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主要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为切入点。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以及维权成本过高带来的影响和解决策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消费者;维权成本;影响;对策
一、消费者维权成本概述
1.定义
“成本”一词最早出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主体为了达到自己的生产目标,所花费的一切费用。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是指,消费者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花费的所有资源的总和。维权成本的主体不仅包括了消费者,同时也包括了有关司法部门,不仅需要花费时间,同样也要花费大量金钱。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商家的侵犯之后,首先会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一旦协商没有达成期望的目标,则会采用维权的方法。消费者维权方法很多,可以采用电话投诉,但是该种方法效果甚微;也可以采取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是相关行政部门主要依靠调解来解决双方争端,成功的几率会比较小;消费者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会花费很大的诉讼费用。即使案件最后以消费者胜利宣告结束,但是减去消费者所花费的起诉费用,真正能够赢得的赔偿金很少,消费者仍然是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2.构成要素
(1)经济成本
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商家的侵害时,会寻求各种解决的途径,由此带来了金钱花费可以成为经济成本。如上所述,消费者可以和商家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行政部门比如工商局投诉,这一类解决途径并不花费很大的成本,但是其效果也不是很明显,往往解决不了问题。消费者想要将自己的胜算扩大,只能够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但由此带来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路途费用等等会很高,及时最终胜诉,所得到的赔偿经甚至还不能够弥补这些花费,最终得不偿失。
(2)时间成本
消费者的维权之路通常由以下几种,首先是会和商家协商,若是没有达成一致的结果,则考虑电话投诉,但是等待回复的时间往往在10天左右,并且消协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通常还不会受理这一问题。若是消协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消费者仍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但是行政机关主要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并没有强制力,因此问题很难得到真正地解决。最终,消费者仍然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普通的一审案件最长可以在三个月内审理完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耗费大量的经历,这也就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想维权的原因所在。
(3)风险成本
这里所说的风险成本,主要是法律风险的成本。消费者维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商品的厂家,其与商家掌握的信息不平等,其采用向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权时,不免要承担一些法律风险的成本。很多消费者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为了给商家施加更多的压力,经常将自己掌握的信息向有关媒体曝光,或者在网络上广泛地传播。但是,商家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同样要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消费者在大量曝光商家信息的时候,若是没有掌握好一个度,很容易就会被商家以“敲诈勒索”的罪名提起反诉,这样一来,消费者不但没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反而会触犯其它类型的犯罪。
(4)政府成本
若是消费者采取同商家自行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种模式下政府并不会花费大多成本。但是,一旦消费者向政府部门提起了请求,因为智能划分的不明确,很多部门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最终消费者找不到可以解决的部门。与此同时,政府多采取调节的方法,很难解决问题。最终,消费者仍然需要走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道路,诉讼的道路很漫长,由此带来的政府成本的开销也很高,司法资源容易出现缺乏的现象。
二、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带来的影响
1.消费者丧失维权的积极性
消费者只有自己内心存在维权的意识,才会去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不断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才能提高消费者对厂家的监督力度,维护市场环境的稳定,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对消费者积极性产生很大影响,同时也是依靠消费者的维权,该部法律才能够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但是根据调查统计的现实,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该法律的真正内容,不懂得如何维权。有近70%的消费者因为维权费用过高,而放弃了维权。
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下降,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方面是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维权的途径,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个方面是消费者认为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便最后胜出,得到的赔偿金也不能抵偿维权的成本,得不偿失。根据调查统计,我国消费者真正能够得到的平均赔偿金是700多元,远远低于西方国家,这也是我国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低于西方国家的重要原因。
2.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政府监管力度下降,主要是指政府在工作当中,因为各种客观一声怒的影响,无法达到资源最佳配置。消费者维权成本的增加,同样也对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主要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它主要是监管市场行为,同时调节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提起申诉的时候,消费者往往要自行提供证据,即各项检测报告。但是因为检测报告要具有国家的统一标准,费用很高,消费者往往不愿花费如此巨大的检测费用。同时,各个部门之间没有明确分工,很难合力解决消费者的问题,造成了政府部门对市场监管力度的下降。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矛盾同样也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但是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掌握的信息远远多于消费者,两者的地位存在差异,经营者通常不会采取自愿与消费者达成仲裁协议。除此以外,仲裁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维权成本过高,因此一些小额的案件,仲裁机关通常也不想接纳,很多的仲裁机构形同虚设。
司法救济是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条路径,在上述办法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比较长,所花费的费用也会很高,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开销。对于政府来说,消费者维权的案件所涉及的标的物通常价值都比较小,对于这部分案件花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因此很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都积压着没有办理,影响了司法的效率。
3.促使商家进行违法行为
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开销太大,很多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商家的不法侵害时,通常会采取默默接受的方式,这样地做法无疑导致了商家违法行为数量的增多。商家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付出的赔偿数额下降,造成了其违法成本的降低,促使很多商家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力度。以虚假广告为例。虚假广告目前猖狂的原因在于,经营者从虚假广告中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了其因为发布虚假广告将要付出的代价。虚假广告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全面,很难有证据举出,由此甚至可能承担举证不力带来的后果,导致很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使得虚假广告的发布者继续猖狂地发布自己的信息。
三、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解决对策
1.惩罚制度的完善
惩罚与补偿不同,惩罚制度要求经营者对自己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从资金上进行惩罚,而不单单是弥补消费者的损失。我国对惩罚制度的相关法律存在问题,导致很多其并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1)最低赔偿金额需明确
很多的纠纷所涉及的标的额都比较小,但是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对小额商品维权程序上的规定。而是将其与其它消费行为一起采用同样的惩罚原则,即双倍赔偿。但是由此一来,消费者真正到手的赔偿额可能还不能弥补诉讼的成本开销,使其权益无法得到很好地维护。在此,我们应当向美国学习,建立专门针对小额商品维权案件的赔偿制度,规定了最低的赔偿金额。当按照小额商品的实际金额,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真正保护,或者小额商品的实际金额无法明确的时候,可以采取最低金额来进行判定。美国根据各州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最低金额。我国在完善这一制度的时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首先,要明确最低赔偿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即标的物的金额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才可以算作为小额标的;其次,要确定一个明确的最低赔偿及的数额。确定这一数据有利于消费者计算自己的收益能否抵充成本,决定是否要起诉。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确定不一样的最低赔偿金额。
(2)将惩罚的上限加大
惩罚是为了首先是为了使经营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其次,惩罚是为了对经营者擦汗横威慑,使其不敢进行违法活动;最后,惩罚可以弥补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对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有的商品价格虽然很小,但是会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如果仍然采取原本的两倍赔偿的上限规定,可能会使得消费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完全的弥补。同时,如果惩罚赔偿金的上限金额过低,这与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掌握大量信息的情况也不相符,无法及时有效地组织其继续进行违法的行为。因此,我国也应当向西方国家学习,根据本国经济的发展情况,结合各地的实际发展,制定上限比较高的惩罚赔偿金。
(3)维权成本的分担
很多消费者最终都会采用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其往往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消费者在起诉的过程中,要承担鉴定的费用、路途花费、聘请律师等等,为一件小的商品,花费了其本身价格上千倍的金钱,很不值得。因此,必须对成本进行分担。比如可以要求经营者先承担鉴定的费用,如果最终的消费者白素,则由消费者偿还;或者有关部门可以先鉴定,将最终的鉴定费用归纳到败诉的一方。采用这些做法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也对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进行了惩罚,使其自食其果。
2.完善举证责任
(1)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在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当适当地多大经营者的举证责任。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优势的地位,其掌握的信息远远超过了消费者,对商品也更加了解。正是因为其自身存在信息的优势,以及其经济实力比较高,对市场运作比较了解,因此很多证据都被经营者所垄断。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帮助时,经营者很可能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这就导致了消费者会缺乏证据而败诉。同时,鉴定费用较高也是阻碍消费者维权的主要原因,而这对于经济力量雄厚的经营者来说,其并不会带来经济负担。正是基于以上两个方面,更应该极大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2)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正如上文所述,加大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是为了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使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进行鉴定和起诉,同时也可以从经营者处了解更多的商品信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搜集,使其维权的积极性提高,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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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宋文立(1993- ),男,浙江省平湖市人,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