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观点
黄清林(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家鼓励企业使用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及减少废弃物排放量。再生骨料是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主要途径。在2015年6月26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特急发文财税【2015】78 号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中强调产品以建(构)筑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或《混凝土用再生细骨料》的技术要求,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在 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建筑垃圾的集中处置使用,但是在地方推广中还是困难比较大,具体表现在:
土地选址难,因为建筑垃圾的集中处理项目不但占地面积大,亩产产值低,政府积极性不高;项目落地立项难,不管落户到哪个区域,由于纳税低,另外就是担心建筑垃圾的集中处置会影响到周边居民生活,都不欢迎立项在自己分管的行政区域内。对于建筑垃圾的集中处理没有强制手段,企业要通过社会拆迁公司、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购买回来再次加工,成本明显增加。在浙江嘉兴的社会收购价格(含运输)每吨为 25~28 元不等,通过加工制造成本、损耗,税收,加工出来的产品成本要 45~50 元,而天然矿山石子每吨的市场价格在 55~60 元,市场销售困难,造成企业经营艰难。
目前生产加工出来的建筑物废弃垃圾为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与混凝土用再生细骨料两种产品,大多用在道路水稳上,由于道路稳定层用量有限,剩余的产品出路让人担忧。对于使用到预拌混凝土中 C30 以下的非结构承重部位再生粗骨料,业主不同意,认为错把建筑垃圾当做产品来用,影响建筑物销售使用。为此,在使用过程中还是压力大。
针对行业的目前现状,要把加工的产品有地方用,真正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做到变废为宝,只有转型升级。我们通过长期的试验与论证,可以把加工的粗骨料做成预制产品或深加工,碾压成中砂,制作干粉或湿拌砂浆,甚至可以制作超细掺合料,用于预拌混凝土中替代粉煤灰与部分矿粉。这样企业的产品附加值高了,并有固定的销售渠道,可解决企业生存的困惑。
潘亚宏(中山大学新能源材料与绿色建筑研究中心,教授)
欧美、日本等国家对再生混凝土的研究已久,对再生骨料的利用已成规模。再生骨料的相关标准也比较完善。德国的再生骨料技术标准将再生粗骨料分为 4 个等级,并对再生骨料的最小密度、矿物成分、沥青含量、最大吸水率等做了详细规定。英国将再生粗骨料分为 3 个等级,并指出再生粗骨料中掺加天然骨料会改善再生骨料的性能。1989 年10 月,丹麦混凝土协会制定了再生骨料技术标准,将再生粗骨料分为2 个等级,并对再生骨料的饱和面干表观密度、轻骨料含量、杂质含量以及粒度分布等做了详细规定。日本十分重视废旧混凝土的再生资源化和有效利用,对再生混凝土的研究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并于 2005 年制定了《混凝土用再生骨料H》(高品质)的国家标准(JIS A5021)、于 2006 年制定了《使用再生骨料 L 的混凝土》(低品质)的国家标准(JIS A5023)、于2007 年制定了《使用再生骨料 M 的混凝土》(中品质)的国家标准(JISA5022),为再生骨料的推广应用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在国内目前的生产工艺中,未能对附着在废弃混凝土上的水泥砂浆进行有效分离,也不能有效去除废弃混凝土中含有的杂质。所生产的再生骨料品质较差,不适宜用于结构混凝土。因此仅实现了废弃混凝土的低效回收。
再生骨料在我国应用存在的问题:
(1)国再生骨料研究起步较国外晚,缺乏系统的应用基础研究,尤其是对再生骨料的生产设备集成化以及再生骨料产品应用过程追踪研究甚少。
(2)实际应用中,国内通常缺乏基体混凝土的资料,控制再生骨料的质量就有了一定的难度。因而在使用时,必须对再生骨料的性能进行测试。
(3)由于再生骨料的生产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因此使用再生骨料经济性方面并无优势,这也阻碍了再生骨料的应用。
(4)国内关于再生混凝土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孙继成(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混凝土技术发展中心,主任)
再生骨料与天然骨料相比在某些性能上还是有差异,如密度大、吸水率大、强度低等,这导致了再生骨料的品质普遍较低。但应用在某些建筑领域已足够。国外已有成功将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于结构建筑中的成功案例:德国于 1994 年建立了第一个利用再生骨料混凝土建造的大型建筑物——德国联邦环保局总部大楼;1996 年德国利用再生骨料混凝土建成了 Diepmannsbach 大桥,其中再生骨料混凝土用量几乎占混凝土总用量的 50%;1999 年德国用再生骨料做结构的建筑工程——“螺旋森林”在达姆施塔特建成,该大楼的室内结构及基础底板全部使用再生骨料混凝土。
由此可见,再生骨料完全能够代替天然骨料制备混凝土应用于结构建筑中。
再生骨料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受限主要可以归为两方面的原因——社会障碍和技术障碍。
社会方面,目前仅使用天然砂石,从而导致对环境的影响这方面,人们对此还没有完全意识到。并且再生骨料的应用方面缺少政府的支持。因此,应广泛宣传再生骨料可回收利用于结构建筑中的相关知识,或建立适当的政策能够促进再生骨料的应用。
技术障碍,包括对再生骨料某些性能方面的知识不够,以及缺少相关的标准规范。尽管目前已对再生骨料应用于结构建筑进行了相关性能的研究,但对于再生骨料耐久方面的相关性能和用再生骨料混凝土作为结构建筑的长期性能方面的研究还不够。这些都导致鲜有国家颁布关于再生骨料和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结构建筑的相关标准,因此也限制了再生骨料混凝土在结构建筑中的应用。在这些方面还需要深入地研究。
可喜的是随着天然砂石资源的日益紧缺和对环境保护的深入人心,近几年来我国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已十分重视,国务院办公厅[2013]1 号文件发布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制定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标志我国绿色建筑发展,中央政府从更高层面正在逐渐加大力度。绿色建筑发展中心内容之一是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因而“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列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十大重点任务之一,要求“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表明我国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置制度,要求“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地级以上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这也是国务院首次对地方政府明确提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要求。同时国家各部委也颁布的其他相关政策对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推广应用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另外近期对于行业起到里程碑意义的是中国砂石协会即将成立再生骨料分会,意味着再生骨料行业有了自己的大家庭,这样对推广再生骨料应用会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