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促进劳动者自我雇佣了吗?——基于CHIP数据的经验分析

2015-04-06 12:35石丹淅吴克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劳动力工资劳动者

石丹淅 吴克明

(1.三峡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2;2.华中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引言

劳动者的就业状态可以细分为工资雇佣或工资性就业(wage-employment)、自我雇佣(self-employment)和失业(unemployment),较之工资雇佣和失业,学者们对自我雇佣问题研究明显不足,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这一问题才逐渐引起学界关注与重视[1]。自我雇佣(简称“自雇”),是指那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部分或全部的收入,而非出卖自己的劳动给雇主以获取工资的就业活动,包括在非农产业部门为自己工作的所有工作[2]。国外大量研究显示,自雇活动的发展对减少贫困、创新精神培育、产业结构升级、技术进步、创业型经济发展、社会财富增长、就业规模扩大、就业质量提升、文化交流、税收、自我效能感与社会认同的实现等有重要作用[3]。

国内外众多理论与经验研究证实,教育作为人力资本积累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存量和增量越高,越有助于劳动者个体工资雇佣和抵御失业。比如,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促进了受教育者工资性就业或降低了失业风险概率的原因在于,教育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生产率和边际生产力,这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收入,因此企业愿意雇佣更多人力资本的人[4]。信号理论认为,教育并不能提高人们的边际生产力,企业之所以愿意支付较高工资给人力资本更多的人,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很难甄别谁更有能力和潜力,教育的价值就是提供一种信号,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劳动力[5]。舒尔茨则把人的能力分为学习能力、有效工作能力、比赛能力、创造东西能力和配置能力五种形式,认为配置能力是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价值增值的能力,而配置能力的提升是教育的主要益处之一,因此教育水平高的人更易受雇成功,且能获得持久的较高回报[6]。然而,关于教育对劳动者自雇选择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Lucas研究发现,教育可以通过增强劳动者个体的经营能力进而提高其自雇概率[7],且Block和Sandner认为受教育年限提高会延长自雇的持续期[8]。然而Nziramasanga和Lee的实证研究发现,劳动者个体受教育程度越高,越不会选择自雇[9];Kangasharju和Pekkala基于芬兰的研究表明,拥有高教育水平的自雇者在经济衰退时有较高的存活率,但在经济景气时他们更容易从自雇活动中退出,成为工资雇佣者[10]。

在中国,教育对劳动力自雇选择的影响效果如何?鲜有研究关注此问题[3]。而全面地阐释这一主题,对新常态下有效缓解“知识失业”现象、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质量、科学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调适教育发展等有较强的理论和政策价值。鉴于此,本文基于CHIP数据,结合相关理论分析,采用计量方法,对我国教育与自雇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二、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设

劳动力供需状况、劳动力市场稳定性、体制与相关制度安排等共同决定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就业状况。在总量性矛盾持续加大,结构矛盾更加凸出的就业形势下,劳动力市场状况及相关制度安排更大程度地影响了我国的就业规模、结构和质量。已有大量研究证实,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分割,且制度是主要诱因之一[11]。

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将整个社会的劳动力市场分为一级劳动力市场和二级劳动力市场[12],一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稳定、培训和晋升机会多、工作环境好、薪酬高;二级劳动力市场则相反,就业不稳定、缺乏培训与晋升机会、工作环境较差、工资较低,且劳动力在这两类劳动力市场间很难流动,即一方面,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无法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一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宁愿自愿性失业,也不愿进入二级劳动力市场。呈现这种特征的原因在于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存在。该理论认为,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中很容易形成内部劳动力市场,在内部劳动力市场中,工资由单位内部的管理规则和管理程序控制,且有一系列内部培训计划和晋升阶梯作为保障;而在外部劳动力市场中,工资由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决定,劳动者随时都要面对竞争的压力。一级劳动力市场中的核心岗位构成了内部劳动力市场,一级劳动力市场的附属岗位和二级劳动力市场则构成外部劳动力市场。这种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在我国至少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方面,从区域上看,体现为沿海地区劳动力市场和内陆地区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从地区上看,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小城镇及农村劳动力市场。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个体的人力资本水平越高,其就业能力也就相对越强,越容易在一级劳动力市场成功就业;反之,则不利于其获得工作。而教育、工作经验、技能是人力资本的主要构成,劳动者个体受教育程度越高、工作经验越丰富、技能越多、技艺越精,自然有利于提高其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的概率。换言之,在劳动力市场存在严重的分割(尤其体现为制度性分割和信息传递机制不通畅)情况下,那些受教育水平不高、工作经验较少、无一技之长者,则会因竞争效应、渗漏效应和就业歧视[13],面临非自愿性失业;即使是那些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劳动者,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也会面临委屈就业和非充分就业的风险。其原因在于,一级劳动力市场中优势工作岗位(即指那些工作稳定、培训和晋升机会多、工作环境好、薪酬高的工作)的数量有限,追逐更多的“分割性收益”会出现个人理性而集体非理性局面,即会使很多劳动者个体陷入非自愿性失业、委屈就业和自愿性失业。另一方面,不断搜寻工作或暂时性失业是需要成本的,在此条件下,那些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者,则有能力继续选择工作搜寻;而对于那些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或较差者,迫于生计,则有可能选择委屈就业,这里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主要劳动力市场接受教育水平与工作不匹配的工作,出现“过度教育”现象;二是到次要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性就业或选择“单干”(即自雇)。而往往选择自雇的收益又比其他形式委屈就业的收益高,因此这会促使人力资本水平较低者选择自雇。此时自雇更多的是“一个穷人的避难所”,是对工资雇佣的暂时性替代,实质体现为生存型自雇。

但另一种现象也不可忽视,当劳动者个体的受教育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工作经验积累达到一定年限后,其也会积极地选择自我雇佣。原因在于,受教育水平的增加提高了劳动者个体的配置能力,使其优化配置内部资源(如工作与家庭、劳动与闲暇等)和外部资源(金融、技术资源、人际网络、市场机会等)的能力增加,这会促使其会主动选择自我雇佣。此时的自雇是“一条通往财富的道路”,是对工资雇佣永久性替代,其实质更多地体现为创业型自雇。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教育的生产效应(production effect)和配置效应(allocation effect)学说[14],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H1: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较低受教育程度者更易选择自我雇佣,且这种趋势在生存型自雇中体现得更加明显。

H2: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随着劳动者个体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其选择创业型自雇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

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外的一些证据显示,随着劳动者个体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自雇并非一直是一个诱人的劳动力市场选择,对于高教育水平者尤为如此。原因在于:第一,那些具有更高教育水平的人,相对于自雇,从事工资雇佣或工资性就业,可能挣得更多;第二,作为自雇者,其收入流的安全性较低,其中的原因在于,较之大公司或公共部门,运营小公司的风险更大、不确定性更大,获得高收入需要更大的冒险精神;第三,制度与文化传统的影响,传统上,社会的职业导向是到大公司或国有部门任职才是更好的职业选择,一般父母、同伴等对劳动者个体职业选择的建议是不鼓励其选择自我雇佣。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命题:

H3:尽管高教育水平提高了劳动者个体选择创业型自雇的概率,但是教育并非一味地促进劳动者个体选择自雇,在教育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劳动者个体选择自雇的倾向会降低。

三、数据、模型与变量选择

(一)数据和模型

本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CHIP2002和CHIP2008(RUMIC2009)的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库。选择这两份数据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样本规模问题。由于受我国体制、法规等因素影响,自雇活动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后才得到发展。尽管在CHIP1988和CHIP1995数据中均涉及有自雇群体(问卷中称为自营者)的调查,但问项内容设计不细致,且自雇样本占比较少,信息量有限。另外,当时的自雇活动更多的是受国家政策、体制转轨等因素驱动,教育因素影响不明显。二是数据的可获得性。在CHIP1995以后的数据中,CHIP2008是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最新对外公开的CHIP数据。三是数据所反映的背景符合本研究需要。伴随高教扩招后的毕业生逐年融入社会,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探讨大学毕业生就业、失业、创业等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2003年开展的CHIP2002和2009年开展的CHIP2008调查,调查方法科学,调查内容全面,调查地区广泛,样本量充足,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数据支持。另外,自2002年以来,我国分三个阶段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15],这对我国劳动力市场运行、就业、创业活动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这些在CHIP2002和CHIP2008中也有较好的体现。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尽管这两次调查选择的省份有所交叉,但由于调查不是纯粹的动态跟踪调查,所以无法很好地将这两年的数据(尤其是自雇样本数据)合并到一起。事实上,由于这两份数据分别反映了不同时期下中国劳动力市场运行状况,若使用相同指标与模型探究不同时期教育与自雇关系,也将更有价值。

具体来看,CHIP2002调查了北京、山西、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重庆、云南、甘肃等12个地区,调查了6934个住户(21696个家庭成员)。CHIP2008调查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9个地区,调查了5000个住户(14860个家庭成员)。基于经济发展合作组织(OCED)、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UN)对自我雇佣的定义,结合中国实情,本研究将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均视为自我雇佣,将雇佣家庭成员以外的员工的私营企业主称为创业型自雇,将没有雇员的个体者和个体工商户称为生存型自雇。依此界定,笔者从CHIP2002和CHIP2008城镇住户数据库中筛选出了16~59岁的自雇样本,自雇样本量平均占比10%。因变量就业状态细分为工资雇佣、自我雇佣和失业,因此我们选择多元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

(二)变量选择

借鉴国内外主流文献研究结果,结合本文研究目的和数据可得性,我们选取了包括人口学特征、人力资本特征、地区、流动性约束、家庭结构等方面的变量指标。具体变量及赋值情况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为了更好地探究教育与自雇的关系,尤其是更好地考察在不同时期不同层级的教育对不同类型自雇的影响状况,对于CHIP2002和CHIP2008数据,我们做了如下相同的处理,即首先将就业状态分为失业、工资雇佣和自我雇佣进行总体性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给出了对应变量的边际效应结果。然后进一步将自我雇佣区分为生存型自雇和创业型自雇,进行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并列出了对应情况下的边际效应状况。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和需要,在多元logistic分析中,均把工资雇佣作为基准组,旨在突出地研究不同受教育水平的劳动者选择自我雇佣和工资雇佣之间的机会比。

在控制了年龄、性别、婚姻、民族、工作年限、地区、家庭财富、子女状况等变量后,CHIP2002的多元logistic结果显示(详见表2),在不区分生存型自雇和创业型自雇时,初中和高中教育变量系数为正,中职/中技和大专及以上学历变量系数为负,初中教育变量的系数高于高中、中职/中技、大专及以上学历变量对应水平,表明随着教育程度提高,劳动者个体选择自雇的总体概率随之降低,这与Nziramasanga和Lee等人的研究结论一致[9]。具体来看,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相比小学毕业者,拥有中职/中技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劳动者选择自雇与工资雇佣的机会比将分别降低0.201 和0.053,且其回归系数均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但初中和高中变量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各教育变量对应的边际效应结果见表2第3列。

在进一步区分生存型自雇和创业型自雇的logistic分析中,生存型自雇的研究结论与没有区分时相比,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只是各变量的系数值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创业型自雇的logistic结果与没有区分时相比,部分变量发生了明显变化。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相比小学毕业者,文化程度为初中和高中的劳动者选择自雇与工资雇佣的机会比将分别提高0.531和1.028,但均不显著,拥有中职/中技学历的劳动者选择自雇与工资雇佣的机会比将降低0.287,而大专及以上者的对应水平会提高0.586,中职/中技和大专及以上变量在10%的显著水平通过了检验。对比生存型自雇与创业型自雇的边际效应结果,不难看出,对于生存型自雇者而言,劳动者受教育水平越低,其选择生存型自雇的概率越高,比如学历为初中、高中、中职/中技、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劳动者比小学毕业者选择生存型自雇的概率高3.2%、2.4%、-2.3%和-6.5%,表明受教育程度较低者更有可能选择生存型自雇。

就控制变量而言,无论是总体考察,还是细分不同类型的自雇,性别、婚姻状况、工作年限及其平方、子女状况、家庭财富与家庭负债等变量的系数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呈现出男性更加倾向于选择自雇;婚姻有助于促进劳动者选择自雇;工作年限对劳动者自雇选择有倒U 型影响;有6岁以下小孩的劳动者更可能选择自雇;家庭财富越多、家庭负债越少,越有利于劳动者选择自雇。

表2 劳动者自雇选择的多元logistic模型回归结果:基于CHIP2002

CHIP2008的多元logistic结果基本与CHIP2002的研究发现相同(详见表3)。例如,在不区分生存型自雇和创业型自雇时,初中和高中教育变量系数也为正,中职/中技和大专及以上学历变量系数同样为负,初中教育变量系数高于高中、中职/中技、大专及以上学历变量对应水平。具体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相比小学毕业者,文化程度为初中的劳动者选择自雇与工资雇佣的机会比将提高0.634,拥有高中学历的劳动者的对应水平为0.289,但初中和高中变量同样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拥有中职/中技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劳动者选择自雇与工资雇佣的机会比将分别降低0.124和0.067,中职/中技和大专及以上变量系数通过显著性检验。在进一步区分生存型自雇和创业型自雇的logistic分析中,考察的结论也基本相同。生存型自雇的logistic结果显示,各教育变量对劳动者生存型自雇选择的影响与没有区分时的发现基本一致,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相比小学毕业者,文化程度为初中、高中的劳动者选择生存型自雇与工资雇佣的机会比将分别提高0.630和0.256,而拥有中职/中技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劳动者选择生存型自雇与工资雇佣的机会比将分别降低0.109和0.053,中职/中技和大专及以上变量系数也在1%的显著水平上通过检验。创业型自雇的logistic结果与没有区分时的发现相比,部分变量发生了明显变化。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相比小学毕业者,文化程度为初中和高中的劳动者选择创业型自雇与工资雇佣的机会比将分别提高0.374和0.545,拥有中职/中技学历的劳动者选择创业型自雇与工资雇佣的机会比将降低0.259,而大专及以上者的对应水平则会提高0.206,中职/中技和大专及以上变量系数在10%的显著水平上通过检验。年龄及年龄平方变量对劳动者创业型自雇的影响在CHIP2008中体现得更加明显,发达地区的劳动者选择生存型自雇的倾向更低的特征在CHIP2008中更易观测到,其他控制变量的影响情况,与CHIP2002对应状况相似。

综合考察CHIP2002和CHIP2008的实证结果,可以发现,随着受教育程度提高,劳动者选择生存型自雇的概率明显降低,较低受教育程度者有着相对较高的生存型自雇边际效应,这验证了H1;除中职/中技教育变量外,随着劳动者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劳动者选择创业型自雇的概率会相应提高,这部分验证了H2;从总体的影响状况看,在中国受教育水平越高,劳动者选择自雇的概率越低,这验证了H3。本文研究发现与Nziramasanga等人、Ekelund等人的研究结果相似[9][16],他们都发现大学教育与劳动者自雇概率显著负相关,但这两篇研究均未细分不同教育层级的影响。

表3 劳动者选择自雇的多元logistict模型回归结果:基于CHIP2008(RUMIC2009)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使用不同年份微观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受教育水平越低,越有可能选择自我雇佣,尤其是生存型自雇,拥有中职/中技学历劳动者的生存型自雇和创业型自雇倾向较低,大专及以上学历对劳动者选择创业型自雇有促进作用,对生存型自雇有相反的影响,高等教育对劳动者自雇选择的总体效应为负。在中国,教育总体上不会促进劳动者自我雇佣,这一发现值得反思。此外,控制变量显示,工作年限对劳动者自雇具有倒U 型影响;男性自雇倾向更强;婚姻有助于劳动者选择自雇;有6岁以下小孩的劳动者选择自雇的概率更高;家庭财富作为流动性约束的代理变量,其有利于劳动者选择自雇。基于上述研究结果,不难看出,尽管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雇活动,但教育并不会自发地促进自雇行为的涌现。相比生存型自雇,创业型自雇的就业倍增效应和经济绩效更为明显,因此国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更多劳动者选择创业型自雇。又因为创业教育是影响创业型自雇或创业的重要因素[17],所以首先需要重视教育变革。当前“知识失业”现象凸显和受高等教育者“创业型自雇不足”并存反映出我国创业教育缺失。更多高教育水平劳动者不能充分就业,既不利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稳定和谐,又不利于创新型国家建设。为了促进更多创业型自雇的涌现,需要教育、劳动力市场和政府协同变革。

(一)积极推行教育改革,构建完善的创业教育体系

“伟大的创业实践离不开伟大的创业教育。”培育创新创业精神与创新文化、培育创业家是推动中国创业型经济发展的重要策略,而这些都离不开教育支持。为保证我国创业教育有效开展,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稳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增强创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将创业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从小培育和塑造创新创业精神与创业文化。(2)明晰创业教育定位目标,树立正确创业教育观。创业教育绝非仅仅是解决就业和个人生计,它对培养创新与创业型人才、提高全体公民自雇能力与创业素养、促进创业活动和经济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积极构建创新创业教育的学科体系。创业教育学科体系是创业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标志。创业学学科设置需充分考虑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科技结构、地区特征等匹配。(4)加强创业师资队伍的培训与培养。当前美国高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吸引和选拔优秀师资人才:一是设立捐赠席位吸引高水平创业师资;二是加大创业学博士培养力度。随着美国创业教育的迅猛发展,捐赠教授和兼职教师已难以满足师资队伍数量和质量的需求,加大创业学博士的培养力度、满足专业化的师资需求已成为当务之急;三是通过开展创业师资培训来提高教师的创业理论素养与实践经验[18]。(5)建立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包括融“讲座、课程、竞赛、实训与成果孵化”为一体的创业教育体系,开设创新创业特色课程,落实学生弹性学制,建立校内创新创业平台并向创业大学生开放大学科技园等资源[19]。

(二)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稳定性

大量创新创业型自雇行为的涌现,除与上述诸因素有关外,还与劳动力市场状况密切相关。比如OECD 成员国的经验证据显示,取得遥遥领先的创新成效的主要原因在于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制度[20]。劳动力市场制度则是由一系列保障劳动者社会经济权利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组成,是激发创新创业的关键,同时这些制度也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稳定性。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不利于劳动者个体在不同就业状态、不同层次劳动力市场之间自由转换。劳动力市场制度过于僵硬则不利于劳动者创业就业。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稳定性,即通过法律、制度和政策等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减少就业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健全信息传递机制,降低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性,尤其是制度性分割,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不同就业状态、不同层次劳动力市场之间灵活进入,为其选择创业型自雇“清障”、“搭台”,提高劳动者个体创业型自雇意愿,促使更多劳动者个体顺利选择创业型自雇,这最终将有助于创业型经济、创业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构建。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劳动者选择创业型自雇营造积极氛围

鼓励更多有能力的劳动者选择创业型自雇,是扩大就业规模、提升就业质量、保增长的重要举措,而这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支持。具体而言,首先是需要构建创业型经济体制。Baumol指出,在这种经济体制中,创办一个企业必须是相对容易的,应没有落后的、繁琐的官僚审核制度,同时,当宣告破产时,也不那么困难[21]。简言之,即“进得来、留得下、守得住、做得强、退得出”,否则,会挫伤劳动者创业的积极性。然后是这种体制和相关制度安排一定不能支持非生产性的活动和“寻租”行为,因为前者只起到了增加分享蛋糕份额而非增大蛋糕的作用,而后者则会产生一种“系统性破坏”,使创业者花费原本不该花费的资源来从事不具生产力的活动。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企业家才能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并非一味地对经济增长有利,只有当企业家才能配置到生产性活动中时,才有利于经济增长,而这种配置结果则取决于经济中的报酬决定机制和报酬结构,这受体制和相关制度安排影响。其次是不断完善创业支持体系,提高创业型自雇成功率,为此需要继续推行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创业支持体系主要包括:多元化的筹融资渠道、知识社群与创业社群网络、社会网络与基础设施、创业园区与孵化机构、援助新建企业发展的政府部门与协助分摊创业失败风险的机构、信息技术与信息网络、区域性与全国性的创业协会、不间断的就业服务等[22](P219-220)。最后是这种体制和相关制度安排必须具有这样的一种激励:使已大获全胜的创业者和已成熟的大型企业有持续不断的创新和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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