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 吴军华
课程层次性表现为教学内容中的前后递进和衔接以及运用能力的深度和广度。其基本的要求是在遵循课程内容本身的关联基础之上,从简单到复杂、从基础到专业到应用能力的拓展。在课程层次中最难把握的是“知与行的统一”,即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辩证层次关系。
1.教学内容层次。经过过往多年的发展,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已趋于丰富,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将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并举。在内部关系中,往往以通识教育和专业基础为敲门砖,在此之上由专业基础教育到专业核心教育递进,由专业核心教育到专业方向教育延伸。但是部分高校在各内容的过渡与衔接的细节处理上,仍有所不足,如在前期培养部分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之上,中间间插部分专业核心。专业基础课是一种为专业课学习奠定必要基础的重要课程。缺少坚实的基础将对后期的核心课程造成阻碍,比如知识产权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中包含行政管理内容,未有行政法作为前期的基础,对这部分的理解将存在一定阻碍,而部分学校在第四学期开设知识产权法,第五学期才开设行政法。
2.能力培养层次。法学能力培养通常包括理论研究能力与应用能力,对于地方本科院校,应用能力培养是核心。为了达到培养应用性人才的目的,同时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很多院校削减理论法学,开设了大量的应用法学课程。如攀枝花学院目前仅开设12 学分的理论法学,基本为应用法学的十分之一。学生也许能掌握基本的法律内容,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思维训练,导致学生知识结构缺陷,无法真正掌握法的真谛。同时也不利于研究性学习条件与氛围的形成,限制了学生后期的学术发展。
3.培养方式层次。现有的研究表明,“实践对应用能力的培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近几年的课程改革中很多学校显然意识到这一问题,实践课程的比重逐年增加,在攀枝花学院关于制定2014 级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实践教学比重不少于总学分的25%。在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从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层次讲,由理论教学到实践教学递进,第一学期只设理论课不设实践课,第八学期只设综合实践课不设理论课。从层次图的走势上看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特别是第八学期不开设理论课程,给予了学生较大自主发展与择业空间。对于实践中形成的认识通过理论提升并验证,也可能理论挑战实践。总之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并最终从量变到质变,促进认识的提升。
1.适应学校和学生的个性。地方本科院校由于地理位置、历史等原因,在师资力量、办学经验等方面都无法和一些法学院校相媲美,难以达到“高级”和“专门”的水平。“人优我不精”“人优我不特”,课程设置仅限于法学类课程既不能体现特色,更不能求精。同时在实践中,法学教师人浮于事,办学规模均无法满足教学工作量的基本要求,使得各专业在制定培养计划的时候各守门户,以设置本专业课程为主,尽量削减其它专业的关联课程,以满足教师的工作量。这使得课程设置与法学培养目的不符,也与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要不符。目前对于地方本科院校的定位,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建设地方高水平特色大学。攀枝花学院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能从事法律工作和行政工作的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但由于各方面原因,现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除学校强行要求的通识课程外,基本局限于法学课程。
如何增强个性?可以考虑的因素有三个,一个学校本身的特色,二是地方的特色,三则学生特色。如攀枝花学院法学专业所处人文学院,在法学课程设置时就应很好利用“人文”平台,在培养目标中不仅要求具有法律工作能力,还应当具有一定的行政工作能力,学院可充分利用人文专业中中文和旅游管理的师资和其它资源,以体现人文特色。同时结合地处攀西民族地区特点,服务地方经济,增加民族法类课程,了解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和法律传统,必将有利于攀西地区法律实务的处理。
要增强特色,可从专业基础课程入手,添加一至二门交叉学科与关联学科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等。增设一部份特色专业选修课,如民族法。同时也可增设通识选修课。
2.兼顾法律思维培养。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包括法律信仰、价值的确定、观点和立场的选择、语言的表达方式等。法律思维的培养应当贯穿法学教育始终。但现有多数地方本科院校课程设置不利于法律思维培养,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足以说明问题。为了应用能力培养,开设大量的实务法学,与之对应的是屈指可数的理论法学。如攀枝花学院仅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第二学期开设法律逻辑学,第五学期开设西方法律思想史。基本满足了法律思维培养需要,但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如果在后期开设一些法哲学、法学经典的选读以及一些专题的研讨等专业限选课,既有利于提升法律语言的表达,又有利于思维水平,也与法学学生的出口一致,为后期考研的同学提供学术基础。全面的法律思维兼具学理性和实践性双重功能,反映在课程设置上也应该同时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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