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回顾与展望

2015-04-08 04:56冯升波
世界环境 2015年6期
关键词:缔约方公约贡献

■文/冯升波

每年年底召开的缔约方大会(COP)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盛举,即将召开的巴黎大会尤为引人注目。

一、气候谈判回顾

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相继于1994年和2005年生效,近十年的国际气候谈判在艰难但持续地进行。

巴厘路线图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COP13大会上达成了《巴厘路线图》,进一步确认了公约和议定书下的“双轨”谈判进程,并要求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上最终达成谈判协议。在届时要达成的协议中,公约附件I名单中的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将继续在议定书下承担量化的、有雄心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尤为重要的是,会议制定了《巴厘行动计划》,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被形象地称为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四个轮子”。

哥本哈根协议 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COP15大会上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是一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参考文件,力图在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将全球气温的增长控制在2℃以下。为了达到2℃目标,需要大幅削减全球排放,并尽快使全球排放达到峰值。文件规定公约附件I缔约方应单独或集体地承担2020年覆盖所有经济部门的减排目标,非附件I缔约方也应提交减缓行动方案。发达国家将通过投资等方式在2010-2012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增资金300亿美元用于适应和减缓行动。

德班平台 2011年南非德班气候大会通过了《议定书》工作组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的决议,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德班平台的设立宣告巴厘路线图谈判将在2012年正式结束,并基本确定了2013年至2020年间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框架和主要安排。启动了一个确定2020年后国际气候安排的谈判进程。

利马会议 2014年联合国利马气候大会是2015年巴黎会议的“前哨战”,其成果将是达成新协议的重要基础。会议焦点是如何推进“2015协议”谈判。利马会议形成了2015协议草案要素的正式文件,为下阶段2015协议谈判打下了重要的基础。利马会议对于“国家自主贡献”的范围、信息和后续处理做出了进一步的决定,明确了“国家自主贡献”应包含减缓要素,并“邀请”各方在“国家自主贡献”中提交与适应相关的信息。会议最后一刻,在发展中国家不懈地坚持下,终于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按照中美联合声明中的提法反映到最终案文中。

二、大会前的国际进展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定于2015年11月30日开幕,各国纷纷采取实际行动以促成巴黎协议的达成。

欧盟统计局11月4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欧盟28国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了17﹒9%,接近达成欧盟制定的2020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此外,欧盟近日宣布在未来5年内向全球欠发达国家提供总额3﹒5亿欧元的援助资金,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美国白宫10月19日主办气候峰会,81个“顶级企业”签署了关于气候保证的文件,设定目标包括减少50%的碳排放,减少80%的用水量、零填埋、100%清洁能源、从供应链上去除森林砍伐网络等。

中国相继与美国、巴西、印度、欧盟、英国、法国等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或气候能源合作协议,展望了各自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低碳发展的目标和行动,并宣布建立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表达了对巴黎大会的支持。

2015年10月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对全世界146个国家截止到2015年10月1日所做的国家自主贡献所能够产生的总体影响进行了评估。146项国家自主贡献包括了《公约》涵盖的所有发达国家和四分之三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排放量的86%,相当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国家排放量的四倍。评估结果表明,这些国家自主贡献将使全球平均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到2025年下降8%,到2030年下降9%;使2010-2030年之间的全球总体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2010年相比下降1/3。在所评估的国家自主贡献中,所有工业化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自主贡献都是无条件的,有条件的自主贡献约占总体减排量的25%。

2015年10月,近20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德国波恩进行了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前的最后一轮正式谈判,为预期年底在巴黎达成的全球气候协议制定了一份结构清晰的草案,但各方在一些关键议题上的分歧还有待巴黎大会解决。

巴黎协议草案共26条,梳理出了巴黎协议的大致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层次、条理更加清晰,各条款的案文选项也更加明确,为巴黎气候变化大会继续谈判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大会关注焦点

巴黎气候大会面临的最大分歧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缔约方类别划分上,发达国家认为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形势已发生巨变,20多年前确定的划分依据完全过时了,因此需要重新划分国家类别,反对继续沿用“附件I缔约方”和“非附件I缔约方”来划分缔约方类别。发展中国家则要求延续原有的划分方法,因为这种方法的划分依据是历史累积排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即便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水平有了提升,但必须考虑历史排放贡献这一因素。

在减排行动上,发达国家主张所有国家都应定期提交各国自主决定的量化减排目标,先进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如发达国家一样进行全经济领域绝对量减排。发展中国家虽然同意所有国家都应定期提交减排目标,但发达国家应在全经济领域进行绝对量减排,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进行多样化减排行动,且行动力度取决于自身发展需要及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情况。

在资金支持上,发展中国家主张,发达国家应在2020年实现每年为绿色气候基金提供1000亿美元支持的基础上,定期提高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规模,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并定期核查资金支持承诺的落实情况。此外,公共部门资金应是支持资金的主体。发达国家则倾向于不提及具体支持金额,强调资金也可以来自私营部门,同时还要求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承担提供资金支持的义务。

此外,新协议的法律地位、技术转让、碳市场机制等都需要各方花费巨大的精力,弥合相互间的分歧。

四、结语

尽管各方对巴黎气候大会充满期待,但应该指出的是,巴黎协议即便达成也只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事业的里程碑之一,各国落实行动目标才是未来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应充分理解各国应对能力和责任的差异,应鼓励各国积极参与、同舟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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