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问题与对策

2015-03-31 12:35方晓霞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金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日益深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等新兴互联网技术直接推动了金融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和服务模式的深刻变革,催生了互联网时代的金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它以“低成本、非抵押、便捷”的融资模式,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层次和产品,而且让更多的普通百姓有机会分享社会金融资源,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然而,互联网金融在迅猛发展,不断推陈出新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与研究。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

(一)支付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网络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资金的服务。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

1、网上银行,即各家商业银行将自身支付结算业务从线下搬上互联网。

2、第三方支付,即用户通过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网站上进行注册,并与相关的银行卡进行关联后进行的一种线上支付行为。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运营主体主要分为两大模式:一是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支付账户模式,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二是金融企业主导的银行账户模式,以银联在线、汇付天下、快钱为代表。目前,第三方支付已成为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力量。

3、手机刷卡器移动支付,手机刷卡相当于移动POS 机,国内目前主流刷卡器主要有:乐刷、盒子支付、拉卡拉、快钱快刷等。随着身份认证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等安全防范软件的发展,移动支付不仅能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支付,也能解决企业间的大额支付,替代现金、支票等银行结算支付手段。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未来将会以移动支付为主宰。

(二)融资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融资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是为了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要的,在市场中充当金融中介的作用,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网络小贷模式

网络小贷是指互联网企业凭借其电商平台和网络支付平台积累的交易和现金流数据,评估借款人资信状况,在线审核,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旗下电子商务平台客户提供便捷的小额贷款的服务模式。

阿里小贷是该模式的开拓者,它将阿里巴巴集团的B2B、B2C 和C2C平台积累的海量客户的真实行为及信用数据全部打通共享,通过深度的数据挖掘和云计算将客户在电商平台上的行为数据转化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数据库,面向阿里巴巴、淘宝、天猫平台上的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业务。截至2013年末,阿里金融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5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阿里小贷的成功,促使了大批平台金融企业的成立。

2、P2P 信贷经营模式

P2P信贷是指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融资服务模式。P2P信贷兴起于西方,作为网络中介,其部分替代了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 大幅降低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最初,P2P借信贷平台主要负责制定交易规则,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资信评估、投资咨询等,有些平台还提供资金移转和结算、债务催收等服务,但一般不实质参与借贷关系。近年来,我国P2P逐步衍生出了“类担保”模式,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有些P2P信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垫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利息。此外,还有“类证券”、“类资产管理”等模式。

P2P信贷规避了民间金融非法吸储和非法经营的两大法律风险,是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最佳途径,不仅为小微企业融资增加了渠道和降低了融资成本,也为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了更为优质的理财渠道。我国P2P信贷服务2006年由宜信引入。2007年,拍拍贷和宜信网贷平台先后上线,P2P信贷在我国呈现出蓬勃的生命力。但是,2013年10月以来,P2P出现了倒闭、破产的风潮。

3、众筹融资经营模式

众筹融资是指借款人或企业利用互联网和SNS平台向公众展示自己的创意,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全球第一家众筹平台Kickstarter2009年诞生于美国。

目前我国众筹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投资对象的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即“团购+预购”模式。这一模式就其机理而言,属于网购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我国最大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就是采用这种模式。二是股权投资模式,即投资者购买的是创业者和筹资者的股权,其性质属于个人风险投资。成立于2011年11月的“天使汇”,是国内首家股权众筹网络平台。著名的打车软件“嘀嘀打车”, 就是在这一平台上完成了1500万元的初始融资。

(三)理财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理财式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或者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保险、国债、外汇、期货、贵金属、银行理财产品等的销售和交易服务。这是对银行存款业务构成最大威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之一。阿里集团的余额宝是该类业务的先驱者,之后各大银行、券商、基金等陆续抢滩理财类互联网金融市场。据统计,截至2014年2月14日,“余额宝”规模突破4000亿元;腾讯2014年1月22日推出的“理财通”上线13天规模就突破了100亿元。保险领域,快钱推出的保险行业解决方案项目中,人保、太保、平安、泰康等30家险企都已全线接入。

(四)服务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服务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为个人提供金融产品的搜索和比价服务,以帮助消费者便捷获取费率更低的贷款、理财、保险等服务。金融业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各式各样的贷款、理财等产品,如何快速、方便地从中选择更适合自己需求的低费率的产品就成了消费者的重要课题。这样,搜索类的服务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运而生,2011年成立的融360就是其中的先驱者。融360本质上是一个搜索引擎,专注于贷款领域,主要为借款者提供满足其贷款需求的银行、小贷公司的贷款产品,帮助借贷者更为便捷地做出决策。目前欧美市场上88%的网民在选择金融产品时,会通过上网进行搜索和调研,未来服务平台类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极有可能成为用户获取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获得精准客户的主要平台。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监管不到位,行业自律不完善

一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缺失。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尚不完备,其性质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未来,法律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成为平台发展的巨大潜在风险。如对于快速发展的P2P网络融资平台,我国法律在资金监管、信贷双方的信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业务范围等领域均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整个行业的发展相对比较混乱,有的还涉嫌非法集资。另外,国内现有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准备金、存贷比、备付率等乃至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规定对互联网金融适用性较弱甚至根本无用。二是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壁垒,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其所提供的服务、创新的产品以及销售渠道都将冲击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造成监管执行中遇到许多问题。

(二)客户资金、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对技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欠安全的TCP/IP协议,以及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等,极易引起客户帐户的资金损失。随着云服务的推出,很多互联网的企业又把一些敏感的数据放在互联网的云端,这给信息安全,包括资金安全带来更大的挑战。一旦数据遭到窃取、泄露、非法篡改,将对个人隐私、客户权益、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而云计算需要大量用户参与之中,其中也存在安全隐患。

(三)信用风险

由于网络融资平台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另一方面,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信息。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出现的问题平台(已跑路或者无法提现)已超过40家;而在2013年全年共有75家平台发生倒闭和无法提现的问题。

(四)运营风险

从目前看,P2P网贷平台中高杠杆率带来的运营风险较为突出。尽管大多数P2P网贷公司承诺“包赔本金”,却没有相应的资本约束和保证。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网贷公司“翼龙贷网”的注册资金为100万元,而它截至目前的成交量为19927.50万元,杠杆率高达1191.74倍,“爱投资”、“微贷网”等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杠杆率分别为443.17倍、157.53倍,规模与注册资本极不相称,一旦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网贷公司将陷入兑付危机。

(五)产品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互联网企业在介入金融途径多走规避金融准入高门槛、严监管之路,以非金融做金融,模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推介和提供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趋于雷同。关键环节同质化严重,多数企业未能依托自身特点、市场需求和客户偏好开发出具有较强功能的特色产品和服务,实现差异化发展,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横向合作监管体系

一是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在加快对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同时,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制定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应法规,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二是制定诸如个人信息保护、征信体系、电子签名以及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方面的具体准则和要求,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防控风险能力。三是建立既有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我国采取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与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不相适应,为此,在明确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以 “一行三会” 监管部门为主,相关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实施交叉性监管,完善监管规则。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对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根据其不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可以允许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和一般企业采取独资、合资、 共同组建等形式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尽快建立出台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从注册资本、运营结构、技术体系、高管资质等方面设定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建立准入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秩序。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规则,对超范围经营或者采用违规经营手段以及发生较大风险损失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直至退出,同时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一是可以通过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来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2013年12月,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的《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是全国首个P2P网贷行业自律标准,其中针对企业资金管理、运营要求、从业人员资格、经营规范、风险防范、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都表达了明确意见,具有指导性意义。二是尽快成立行业协会,以规范行业秩序,约束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要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必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和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规范工作,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新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推动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发展。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一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成立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架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解决相应金融纠纷,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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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于健宁.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EB/OL].http://news.cnfol.com/chanyejingji/20140

626/18239371.shtml,2014—06—26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智能服务的技术实现研究”(课题编号:12AZD112)中间成果〕

(方晓霞,1969年生,山东省济南市人,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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