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燕(云南省泸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652400)
泸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畜牧业是农业基础性产业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县畜牧业有了长足发展,但畜产品安全监管仍然落后,现作者结合泸西县实际情况谈一下该县畜产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制约因素。
1.1 畜禽健康养殖初见成效 按照“抓大户、建小区、小群体、大规模、高效益”的原则和“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人畜分离、综合利用”的要求,以规模养殖户为重点,集中连片发展区域化的畜禽养殖专业村和规模养殖户,大力发展标准化养殖小区(场)。畜牧业发展逐步实现了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发展、产业化经营的局面。为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引导养殖户科学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该县统一制作了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种畜个体养殖档案等,现已下发60余套,规模养殖场管理进一步规范。
1.2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初步确立 抓好动物防疫是畜产品安全的基础。县、乡(镇)、村三级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及“防检结合、以防补检、以检促防、以监保检”原则,不断深化防疫、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使全县的动物防疫、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有效地防控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降低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全县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3 养殖投入品监管渐入正轨 养殖投入品包括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对进入该县的饲料、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先持“生产批文”、检测报告等到县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对经营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经营许可从严审批。针对兽药经营企业、养殖小区等兽药经营使用单位明确了相关监管措施;同时配合省州每年开展养殖投入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由本县畜牧局在全州范围内率先实施的泸西县兽药饲料市场准入和质量承诺监管及兽药GSP工作成效显著,分别于2010年6月及2011年8月由州畜牧兽医局主导在全州推广实施。
1.4 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可追溯体系建设提高了该县动物防疫检疫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了动物防疫检疫信息化管理,有利于动物源性食品从出生、饲养到进入消费环节的全程实时监管,有利于迅速防控动物疫病,及时追溯疫源,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有识读器24台,年均上传溯源信息近8万条。
2.1 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不健全 县畜牧兽医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近20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畜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牧兽医器械、生鲜乳等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近10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因县畜牧兽医局人员编制不足、机构不健全等原因,与畜牧兽医有关的执法工作都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来完成,容易造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越权执法、执法不到位等执法违法行为发生。乡镇无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中队),造成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畜产品安全监管无执法依据。
2.2 畜产品安全检测、监管能力弱 长期以来,畜产品是粗放型小规模的千家万户生产经营,养殖环节动物疾病治疗过程中的药物残留、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物质残留、非法投入品(如“瘦肉精”)的非法添加、屠宰销售病死动物等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势必影响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县畜产品安全检测这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1)未建立畜产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无法对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畜产品实行全方位的质量监控。(2)用于不合格的畜产品追溯、处理、监管等所需的执法办案设施设备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畜产品安全执法工作的开展和违法案件的查处。(3)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体系不健全,无法对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畜产品数量、安全状况进行有效的分析、评估。
2.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设施设备建设滞后 由于受动物检疫监督项目较少及专项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等因素制约,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标准化工作场所创建、驻定点屠宰场检疫室及动物检疫申报点创建等工作停滞不前。执法装备如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车、速测仪器、采样箱等执法办案设施设备严重不足。不能按农业部相关要求,做好屠宰场检疫室及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1)检疫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影响检疫结果;(2)检疫设备跟不上当前工作和群众需要,多是采用“望、闻、问、切”的传统检疫方法,也将导致畜产品安全风险;(3)畜产品加工手段落后,污染比较严重。目前,全县只有县城有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无牛羊禽定点屠宰场,屠宰、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影响了畜产品的品质。
2.4 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受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国家补助不足等因素制约,大部分规模化养殖场没有建设配套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畜禽尸体要么只作简单的挖坑掩埋,要么未经处理随意丢弃,散养户对畜禽尸体处理的问题更大,多是丢进生活垃圾堆,有的甚至随意扔到水中,污染水体,造成疾病的传播。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尸体要么被不法商贩收购加工进入流通环节,要么被狗、苍蝇等食用,造成病毒、细菌等随狗、苍蝇等四处扩散,公共卫生安全隐患较大。全县截止目前尚无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以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建立健全畜产品监督检测体系、示范推广体系和市场管理体系,将畜禽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纳入标准化管理的轨道,实现从产地到出口的全过程监控,提高全县畜产品安全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建设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提高检测能力与技术水平,大力推动“无公害畜产品行动”开展,提升该县畜产品档次。(1)坚持全面控制的原则,扩大检测规模和范围,提高检测能力,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2)坚持区域化建设的原则,重点建设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形成较为完善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网络。(3)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设施设备的配备以及检测手段和能力应适度超前,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保障上市的畜产品安全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