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璜 赵一荣
(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我国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问题分析
黄 璜 赵一荣
(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其发展水平代表了我国社会政治民主化的程度。占农村人口半数的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无论是对促进农村妇女自身发展,提高女性社会地位,还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文章通过对我国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力求找到解决我国农村妇女有效参与村民自治的途径。
村民自治;农村妇女;自治参与
村民自治这一概念在19世纪20年代就开始使用,但是,现行《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只是对村委会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而没有对村民自治作出定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关于村民自治的涵义,目前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徐勇(1997)教授认为,村民自治是指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将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基层,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2]
崔智友(2001)认为,村民自治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民主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定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
任自立(2007)认为,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自主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法律行为和制度。[4]
据此,我们给村民自治下了这样的定义,它是指村民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国外学者对中国妇女的关注和研究是在19世纪末开始的,源于传教士、东方学家以及激进派女作家。祖德·豪厄尔教授(2008)对中国妇女在村民委员会中民主参与进行了研究,他分析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妇女在村治理中的民主参与水平下降和一直走低的原因,主要是妇女缺乏自信,受“封建”思想影响等,并提出了相应对策解决妇女政治参与低的问题。[5]加拿大学者朱爱岚(2010)对不同的历史变革中妇女地位和作用改变进行了描述。[6]
中国正式开始提出并进行研究女性政治参与问题,还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根本原因在于改革开放调动了女性包括广大农村女性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热情。唐云峰、荆建英(2009)认为,我国已将男女平等纳入基本国策当中,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正是衡量我国妇女社会地位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指标。[7]刘术泉(2007)指出,保障制度的缺失对农村妇女政治权利的影响是极大的,在政治活动的参与中或者在政治竞争的过程中导致农村妇女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极大的打击了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自信心,制约了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积极性。[8]魏国英(2003)从我国农村妇女自身的角度出发指出,政治参与是农村妇女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主要方式。[9]
3.1 参与意识淡薄,能力不足
在农村,大多数女性对参与村委会选举表现不积极,一部分人受丈夫或者家族的要求被动的参与选举。另一部分人认为自己怎么选都无所谓,自己的选票对选举结果没有什么影响力,进而缺乏对政治参与的热情。这就是当前我国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意识比较薄弱的表现,他们逐步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群体,即政治冷漠群体。在这一群体中,农村妇女群体占有很大的比例。形成这一群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政治效能感偏低,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感不高。[10]在参与决定重大事项和制定村规民约时,女性也常常因为力量单薄或心存疑虑而不敢或无法表达自己的愿望。因而产生了女性在参与村务管理时的实质性空白。她们害怕参政,对自己的参政能力心存疑虑,不了解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不愿去了解,缺少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致使她们的实践能力和竞争力相较男性都偏低,以至于土地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应有的权益也常被忽视。
3.2 参与的客观环境的影响
社会习惯用双重标准来衡量女性,女性的成功标准是事业有成和家庭幸福,而且以家庭标准为主,对于直接进入村庄掌控权力的农村妇女而言,她们要同时担任慈母、贤妻和村治干部等多重角色,如果前两种角色扮演存在问题,那么不但家庭反对,村民也会反对该妇女继续担任村干部,这种双重标准将农村妇女牢牢地控制在家庭价值的实现上。即使女性参政,社会对其认同度也不高。不止整个社会如此,就是女性自己,价值观中也存在着难以拔除的从属意识,认为政治是男人的事情,女人的世界是家庭,做个贤妻良母才是正道。
3.3 参与的制度机制不健全
中国女性的参政权基本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强制性的比例规定,致使女性参政长期停滞不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2002 年《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使女性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若干人”、“适当名额”这些仅是一种含糊的表述,并没有对农村妇女在村委会中所占的名额和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提出如何才能实现“适当名额”和“一定比例”。如此,缺乏硬性的规定,就使得基层民主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出现较大的灵活性,很难得到实际落实。这使得女性代表的最低名额不过是碍于法律规定的被迫之举,仅有的少数妇女代表也只是当做男性权力的点缀,很难进入村里的权力中心。[9]
4.1 社会因素
(1)传统文化观念影响。传统文化观念,不可避免的会影响人们的参政态度和行为。“遵守妇道”、“传宗接代”、“相夫教子”等所谓的传统美德成为农村妇女的人生目标,左右着妇女的价值观,使其习惯性的对政治活动产生回避的心理,“出嫁从夫”的思想使得大多数农村妇女在参与选举时,按丈夫的意愿投票,而舍弃自己应有的政治权利。
(2)现有政策的缺陷的影响。原则上给予了确保妇女参政的基本权利,对于如何保证妇女权利得以实现方面并没有做出具体性的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容易导致政策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无从下手,只能选择放弃或应付了事。
4.2 家庭因素
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逐渐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男性以外出赚钱、养家糊口为主要责任,女性以照顾家庭和养育子女为主要责任。自上世纪 80 年代实行村民自治以后,妇女开始参与到村务的治理当中,各种角色充斥于农村妇女的形象当中,但是在精力和体力有限的条件下,农村妇女必然会顾此失彼,极大的影响了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以及政治参与的质量。
4.3 自身因素
受自身素质方面的限制,农村女性的政治参与水平普遍不高。受教育程度直接影响农村女性参与村民自治的意识和水平。女性的参政能力与其受教育水平成正相关,换言之,学历越高,政治参与水平越高,反之,越低。大多数受教育程度低的女性政治责任感相对缺乏,常常把投票活动看作是上头下达下来的任务,敷衍了事,不能将投票活动同自身的政治权利联系起来,更不能同公共权益联系起来。农村妇女参与政治活动的目的仅是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至于公共利益是否达到于己无关。
5.1 增强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和民主权利意识
农村妇女具备一定的知识文化水平能够提升自身的心理素质和对政治知识的理解。而且在农村拥有较高的学历和文化水平也更容易得到村民的信服和支持。虽然我国近几年连续出台了诸多保障农村人民受教育权利的政策,但是依然不能弥补农村男女之间文化素质水平的差距。因此,政府在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的同时,应当针对农村妇女出台相关保障措施,比如在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开展脱盲教育,特别是要加大女性文盲的脱盲力度。各级政府和妇联组织可以在农闲时节开设扫盲班,开展识字、科技、法律等方面的教育,也可以通过现代远程教育,使农村妇女利用网络实现高等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女性的文化水平,增强她们的参政能力。
5.2 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章,为妇女政治参与提供坚实的制度保证
关于政策规章的完善,在法律法规中采取硬性的规定,明确农村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数量规定。比如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妇女成员”,对妇女成员缺失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一律视为无效选举;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妇女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
还要规范选举程序和选举行为,例如在村委会选举时,设立男女比例均衡的监督小组,保证整个竞选程序规范进行。若发现有不正当行为的候选人,直接取消其候选资格并对其以后的参选资格进行限制,使这些心存侥幸的候选人迫于后果的严重性,不能肆意妄为。同时制定切实的政策,以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的选举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比如在村委会的选举中,每一位村委会干部必须得到一定比例农村妇女的支持,否则视为无效选举。
5.3 解放思想,破除封建残余思想的束缚,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
受传统文化和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使社会和村民对妇女形成了刻板的印象:认为妇女只会做家务带孩子,是男人的附属品,没有能力治理村庄,致使妇女不敢也不愿去参与政治活动。因此,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村妇女参与政治活动的良好社会环境,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至关重要。各级妇女组织要积极引导广大农村妇女摒弃“男主外、女主内”封建思想的束缚,要加强对女性心理健康的教育和培训,剔除女性心中的封建残余思想。鼓励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同时要采取一些符合农村实际的措施,为妇女参与政治生活解决后顾之忧。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Z].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98.
[2]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
[3] 崔智友.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 2001,(3):131-136.
[4] 任自立.村民自治若干基本概念的法学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3):40.
[5] 祖德·豪厄尔.中国妇女的政治参与:为谁而选举?[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1):176-181.
[6] (加)朱爱岚.中国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力[M].胡玉坤,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7] 唐云锋,荆建英.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农村妇女参政研究[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09,(1):118-120.
[8] 刘术泉.政策失效、制度创新与性别平等—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理论观察,2007,(2): 60-61.
[9] 宋文婷.我国村民自治中的女性政治参与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3.
[1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Rural women in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villagers' autonomy analysis
Villagers' autonomy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grassroots democracy, and its level of development represents a degree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Accounting for half of all rural women in rural villagers' autonomy both for the promotion of rural women of their own development, improve the social status of women, or to promote social progress and civilization have played a pivotal role. Through participation of rural women in the process of villagers 'autonomy problems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analysis, and strive to find a way to solve the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of rural women villagers' autonomy.
Autonomy to participate; villager autonomy; rural women
D669.68
A
1008-1151(2015)03-0198-03
2015-02-13
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gxun-chx2014030);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gxun-chx2014021)。
黄璜(1990-),女,广西宜州人,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赵一荣(1990-),男,山东聊城人,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电子文件、政府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