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开林 杨昕
〔摘要〕依法有序推进外来农民工逐步市民化并与市民享有平等合法权益,是当前我国城乡一体化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本文以大连外来农民工为例,采用外来农民工个体访谈和问卷的调研方式,对比大连外来农民工与大连市民的公平权益反差问题,对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平等权益问题进行研究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外来农民工;市民化;权益
中图分类号:F29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5)01004510
一、引言
依法有序推进外来农民工逐步市民化并与市民享有平等合法权益,是当前我国城乡一体化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1]“推进城乡一体化要以人为核心,其他的一切都要为人服务。推进城镇化意不在‘地,不在‘楼,而在人。”[2]“我们要努力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来自怎样的家庭背景,只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取得应有的回报。”[3]大连作为我国北方知名的沿海开放城市,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外来农民工不仅通过他们的辛勤劳动,使大连这座年轻美丽的滨海城市快速发展,他们更加渴望自身能够同城市市民一样依法获得相应的平等权益。本文以大连外来农民工为例,在大连市区内(沙河口区、中山区、西岗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旅顺口区),随机选取了266名大连外来农民工为调研个例,对他们生存与发展状况进行了个体访谈调查。其中男性外来农民工为163人,占被调查总人数的61%;从年龄结构来看,18—35周岁的大连外来农民工占84%。通过大连市区外来农民工与大连市民在经济权益、社会权益和文化权益上的巨大反差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权益问题表现
1.大连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经济权益问题表现
(1)就业权益问题
就业乃民生之本,对于外来农民工而言,就业是决定其市民化的首要前提条件。外来农民工在市区就业的机会空间、稳定程度、层次高低和相关的收入水平,直接决定了他们在城市经济地位之高低,并进一步影响其政治、社会、文化和心理等各个方面的市民化融入问题。就业的重要性对于大连市区的外来农民工更是如此。《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包括就业权、自由选择职业权、获得公正报酬和平等待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以及休息和休假权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章明确规定了就业平等原则[5]。平等就业权益体现在外来农民工享有同市民一样平等就业的机会权利,并且在就业后应得的同等合法的劳动报酬权益。
大连外来农民工和大连市民在就业权益方面的调研情况如表1—表3所示:
从事此行业外来农民工酒店、宾馆服务人员75否家政服务人员86否电工、车工36否建筑工人62否管理岗位从业人员7是大连市民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31是(股份制企业、外企)白领93是国企技术工人22是家政服务人员61是社会培训机构工作人员59是表2就业渠道单位:%
调研对象
就业渠道外来农民工大连市民通过网络招聘或社会招聘就业2253劳务市场、职业中介介绍就业488亲戚朋友介绍就业928政府政策指导就业2111表3就业权益保障情况
调研对象
调查项目外来农民工大连市民日平均工作累计时长10—12小时8—10小时工作单位负责参保42%已参保94%已参保工作单位给予加班费78%不被给予36%不被给予求职过程中被排斥86%有过被排斥经历33%有过被排斥经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2%已签订,其余
为临时工或小时工90%已签订,
其余为兼职从表1可以看出,受访的外来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低技术含量工种。如建筑业和体力劳动服务行业,这两部分共占外来农民工总人数的97%,仅有3%从事管理岗位。通过与大连市民在就业的行业对比方面可以看出,大部分外来农民工主要以繁重的体力劳动为主。而受访的大连市民中有77%则主要从事脑力劳动。
从表2可以看出,受访的外来农民工的就业渠道,主要是凭借大连市区内的劳务市场、职业中介介绍就业的,这些岗位要求相对不高,就业后很难具备相应的权益保障。而92%的市民在就业中因为自身的文化素质优势和具备的一定的人脉关系,很容易获得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
从表3可以看出,受访的外来农民工和市民在劳动时间和基本就业保障方面有着明显差别,同时外来农民工被用人单位排斥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很多企业私自给外来农民工增加劳动时间,由于外来农民工数量庞大,企业选择人员的余地也多,很多企业不缴纳譬如“五险一金”等劳动者该享有的基本权益和社会保障,而对待大连市民却截然相反。
(2)经济收入权益问题
大连外来农民工进入市区后,很多人都要以能够在市郊区生存为主,必然先就业再安家。可是在就业后,他们所得到的经济收入并不能与付出的劳动报酬成正比,很多时候还存在单位拖欠薪水的情况,以致经济权益没有得到真正的实际保障。外来农民工的同等收入与大连市民的同等劳动收入相差工资的收入相比却低得多。很多外来农民工无法达到大连市民的最低消费水平,在他们心中很容易产生心灵上的贫富不均等强烈落差和矛盾冲突。
受访的外来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大部分处于2 500元以下,占被调研总数的68%,月工资收入3 500元以上的仅有7%。通过与他们的聊天,了解到他们平时的收入除了吃饭和租房子,很难剩下太多的钱来进行精神层面的消费和社会交往消费。另外,这些工资收入的获得也不是很容易,很多单位经常加班并且不支付加班费。再就是一些单位拖欠外来农民工应得的合法收入,时间久了就拖欠了数月工资,55%的外来农民工存在被拖欠工资的情况,这显然侵犯了他们合法的经济权益,更是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的权利。
从表4可以看出,受访的外来农民工大部分对于自身的工资收入不是很满意,这个比例约占受访的外来农民工的78%。而53%的受访市民还是对工资收入相对满意,要实现外来农民工在收入上的市民化,实现公平收入和缩小收入差距是重中之重的要害问题。据统计,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 617元,月平均工资3 718元。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3 966元,月平均工资为3 664元[6]。在与外来农民工进行访谈的过程中,当很多人听到这一组数据时都笑称自己“被平均了”,这看似是个玩笑,其实也包含了他们的一种无奈。经济权益本身就应该是在城市中最基本的权益,况且很多外来农民工对自身经济收入的要求也不算太高。但由于用人单位不断侵犯他们合法的经济收益权,使得他们最基本的权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更别说达到平均收入水准了,外来农民工在城市不被认同,很多单位也利用了外来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克扣他们应得的收入,最后形成较为普遍的欠薪现象。
(3)居住权益问题
居住权,作为公民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的居住权益特指大连市区的外来农民工能够“安居”的权益,也就是让他们和大连市民一样拥有安全稳定的居住权,之后方可“乐业”。但对于许多大连外来农民工而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大连高额的房价,却把来连务工的外来农民工挡在了市区之外,市区内的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也往往会选择城市市民而却忽略外来农民工,所以要实现外来农民工融入城市,维护好他们的的合法居住权至关重要。
表5外来农民工居住权益情况
人数及百分比
调查项目人数百分比
(%)居住条件集体宿舍(包括工棚)9134小区租房8331亲戚朋友提供住房3915购买商品房2811其他259居住满意度满意114较满意3312一般8131较不满意4417不满意9736在大连市区
购房的可能性非常有可能197有可能4818说不清3614不太可能9961从表5可以看出,受访的外来农民工有65%居住在集体宿舍(包括工棚)以及小区租房,只有11%的人有能力购买商品房。受访的外来农民工61%不认为他们有能力在大连买商品房,只有25%的人认为可能购买商品房,买房的大多数人也只能把工资的大部分用于还贷,余下用于生活的其他开销,所以很难有盈余。通过走访,感受到很多外来农民工居住的环境并不是很好,经常几个人挤在10多平方米的出租屋内,而且居住的地方由于条件相对恶劣,经常停水停电,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他们对于现阶段自身居住环境的满意度普遍不高,53%的受访者都对自身居住环境极不满意。但他们还是满怀希望地想留在大连这座城市,成为大连市民。
2.大连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权益问题表现(1)社会公共生活权益问题
社会公共生活权益是指外来农民工在工作之余,除了能满足自身生存的基本生活消费之外,还能够像城市市民一样能够满足自身在市区内进行其他业余休闲物质生活消费的权益,主要反映和体现为社会公共生活中的物质生活状况。从此次随机选取的受访者来看,大部分大连市区外来农民工以年轻人为主要群体,18—35周岁的外来农民工占84%。可见,大连市区外来农民工主要由80后和90后群体构成。他们个性鲜明、穿着时尚,如果不通过与他们的谈话或了解他们描述的个人经历,很难看出他们同市民的区别,虽然他们在市区生活,身份上仍然是打工者,但从他们的社会公共生活权益方面来看,体现的则是多样化的特点。
受访的外来农民工的休闲娱乐方式还是多种多样的,这丰富了他们的业余生活。首先,利用逛街购物来实现他们的社会公共生活权益的占17%,这种传统的社会公共生活方式开始走下坡路。其次,在一定的时间内去市区内的娱乐休闲场所休闲娱乐的占23%,这些场所为外来农民工提供了同市民一样的社会生活权益。最后,网络购物和朋友聚餐的分别占39%和13%,这两种方式相对廉价,为外来农民工群体所青睐。
案例一:小刘,男,23岁,大连市区某高校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在高新园区某企业从事营销工作,老家在黑龙江,户籍依然是农村户口,谈到自己在大连的社会公共生活状况,他说到:“作为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大学毕业生,在私营企业的工资非常低,这样一个月我除了吃饭和租房子,基本剩下的钱也就1 000左右,同大连市民有很大差距,所以和同乡聚会吃饭都觉得寒酸,别说休闲了,买完日用品就剩不几个钱了,根本没心思去休闲娱乐了。”
案例二:小王,男,27岁,大连市某高校超市的售货员,老家在河南某山区,户籍是农村户口,16岁从河南农村来到大连市区,工作收入除了勉强实现温饱之外,很难进行其他社会公共生活活动,他说:“我这工作可没有休息日,天天基本都得卖货,别的时间就是睡觉和上网,哪有时间去休闲啊,工资本来不太高,还得寄回农村老家一些,因为父母本身就是农民,家里还有弟弟妹妹,生活太困难了,所以我一天压力也不小,先不和你说了,我得继续卖货了。”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看,一些大连市区外来农民工并无法实现社会公共生活的权益,大连高额的物价以及他们微薄的收入成为主因。他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之外各自的温饱水平是不同的,居住的环境也总在变化,这些消耗掉了他们大部分的收入,而社会公共生活方面的休闲娱乐权益少之又少,他们中大部分人都只能在市区内低频次地去参与工作之外的社会公共生活活动,无法实现同市民平等的权益。
(2)社会精神生活权益问题
社会生活精神权益是指外来农民工在工作之余,能够像市民一样享受市区内的各项精神生活的权益。由于大连市区外来农民工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较大,在调研的过程中,了解到他们工作时间占据了他们日常生活的大部分,而工作结束后,只想回到家里好好睡一觉,或者是上网消遣。他们的社会精神生活十分匮乏,像看电影和读书看报等精神生活根本没有时间去体验,迫于就业和生活的压力,他们的经济收入大部分要吃饭和交房租,同时也要满足他们一些社会公共生活消费,基本很多人都是“月光族”,社会精神生活权益无法保障。
受访的外来农民工47%在社会精神生活方面沉浸在诸如睡觉、打牌和打麻将这样的低层次的精神生活中,玩网游、看网络新闻的人占21%,看报纸和听广播的人占14%。像读书看报和去电影院看电影等这样高层次的社会精神生活,他们很少去涉足,一方面因为自身生活压力大,很难有足够时间去享受同市民一样的社会精神生活权益。另一方面由于他们同市民因成长环境不同造成的文化差异,也很难一下子就去体验多样的社会精神生活,所以他们在社会精神生活权益方面实现市民化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同样,通过走访了解到一些外来农民工还是很向往社会精神生活的,下面列举两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三:小张,男,21岁,大连市区某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老家在河南,户籍是农村户口,他是随着工友一起来到大连务工,由于建筑工人每天的工作都十分辛苦,工作之余没有多余的休闲时光,当问他平时有什么社会精神生活的时候,他说:“一天从早忙到晚,太累了,回到工棚就想睡觉,啥也不想干,偶尔能上网看看微信之类的,算精神生活吗,关键像读书看报这样的事,我们的确没时间啊,有时间的话,我本身文化程度就低,当然想学习学习啊。”
案例四:小周,女,24岁,大连市区某酒店服务员,老家在山东,户籍是农村户口,平时工作有时加班到凌晨,当问及她关于如何看待社会精神生活的时候。她说:“虽然我是个女孩,可每天工作量实在太大了,身体很是吃不消,下了班就得赶紧回集体宿舍睡一觉,也就周末还可以出去玩,我很喜欢看书,周末时会去老虎滩那边的书吧,但也就仅是周末,另外我也爱看电影,就是时间不够用,要是有足够的时间,我肯定要让生活丰富起来。”
上述两个案例说明,大连市区的外来农民工社会精神生活权益无法保障是由于外来农民工每天工作量相对较大,虽然他们向往社会精神生活,但却不能享有实实在在的社会公共生活权益。社会精神生活是体现外来农民工生活水平和思维方式的重要方面,对于外来农民工而言,他们非常渴望同市民一样也能享有社会精神生活权益,例如也能和市民一样去书吧或者也能去电影院看电影等,可见,把业余闲暇时间还给农民工,让他们充分享有社会精神生活权益是实现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3)社会交往生活权益问题
社会交往生活权益是指外来农民工通过对过去自身的交往方式和行为方式进行调整,最终在市区生活中能够实现与市民形成平等、友好、和谐交往的权益。当外来农民工在市区就业并定居下来之后,他们中的很多人便会尝试去和市民交往,所以从大连外来农民工现实的社会交往生活方面来看,由于他们的年龄结构大部分处于18—35岁之间,所以他们和老一辈农民工相比,社会交往生活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同乡或工友,而是他们本身就已经把自己看成了“市民”,而尝试和市民去进行社会交往生活。在这次调研中,83%的受访者,都或多或少地谈到过和大连市民交往的经历,但当他们在市区内生活真正遇到困难的时候,他们主要还是把社会交往生活的对象放在了同乡、工友和亲属,通过这些人的帮助,自己的一些困难才得以解决。另外,由于文化观念和居住地与市民“隔离”等因素的存在,市民和外来农民工总会存在社会交往生活上的许多障碍。下面是对受访的266名大连市区外来农民工在社会交往生活权益问题的统计:
大连市区外来农民工主要的社交对象是老乡,占受访的外来农民工的41%,其次是他们市区内的亲属,占24%。通过与他们的谈话感受到,当他们在市区内生活遇到困难的时候,一般会伸出援助之手的往往是老乡和自己市区内的亲属。而从他们同市民的社会交往生活来看,受访的外来农民工只有16%的主要交往对象是市民。同时有71%和外来农民工和市民是偶尔交往,经常交往和从不交往的人占12%和17%。而且他们同市民的社会交往生活也大多集中在工作范围内,工作之余很难与市民进行更深层面的社会交往生活,社会交往生活权益被“无形的墙”所阻隔,可以说对于他们实现市民化是一种阻碍。但可喜的是,只有15%的受访者不愿意和市民进行社会交往生活,而通过对这15%的受访者的询问,了解到这部分人中大部分因为在过去与市民的社会交往生活中受到过市民的不平等对待,比如被嘲讽、歧视和谩骂,这种现象的出现就没有体现出外来农民工和市民在社会交往生活权益方面上的平等与公平,很多市民总是习惯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外来农民工,久而久之,使得外来农民工的尊严受到打击,失去了社会交往的自信和认同。
3.大连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文化权益问题表现
(1)受教育权问题
受教育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它是连接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发展权利的桥梁。同时也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有专家认为,教育是行使人权的前提。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以及享有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公民自身受教育程度。对于外来农民工而言,受教育权益就是体现外来农民工和市民一样都具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的权益,他们通过接受教育能够提升自身的基本素质和在市区的生存和适应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市民化。
在受访的外来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方面,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0%,具有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占37%,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0%。通过数据我们发现,外来农民工群体的受教育权益相比他们的父辈有所提升,但他们的受教育权益和市民还是有差距,所以他们往往在就业、生活和学习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对待。因此,对外来农民工受教育权益的保障是他们能够在市区生存的基础,并且也能够对他们的下一代的生存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对于那些已婚并育有子女的外来农民工而言,他们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再走他们的老路,于是他们在市区内努力让孩子接受和市民的孩子平等的受教育权益。
受访的大连市区已婚的外来农民工子女的68%就读的学校集中在民工子弟学校,有23%集中在市区公立学校,市区私立学校仅有9%。这主要是因为市区生活成本过高,教育消费又是一笔巨大的开销,所以外来农民工只能把孩子送到民工子弟学校就读,由于户籍制度原因,很多孩子无法进入公立学校上学。同时私立学校学费过高,让很多外来农民工家长望而却步,这样就造成了市区教育的分层,外来农民工的子女就无法和市民的孩子享有共同的教育资源,造成受教育权益上的不均衡。所以外来农民工受教育权益的市民化,不单单是针对外来农民工自身,还包括了他们的下一代,解决好这两代人能够同市民一样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益问题,是关乎他们在市区能否融入的关键,也是实现市区内人权平等的一项重要工作。
(2)继续教育权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新的社会知识和文化特质不断产生和发展,要求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不断学习,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对于自身社会知识相对薄弱的大连市区外来农民工而言更是如此,由于他们就业压力大,而且生活急需改善,所以他们接受社会知识和社会文化的过程应该是不间断的,只有这样方可适应市区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因此,接受继续教育的过程尤为重要。本文所指的继续教育权益,就是指让外来农民工能够不断更新自身观念,继续学习掌握社会知识,积极参与技能培训,最后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益。外来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其自身继续教育权益实现的过程。目前,大连市区外来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权益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来进行的。受访的外来农民所在单位提供继续教育的仅占24%。愿意接受继续教育的农民工占47%,不愿意接受的占30%,无所谓的占23%。
案例五:小冯,男,28岁,大连某工厂生产线操作工人,老家在吉林,户籍是农村户口,在问及他对于自己是否愿意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候,他说:“我们厂子距市区很远,我的工作一天在生产线上十分枯燥,我总想学一些新的机械知识,学成后可以进控制室操纵机器,就不用在生产线工作了,工资也能涨点,但是我们厂一直没给我们这样继续学习的机会,社会上虽然有类似的学习班,但学费太高了,所以只能放弃,现在对未来很茫然。”
案例六:小李,男,31岁,大连某酒店大堂经理,老家在河北,户籍是农村户口,他18岁那年便独自一人来大连打工,做过很多工作,最后通过自己的努力,从服务员做起,经过十年的磨练,成为酒店大堂经理。当问到他是否想继续深造的话题时,他说:“我这几年通过自学考试的方式获得了本科文凭,现在感觉学历对我的帮助真的挺大的,我过去就是初中学历,要找到合适的工作太难了,现在读完了本科,说实话,我还想继续考研究生,但现在工作太忙了,另外自己也不太懂该读什么专业,所以现在只能每天先忙工作吧。”
案例七:小马,男,25岁,大连某企业销售人员,老家在大连庄河,户籍是农村户口,在问及他对于继续教育的看法时候,他说:“现在会一门技术太重要了,是吃饭的本钱啊,我也想学一门技术,但不知道学啥啊,比如我想学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CAD制图,但我们公司没有相关培训,只有和我本职工作相关的培训,这就已经不容易了,所以我想有更好的发展的话,只能自己找门路去学习这些了,哪怕多花点钱学。”
三、依法有序推进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权益对策建议
1切实提高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文化权益意识和素质
(1)切实提高外来农民工的权益意识
首先,对于政府而言,加大力度推进对外来农民工群体关于增强自身权益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应身先士卒,多下基层走访,主动接近外来农民工群体,了解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实际情况,并对他们悉心指导、答疑解惑,增强他们对于相关问题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基本认识,使他们在学习中增强权益意识。另外,政府应当定期举办一些免费的公共讲座,鼓励外来农民工在闲暇时多去听课学习,主讲内容主要围绕如何运用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对于外来农民工权益意识的养成和进一步发展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对于城市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而言,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对外来农民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多加关注和报道,宣传提高权益意识的重要性,鼓励他们遇到侵权行为时,要去维权机构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权益。同时城市主流媒体要通过更多维权成功案例,给外来农民工群体面对同样情况时予以启示,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资源优势和受众优势,如在微信平台、微博平台和各大媒体的公共主页等,用卡通Flash形式的视频来宣讲维权知识,把过去枯燥的讲授过程转换成活泼生动的讲解过程,并且可以反复播放。
最后,对于外来农民工而言,要努力通过学习,利用社会的各种资源来提高自身的权益意识。外来农民工要善于依靠法律,相信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最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通过不理智的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所以外来农民工要主动通过社会提供的各种资源与平台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养,同时敢于表达自己的权益诉求,只有这样,才能由内而外地提高自身权益意识。
(2)切实提升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维权素质
首先,要加大对外来农民工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的培训力度。尤其是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发挥其主导作用,制定对外来农民工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的培训计划,明确责任,完善各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在经费来源上,政府应加大对外来农民工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将这些培训纳入预算,并完善政府、企业与外来农民工分担培训经费的机制。在培训体系上,建立学校教育、企业培训、社会机构培训和政府培训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训体系,同时强化企业在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责任。在培训内容上,根据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并结合外来农民工自身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的工种、科目和课程。加强一些基本科学文化技能培训,如法律、计算机和外语等方面的培训,同时加强对培训效果的评估。除此之外,外来农民工也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转变过去的思想观念,注重长远发展,增强学习能力,并学以致用,努力提升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进而提升市民素质。
其次,提升外来农民工的社会心理素质。对于外来农民工自身来说,面对挫折,要采取积极的心态来应对:一是要有自信的心态。要相信自己的潜力,只要自己通过努力学习和实践,就一定能在市区实现自己的理想,并且在工作中要以自信的心态来积极面对挑战和困难,做任何事情都不要轻易放弃。二是要有清醒的心态。要对自己有清醒的认识和评估,不能好高骛远,更不能妄自菲薄,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发展自己,找到自己与市民的差距,制定计划和目标,通过每天的努力缩小这种差距。三是要有耐挫的心态。当在市区遇到就业、居住和交往挫折的时候,要以一种耐挫的心态去理性看待这些问题,针对这些不公平现象,不能“以暴制暴”,要通过提升自身的各项素质来适应社会,调整好心态,与市民和谐相处,方可具备市民化素质。
(3)切实维护外来农民工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
首先,改革不适应教育权益平等化的户籍制度,实现外来农民工子女教育身份上的公平。由于出生地、身份的不同使得农民和城市居民在经济、政治和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社会赋予的不同的权利,表现出极大的不公平[7]。要实现外来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化,就应该按照外来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在市区内长期的居住所在地来决定学籍,实现外来农民工子女能够同市民的子女一样正常入学接受正规教育,取消过去只按照农业和非农业户籍来决定学籍的制度,这样能够使更多的外来农民工子女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改善他们之前接受教育的环境,更好地保障他们在市区和市民的子女平等学习的权益,实现受教育权益上的城乡公平化。
其次,市委、市政府应加大对外来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实现市区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教育的公平化。政府财政部门应专门设立针对外来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专项教育基金,并加大资金投入。如在大连市区可按照外来农民工居住年限(三年及以上)并育有子女的家庭先进行实名登记,之后政府财政在大连市各区履行统筹平衡的职能,将专项教育基金按照额度制作成有价的“教育证券”,并按照之前的实名登记的结果,对这种“教育证券”用二维码进行扫描,直接可以确认实名制,最后把“教育证券”分发给符合要求的子女在市区就读的外来农民工家庭。这样,在市区内外来农民工的子女可以凭借政府发给的这种有价的“教育证券”在自己所在的学区择校入学,接收外来农民工子女的公立学校可以在接收他们之后,凭借这种有价的“教育证券”到政府财政相关部门领取等额的教育经费。
最后,市委、市政府对市区内的打工子弟学校要加以支持和帮助,鼓励优秀的师资力量去打工子弟学校任教,改变过去人们对于打工子弟学校教育能力的消极看法,让打工子弟学校同公立学校一样具备优秀的教学水平和能力。所以当外来农民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之外升学的时候,面对高额升学的择校费,除了市区内公立学校之外,同样也可以选择师资力量较好的打工子弟学校就读,这样也能和市民的子女一样公平地接受高等教育。
除此之外,市区各类学校应在外来农民工的子女就读期间多对他们进行关心和爱护,不仅要关心他们的学习,还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的培养,增强他们的自信心,鼓励外来农民工子女多参与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同市民的子女一样感受市区内的人文气息,真正把自己当做城市的一份子,鼓励他们长大后为市区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2切实营造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权益氛围
(1)切实营造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舆论氛围
首先,城市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应大力宣传外来农民工群体的正面形象,客观公正地对他们进行报道和评价。城市主流媒体应尽可能地前往农民工群体的生活区深入走访,让更多的市民在节目中了解到他们的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等方面的现状,多报道和宣传他们为市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的真人真事,以及他们艰苦奋斗、不屈不挠的拼搏精神。同时城市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里一些相对娱乐化的节目要禁止对外来农民工群体的丑化,以及针对个别外来农民工违法犯罪事件来讽刺整个外来农民工群体,这样会给很多市民造成误解,是极其不可取的。因此,媒体工作者要客观公平地报道和评价外来农民工群体,同时尊重这个群体,这才是媒体工作者必须具备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城市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建立外来农民工群体和市民的交流平台。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频直播等方式,加强二者的交流互动,形成一种互相包容理解的和谐市民化舆论氛围。如在大连收视率较高的大连文体频道举办外来农民工和市民共同参与的足球比赛、歌唱比赛和棋牌比赛等,这样的比赛可以采用“混编制”,也就是将外来农民工和市民混合在一起组成两个甚至多个队来进行比赛,这样每个队都可以由这两个群体的人员组成,增强他们的团队合作意识。
(2)切实营造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情感氛围
首先,对于政府而言,应当更多地对外来农民工进行情感上的关怀,促进外来农民工市民化良好情感氛围的形成和发展。政府可以组织市区下属的各个街道和社区,建立健全完善的社区管理制度,让更多的外来农民工同城市居民一样共享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并设置针对外来农民工群体的服务机构,来解答和解决外来农民工在就业、生活、交往和婚恋等方面的困扰与问题,形成一种“有困难,找社区”的思维方式。同时社区要吸纳外来农民工参与日常管理,使他们对自己的居住环境产生归属感。社区要定期举办多种多样的活动来拉近外来农民工和市民的距离,让二者共同参与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等,增加二者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把社区当做自己的家,形成互帮互助、和谐融洽的情感氛围。
其次,对于城市居民而言,要尊重和理解每一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摒弃过去的排斥心理,营造和谐的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情感氛围。如进入市区的外来农民工,不再是衣衫褴褛的形象,而是希望自己长久成为城市的一员,获得市民化平等的各项权益。因此,他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都接近于市民,市民不应该再对他们产生歧视心理,而应该把他们也当做市民来交流和交往。另外,很多市民也要改正自身的地域优越感,倘若真正热爱这座城市,每个市民就应该自觉地养成维护这座城市良好形象的意识。所以市民要放下架子,主动尝试和朴实的外来农民工进行交往和情感沟通,这对于双方来讲,都能积极拓展各自的社交网络,消除种种隔阂,营造出二者和谐的情感氛围。
最后,对于企事业单位而言,要改变过去传统的管理方式,在工作中为外来农民工营造良好的市民化情感氛围。因此,企事业单位在注重效益的同时,应更多关注外来农民工的情感需求,用人单位的领导干部应该多下基层,多与外来农民工群体进行深入交流,了解他们各种情况和需要,同时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心理问题,多鼓励他们,增强他们工作的自信心,定期举办一些文艺汇演、集体旅游和健康讲座等活动来缓解他们的压力。另外,对于未婚的外来农民工,工作单位应联合其他单位在休息日共同举办相亲会,倡导健康的婚恋观和价值观,鼓励市民员工和外来农民工员工进行交往。
(3)切实健全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组织氛围
首先,建立更多专业化的新型社会组织,满足外来农民工在市区内不同方面的需求,依法保障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平等权益。由市委、市政府引导,联合市所属大中型企业、社会公益组织等建立民办就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维权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等新型社会组织,吸纳更多的外来农民工加入。外来农民工只需交纳少量的会费,就可以长期成为这些社会组织的会员,能够参加这些社会组织所举办的各类活动,通过学习和实践,不但可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还可以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免费得到这些社会组织的法律和维权援助。
其次,健全外来农民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保障外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外来农民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作为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应当健全自身的组织建设,吸纳更多外来农民工入会成为会员,针对外来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工会组织应当健全会籍管理制度,推广“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退出登记”的会籍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一体的农民工流动会员管理服务工作制度。这样就解决了外来农民工变更工作相对频繁的问题,保障了每一位外来农民工在单位的合法权益。当单位对外来农民工出现欠薪、随意加班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侵害他们经济权益现象的时候,工会应该站出来,代表外来农民工群体与单位进行劳资谈判,并召开面对社会公众的听证会,维护劳动者合法的经济权益。另外,工会组织也要吸纳优秀的外来农民工参与工会组织的管理工作,以便外来农民工群体权益表达渠道更加畅通无阻。
3切实完善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建设
(1)切实完善城乡二元一体化的户籍制度改革建设
首先,政府应逐步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所连带的附加功能,消除城乡居民由于户籍的不同,在市区内就业、居住、社会保障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出现的权益不平等现象,淡化公民的户籍意识,不再把户籍的差异当做评判外来农民工在市区内获得市民化权益的标准。一般来说,户籍的基本功能只有两项:一是证明公民身份,证明公民的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配置劳动力资源等提供人口数据及相关的基础性资料。所以政府取消二元户籍制度所连带的种种特权,就是让外来农民工和市民在户籍上的差别仅限于居住地和统计人数的不同,此外再无差别,还原户籍制度本来的面目。
其次,政府应根据市区的实际情况,适度放开针对外来农民工入籍条件的限制,让更多优秀的外来农民工拥有城市户口而成为真正的市民,进而带动整个外来农民工群体城乡户籍二元一体化的转变。政府通过实际的调研走访,对市区外来农民工群体实现市民化权益的意愿以及他们实际的工作生活状况进行了解分析,制定出关于外来农民工在市区落户的具体实施条例和基本办法。政府要扩大将外来农民工纳入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通过摇号等方式保障他们有稳定居所。同时政府通过取消附加在城市户籍上的种种特权,促进了人才的城乡合理流动。
最后,政府对于不符合入籍条件的外来农民工,要大力推广居住证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外来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权益上的真正平等。政府应尽快出台《居住证管理条例》,让年满十八周岁且在市区居住达到30日以上,具有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流动外来农民工人口,在常住地所在区的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登记,施行“一证式”的户籍管理,让居住证成为外来农民工共享市民化权益的身份证明。政府对户籍实施法制化、证件化和信息化动态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各地发展水平相匹配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2)切实完善外来农民工融入市民化的法律制度建设
国家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外来农民工融入市民化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障他们在遭受权益不平等或者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时,能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的依靠。
首先,在不断总结市区内的外来农民工发展变化的就业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逐步修订并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确保外来农民工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益和经济权益。同时立法机构还要与政府部门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防止外来农民工在就业时遇到歧视现象,如在《劳动法》中增加关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禁止性范围的条款,即在规定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四种就业歧视的同时,还要将农民工就业歧视列入禁止范围。
其次,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要更加清晰地规定政府、企业和社会在促进外来农民工就业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促进农民工就业的全面、具体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
再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出台实施《劳动合同法》具体的司法解释,政府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实践中,要增加执法力量,加强对执法实际效果的监督与检查,针对发生任意提高外来农民工就业门槛、对外来农民工进行就业歧视、克扣农民工工资和随意辞退农民工等行为的企业与单位,要依据法律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 对屡犯不改、情节比较严重的企业,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最后,建立和完善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权利咨询和援助制度,强化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就业权利援助服务,帮助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工依法取得赔偿。
(3)切实完善外来农民工融入市民化的保障制度建设
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取代土地保障是农民实现从农村迁移到城市,从农业转向非农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8]。离开土地的外来农民工已经放弃了土地的使用权,但农民进入城市一旦失业,又失去了原来的土地,很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中国历代动荡都由农民失去土地引起。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度方面更应该为外来农民工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障来对冲风险,解除他们市民化的后顾之忧。为了帮助外来农民工在城市长期生活和工作,相关政府部门至少应该为他们提供以下社会保障:
首先,为了使外来农民工能够抵御因年迈和疾病所产生的风险,市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别要将外来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工社保手续实现跨地区与跨城乡户籍的顺利衔接,真正做到使外来农民工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有序逐步提高外来农民工市民化的平等权益水平。
其次,为了避免外来农民工因失业带来的风险,市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外来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使公共财政支出向民生领域倾斜,特别是向农民工领域倾斜,为此,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企业与农民工财政补贴的形式使其加入工伤与失业保险。
最后,为了防止某些外来农民工因为在城市没有经济来源而被迫做出一些极端行为,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针对外来农民工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的特点,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为每个外来农民工办理一张统一的社保卡,确保他们在城市能够安稳地工作和生活并且可以享受到和城市低保居民相同的最基本的社会救助。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光明日报,2014-10-29
[2]李克强以创新理念打造和谐宜居环境用科学方法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N]人民日报,2014-11-29
[3]十大关键词诠释大国总理的民生情怀[N]人民日报,2014-08-19
[4]杨燕绥,等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44-46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5-16
[6]大连市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EB/OL]http://wwwcnrencaicom/salarinfo/20749html,2012-05-05
[7]杨宜勇努力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N]人民日报,2011-02-01
[8]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N]工人日报,2010-06-21
(责任编辑: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