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中“邻避问题”的类型化及解决路径

2015-04-08 04:56:31于子豪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世界环境 2015年6期
关键词:考量类型化群体性

■文/于子豪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中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中“邻避问题”的类型化及解决路径

Categorization and solution path to “NIMBY (not-inmy-yard) problems” in groups of environmental disputes

■文/于子豪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邻避效应”(Not In My Back Yard,NIMBY),是一个形容新发展计划受到该区或邻近地区居民反对的贬义词语。近年来,由于公众反对在其居住区域周边建设大型垃圾焚烧站、化工厂、核电站等项目引发的大规模环境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人们高度关注。本文试图通过对引起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邻避问题”进行类型化,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邻避”概念的起源是建立在公众的个体理性选择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选择结果,是一种对公众缺乏理性、缺乏远见的评价。其使用语境应当建立在如下两个条件上:(1)政府考量公共利益进行项目建设,且该地点为最佳选址地点,政府决策行为合理合法;(2)该建设项目会对周围居民带来负的外部性,公众集体缺乏理性选择的能力导致抵抗。而事实上,我国目前被界定为“邻避问题”的事件中,大部分并不满足上述第一项的要求,即政府没有考量公共利益、该地并非最佳选址地点或者政府决策行为不合理合法。我们将仅满足第二项的定义为“准邻避问题”,两项均满足的定义为“狭义邻避问题”。

“准邻避问题”的解决方案是通过科学决策和正当行政程序,从技术理性上予以解决。从科学决策角度,首先要充分论证引进该项目是否能够促进公共利益以及该地点是否为最优选址地点。目前来看,大部分政府作出决策前进行“收益-成本”分析的时候,较少考量对当地居民带来的不利影响,因而计算成本偏低,而这部分成本则实际上会由周围的居民承担,这也是项目遭到群众强烈抵抗的原因。因而在进行科学决策时,应当充分考量“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影响后进行决策,不应当仅仅考量经济利益。从行政程序角度,核心问题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划”的选址决策的决策程序。我国现有关于决策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缺乏征求其他机关意见的程序、缺乏公众参与机制、忽视听取专家意见、规划变更和废止程序太笼统等方面。在行政规划制定程序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政府不应以此为理由拒绝进行信息公开和组织公众参与,因为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和组织公众参与可以节约决策成本、增强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在程序中,政府应当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及时性、充分性和全面性。

“狭义邻避问题”一般而言较难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政府应当充分调查民意并且进行充分的协商。政府应当做好防范措施,尽量减少对周围公众的不利影响,同时给当地居民进行搬迁或给予补偿。

简单地把“准邻避问题”归类到“狭义邻避问题”中,无疑是政府想要做“把头埋在沙子里的鸵鸟”。在自身选址方案做出缺乏科学性以及缺乏合理性、合法性时,显然会对周围公众的实体利益或程序性利益带来损害,公众在此时选择维权是一种合理合法的手段。政府在认为群众“非理性”的时候,是否也应当反省一下自己的决策行为本身呢?防止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政府应当从引起问题的根源入手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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