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文物返还事务处理机构工作评析:标准及其实践

2015-04-01 19:51彭蕾
关键词:文物保护文化遗产

*本文已于2014-11-27 09∶38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41127.0938.012.html

英国文物返还事务处理机构工作评析:标准及其实践*

彭蕾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文物研究所, 北京 100029)

摘要:为应对二战以来各国针对英国提起的文物返还请求,英国设立了专门的文物返还事务处理机构“掠夺建议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法律、道德、买受人是否善意、公共利益等标准的基础上,掠夺建议委员会将作出提出返还请求、同情性补偿、驳回请求人请求等三种建议。委员会提出建议时的考量因素,对于我国此后向英国主张类似权利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文物保护; 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法; 文物返还; 掠夺建议委员会

收稿日期:2014-10-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

作者简介:彭蕾(1982-),女,河北保定人,副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文化遗产法等方面的研究。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15.03.03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志码:A

文物是一国文明的见证,承载着非凡的精神力量和民族情结,历来被创造它们的民族所珍视,历史上因为种种原因流落异乡的文物令其所有者时时魂牵梦绕。战争掠夺可以说是文物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在人类的历史上,战争中掠夺他国的文物起初是被引以为荣的事情,不仅仅因为文物本身具有价值,同时也因为此举被看作英勇的象征。长篇史诗《奥德赛》中就有大量关于从特洛伊城搜罗珍宝的描述。之后认识有所转变,欧洲社会意识到文物不应成为战争的牺牲品,逐渐确立禁止不分青红皂白毁坏和掠夺一切敌国财产的原则,也陆续进行了一些法律实践,达成了一定共识。但是这些原则和共识在一战和二战中被不断突破。二战以后,防止文物在战争中被损毁、抢掠的思想成为主流,同时随着广大在战争中(特别是二战中),被劫掠的国家实力逐渐增强,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要求返还战争中被劫掠文物的呼声日渐高涨,他们为使这些文物回归故里而不懈努力。在这样的背景下,那些文物占有国本着比较积极正面的态度,采取种种措施回应这一请求。本文以英国为例,介绍该国文物返还事务处理机构的工作,以期为中国的战时流失文物返还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一、英国掠夺建议委员会的组成

二战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宣言的颁布,加之文物原主国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国际上掀起了一场归还战争期间流失文物的浪潮。世界各主要文物市场国纷纷顺应潮流,通过立法或设立相应的机构来处理文物返还事务。

与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一样,英国也设立了专门机构以处理来自各方的文物返还请求,并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具体工作,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处理在二战中失去文物的当事人的请求,英国文化、媒体、体育部专门新设“掠夺建议委员会”(Spoliation Advisory Panel)(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能是“考虑那些在纳粹时期(1933—1945)失去其文化财产的人或其继承人的请求,而现在这些物品属于英国国家收藏机构所有或为公益博物馆或美术馆所有,并对原告和机构围绕请求将如何行事提供建议,及对那些属于私人收藏而原告和其所有者共同主张权利的财产提供建议”[1]。

委员会成员直接由政府任命。从其构成来看,委员会一般为十人左右,主席由国务秘书在委员会成员当中任命。由于文物返还请求涉及许多专业知识,同时也涉及一定的法律问题,所以政府任命的委员大多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他们大多为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教授,部分是文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掠夺建议委员会工作程序

设立至今,掠夺建议委员会处理了许多文物返还请求,并针对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建议。一旦文物返还请求被受理,该委员会即启动如下具体工作程序[1]:

首先,确定争议标的物是否属于战争期间的掠夺物,或是否确实因为战争的原因而被迫低价交易出去。

然后,考虑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双方各自的法律依据、道德力度和道德责任,并在对其进行综合比较的前提下作定论。具体而言,需委员会予以判断的因素包括:(1)法律方面,如果没有国际法规,则适用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比如说适用交易地法律或者流转地法律;还要判断转让程序是否合法,转让行为是否有效,转让时是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2)道德方面,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考量:一是宣言和决议*宣言往往不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实体法的一部分,只能作为道德因素来考虑。,比如1943年《伦敦宣言》中明确规定在被占领区进行文化财产的转移是非法的*1943年5月,盟国发布了《伦敦宣言》,又称《反对在敌人占领或控制的领土上进行掠夺的法案的同盟国间宣言》,宣言中宣布所有缔约国准备尽其最大努力,使那些在战争期间交战国针对那些饱受打击和掠夺的国家和人民实施的剥夺占有的方法无效。这些“剥夺占有”的方式包括了公开掠夺或抢劫、或看似合乎法律的交易,甚至其声称是自愿的交易。,1998年《华盛顿宣言》和1999年《欧洲理事会第1205号决议》里传达了应当返还犹太人被掠艺术品的思想;另外,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就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博物馆或美术馆以及其它艺术机构获得的感官享受。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最后,被请求人是否曾就文物来源进行调查也在委员会考查因素之列。

三、掠夺建议委员会工作中的评判标准:从案例出发

在综合上述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委员会可能会提出建议返还、同情性补偿和驳回请求人请求等三种建议。其中,提出返还建议是基于申请人有法律和道德两方面的坚实基础;在没有法律依据,只有道德基础的情况下,会提出同情性补偿的建议;而如果在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均没有依据,则委员会只能驳回请求人请求。以下,本文拟就这三种建议情形分别举例并分作评析。

1. “建议返还”案例:请求大英图书馆返还12世纪手稿案

该案[2]请求人贝托文亚大主教图书馆(以下简称“请求人”)要求大英图书馆返还一部写于12世纪的弥撒手稿。

请求人认为:这部弥撒手稿在盟军于1943年到1944年间轰炸贝托文亚的时候丢失,后被阿什队长从那不勒斯一个二手书贩那里买得。在回国之后,阿什将这部手稿通过索斯比拍卖行卖给了大英博物馆,后手稿又转由大英图书馆收藏。

请求人得知手稿下落之后,遂向掠夺建议委员会提出了请求。针对该请求,被请求人大英图书馆积极作出回应,主张请求人无法证明其在二战期间持有这部手稿。

委员会在听取双方陈述和多方调查的基础上,依照《华盛顿宣言》*宣言呼吁,博物馆、政府机构等公共设施应把纳粹分子及其合作者通过盗窃、强迫收购、没收等手段劫掠的艺术品和不动产归还给受害者或其遗属。和英国相关法律,最后做出了要求英国政府修改法律以促使将手稿返还给大主教图书馆的建议。

在此案中,在事实认定方面,对于这部手稿是在战争期间(1933—1945)被转移的,双方都没有争议。而且,在阿什队长将其从意大利带回英国时,依照意大利法律,这种携带文物出境的行为是非法的。因此,请求人据此提出请求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这也说明,请求人在提起此类请求时,一定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这种法律可以是请求人本国的国内法。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本案双方陈述和所提证据外,由于英国法并不将国际宣言视为国内实体法的一部分,所以后者无法直接适用,由此导致1943年《伦敦宣言》和1998年《华盛顿宣言》只能当作道德因素来考虑。不过,虽然这两部宣言从逻辑上来说仅能作为道德因素予以考量,但实际上却对委员会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影响。不仅如此,在整个审查过程中,被请求人大英图书馆的会议宣言也作为道德考量的一部分被吸纳入委员会的考虑范围内——由于国家图书馆主任曾在会议宣言中提到“反对二战以及大屠杀期间非法的艺术品掠夺”,此规则被顺理成章地运用到本案的解决当中,并成为委员会最终决定做出有利于请求人的建议的重要原因。

针对被请求人提出的抗辩,委员会认为:虽然请求人无法直接证明其在1909—1943年占有这部手稿,且在得知手稿被大英图书馆收藏后存在消极不作为的情况,但由于有证据表明被请求人曾怀疑手稿来源,并明知其来自贝托文亚却依然从索斯比拍卖行收购了手稿,所以,在过错程度上,被请求人要比请求人严重。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委员会最终做出了有利于请求人的建议,即要求英国国务大臣修正1963年《博物馆法》、1972年英国《图书馆法》以及1992年《博物馆和美术馆法》,以为手稿返还提供法律依据。不过,委员会的建议只能及于本国。因此,虽然委员会作出了返还建议,但最终该手稿能否真正被返还,还要受该文物进口国现行法律的制约,而这也是文物返还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考察整个建议的形成过程不难发现,在处理上述案例的时候,相关法律、事实、道德基础和双方过错的大小都是考虑对象,直接影响委员会作出建议。除此之外,还有另一个因素也会被委员会列入考量范围,这就是“公共利益”。

对于委员会而言,公众在欣赏博物馆或美术馆以及其它艺术机构藏品的过程中所能获得的感官享受会否因其提出的建议受到影响,也是应当予以考虑的。当委员会认为可以通过向请求人提供一定的替代性补偿而将艺术品留在现收藏机构时,就会考虑公众在欣赏这些艺术品时能够得到多大利益。如果委员会认为得到的利益较少,便会建议将争议艺术品返还请求人。

而之所以将这一因素列入考量范围,则是考虑到博物馆、美术馆等大都为公益性机构,即使其为替代性补偿支付费用,也要从政府税收中提取,而英国公众才是真正的纳税人,其利益与文物返还相比同样理应受到重视。对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时会影响委员会的最终决策结果,比如在“牛津大学可陶德艺术学院返还三幅画作”[3]案例中,委员会通过调查认定这三幅存在争议的画作是在二战期间被纳粹掠走的,根据1943年的《伦敦宣言》和1998年的《华盛顿宣言》的原则和精神,即“二战期间被纳粹掠夺的物品自应返还给当事人及其家属”,返还该画作有道德上的依据;并且,根据1963年英国博物馆法可以返还这三幅画作,所以,提出返还建议是可能的。而对于该画作所承载“公共利益”的判定则最终决定了建议结果。在随后委员会聘请专家对这三幅画进行估价后,专家们认为,除其中一幅有较大价值外,其它两幅都很一般。而这三幅画共估价一万英镑。据此,委员会判定,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公众能从这三幅画中获得的利益微乎其微,建议直接将其归还给请求人。

2. 提出“同情性补偿建议”的案例:请求泰特美术馆归还油画案

2000年6月25日,请求人向掠夺建议委员会提出请求泰特美术馆返还一幅名为《法兰西北部城堡》(A View of Hampton Court Palace)的油画[4]。请求人为犹太人,声称该画为其父亲于1930年购得。请求人一家在二战前住在德国,期间购入此画。二战爆发后,为逃避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请求人一家人四散逃亡。请求人去了英国,请求人的母亲则带着这幅画逃到了比利时。在比利时时,因为生计所迫,请求人母亲将此画以一个苹果加一个鸡蛋的价格卖给了比利时一家美术馆,几经周转后被泰特美术馆收藏。1990年,请求人参观该美术馆时发现了该画,曾于1999年向泰特美术馆申请返还此画,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委员会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开展了大量调查。最后,依照相关法律,在考虑到当事人实际情况和道德、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做出了由英国政府补偿请求人125000英镑的建议。

本案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主张自己是《法兰西北部城堡》油画的合法所有人。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主要是这幅画当时悬挂在自己家中大厅时所拍的照片以及母亲的回忆,对此被请求人并无异议。针对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也拿出了相关的购买证据以及对此画来源的调查记录。

在听取双方陈述并调查其所出示的证据后,委员会认为:请求人母亲丧失此画所有权的情况符合1943年《伦敦宣言》的规定,属于因为战争而被迫交易的情况,但无论依照哪一国法律,请求人请求所有权的诉讼时效已过。在判断诉讼时效时,委员会优先从英国法中寻找建议依据。依照英国1984年《外国时效法》规定,委员会首先调查了请求人母亲出售该画时所在国比利时的法律制度。二战爆发后,比利时被德国占领,当时的比利时流亡政府曾于1941年颁布的法令规定:“敌军占领,自1940年5月以后,因为充公、没收、强迫交易,或以其它方式剥夺个人所有权的强占不动产或抵押动产或不动产的行为一概无效”。由此,委员会认为:请求人诉讼时效到期时间为1948年,而请求人于1999年才提出诉讼,诉讼时效已过,因此不能依此法令来主张油画的所有权。而且,按照比利时《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即使请求人母亲卖画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请求人的最长保护期限也于1950年到期;而按照比利时民法典“质量瑕疵”条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最长保护期限也于1970年到期,因而不能依照比利时法律来获得救济。

而且,此画在出卖给比利时美术馆之后,美术馆又于1955年将其转让给一位德国人。按照德国《民法典》规定,对请求人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限为30年,所以,即使该买受人当时取得此画时存有各种权利瑕疵,请求人的诉讼权利也已于1985年消灭。所以,依照德国法律,请求人同样不能获得救济。

不过,法律依据并非唯一的考量因素。在考虑法律依据的同时,委员会也考虑了该案所涉及的道德问题,且这一考虑对于最终提议的作出具有较大影响。委员会认为:虽然英国的实体法不包括1943年《伦敦宣言》,但在处理此案时,也应在道德层面考虑宣言精神。依照宣言,请求人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对于被请求人泰特美术馆而言,泰特美术馆已经证明了自己在获得此画时,曾就画的来源进行了调查,所以他们没有任何过错。

基于上述法律和道德方面的调查和衡量,委员会最终决定:虽然按照《伦敦宣言》精神,此画应该返还,但是根据英国相关法律,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委员会建议由政府同情性地补偿请求人125000英镑,而该画仍由泰特美术馆持有。

从上述提出建议的过程来看,在处理请求时,委员会会优先考虑将文物返还给请求人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相符的国际法规,委员会便适用该物品交易地法律,也可适用其流转地法律。在穷尽这些法律之后,如果请求人的正当请求仍得不到保护,那么《伦敦宣言》等相关国家宣言也可纳入考虑范围。不过,由于宣言不是英国实体法一部分,所以其效力是十分有限的,且不能直接适用。即虽然请求人情况符合宣言精神,但是依然只能作为道德因素加以考虑。

国际宣言的有限性还体现在:当其与现行立法冲突时,优先适用后者。在本案中,虽然根据宣言该画理应归还,但是,按照英国美术馆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返还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不过,考虑到英国公众已从此画得到了较多的视觉和心灵享受,委员会建议应出于同情地付给请求人一定的补偿。

对于委员会来说,在返还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以金钱作为替代归还的解决方案也是非常重要的。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委员会将邀请专家对这幅画进行估价。在得到专家估价后,委员会再综合考虑被请求人在实际持有这幅画时可能要支付的保存费用、保险费或潜在的交易费用。

补偿额的确定也将纳税人利益考虑在内。委员会认定:美术馆作为公共机构对此并无任何法律责任或道德责任,因而这笔费用应该由英国政府来承担。而政府的支出主要来自英国公民的纳税,所以,在保护请求人正当利益的前提下,要确定尽量合理的补偿额,尽可能地减少英国公众不必要的损失。最终确定了125000英镑的补偿额。

3. “驳回请求人请求”的案例:请求考陶尔德信托机构返还鲁宾油画案

针对双方的陈述和主张,委员会首先对三幅画的来源进行了性质认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战争期间被掠夺的艺术品。由于这三幅画出售流转意向是在请求人提供的弗伦茨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尽管银行清算是因为纳粹入侵,但该流转行为不属于战争期间的掠夺行为;第二,虽然此案也涉及域外法,即荷兰国内法的问题,但前文已述,委员会在审理争议时一般优先考虑国内法,意即英国法,因此,被请求人主张的请求已过时效的抗辩是成立的;第三,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出售画作是违反弗伦茨的意愿这一主张,委员会在调查后认为:弗伦茨先生生前已决定将其收藏品大部捐给博物馆,一部分用来偿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要将这些藏品留给他的继承人,因此请求人请求的道德基础较弱。此外,赛勒恩先生在购得此画后即将其捐给考陶尔德以供公众欣赏和学者研究,也并未因为此次捐赠要求过任何补偿。因此,即便从公众利益角度考虑,请求人并不比被请求人有更强的道德基础。在综合考虑以上三点的基础上,委员会驳回了请求人的请求。

在这宗“驳回请求人请求”案例中,委员会同样考虑了争议对象性质、法律依据、当事人意愿以及公共利益,据此认定争议对象不属于二战被掠物品;进一步说,画作转让时已征得当事人同意,且申请已过时效,同时,画作还具有较高的公共利益,可以说,无论在法律、道德基础抑或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方面,请求人的请求均没有依据,委员会作出驳回请求建议也在情理之中。

此外,除上述因素外,另一些案例显示,转让程序是否合法、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也是影响委员会判断其作出何种建议的重要因素。

在“请求阿希莫林博物馆(以下简称A博物馆)返还油画案”[6]中,请求人戈尔德施米特先生(以下简称G先生)的继承人请求A博物馆返还一幅名为“弓形窗下女孩的像”的油画。请求人称该油画最早属于G先生,后来G先生向达纳特银行(以下简称D银行)借款,并以自己财产作为担保,这幅油画也为担保物之一。后来,D银行的法人资格被蒂森银行(以下简称T银行)所继承。1936年,T银行将这幅油画在德国拍卖,斯普纳先生(以下简称S先生)购得此画,并将其捐给了A博物馆。请求人认为这幅油画的出售未经G先生同意,且是低于市场价拍卖的,加上G先生是犹太人,此画应属于在纳粹占领期间被强制低价交易的物品,A博物馆应返还这幅油画。

委员会认为:按照德国法律,这幅油画的所有权已经通过抵押的方式转移给了T银行。所以,T银行后来的拍卖行为完全合法。而且G先生在1936年时也已同意拍卖此画,转移此画并没有违反G先生的意愿。虽然G先生是犹太人,但此画的出售并非因纳粹而被迫出售。至于拍卖成交价17000德国马克是否属于低价,委员会在聘请专家评估后认为做出了否定判断。就被请求人A博物馆而言,委员会认为:其在获得这幅油画时只知道G先生当初同意拍卖此画是为了偿还欠款,完全是善意的;而且,在2000年,当被请求人得知此画可能属于应返还文物时,还专门就此画来源进行调查。综上,委员会认为,这幅油画的转移程序合法,价格合理且经当事人同意,最终同样提出了驳回请求人请求的建议。

四、英国掠夺建议委员会实践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了解上述掠夺建议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及具体案例中的考量标准,对我国而言同样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在包括大英博物馆在内的英国文物、艺术品等收藏机构中,同样存有为数不少的源自中国的文物,其中相当一部分文物的获取手段并不光彩。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中国目前仍主要通过外交或国际公约途径主张对这些文物的所有权,但其收效却不甚理想。中国今后或可考虑向英国掠夺建议委员会提出权利请求。

不过,由前述委员会在处理请求时的评价标准来看,中国向委员会提出请求仍至少存在如下两点障碍。首先,诉讼时效问题。这一问题在中国在以国际公约为依据请求返还文物时同样存在。不过,幸运的是,诉讼时效并非委员会的唯一考量因素。例如在前述第二宗案例“请求泰特美术馆归还油画案”,虽然请求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但最终令委员会作出不返还决定的,则是美术馆在获得该画时是否清楚画作来源。第二,所有权证明问题。请求人是否持有能够证明其权利的证据,是委员会判断文物与请求人关系的主要依据,对最终判定结果影响较大,但这也成为中国政府提出权利请求的障碍之一。虽然由文化起源来看,有些文物确实来源于中国,但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特殊,不少流失文物并没有留下任何可资证明其所有权性质的资料。

虽则如此,对于中国政府而言,所有权证明方面的障碍并非无法克服。首先可为的工作即为流失文物建立档案,将众多的海外流失文物登记造册。具体而言,其一,需要到世界各大博物馆考察,考虑到博物馆有的藏品是公开,有的则不对外开放,建议国家文物局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走访世界各地,在海内外的大收藏家以及中国的留学生的协助下,统计流失文物的情况和现藏地点;其二,由于国外民间也收藏了大量中国流失的文物,具体数据难以统计,在探寻流失文物的下落之前,可以先锁定一些珍贵文物,把主要精力放在这些文物的搜寻上;其三,还应注意与别国的国家博物馆和收藏机构、各国海关、相关国际组织等保持经常性联系,并随时将中国掌握的关于流失文物的详细情况在国际上进行公布[7]78-84。

参考文献:

[1]Spoliation Advisory Panel.Constitution and terms of reference [EB/OL].[2014-09-11].http://www.eui.eu/Projects/InternationalArtHeritageLaw/Documents/NationalLegislation/UnitedKingdom/sapconstitution09.pdf.

[2]The Stationery Office.Report of the Spoliation Advisory Panel concerning a claim in respect of a 12th century manuscript now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British Library(HC 406) [R/OL].[2005-03-23].http://www.lootedart.com/web_images/news/SAP%20BL%202005.

[3]The Stationery Office.Report of the Spoliation Advisory Panel in respect of three drawings now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Courtauld Institute of Art(HC 200) [R/OL].[2007-01-24].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20121204113822/http://www.culture.gov.uk/images/publications/SixthReportSAPHC200.

[4]The Stationery Office.Report of the Spoliation Advisory Panel in respect of a painting now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Tate Gallery(HC 111) [R/OL].[2005-03-23].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20121204113822/http://www.culture.gov.uk/images/publications/spreport_hc406.

[5]The Stationery Office.Report of the Spoliation Advisory Panel in respect of three Rubens paintings now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Courtauld Institute of Art,London (HC 63) [R/OL].[2007-11-28].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20121204113822/http://www.culture.gov.uk/images/publications/reportsapH63nov2007.

[6]The Stationery Office.Report of the Spoliation Advisory Panel in respect of a painting held by the Ashmolean Museum in Oxford [R/OL].[2006-01-03].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20121204113822/http://www.culture.gov.uk/images/publications/ReportoftheSpoliationAdvisoryPanel.

[7]彭蕾.文物返还法制考:从中国百年文物流失谈起 [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Advisory Panel.Constitution and terms of reference [EB/OL].[2014-09-11].http://www.eui.eu/Projects/InternationalArtHeritageLaw/Documents/NationalLegislation/UnitedKingdom/sapconstitution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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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he Stationery Office.Report of the Spoliation Advisory Panel in respect of a painting held by the Ashmolean Museum in Oxford [R/OL].[2006-01-03].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20121204113822/http://www.culture.gov.uk/images/publications/ReportoftheSpoliationAdvisoryPanel.

[7]彭蕾.文物返还法制考:从中国百年文物流失谈起 [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Analysis on work of agency of relics return affairs in Britain (SAP):

standards and practices

PENG Lei

(Institute of Cultural Relics, Chinese Academy of Cultural Heritage, Beijing 100029, 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requests from foreign countries for retrieving cultural relics spoliated by Britain since World War II, a special committee called “Spoliation Advisory Panel” (SAP) was set up by British government. Based on the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f the legal standard, moral standard, the good faith of the buyer, and the public interests, SAP will make three types of proposals such as claiming the request of return, sympathetic compensation, and rejecting request of the claimants. The factors considered by SAP in making proposals hav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China to claim similar rights to Britain.

Key words: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heritage law; cultural relics retrieval; Spoliation Advisory Panel (SAP)

(责任编辑:吉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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