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睿
摘要:legitimacy一词多义,应根据术语单义化的原则分别翻译,而放弃“百分之百对应”“涵盖其所有意义”的称名预期。作为政治学核心术语,legitimacy有“合法性”“正当性”等多种译名。但应避免使用“合法性”之译,以免与legality混淆;应慎重使用“正当性”之译,以免与justness混淆。legitimacy本义为主权或政权为人民肯定、认可、接受,故可用“肯认性”或“认受性”,并根据语境灵活处理。
关键词:legitimacy,政治学术语,术语单义化,术语翻译
中图分类号:N04;H3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5)01-0031-04
Abstract: Different Chinese translations are required for the multiple meanings of legitimacy. Translators shall give up nomenclatural anticipation of “100% correspondence” or “all meanings included” in Chinese translation. As a key word or key term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legitimacy can be translated as “hefaxing” “zhengdangxing”, and so on. However, “hefaxing” is not proper because it is also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ity”; “zhengdangxing” is not proper because it is also the translation of “justness” and “justification”. The basic meaning of legitimacy is that regime or government is accepted and admitted by people, so “kenrenxing” or “renshouxing” is the most appropriate translation.
Keywords: legitimacy, term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Monosemierung, translation of term
一辞典考证
legitimacy一词多义,《牛津英语词典》(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给出三个义项:1. 身为legitimate子嗣的事实(the fact of being a legitimate child);2. 关于政府或主权的头衔:与法律或原则一致的情况。如今常用于指主权头衔,狭义指源于正规血统的事实;偶用于指作为政治教条而由直系血亲继承王位的原则(of a government or the title of a sovereign: The condition of being in accordance with law or principle. Now often, with respect to a sovereigns title, in a narrower sense: The fact of being derived by regular descent; occas. the principle of lineal succession to the throne, as a political doctrine);3.一般指符合规则或原则;合法状态。在逻辑学中,指符合良好的推理(gen. Conformity to rule or principle; lawfulness. In Logic, conformity to sound reasoning)。该词典中legitimate中一义项为:指子女,具有合法出身的地位;拥有完全的子女权利。(of a child: Having the status of ones lawfully begotten; entitled to full filial rights.)词典注明:“此为Johnson中唯一含义。”Johnson意为由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博士编写并于1755年出版的《英语词典》(A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然而,《牛津英语词典》“着眼于历史”“从早的意义讲起”[1],往往没有突出如今常用的义项。以下词典则以使用频率为准,从常用义项谈起。如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对legitimate解释如下:合法的,合乎规矩的;合乎逻辑的,正当的;(子女)合法婚生的;(与音乐喜剧、滑稽剧相对)正剧的。商务印书馆2009年出版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七版)对legitimate给出3种义项:1.正当合理的;合情合理的;2.法律认可的;法定的;3.(小孩)合法婚姻所生的。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麦克米伦高阶美语词典》(英语版)(Macmillan English Dictionary: For Advanced Learners of American English)就legitimacy给出两种义项:1.某事合法的事实(the fact that something is legal);2.某事公平合理的事实(the fact that something is fair and reasonable)。
可见,legitimacy始于“嫡出”,衍生至“合法”“合理”及“正当”。这有其历史渊源:在世袭制下,以“嫡出”之“身份”取得王位或主权,方为人所承认;但在“从身份到契约”的进程中,“法律”因其普适等特性,更易为人所承认,而作为legitimacy的来源;但“恶法非法”,专制之法律未必公正,故民主制度下,legitimacy更需仰仗公意,代表社会公意之主权,方“合理”“正当”。legitimacy之核心意义,在于不同历史时期下,何种取得主权的情形,更易为人承认、接受。endprint
二现实译名
在汉语学界,legitimacy被译为“合法性”“正当性”“正统性”“合理性”“法制”[2]“公义”[3]“肯认性”“认受性”等,其中,“合法性”一译最为流行。乍看来,此译不无道理,如《牛津英语词典》中“the condition of being in accordance with law”“lawfulness”;《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中“合法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七版)中“法律认可的;法定的”;《麦克米伦高阶美语词典》(英语版)中“the fact that something is legal”。然而,“合法”只是legitimacy义项之一,而在作为政治学核心术语或“政治学核心概念”[4]时,legitimacy恰恰不在“合法”的意义上使用。如宪法处于最高的法律位阶,但在初立宪法之时,尚无“法”可依,仅在代议制民主保证的社会公意之下,宪法方被承认,具有legitimacy,并成为其他法律legitimacy之来源。
legitimacy常与legality对举,后者衍生于legal,即“合法的”,故以“合法性”译legality顺理成章。若将legitimacy译为“合法性”,又将legality译为“合法性”,则导致混淆。若坚持将legitimacy译为“合法性”,为避免混淆,则将legality译为“合法律性”,如“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legitimacy through legality)[5],“政治合法性与合法律性” [6]。然而,“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对举,隐含“法”与“法律”之对举,若“合法性”不同于“合法律性”,是否“法”不同于“法律”?《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就“法”给出7种义项:1.法律,法令;2.方法,方式;3.标准,模范;4.佛法;5.效仿,效法;6.法术;7.姓。《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给出6种义项:1.法律,法令;2.标准;模式;常理;3.办法;方法;4.(动)效仿;学习;5.(形)合法的;6.佛法。尽管“法”一词多义,但“法律,法令”是其最重要的义项。况且,在“合法”一词中,“法”只能是“法律”,而不是“佛法”“方法”或“办法”,即“合法”就是“合法律”。与legitimacy不同,legality是单义术语,而理想的术语就是单义术语。因此,应将“合法性”之译转给legality,并专指legality。脱离“合法性”之译,也有助于legitimacy的单义化。
赵心树教授在专著《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宪政改革批判》中,专辟一章说明legitimacy义理与译名,此章名为“衡量选举制度的尺与秤——合法、正当、正统与资格”。赵教授认为:“汉语中尚没有一个词与legitimate的所有意义、用法和语气百分之百对应。相对而言最为贴近的,当属‘有资格。” [7] 而“‘资格的首要内容就是民意:一个被人民普遍认可(consent)的政府或法律体系被认为是有资格的,反之就被认为是没有资格的”[7]。在此,赵教授强调了“资格”,点出却并未强调“资格”的来源,即“人民普遍认可(consent)”。而依笔者之见,“人民普遍认可(consent)”却是legitimacy最根本、最核心的含义。另在此章第九节,作者探讨了“legitimacy与‘正统”的关系,并认为“‘正统也是‘正当”[7] ,但未将legitimacy译为“正统性”。赵教授最终将legitimacy译为“正当性”,并认为如此翻译,方能名正言顺[7] 。
事实上,将legitimacy译为“正当性”自然比“合法性”名正言顺,但此译并非毫无问题。唐文玉博士认为:“legitimacy通常解释为‘合法性或者‘正当性,笔者认为解释为‘认受性更为妥当。‘合法性(legality)主要是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正当性(justness)则强调的是合理及合乎道德。”[8]即,若以“正当性”译legitimacy,则与justness译名冲突,因以“正当性”译justness最为适合。与之相似,毛兴贵将“legitimacy 译为‘合法性、将 justification 译为‘正当性”[9] 。这种处理亦有苦衷,因justification与justness同源,justification意为“证明某事为正当”,其中同样有“正当”之意,若将legitimacy 译为“正当性”,则同样导致混淆。此外,笔者就此问题请益北海道大学名誉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今井弘道,今井教授答:“在日语中,几乎在所有的场合,Legitimitt或legitimacy都被译为‘正统性。”“很少有人使用‘正当性译legitimacy,因为这译名让人有其客观正确之感,如前所述,若要深究下去,必然还有很多认为其不恰当的意见。我自己也这么认为。“所谓‘正当性,即具有‘客观正确意味。指由正当的政治权力或拥有正当性的权力支配之情形,如代表哲学真理的柏拉图的哲学王的支配,如代表自由发展历史的支配,如代表历史发展的必然性的政党支配,如被视为绝对正确的民主主义的支配等。用拉德布鲁赫的话来说,就是带有代表‘哲学妥当论的支配。”尽管今井教授不同意“正当性”之译,但其认可的“正统性”与赵教授所谈“legitimacy与‘正统”异曲同工。值得注意的是,赵著中并无日文参考文献,故此思想的巧遇,诚因对legitimacy义理之贯通。“正统性”之译同样为汉语学人所用,如季卫东在《秩序的正统性问题——再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一文中,指明所谈正统性即legitimacy[10],此文作者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但此文刊发时为“日本神户大学教授”,故“正统性”之译或取法日本学界。然而,在汉语中,“正统”往往与“异端”对举,更宜为orthodoxy的译名,且更多人在orthodoxy的意义上使用“正统性”,如《尼克·奈特论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正统性》[11]等文。endprint
三“认受”之理
让-马克·夸克认为:“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12]此观点强调legitimacy即“认可”,尤其指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认可,如公民对政权的认可,或臣民对皇权的认可。而“肯认性”内有“肯定、认可”之意;“认受性”内有“认可,接受”之意,故可为legitimacy译名。但周濂则不主张“肯认性”“认受性”之译,认为这将“过多强调 legitimacy 的主观性这一面,似乎只要获得被统治者的‘肯认就足以为政治权力奠定道德理据,这一翻译显然深受韦伯的影响, 但却忽视了legitimacy的客观性、规范性的一面”[13]。然而,“legitimacy客观性、规范性的一面”必须为被统治者所接受方有意义,这些外在因素是诱导被统治者内心臣服的手段,而非目的。无论是《史记·陈涉世家》中“夜篝火,狐鸣呼曰:‘大楚兴,陈胜王”,还是《史记·高祖本纪》中刘媪“梦与神遇”、刘邦“醉斩白蛇”,都是“(政治权力)主张者能够诉诸某些超越或者高于他本人的权威资源”[13]的例子,但这些神话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取得被统治者的信服,以认可、接受新政权。法律以宪法作为legitimacy的来源,似乎体现了legitimacy的“规范性”。然而,此legitimacy并非在政治学意义上使用,而在法学意义上使用,可与legality替换无碍。因此,在作为政治学核心术语时,“肯认性”或“认受性”是legitimacy较好的译名。此译名在港台较为流行,且使用不限于学界,更延伸至新闻界,如《民主、良治与认受性——选票岂是兴奋剂?》[14]等文;但在内地,学界较少使用此译,以篇名搜索知网,仅得《中国体育体制的“认受性”危机》[15]一文。内地学界对此译名相对陌生,反而可促使学者思考legitimacy的根本含义,统一于“肯认性”或“认受性”,也有利于两岸三地社会科学术语的规范化。
四结语
legitimacy译名问题,之前多为政治哲学研究者附带讨论,而就“汉语中尚没有一个词与legitimate的所有意义、用法和语气百分之百对应”[7]“仅用合法性这个概念无法涵盖 legitimacy的所有意义”[13]等言论而言,尚期望寻找完美译名以统多义于一尊,而缺乏对多义术语单义化的认识。legitimacy可表示“直系血统”“合乎法律”及“政权被承认”三义,建议分别译为“嫡生、婚生”“合法性”“认受性”。在政治学意义上使用legitimacy时,可在理解原意的基础上,根据情况灵活翻译。
致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邱士辉为本文翻译今井弘道教授日文来信。
参考文献
[1] 张柏然.老枝发新芽 新桃换旧符(代序)[C]//.《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编译委员会.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viii.
[2] 王敏娟,史安斌.妖魔化中国的畅销书[C]//.李希光,刘康.妖魔化中国的背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74-221.
[3] 周雪光.制度是如何思维的?[J].读书,2001(4):10-18.
[4] 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吴勇,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34.
[5] 孙国东.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从韦伯到哈贝马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2):118,129.
[6] 于柏华.韦伯论政治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及其现实意义[J].学习与探索,2009(6):96-99.
[7] 赵心树.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宪政改革批判[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41,49,60,70.
[8] 唐文玉.合作治理:权威型合作与民主型合作[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1):60-65.
[9] 毛兴贵.政治合法性、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4):98-103.
[10] 季卫东.秩序的正统性问题——再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J].浙江学刊,2002(5):57-67.
[11] 郭宝兴.尼克·奈特论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正统性[J].国外社会科学,2012(6):14-19.
[12] 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王远飞,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1.
[13] 周濂.政治正当性的四重根[J].学海,2007(2):66-72.
[14] 叶家威.民主、良治与认受性——选票岂是兴奋剂?[N].明报,2013-12-19(A36).
[15] 于永慧.中国体育体制的“认受性”危机[J].体育与科学,2010(1):1-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