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 峰
权力滥用是当权者之大忌
文/高 峰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引用了一个刚刚流行起来的网络热语说,有权不可任性。这一引用被很多家媒体报道,作为标题,备受关注。
权力是一种支配力,也会带来很多“有利”的结果和延伸效果。如果权力不受控制,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随心所欲,这就是任性的权力。那么,如何才能让权力无法任性和不任性呢?
权力有“天”。权力是第二位的,不是第一位的。第一位的是产生权力的根据,这个根据就是权力的“天”。这个“天”就是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一切权力产生的根据。所以,权力不能无法无天,不能无根无据。没有根据的权力,就是法外之权、法上之权,就是任性而生的权力。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告诉我们,对于公权力而言,依法用权,应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没有法这个“天”,权力就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权力有界。权力是有边界的,这是所有公权力都必须遵守的原则。没有边界的权力,或者可以随意超越边界的权力,就是任性的权力,也是无法控制的权力。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尤其需要解决好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界限问题,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界限问题。如果不解决好这些界限,公权力就会越界侵权,干扰市场和社会的规律,甚至侵犯私权力。本届政府大力改革,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等,都是在致力于界定公权力的边界。让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政府及其公权力应当定位清晰,坚守边界。
权力有笼。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法治的理念,也是法治的需要。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可以用来为民服务,也可以用来任性胡为。为了让权力始终保持其服务的功能,防止其任性的可能,就必须用法律制度的笼子控制权力、规范权力。
权力有监。所谓权力有监,是指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制约和监督。权力有任性的“天性”,如果不受监督,就会任性滥用。就监督权力而言,监督的强度和密度至关重要。形同虚设的监督就像“纸老虎”一样没用。大权力小监督、强权力弱监督、高权力低监督,或者相反,都是无效的,或者是不科学的。合理的监督强度和密度,就是平衡好权力与监督力的关系。强权力就应当有强监督,大权力就应当有大监督,高权力就应当有高监督。总之,让监督力与公权力保持平衡,使监督力可能监督能够监督有效监督,是基本的原则。只有这样的适度监督,监督才能真正有效,而不至于让监督演变成弱、小、虚。
权力有则。所谓权力有则,是指公权力的运行是有规则有标准的,不是无规则运行,更不是随心所欲乱窜。其中,有三个基本规则最为重要:一是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够行使特定的权力,是有法律规定的,不是权力拥有者可以任性而定的。二是行使权力的度是有标准准则的,犯什么法用什么法,犯法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处理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是权力行使的标准,必须遵守执行。三是行使权力的具体手段措施是由法而定的,而不是由执法者任性选择的。例如,对有些违法者可以罚款,对有些违法可以查封扣押,但不能因为当事人违法就在法律之外滥用“私刑”,这既不是法治,也不是文明。
(责编/郭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