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娄某,2013年12月下班到父母家,途中遭受机动车撞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娄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4年5月,娄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职工下班到父母居住地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可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娄某认为,自己下班到父母居住地探望父母,在合理路线上遭到机动车撞伤,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娄某下班到父母居住地,并非是回自己家途中遭受到伤害,其受伤性质不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娄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以娄某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为由,认定娄某受伤性质为工伤。公司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该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含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职工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
娄某下班到父母居住地途中遭遇车祸受伤的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认为,一是娄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二是娄某下班到父母居住地,途中遭受机动车撞伤的客观事实清楚;三是娄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是适当的。
案情简介易某2006年5月到某私营矿山企业务工,2012年2月因该矿山企业关闭回家,2014年6月身体不适,经诊断鉴定为尘肺二期职业病。易某就职业病医疗和相关待遇先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由于原矿山企业及经营者消失、企业未为易某参加工伤保险等原因,致使易某诉求问题未得到处理。
案例评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离开单位若干年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由于原用人单位消失、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原因,致使劳动者的职业病医疗和相关待遇难以落实。为完善法规规定,较好地解决此类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修改中增加了相关条款),主要明确规定了三个方面:
1、劳动者享受职业健康检查权。用人单位在正常生产或者是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劳动者患职业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职业病医疗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易某在某私营矿山企业务工近六年,回家后若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其职业病医疗和基本生活等问题可根据上述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救助,以求相关问题得到较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