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永香
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一次缔约方大会(简称巴黎气候大会)在巴黎召开在即,全世界都将目光聚焦于此,寄望本次大会能够达成一项既有雄心又能反映公平的2020年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协议。巴黎气候大会是继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又一次重要的大会,将是国际气候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最新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为本次大会奠定了坚实的科学基础。为避免出现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一幕,各主要国家和集团在会前频繁磋商,增信释疑扩大共识,以期为大会铺平道路。然而,各缔约方立场差异较大,巴黎协议的最终达成仍需更多与会各方的妥协与努力。
IPCC发布的第五次气候变化科学评估报告指出全球变暖毋庸置疑。最新的观测分析表明,当前全球气候仍在持续变暖。2014年全球气候系统在全球地表气温、海表面温度、海平面升高、海洋热容量、全球温室气体浓度等多个方面打破了历史记录。根据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今年8月下旬发布的报告,2015年7月是自有记录以来全球气温最高的一个月,也可能是过去4000年中最热的一个月。预计2015年可能成为自有气象记录以来最热的一年。气候变暖给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失和风险与日俱增。自1960年以来,随着增温幅度和速率的增加,全球气象灾害的发生频次上升了4倍,经济损失上升了7倍。近几十年来,中国区域性干旱增加、暴雨发生频次增多、高温热浪明显、登陆台风强度增强,中国粮食、水资源、生态、能源等方面的安全保障面临巨大风险。
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明确指出:人类活动影响气候系统的证据在大气和海洋变暖、水循环变化、冰雪消退、全球海平面上升等现象中均可以找到。20世纪中叶以来观测到的全球气候变暖一半以上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这一结论的可信度在95%以上。1996年欧盟第一次提出了2℃阈值目标,主张把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限定在550ppm以下,并于2004年提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到2050年比1990年减少50%”这一长期目标。经过近二十年的科学和政治上的争论,2℃温升目标已逐渐被全球接纳。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基本等同于引导全社会低碳、绿色、循环发展的路径,以实现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如果延缓减排行动将大大增加2℃温升目标下的实现难度,并大幅增加与其相关的技术、经济、社会和体制挑战。当前,国际社会已普遍认识到气候变化是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最大风险问题,对建立面向新时期的国际气候治理制度充满了期待,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越来越坚定。
国际气候谈判本质上是一种认真而责任重大的全球性努力,目标在于建立合理的国际气候治理制度,引导全社会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气候谈判应该是一个促进各方建设性达成全球气候制度安排的过程,国际气候谈判的最终出路在于合作共赢。巴黎气候变化大会的国际形势与哥本哈根大会不可同日而语,各方的期待更为理性,态度更为务实,同时全球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低碳发展的推进和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认知和重视程度都出现了重要变化。国际社会均开始通过谋求更多的合作来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已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开始着手利用保护气候这面旗帜,建立并借助各种机制和平台调动对已有利的民心和舆论,树立积极的国际形象,积聚主导国际事务的软实力。在国际气候治理制度构建过程中,不论是公约机制还是非公约机制,主要经济体的国际地位在客观上起着主导和决定性的作用。
在巴黎大会召开前夕,各主要大国和集团就气候变化问题展开了频繁的外交互动,希望能在会议开幕之前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为大会顺利达成最终协议奠定基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边和多边申明已有十几份。以中国为例,自2014年以来,先后与美国、印度、巴西、欧盟、基础四国、法国等国家与集团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联合申明。主要大国和集团间的申明内容从大的原则到具体问题的处理,均为推动巴黎气候大会达成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行动计划的框架制度提供助力。
巴黎气候大会可谋求达成一个有限目标的由核心决议加若干决定组成的框架性协议,就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治理制度做出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以适当方式反映各国的“贡献”,而细节内容留待进一步磋商。
积极推动各方在巴黎气候大会形成一个全面、平衡、包容性的协议,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真正有效的解决方案,各国代表已展开了数月的谈判,但一些极具挑战性的关键议题包括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公平原则、资金以及减排的雄心等问题仍然悬而未决。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表示巴黎气候变化协议必须具有全球性和公正性。然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并不平坦。
公约原则的维护是巴黎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从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到巴黎气候大会,谈判框架出现了从强化附件Ⅰ国家历史责任的“京都议定书”到2020年后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国际制度的转型。尽管近年来部分新兴发展中国家排放量有所增长,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并不会改变发达国家历史累积排放高于发展中国家的格局。未来全球气候制度仍应强调要继续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体现公约指导的长期性和持续性。
国家自主贡献(INDC)是巴黎协议的一项新的自下而上的应对气候变化承诺减排的新模式。截至今年十月底,已有150多个国家正式提交了有关开展温室气体减排等气候行动的“国家自主贡献预案”,相关提交方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占到全球排放总量的近90%。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今年10月30日发布报告指出目前提交承诺的国家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86%,这一数字相当于世界第一个要求工业化国家减排的国际法律文书《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国家排放量的四倍。所有工业化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自主贡献都是无条件的,有条件的自主贡献约占总体减排量的25%。评估结果表明,已有的减排承诺将能够大幅度减缓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步伐。然而就如何在巴黎协议中体现INDC,如何通过审评使其不断完善和提高力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上仍存在很大分歧。
资金问题是一直是国际气候谈判的重点,也是很多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关注点。巴黎大会应对如何实现2020年1000亿美元气候融资承诺有明确路线图,并对2020年后的资金数额有所安排。但一直以来,资金的谈判困难重重,发达国家在这一问题上闪烁其词。依据谈判的最新进展,目前的资金谈判对仅在2020年前动员1000亿美元的量化资金上有所进展,而2020年后的资金数额仍是空白。缺乏外部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缺乏基础条件,很难在应对气候变化上采取积极行动。资金问题既是巴黎气候大会的难点,也是整个巴黎协议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巴黎协议的构架上,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基本需求,推进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制。
总体来看,巴黎大会应确保新的协议具有持久性,为实现未来低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的绿色发展勾划全面、长远的蓝图。同时,协议必须要尊重各自能力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区分发达国家在减排中的责任和发展中国家日益增多的减排义务。就巴黎大会的最终预期成果来看,由于各缔约方立场差异较大,恐难以“一揽子”方式解决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所有问题,可谋求达成一个有限目标的由核心决议加若干决定组成的框架性协议,就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治理制度做出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以适当方式反映各国的“贡献”,而将各要素的细节内容留待进一步磋商。巴黎气候大会最终协议的达成取决于届时各方的政治互信和共同努力,是一个通过谈判形成共识的过程,受到科学认知、经济利益和政治意愿多方面的综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