大学生的行为也有巨大的示范效应。不少大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而很多网络游戏中包含着暴力、色情的因素,大大诱发了大学生的不良心理,同时也弱化了其对暴力、色情等犯罪行为的敏感度。这些不良文化腐蚀着大学生的心灵,也降低了其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力,纵容越轨行为的发生。学校周边的大量娱乐场所如网吧、酒吧等则提供了不良文化的氛围,对大学生的行为选择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
(二)微观方面
纷繁的社会生活为大学生的成长提供了丰富的社会环境。但是社会、政策、学校这些宏观因素并不能直接制约个人的行为,必须通过个人因素的转换才能发生作用。这个转换的过程便是大学生社会化的过程。但是并非所有的个体均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个体本身的差异加之周围环境的影响会使得社会化过程会出现偏差。而在社会化过程中,家庭对个人的行为选择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1.家庭因素。在大学期间,学生开始真正意义上脱离父母的照料独自生活,此时家庭对大学生的影响已相对弱化。但大学生的个性、人格在早期儿童时期就已开始逐步形成,家庭作为其成长的第一环境对大学生的影响是无可替代的。正如美国犯罪学家赫希所认为,“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的行为。如果在面临犯罪诱惑的场合,青少年不考虑父母对他们行为的态度和反应,那么他们就可能做出犯罪行为……不管父母的阶级地位或种族如何,青少年与他们的关系越密切,进行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①[美]特维拉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页。因而,大学生走上什么样的道路与家庭密不可分。不正确的家庭教育以及不良的家庭环境会扭曲其个性和人格的发展,降低其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力。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大学生犯罪与从小所处的家庭环境密不可分,家庭环境直接影响了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就负面影响而言,着重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家庭教育的失当。在当前竞争激烈的社会背景下,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多奉行功利主义原则,从小将子女与“别人家的孩子”比较,学习成绩甚至成为衡量孩子好坏的唯一标准。在这种物化标准下所形成的竞争意识使得孩子以自我为中心、虚荣心强,缺乏合作的精神,也施予其沉重的心理负担,影响其成年后人生观、价值观。而且当下的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对其的需求多是百依百顺。这种关爱一旦超越了界限就变为溺爱,造就孩子自私、骄横的性格,从而影响他们的生活能力以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若他们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容易出现偏执的心理反应,投射到行为中就会产生越轨行为甚至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比如,近年就发生过一起“机场刺母案”,2011年4月1日晚汪某搭乘航班从日本返沪,到达不久就与前去接机的母亲为学费发生争执。汪某从行李中取出一把水果刀对着母亲连刺9刀,导致母亲当场晕倒昏迷。
第二,家庭结构的缺陷。家庭结构缺陷主要指家庭氛围不和、单亲家庭。在这种家庭中,父母往往对孩子或疏于关爱或管教严苛,极易造成孩子脆弱心灵的损伤,形成冷漠孤僻的性格,严重地可能产生仇恨,难以与人相处。若父母未能及时疏导任其发展,在一定情境的刺激下较一般人更容易引发犯罪。比如2001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数次用浓硫酸和氢氧化钠烧伤北京动物园的黑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社会的剧烈反响。刘海洋出身于单亲家庭,母亲对他寄予厚望、管教严厉,长期压抑情绪的控制下不排除他做出偏激行为的可能。虽然家庭结构的缺陷的确较容易产生问题,但是现实中也存在受这种舆论影响,从而给单亲家庭子女贴上负面标签甚至歧视的情况。这给单亲家庭子女造成的影响不亚于家庭破裂带来的伤害,应当予以警惕。
第三,家庭经济困难。贫困家庭的父母为改善现状,通常为生计操劳、奔波,无力对子女进行教育,缺乏良好的教养很大程度会使得孩子的心理产生缺憾。加上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贫困家庭子女在进入大学时与周围同学形成鲜明对比,滋生了自卑、敏感的心理,“感觉同学对他异样的眼光”,进而出现不合群的人际交往障碍。从马加爵身上就可以发现出身贫苦家庭学生内心的自卑、抑郁,这种负面的心理状态对偏差行为具有负效应。
2.个人因素。以上各方面因素都是外因,外因绝不会强制个人去实施犯罪。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个人的性格、心理等因素是直接影响其个人实施犯罪的根本因素。大学生处于青春期,身体机能迅速发育但心理发展滞后,缺乏自我调试的能力,消极心理很容易控制其行为,产生犯罪。根据对全国17.6万名大学生抽样调查发现,大学生心理疾病患者高达20.23%。①李阳:《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分析》,《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另外,根据一项对全国22个省市大学生的调查,大学生有心理障碍者占16%~25.4%,其中有焦虑不安、恐惧、神经衰弱和抑郁情绪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 6%以上,而且未来几年还有上升的趋势。②李儒彬,闫映红:《检察机关预防和处理大学生刑事犯罪问题研究》,《大庆社会科学》2010年第12期。尤其在学习就业的压力、情感纠葛的冲突、人际交往的困境下,如果大学生没有对心理状态进行适当的调节,消极心理容易趋向反社会心理发展,而反社会心理在一定的情境刺激下即会外化为犯罪行为。正如严景耀先生所说的,“有许多人犯法,实因对于自己没有深刻的信仰,缺少勇往直前,百折不回的精神,一遇艰难即呼天怨命,立刻失望,甘心受环境支配,自然很容易流入歧途”。①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载《严景耀论文集》,开明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页。最近华东政法大学发生了一起“泼水门”事件又引发热议,学生王某因不满老师批评,用热水泼洒老师导致其面部、颈部受伤,不得不让人们对当前大学生的心理承受及调试能力产生质疑。
此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人文精神的缺乏也是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急功近利的社会氛围下,大学生普遍只关注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学习,追求物质的丰沛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却缺乏对人的尊重,漠视他人的生命价值,缺少必要的社会责任。而且整体上缺乏法律意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正确认识,一旦出现问题通常采取逃避、推卸的方式,不敢于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难免出现大学生违反社会规范,走上犯罪道路的现象。
对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分析予以分析,往往希望从中建立起原因与对策之间的固定联系,以便对症下药。但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他们的行为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就个体而言也有很大的差别,况且大学生犯罪很大程度上带有情景性,很容易为诱因直接引起的冲动所驱使,在原因上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和随意性。因而,个体犯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复旦投毒案而言,林森浩的犯罪原因仅仅是他一时冲动或长期的心理扭曲吗?真的就不需要反思教育和管理问题吗?林森浩是名校医学专业的研究生,不久的将来会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医生,是什么促使他选择在饮水机里投放剧毒物品呢?可以说,林森浩走上犯罪的道路与其性格、心理状态存在直接的联系。一审庭审中,林森浩称投毒只是一个“愚人节的玩笑”;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林森浩仍是表示“只是想要他(黄洋)难受,仅此而已。如何难受,我也没往下想。”②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5/06/c_126465359_2.htm,新华网,2014年6月26日访问。一审法院并没有采信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捉弄没有杀害故意的辩解,毕竟林森浩参与过有关二甲基亚硝胺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仅仅是出于“想要他难受”的目的而没有杀害故意就将毒物投入饮水机中的解释难以让人信服。但这也从侧面印证是黄洋的一句整人的玩笑激怒了他,使他失控地作出投毒的犯罪行为。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我以前认为自己缺乏自信,反省自己不够强势,一直在纠正。我参加社团,就是为了克服内向的性格,锻炼自己。但纠正的路有点偏,开玩笑都要占上风。”可见,林森浩性格内向但自尊心、好胜心强,情绪的调节和控制能力弱,消极负面的心理状态导致了其行为的失控。此外,人文精神的缺失也是林森浩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他在看守所他一直阅读文学经典,因为“以前大部分时间在应试教育上,文学、宗教、哲学方面的书就看了大概三本”,希望以此改善自己的性格、思维方式。人文精神的缺失致使他缺乏作为未来救死扶伤的医生应有的对生命的敬畏,对他人的尊重和仁慈,特别是缺乏责任感。在黄洋住院期间,严重死亡后果没有造成之前,林森浩多次随同学探望黄洋,有机会选择坦白黄洋病情的真正原因,这或许能够挽救黄洋的生命,但是他选择了逃避。这种懦弱而没有担当、缺乏责任感的表现彻底断送了黄洋的生命,也使法院更无法采信他间接故意的辩解。
林森浩不良心理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其个人社会化失败所造成的。就家庭环境而言,林森浩出生于贫困家庭,他曾表示“我以前羞于提及家庭,家庭比较贫困”,“我父母都很勤劳、淳朴、本分,特别是我妈,大道理懂得不多,但本分;我父亲性格偏内向,有时候有点爱面子。我和父母之间缺乏如何做人的讨论,我很对不起他们,他们在我身上有一定寄托,因为我念书优秀。我真的对不起父母。”①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5/06/c_126465359_2.htm,新华网,2014年6月26日访问。优异的成绩使林森浩感到骄傲甚至自负,但同时他也不免因自己的家庭状况而自卑,自负与自卑的冲突形成他敏感、脆弱的心理,在人际交往中渴求得到他人的认可、尊重。在这些不健康心理作用下,面对挫折困境的调节和适应能力也较为薄弱。当负面情绪郁积到一定程度,一点微不足道的小事便会刺激他致使情绪失控作出越轨行为,而且从小学到中学所灌输的应试教育非但没有纠正其性格上的缺陷反而助长了其消极心理的形成,让他忽略了自身健康人格的塑造、人文精神的培养。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酿成这场悲剧,不能说这一切仅仅是林森浩的一时冲动或长期的心理扭曲所致,而应该是其个人社会化失败所致。林森浩的社会化失败,家庭和学校乃至社会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必须反思家庭、学校及社会教育、管理的失当之处。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郑晓边曾指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②同注①。大学是一个浓缩的小社会,大学生的许多问题都可以从社会上追根溯源。浮躁的社会风气对大学生的行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从宏观上讲,社会变迁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可能完全消除。在社会逐步转型发展中,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净化社会风气等措施,尽可能削弱负面效应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把社会变迁所引起的波动控制在社会运行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为大学生的成长提供一个优化的社会环境。同时,国家应逐步推进素质教育,改变过去以分数为上的功利主义模式,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学校也要加强管理,将学生的越轨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咨询中心,及时为大学生提高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家庭教育也是很重要的环节,家长不能仅仅将对孩子的教育放在学习上,更应当注重责任、情感等为人处世方面的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品格。对于已犯罪的大学生,应当考虑到他们的可塑性,采取宽容的态度和以挽救为目的的帮教措施,使他们迷途知返。大学生是国家未来发展的主力军,面对频频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件,社会、国家、学校、家庭乃至个人能心安理得地我行我素、不闻不问吗?
(责任编辑:丁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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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