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勇军 任红梅
创新机制不断提高检察委员会决策能力
田勇军 任红梅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作为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常设决策性办事机构,通过经常性地研究检察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疑难案件,对检察工作发挥着重要的宏观决策指导作用。因此,检委会工作质量的好坏、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检察工作的发展。如何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质量与效率,从而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实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目标,我院遵循上级院提出的“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督促落实、总结指导”的十六字工作方针以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决定》的文件精神,大胆探索,在认识上求深,在标准上求严,在实践中求新,在措施上求实,创新机制,在努力提高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建设上取得了明显成效。2011年以来,我们共受理案件(事项)105件,召开会议41次,研究案件(事项)105件,形成决议105件,不同意见被采纳12件,较好地发挥了检委办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院党组及检察长正确认识到检委会在业务决策中的最高地位及在检察工作中的龙头作用,认识到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领导机制,其权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认识到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其实际作用是无可替代的;认识到检委会讨论案件作为一种法定程序,其在诉讼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基于以上认识,我院党组顺势而为,不断加强检委会的人员配备。2009年12月初,经过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遴选考试,我院及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一名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年轻检委会委员,为我院的检委会机构充实了新鲜血液。2011年12月,检察长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两名长期从事办案一线,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委会专职委员,为我院检委会工作夯实了人员基础。检察长在党组会上明确指出,专职委员是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参谋和助手,负责检委会的日常工作,在履行职务上,只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所提案件或事项的咨询意见具有独立性,并对检委会决议的执行负责监督,不受其他委员和内设机构及个人的干涉和约束。由于专职委员对院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先期作出程序性审查意见并提出适用法律的建议,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检委会的议事议案质量。同时,院党组充实检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检委办)人员,设立一名责任心强、精通业务的专职秘书,负责检委会日常会务工作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编写及会议材料的装订、归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拨付办公经费,为检委办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在进一步完善修订并重新通过了《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规则》的基础上,我院出台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决定》,从严格检委会议案的范围、例会制度、学习制度、风险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进一步细化。通过程序制约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检委会工作有序、高效、高质地运作;其次规范了检委会研究案、事件的各种提请材料的制作格式及其必备内容,督促案件承办人加强责任心,客观、全面、事实求是地通过提请材料综合反映案件全貌,防止有意或无意避重就轻或避轻就重汇报案件现象的发生,提高检委会办公室复审及检委会议事议案的效率和质量;再是建立健全与检委会工作相配套的文书督查制、材料反馈制、督查备案制等制度,有效防止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检委会决定被拖延执行或擅自变更的现象,从而达到令行禁止的目的,维护了检委会决议的严肃性、权威性。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可以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效能。为此,我院专门制定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利用多媒体召开检委会会议若干规定》,要求凡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事件,原则上都要采用多媒体形式进行汇报,通过直观、形象、有条理的多媒体演示,使检委会委员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全貌,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首先,我们把所要提请讨论的案件和事项通过电子邮件提前发送给各位委员,使委员及时审阅,认真分析议题,做到发言有准备,提高检委会议事水平;其次,在检委会上,我院把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技术配合使用,运用多媒体演示方式进行检委会案件汇报,使案件情况声像结合,客观生动,克服了委员们听后易忘记的缺陷,使各位委员对所要讨论的问题有一个更加清晰、准确的认识,帮助委员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为发言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提高了议案质量和效率。如我院办理的原河南省邓州市群工部部长兼建设局局长郭某贪污、受贿案件,涉及刑事、民事等诸多问题,法律关系复杂,在汇报案件时运用多媒体演示的方法,很快使委员掌握了案情,作出了决定。
首先,严把程序“过滤关”。根据《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决定》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凡不属于议事议案规则中规定情形、提请研究案件的材料不符合规范的格式要求,或者有其他不应上会情形的,报经检察长审核决定,退回有关部门,或不安排提请的案件列入检委会的议事日程;其次,严把案件实体关。一种情况是经对承办部门书面报告的审查,认为不符合检委会的议事范围,退回承办部门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对于承办部门提交的案件,按上级院规定属可以而不是应当经检委会讨论的情况,经检委办集体讨论,如果认为没有必要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则将案件向检察长汇报,经检察长批准不再提交检委会讨论。从而确保检委会集中精力研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事)件。三年来,经审查,决定不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事)件11件。经过两个层面的过滤把关,大大减轻了检委会不必要的负担,发挥了检委办“过滤网”的作用。
检委会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规章制度等重大检察业务事项的过程中处于决策者、审核把关者的地位。因此,检委会委员的素质与检委会的议事质量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检委会委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检委会议案(事)质量的高低。不可否认,当前的一部分检委会委员是从一些领导岗位人员中推选而任命产生的,他们大多具有一定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但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委员在进入检委会之前,知识结构较片面,只对检察业务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比较熟悉,加之任命时没有经过考试,这就使其业务知识在广度和深度上均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导致检委会的议案(事)质量受到制约。所以,必须加强对检委会委员综合素质的教育和培训。基于此,2012年10月,我院专门出台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例会和学习制度》,规定检察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也可以由检察委员会委员或本院业务骨干就有关检察业务工作进行介绍,并经常组织委员对新颁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系统学习讨论,不断提升检委会委员的决策能力和检委会的决策水平。
为实现检委会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院党组提出2014年为检委会工作“整体提升年”,要求检委办认真搞好“总结指导”,使其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变静态为动态,从而实现检委会工作质的飞跃。
为把上级院和地方党委及人大对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真正落到实处,我院研究制定了《重大业务工作专报制度》,该制度规定由院检委办负责,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对依法依规应向上级院反映、报告的业务工作和上级院及地方党委、人大要结果的案件及时进行专题报告,便于相关领导及时了解我们的业务动态,强化对我们的领导和监督,同时也使我们的工作赢得了强大的支持,极大地规范了此项工作。
同时,在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与配合上,经过调研,我院牵头制订并由检委会讨论通过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方城县人民法院、方城公安局关于依法快速办理涉企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方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快速审理简易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敦促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的处理、审理上达成共识,较好地规范了同公、法两家在协调与配合上的关系,充分发挥了“调节器”作用,使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的科学发展。
工作中我们注意发挥检委办的“智囊团”作用。比如经过对几年来工作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有所作为,必须履行各项检察职能,走“业务立院”之路。为此,一是我们建议院党组配强反贪、渎侦、侦监、公诉等主要业务部门的人员,培育复合型、专家型人才。通过中层竞争上岗,保证业务骨干不流失的情况,提拔和选配了10名业务骨干担任上述部门的中层职务;二是针对县域部分单位反映的我院存在不同部门去同一单位多头查账的现象,我院及时制定出台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不同部门去同一单位多头查账,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三是针对退回补充侦查率和存疑不诉率偏高问题及公诉案件办案周期较长开展调研,向检察长提出对内应对公诉干警强素质、压责任、配人员,对外应多协调的建议。院党组及时调配3名具有检察官资格的同志到公诉部门工作,并确立了对公诉干警“谈心、激励”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激发了公诉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四是为使主要业务部门加强配合,实现换位思考,检委办向检察长提出开展专题业务讲座和交流办案体会,并适时要求自侦案件侦查人员到庭旁听案件审理,了解自己所办案件的质量。此举既有利于侦查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也使侦查人员充分体会到由于证据存在瑕疵而导致公诉人出庭的不易,从而在工作中加强配合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办案质量。
针对类案的办理,制定出类案认定的证据标准和处理上的情节标准,避免同事不同罚,同罪不同刑,同时又能提高工作效率。如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刑案件,同样的情节,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一些案件被起诉至法院被处以刑罚的情况,无可否认,两种处理方法在法律适用上都不能说是错误,但却导致了对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公正。因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被认为是“事实上有罪,法律上无罪”的,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即使被判处缓刑、免刑,则也是有罪判决。针对此种情况,我们经过广泛调研,制定出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标准的暂行规定》予以规范,如系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亲属之间纠纷引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的轻伤害案件,原则上应作出不起诉处理。这样同事同罚、同罪同罚,既规范了对类案不起诉的认定标准,也树立了检察机关的权威。同时,我院积极探索实施检委会评查案件制度。检委办每季度对全院所有业务科室办结的案件按一定比例抽取评查,并制作《检委会评查案件表》,随同案卷一起发给检委会委员,每位委员结合评查表,从实体、程序、引用法律条文、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定,并打出综合得分,写出个人意见和建议。评查结束后,召开案件点评会,每名检委会委员将自己审查的案卷进行点评。通过评查和点评案件,使检察干警的执法观念进一步端正,案件质量有较明显提升。■
(田勇军、任红梅,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