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三方协议”的存废

2015-03-30 20:04荣芳倩
职业·下旬 2015年11期
关键词:局限性市场化改革

荣芳倩

摘 要:“三方协议”制度的存废争论由来已久。本文结合当前国家社会发展趋势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践,从制度本身局限性与现实需求的冲突分析了废止“三方协议”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基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践,提出了毕业生就业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和建议:将毕业生就业纳入统一劳动力市场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

环境。

关键词:三方协议 局限性 市场化 改革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其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三方协议”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本文拟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探讨取消“三方协议”的必要性,并提出推动毕业生就业制度进一步市场化改革的建议。

一、“三方协议”的历史渊源

1997 年 3 月,国家教委颁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 24 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标志着“三方协议”制度正式设立。

这是毕业生就业市场化改革的过渡性制度安排。1989年3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提出“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制度。鉴于其时劳动力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为保障平稳过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搭建了以学校为中介向社会推荐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框架。“三方协议”显然不仅仅是一式三份的准合约,更是涉及毕业生诸多就业权益的一项就业制度。其功能包括: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上报就业计划并进行派遣的根据;学校统计就业率、用人单位申报进人指标的重要依据。

二、“三方协议”的改革探索和历史局限性

“三方协议”制度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减缓和降低了将毕业生直接推向劳动力市场带来的冲击和震荡。但是该制度天然具有的计划色彩注定会阻碍人力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和效益提升。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三方协议”原有制度框架下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例如,《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对高校在“三方协议”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和限定为“鉴证登记”、详细规定“三方协议”必备内容等。2004年广东省、2006年天津市也出台了类似规定。地方的改革探索强化了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主体地位,弱化了高校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

原有框架内的修补并不能根本性解决该制度局限性问题。基于计划经济需求而应由教育行政、劳动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通过“三方协议”制度设计将相关的职责赋予高校,从而使得“三方协议”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是代表劳动力供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这种“跨界融合”导致“三方协议”先天不足:法律定性至今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无法与现行法律体系融合;高校代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缺少法定授权和履职能力,且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相悖。

三、“三方协议”制度已不能满足现实之需

“三方协议”制度设计初衷已经不符合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首先,高校拥有“三方协议”的直接否决权已严重不符合就业现实。计划经济下这种行政权力赋权的方式既有可行性,也有合法性。但在市场机制下,这类职能事实上已无法履行——高校既不能决定毕业生毕业分配去向,也没有能力通过审核“三方协议”来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其次,毕业生择业自由受到阻碍。签订 “三方协议”某种程度上是对毕业生择业自由的规范和约束,签订流程繁琐且耗时耗力,严重阻碍了毕业生作为生产力要素的流动和优化。毕业生一旦变更就业意愿、提出改派,则相关流程更为复杂,往往还涉及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问题;最后,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有所增加。“三方协议”法律性质模糊,“既不能简单地归类为普通民事合同,也不能当做劳动合同”,对双方而言没有强制约束力,这样高成本的“协议”却在毕业生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失效,投入产出比例严重失调。因此,有些用人单位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与毕业生自行约定违约金条款,将招聘成本转嫁毕业生,而且这类劳动纠纷往往很难获得司法救济。

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化改革,不仅是适应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之需,也是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阶段转变的现实之需。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尽早从“管理”转向“服务”,将高校承担的行政职责剥离,依法保障其办学自主权利。同时,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统一劳动法律体系,加强劳动监察和监管。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就业制度也应该向改革要红利,彻底取消“三方协议”,降低劳动力市场双方的制度、交易成本,让市场机制在高素质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我国适龄劳动力人口出现下降趋势时,提高大学生人力资源使用效益,为我国经济产业转型和升级提供人力支撑。

四、推动毕业生就业制度进一步市场化改革

1.将毕业生就业纳入统一劳动力市场管理

“三方协议”制度设计界限不清导致相关主体职能重叠和冲突。毕业生就业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随着大学生就业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各部委纷纷出台扶助大学生就业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造成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混乱。例如,全国各地人社局希望毕业生不签订“三方协议”,不就业直接回生源地,这样可以将毕业生划入人社系统的工作对象范围。再如,毕业生劳动权益保障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既有履职的权力也有监察的责任,但按照“三方协议”制度设计,把这种专业性极强的职责赋予高校,其风险不降反升。

建议取消“三方协议”,就业率统计责任主体从毕业院校改为流入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既可以避免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和冲突,也可以在统计时间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由劳动行政部门在毕业生毕业一年左右的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更为真实地反映毕业生就业情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同时有效避免高校人才培养的“自产自销”、“自卖自夸”,更有利于推动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取消“三方协议”并不意味着国家对于毕业生去向不予以调控。目前在就业工作实践中,对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通过积极的就业政策来加以引导,例如:支援西部建设、大学生村官、援疆等具体就业项目,事实上这类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既可以保障毕业生择业自由,又能够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2.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三方协议”制度设计落后于经济社会现实发展,对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

(1)市场经济条件下并非所有经济社会主体都能够签订“三方协议”,因此高校统计的签约率(签约率主要指签订“三方协议”的毕业生比例,还包括考研、出国、参军等所占比例较低的就业去向。)远低于实际就业率,排斥了相当多的中小微企业,这已经成为一种变相的就业歧视。

(2)“三方协议”基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二元分割而产生,户籍歧视是该制度负面影响之一。

因此,尽早取消“三方协议”,积极应对我国未来适龄劳动力人口短缺问题,允许毕业生直接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力区域竞争营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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