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婧
1月28日,58岁的西安环卫工丁权,一大早连着工作了3小时,衣服被雨雪打湿,双手冰冷,手套快变成了冰块,在寒风中冻得瑟瑟发抖,看见路边有一群人在烤火取暖,于是也过去暖暖身子。不料,被巡查人员拍照,因为在工作期间烤火被炒“鱿鱼”了。
老人很委屈:人都是爹妈养的,懂得冷了取暖,难道环卫工不是人?(2月1日《人民网》)
一边是社会各界发起的“关爱环卫工人”的爱心活动纷纷攘攘,另一面却是烤火被辞退的现实。当58岁的老人疑问“难道环卫工不是人”的时候,“城市美容师”、“马路天使”等美誉似乎立即黯然失色。
环卫工人真正需要的,是一份让他们拥有尊严的劳动,而不是社会将其作为弱势群体来关爱;真正需要的是有法律制度来保障劳动时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那些“听得见而感受不到”的美誉。
就提供环卫服务的公司来说,辞退工作期间烤火的环卫工人,错了吗?制度就是用来执行的,辞退老人看起来似乎是迫不得已的“杀鸡儆猴”。
事实上,环卫公司的担心是多余的,丁权也是在“路面上积雪打扫干净了”的情况下而去烤火的,环卫工人干好本职工作的起码觉悟是没有问题的。在这个角度,辞退工作期间烤火的环卫工人,实际上体现的就是环卫公司的落后管理,一是管理中人性的冰冷,没有同理心,更没有信任,二是不注重效率基础上的差别化管理。
法治社会,看待辞退工作期间烤火的环卫工人,也应该回到法律的视角。依据《劳动合同法》,关键就是要看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环卫公司的“处理结果”,是“经标段管理层研究决定”,显然是存在法律瑕疵的。首先,依据的不是制度,而是“随意的人为研究”;其次,程序上不合规,工人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标段管理层”最多也只有建议权,怎能有“决定权”呢?
如果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环卫公司更是没有尽到法律义务在先。《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环卫工人冬季属于低温作业,本身就存在对健康伤害的可能性,那么请问,环卫公司为环卫工人提供了怎样的“劳动防护用品”呢?否则,怎么会有环卫工人工作期间烤火的事情呢?
对环卫工人来说,烤火被辞退其实只是一个缩影;到了夏季,环卫工人中暑的新闻又会周而复始地被报道。关于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卫工人待遇的相关新闻,环卫工人是千万不能看的,但我们的政府管理部门却不能不看啊。薪酬待遇的差别姑且不论,环卫工人的身体健康总不能不顾吧。经常有醉汉冻死街头的俄罗斯,为何就没有环卫工人工作期间去烤火呢?英国、德国、俄罗斯等,都有道路清洁方面的专门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中已将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规定”写得清清楚楚了。
正是因为我国专门法律的缺位,正是因为只有“国家规定”而没有“具体标准”,所以用人单位起码的“提供”义务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如此没有人性的环卫公司,与那些饱受谴责的“血汗工厂”又有什么区别呢?政府为何还是选择了这样不道德的公司呢?原因还是因为法律制度的缺席。法治社会,呼吁社会关心环卫工人,首先就应该呼吁尽快出台能够让环卫工人感到温暖的法律制度;简单的道德提倡,终究不是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 骆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