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钰羚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博士
近年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处于一个持续高发状态,这些以遭受环境风险的民众为参与主体的群体性事件都是环境邻避冲突的具体表现,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公众的风险认知差异既包括公众与政府的风险认知差异,也包括公众对风险的认知与客观风险之间存在的差异。
政府公共决策的科学基础往往是专家论证。专家通常依据风险测量,基于对科学方法、证据和解释的信任,对风险产生相对客观和冷静的认知;而公众往往基于风险感受,以及对政治文化和民主过程的信任,对风险的认知相对主观和情绪化。由于风险认知方式存在很大不同,公众和政府(专家)在风险认知上很少能够意见一致。
公众对风险的认知是基于主观上的知觉、判断和体验而进行。公众出于自保行为,或者因受到政府管理决策、媒体传播以及他人引导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其所感知的风险极大地偏离真实风险。在面临涉及复杂技术或专业知识的风险问题时,这种偏离愈加明显,进而引起公众对邻避设施等恐慌性抗拒或其它非理性的态度和行为,环境邻避冲突就此发生。
规避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环境邻避冲突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风险保障机制以及风险补偿机制。
以公民社会心理因素为出发点,建立环境邻避冲突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显性风险因素进行科学性评估,对邻避设施的安全隐患及潜在风险进行报告;建立环境邻避冲突风险保障机制,向公民提供保障性措施,减小或缓解公民的焦虑和不安情绪;建立环境邻避冲突风险补偿机制,赔偿因邻避设施所带来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从而减缓公民的对抗情绪。
建立从邻避设施选址阶段开始,到设施建设阶段、设施运营阶段、设施废弃阶段的全过程风险规避机制。
设施选址阶段,初步划定邻避效应的影响范围,制定能为各方利益团体所接受的各阶段风险规避的初步方案;设施建设阶段,制定全面的邻避效应影响评估报告,商订环境邻避风险规避方案;设施运营阶段,对先前确定的邻避效应进行核实和重新评估,并修正风险规避措施;设施废弃阶段,确定设施废弃后是否还存在环境邻避效应,确定最终的风险规避措施。
通过规范各类影响行为,可以达到调控公众风险认知的目的。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强化政府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弥补政府与公民在科学性与技术性方面的不足;加强信息公开,减少公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心理恐慌;积极引导舆论方向,建立起公民对环境邻避设施的积极认知,从而达到规避环境邻避冲突,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