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刊2015年11(2)刊载题为“中国湿地生态恢复评价标准制定探讨”的文章,在概述国内外湿地生态恢复研究概况的基础上,探讨湿地生态恢复标准的制定方法,指出:“在评价标准的制定上,试图综合考虑湿地恢复的生态结构和功能、生态环境、生物种群、景观恢复及资源稀缺性价值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和关系,并尽可能选取一般性的评估指标来满足多数湿地的评价需要”等。在该文的表1中,作者相当详尽地列出了评价湿地生态恢复其效果的诸多内容及指标,一些提法颇为超前。只是,从生物学和生态学的角度、尤其是从中国的现实状况而言,湿地生态恢复项目是否真的是需要做得如此之庞大、艰辛,而又这般繁复,值得考虑。
既然该文即已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和数量都很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由于大面积开荒,围湖造田,排水疏干沼泽,沿海滩涂围垦,城市扩张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严重破坏,湿地土壤退化,水污染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湿地景观价值遭到破坏,湿地所具有的调洪功能下降”,那么,在为恢复湿地本身和湿地生态(效益)所做的各种努力中,首先应当解决的是“人”的问题。对于这一点,不应当有任何疑议或异议。《湿地科学与管理》2015年第2期中报道的“内蒙古桃-阿海子的生境演替与水鸟群落的兴衰”一文以及央视“焦点访谈”栏目近期报道“内蒙古一水库十年不向下游放水(致使)湿地保护区成荒漠”即是实例(http://legal. people.com.cn/n/2015/0624/ c188502 -27198973.html)。
该文中坦率地指出:“对于湿地生态系统修复成功的判定,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对此,我个人认为,简单地说,既然是湿地生态恢复,自当以再现湿地相对完好时其生产力和负载力为终极目标,尽管理论上讲这一目标难以完全实现。而问题的另一方面则是,目前绝大多数相关人员对相对完好的湿地其生产力和负载力以及其衰败过程恐怕并无多少感性认识,使得一些正在实施的湿地恢复工程中添加了过多的主观色彩,意在人工干预自然演替过程。
“中国湿地生态恢复评价标准制定探讨”一文作者的热忱应当得到赞许,只是我认为,相比之下,制订一部“中国湿地受胁状况评估标准”更是当务之急。对水质和水环境、土壤、大气乃至野生动植物受胁状况的检测/监测与评估,已经有了一整套相对完善而客观的评估标准,完全可以用于评估湿地受胁状况。至于所谓湿地生态恢复,首先要消除对湿地造成威胁的因素,并赋予足够的时间让湿地去自行休养生息,这本是不证自明的事。
何芬奇
2015.07.13
A Questionnaire Survey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Zhangye National Wetland P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