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4月30日对外发布通知,决定清理规范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
根据《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
通知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清理规范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项目,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此外,通知表示,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4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轻稀土按地区执行11.5%至7.5%的适用税率,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
从5月1日开始,我国对稀土、钨、钼资源税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通知称,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据悉,对于5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其所用原矿如果此前已按从量定额办法缴纳了资源税,这部分已缴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减。
4月21日,环保部发布了《铜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钴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镍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3项指导性技术文件。这3项指南由环保部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起草。
该指南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保护技术工作体系,促进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分别从铜、钴、镍冶炼污染预防技术、治理技术、治理新技术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其中,《铜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适用于处理铜矿石、铜精矿和其他含铜物料的铜冶炼企业;《钴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适用于以钴精矿、含钴物料为主要原料的钴冶炼企业。
《镍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适用于处理硫化镍精矿、氧化镍矿(红土镍矿)和含镍物料的镍冶炼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4月20日工信部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过剩行业界定范围、产能置换的条件和要求、产能置换数量核算依据、产能置换公示平台及监督检查主体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可操作性、公开透明是该《实施办法》的最大特点。《实施办法》明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实施办法》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