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韩韩 徐桂英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畜牧兽医局,山东青岛 266400)
浅谈畜禽贩运经纪人监管工作现状和对策
闫韩韩 徐桂英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畜牧兽医局,山东青岛 266400)
近年来,由于受利益驱动,个别贩运经纪人置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不顾,以身试法,非法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形势十分严峻。加强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监督管理成为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畜禽贩运;监管;对策
自2011年开始,黄岛区畜牧兽医局对全区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进行摸底排查登记,实行备案制动态管理制度。目前,登记在册实行监管的有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48家。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来自诸城、胶州及黄岛区各乡镇等地区,年贩运生猪30余万头,年贩运肉鸡300余万羽;贩运去向包括江苏、日照、莒县、诸城、高密、胶州、青岛开发区等多个地区。
为严厉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黄岛区畜牧兽医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城乡居民产品消费安全为目标,以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机制为重点,着力加强对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的监督管理。采取多种形式,规范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监督管理,逐步实现对其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
各项整治工作中着力加强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基层动监站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实行“一对一监管”。经过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推进,对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的监督管理也在不断的加强和完善,收购贩运环节“瘦肉精”整治已初见成效。
2.2 实行“一人一档”,备案制动态管理
自2011年起,黄岛区畜牧兽医局对全市畜禽贩运经纪人进行摸底登记。登记备案内容包括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姓名、相片、身份证号码、单位、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区域、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一人一档”备案制动态管理制度。2013年2月23日开始,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管理录入“动物饲养、程序化免疫监督管理系统”中“安全监管”模块,实现网络化监管。2015年二月,进行一次重新登记。目前,已在册登记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48家。
2.3 强化监督管理,提升产地检疫率
为进一步强化、落实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监管,我们建立了协检员制度,以协检员模式,创新产地检疫新机制。在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监管工作中,要求其提前向收购贩运地所属动监站报检或告知贩运意向。动监站在接到报检或告知后,及时通知该辖区协检员。协检员按照《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单》要求对交易畜禽的免疫证号码、牲畜耳标号及相应防疫条件进行协检,临床检查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单》。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持《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单》将贩运畜禽运至动监站,由检疫员按照法定检疫规程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4 强化政策法规教育,实行安全承诺制度
为增强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的守法经营理念,每年对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进行两次以上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培训,重点培训畜牧业法律法规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广泛宣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和监管整治措施,增强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法律观念,确保畜禽收购贩运环节的质量安全。
2.5 加强执法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坚决依法查处,并实行联合执法机制和“瘦肉精”案件移送制度。对违反《青岛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管制度》中二十条规定的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对列入“黑名单”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重点监管。
尽管目前在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监管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当前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因为市场行情、养殖周期等不确定因素,导致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行业人员存在流动性大、变化快、区域跨度大等特点,以及相关规范性约束制度缺乏等原因都直接导致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监管工作难度较大。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监督管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加强经纪人监管:
4.1 倡导公共服务,实现协检与利益挂钩
为更好的提高协检员的协检作用,应尽快探索将协检员的工作质量和数量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模式,补贴费用可以从检疫费或者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基金中列支。同时制定奖罚政策,对工作认真、积极负责的和弄虚作假、消极怠工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罚。
4.2 加强培训指导,实现经纪交易可追溯
进一步加强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守法经营宣传、培训,提高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畜产品安全意识,使其自觉守法经营,是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通过深化宣传、培训力度,提高经纪人对“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危害性的认识。同时,引导养殖户做到科学养殖,自觉抵制“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使用和对病死动物的买卖行为;指导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正确填写《畜禽收购贩运记录》,严格落实畜主、检疫员和购入单位三方签字,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4.3 实施“黑名单”,建立交易公示制度
对列入“黑名单”的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按程序实行监管和移除“黑名单”。对“黑名单”列管的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增加检查频次,对未解除列管的不得申报、审批国家政策扶持项目,对列管期间再次违法被查处的或两年内两次以上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依法从重处罚;其次,加强定期巡查和走访,及时掌握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贩运动态,定期将各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依法诚信经营情况向广大养殖场(户)进行公示,加强行业监督、社会监督。
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监管是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事关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成败与否,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对畜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促进养殖场(户)增收,提高产地检疫率,是实现畜牧业发展双赢的新举措。
[1]倪伟.新泰加强生猪贩运经纪人管理[J].农业知识:科学养殖,2015,(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