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涛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沈阳 110034)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重要人才培养模式之一,是培养新时代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根本之路。结合全国高职教育开展较好的院校的校企合作形式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订单培养” 是一种将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教育形式,通过在校学习与工作实践交替进行,使理论与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职业院校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从企业获取人才需求订单,为企业“量身订造”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 校企双方根据合作需求,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师资、技术、办学条件等方面合作,共同开展招生、培养与就业等教育教学活动,确保供需零距离对接、学生就业与企业用工一体化的办学模式。
教育部(教高〔2006〕16 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工学结合模式。工学结合模式作为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切入点,着力强调校企合作的产教深度融合,特色办学,充分发挥校企的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工学结合模式是目前全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较为普遍,如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利用计划内招生的优势专业,与企业联办中兴通讯等二级学院,实行“双主体”管理,由校企双方共同投入人力、资金和设备,共同进行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共同进行人才培养。这种模式找到了校企之间的利益共同点,既满足了企业对人才的需要,又缓解了学校办学资源不足、人才培养与市场脱节的问题,实现了校企生的共赢。
即学校在一定时期将学生派遣到企业,让学生以学生或准员工的身份参与企业实际工作,学校和企业共同完成对学生的教学、育人任务,学生在获得实际技能的同时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顶岗实习在我国职业教育中最为普遍,如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采用的是极具特色的“2+1”人才培养模式。何谓“2+1”?即学生前两年以在校培养为主,第三年将学生以班或组为单位到企业成建制顶岗实习,进行半年教学认知实习和半年就业顶岗实习。并把顶岗实习作为教学必不可少的环节纳入质量监控体系,校企双方选派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全程跟踪指导,以保证顶岗实习质量。
产学研结合是校企合作的高级形式,即产业、学校、科研机构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的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的先进系统并得以在实践中检验其综合优势的校企合作形式。搞好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提高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和教学质量,满足科研工作面向生产、面向社会的实际需求,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益,扩大学校的资金来源都是极其重要的,进而达到以产养学、以研促学的目的。产学研结合的主要形式就是职业院校和企业的深度联合,要理解企业和职业院校在开放式创新中的战略定位,要明确优先发展目标、研究氛围以及对合作项目研究的定义、态度和手段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努力做到产学研结合的最终目标——企业和高职院校的双赢,共同培育具有自主研发能力与创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如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与沈阳市于洪区政府在机床城共建产学研中心及实训中心,利用政策资源和政府主导作用,联合政府、企业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生产研发和成果转化;全国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五基地,一协会”成功落户,实现了政府、学校、企业三方联手培养技能人才、服务地方和产业发展。另外,该院落实省教育厅要求,会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共同牵头组建了辽宁装备制造业职教集团,以期实现产学研结合、校企生共赢。
对于职业教育,我国高度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都始终强调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方式的重要性,对研究和探讨校企合作法律问题提出了理论依据,对促进校企合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但在实践中,各职业院校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时候,都在各自探讨、摸索着自己的校企合作之路,虽然多数合作尚停留在较浅层次,很多还流于形式化,但总体上已经实现了从“规模”跨越到“模式”的转型。但在企业由“旁观”转为实质“参与”的进程中出现了难以突破的瓶颈。校企合作实践中各种各样的问题逐渐显露,法律法规缺失,法律条款规定过于宏观、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章间规定互相矛盾,政府、企业、学校等主体间责权利不明确,法律监督机制缺失等等。
在立法上,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且未能与时俱进,我国目前出台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国务院也出台了一些法规政策,有些地方出台了当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都有力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校企合作法,而且《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颁布时间已久,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定基本属于原则性、引导性内容,可操作性不强,实效性不强,难以引导和规范校企合作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陆续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虽然针对性较强,由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体系并未形成,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多从本部门利益出发,未考虑利益均衡问题,因此就出现了规章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互冲突情况,导致校企合作主体各自为营,校企合作自然无法按国家预期目标发展。
除校企合作立法不健全之外,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校企合作主体责权利不清、保护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对政府发展校企合作的主导责任意识约束不足,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和利益保护不够,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对学校发展校企合作的主体责任意识未有明确规定,这都极大地阻碍了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校企合作是当今职业教育发展的核心内容,发达国家校企合作形式虽然多样,但都极其重视法律在校企合作中的规范引导作用,下面以德国、日本为例加以介绍。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是一种得到国际公认、成功的人才培养模式,它能够较好的解决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培训环境和相应运行体系的衔接问题,至今仍在影响和引领着世界范围职业教育的发展。这种“双元制”强调企业与学校的合作是在国家一系列法律的保障和约束下开展的,在行业协会与企业主导下,企业和学校共同担负起人才培养任务,严格按照行业标准、企业要求组织教学和设置岗位培训,实现学校理论学习和企业实践技能培训的有机结合。不同于中国的“政府主导”,“双元制”强调企业的主导地位与作用,赋予企业更多的社会职责。之所以有这样的成效,法律法规的不断建立与完善是其得以发展的根本。《企业基本法》、《青少年权利保护法》、《联邦职业教育法》等都是约束和规范校企合作的基本法律,在这些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校企合作中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如《企业基本法》中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指出“培训企业对职业培训负有完全责任。”并对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行为予以规范,对企业在职业培训中所承担的职业培训所需要的相关办学条件如培训岗位、场所、设备、师资、资金等进行了约束。而《联邦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了培训中企业开展实训教育及配合职业院校开展理论教学活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师资要求也作出了严格规定,强调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否则不允许参加校企合作教学。此外,《联邦职业教育法》中对校企合作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培训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指明培训合同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方之间建立联系的法定前提。
时至今日,德国已形成了一整套内容丰富、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为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系的构建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政策保障。德国的校企合作模式已经影响着越来越多国家的职业教育大发展,而它成功的法律保障体系也在不断地被借鉴与本土化。我国与德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很多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体系构建、运行的法律机制完善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日本职业教育的发达和飞速发展得益于日本政府对职业教育及其立法的高度重视。日本的校企合作又被称为“官产学合作”,与德国和美国的合作立法目的不同,日本政府对职业教育有着绝对的宏观调控手段和领导管理作用。日本教育立法在各项教育政策的推行中,贯彻了“以法治教”、“以法办学”的原则理念,明确的将教育纳入法制轨道,为教育发展提供了完善的法律环境,做到了教育立法与国家教育政策之间的紧密结合。在日本,政府指导和法律规范下的校企合作由企业协会、科技协会和学术协会来执行具体工作,这些协会组织体系规范、机构管理严密、责任分工细致、工作任务明确、相关规章清晰,在沟通企业、学校、学生、社会、就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961年,新加坡政府发表了《职业与技术教育报告书》,对教育制度进行全面改革,职业教育被纳入正规教育体系,从而为新加坡一跃升级为发达国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和经验也被我国视为学习的标杆。为了保障职业教育稳定发展,新加坡政府还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一整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使“先培训、后就业,未经培训不得就业”成为一种制度,并通过在司法、执法中的严格执行,独创了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突破了传统的、单一的普通教育形式,形成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双轨并行的格局,逐渐完善了从初级到高级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确保了新加坡职业教育质量。
在“普通教育职业化,职业教育普通化”的趋势下,新加坡的职业技术教育又与普通教育走向了合流的统一机制,实现了学术走向和工艺走向的双重走向,以及流向的横向转换,同时也实现了证书之间的互认与衔接。职业培训证书与正规的学历证书建立了统一的等价关系,政府根据学历设定工资标准,由此建立技术等级和薪酬待遇之间的关系。
新加坡职业教育主要采用“教学工厂”模式,“教学工厂”是指将企业或工厂的操作模式与实践项目引入学校教育环境,在校内建立具有先进技术和完善设备的生动逼真的教学模拟环境,将学生定岗实习、企业项目研发和学校理论教育三者实现有机结合,形成学校、教学工厂、企业三位一体、互利共赢的综合教学模式,旨在建立一个创新、灵活而又富有弹性的教学系统,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潜能,全面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在“教学工厂”模式的基础上,新加坡职业教育还采用了“项目教学”、“合作无界化”模式和“无货架寿命”理念,均较好地保障了新加坡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
结合我国职业教育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国外发达国家法律制度、先进理念、办学经验予以充分地吸收和借鉴,抓紧完善中国特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是加快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进程的有效途径。一是要借鉴其德国、日本、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我国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包括健全和修改宪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明确校企合作法律关系各主体间责、权、利、效,健全校企合作运行中的法律保障与监督机制,建立一套的健全完整、科学适用、明晰规范的法律体系。二是要积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加大职业教育之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力度,加快推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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